浅议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合集下载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房地产领域重要的一环,是国家房地产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而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对策。

本文将就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1. 各地登记标准不统一
目前各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存在着不统一的情况,这就导致了不动产在不同地区之间的登记信息不一致,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不便。

2. 登记流程复杂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流程较为复杂,需要多部门协作,很容易造成信息不及时的情况,给企业和个人的办事带来了不便。

3. 数据不真实
由于存在信息不一致和登记流程复杂,导致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数据,难以对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对。

4. 缺乏内部监管
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的内部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管不足,影响了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对策
1. 统一登记标准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标准,对不动产的登记信息进行统一规范,防止不同地区的登记信息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提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简化登记流程
简化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流程,建立一套简单而有效的登记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登记成本,使不动产统一登记更加便捷。

3. 加强数据核查
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核查工作,建立一个完善的数据核查机制,确保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不动产统一登记出现数据不真实情况。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反思与构建一、引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在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反思与构建。

本文将从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问题出发,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问题分析1. 登记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分为多个部门,导致登记流程繁琐、周期长、费用高。

同时,不同部门之间协调不畅,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和纠纷处理不力的情况。

2. 数据录入和共享问题不动产登记信息存在重复、冗余,以及录入错误等情况。

此外,不同区域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影响跨地区不动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3. 登记制度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当前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一些腐败问题,包括贪污受贿、权力滥用等。

这些问题导致登记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受到质疑,损害了法治建设的基础。

三、改革建议1. 建立统一、高效的登记体系为了提高登记效率,应当完善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机构设置,整合各部门的职能,形成一体化的登记体系。

此外,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引入信息化技术,提高登记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2. 推进集中登记制度为了解决不动产登记流程繁琐的问题,可以推进集中登记制度,将不动产登记主体集中在一家或几家具有专业性的机构进行处理。

这样可以避免登记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协调问题,并降低登记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3. 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为了解决数据录入和共享问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录入标准,并加强数据质量监控。

同时,应积极推动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确保不动产交易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信息互通。

4. 强化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监督与评估为了提高登记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应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此外,应定期对登记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5. 深化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进程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不动产的交易和管理日益复杂,不动产统一登记成为保障不动产权利的重要手段。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仍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加强完善。

本文将从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完善对策。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1. 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完整目前不动产登记系统信息存在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况。

一些不动产的权属关系不清晰,如何权利人信息不全等情况,严重制约了不动产的交易和权利保障。

2. 不动产登记流程繁琐不动产登记流程复杂繁琐,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导致办理登记业务周期长、效率低下,给不动产交易和管理带来不便。

3. 不动产登记依据不明确目前不动产登记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不统一的情况,不同地区和部门对不动产登记的依据解读不一致,导致不动产登记操作失去了统一性和规范性。

4. 不动产登记数据保护隐私问题一些不动产登记系统存在数据安全隐患,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泄露,造成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5. 不动产登记监管不力不动产登记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对违规操作和不良行为的查处不到位,导致不动产登记管理失去有效监管和引导。

以上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制约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和发展,因此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进行完善和改进。

二、完善对策1. 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完善工作,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整合不动产权属、界址、权利人等信息,建立完整、准确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2. 简化不动产登记流程简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建立统一的登记服务窗口,整合各部门的登记业务,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捷性。

4. 加强不动产数据保护加强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安全保护,建立健全的数据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和滥用。

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完善对策是多方面的,需要采取系统的、综合的对策措施,加大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投入和管理力度,才能有效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交易日益频繁,不动产登记成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并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是分散的。

目前,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部和房地产部门共同负责,登记机构也分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和房地产登记部门。

这种分散的管理方式,导致了不动产登记的信息不统一、流程不畅通的问题。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由于登记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够完善,很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只能在当地查询,不便于全国范围内的查询和跨地区交易。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存在办理时限长、流程复杂的问题。

由于登记机构之间的信息不互通,很多不动产登记要经过多个环节,办理时间较长,给交易双方带来了不便和风险。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也存在着法律效力不明确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但是对登记的法律效力和登记结果的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登记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不确定,给不动产交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国正在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

我国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目前,已经实行的“四统一”(统一登记、统一颁证、统一查册、统一标准)改革,有效提高了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便捷性。

我国正在推行电子不动产登记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在线办理和查询。

这将进一步提高登记的效率和透明度,便利交易双方。

我国正在加强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保护。

《不动产登记法》已经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登记的法律效力和登记结果的保护,加强了对登记买卖合同的法律保护,进一步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合法安全。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和互通,推动不动产登记的电子化和在线办理,完善不动产登记法律保护机制,进一步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发布时间:2021-12-22T07:42:45.411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1年8月16期作者:解秀军[导读]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解秀军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山东青岛 266300摘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对我国的房地产保护和其他发展非常有益,尤其是对房地产持有人而言,使房地产所有者能够用相关关键证据证明其所有权,避免一些麻烦,有利于国家更加和谐。

但是,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结合基本国情和社会的实际发展,使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加成熟和完善。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建议1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不动产登记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开和记录不动产及其他固定资产存在的问题和所有权的归属。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很明确,即明确消费者的财产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购买住房的需求逐年增加,在购买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问题,如产权问题等。

不动产登记可以帮助消费者明确产权,也可以通过收集住房数据帮助政府更好地了解当前城市化进程和房地产经济发展趋势,有利于相关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2.1登记机构设置不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出现了多头管理的窘境。

它的缺点十分明显:首先,多个登记部门管理对交易双方了解登记情况构成阻碍,不能给买卖双方展示完整的内容,所以有悖于登记的公示效力。

其次,各个登记部门的职责存在盲区,政出多门,导致登记行为发生一些争议,登记无法通畅实施。

再如,各个部门可能为了各自的利益争权诿责,使登记公示只做表面文章。

再次,通过对司法案件的调查分析可以发现,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面对头绪纷杂的登记难以正常地开展工作,其中道理不言自明,就是杂乱的登记程序极可能存在土地使用权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被不同权利人所拥有,这样一来,人民法院对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一致的不动产实施的查封、处置等执行工作实在是难以开展。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和相应措施.doc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和相应措施.doc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和相应措施-从内容上来说,不动产登记主要是针对不动产物权方面的统计汇总,并成为保护个人或集体不动产利益的有效手段。

鉴于当前如火如荼的房地产建设,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是市场和社会的要求。

但是国内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步较晚,很多方面的细节还存在一些漏洞。

尽管政府有颁布一些法制法规,但比较模糊抽象,没有具体的条款,更不够规范。

如今己经是网络信息化时代,通过引入新的技术手段,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等级制度管理刻不容缓一、同种类的不动产登记制度1.契约登记在法国的不动产管理,主要是采取契约登记的方式,这是按照《法国民法典》中的具体条款进行实施,符合国内的房地产形势,具有法国的不动产管理特色。

契约登记通过形式审查的方式,一旦有当事人有申请的要求,就可以到对应的部门进行登记,但这种登记并不具备公信力,容易出现不动产的信息不被认可登记,失去一定的时效另一方面,在登记账本上,契约登记的当事人通过权利人进行有效的编制,主要进行动态性质的登记,既有不动产物权的资料信息,还有相关的信息变动2.托伦斯登记在美国和西欧各国,不动产登记实行托伦斯的方法,并己经施行了半个多世纪。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澳大利亚最先开始运用产权登记建设工程的理沦,并广泛地推广在国内的不动产管理。

在第一次登记时,当事人的信息成功录入后,其产权的信息更迭,需要及时做好登记,否则就失去了效力。

托伦斯登记有个最大的好处就是会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制度,通过公告程序来提升不动产管理的公信力。

一旦有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出现失误,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政府会负责给扑赔偿。

此外,托伦斯登记并不会按照地号进行登记,而是看权利人的次序,详细地记录下权利人的不动产,配备可浏览的土地、房屋等图表3.产权登记在德国主要是采取产权登记的方式,进行不动产的管理,并颁布了《住宅所有权法》等相关条款。

与托伦斯登记相同的是,产权登记同样采取审查制度,登记的信息若得到国家的认定就开始具备法律效应,还能对不动产信息采取详细的审查。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环。

但是,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会给不动产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

一、问题的存在1、登记过程复杂难懂当前不动产登记的操作流程比较复杂,其中涉及到的许多专业术语和要求对于普通人来说较难理解,需要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此前大量的人员没有得到长时间有效的培训,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操作流程不熟悉。

2、信息不完善不动产登记使用的信息有大量的来源,因此对于登记信息的保障存在问题。

例如,目前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存在许多重复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正确性难以保障。

3、难以认定所有权目前我国很多不动产的所有权存在纠纷,很多人明明拥有不动产,但是无法在此之上进行有效的经济活动,根据中国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由于登记管理存在问题,不动产所有权难以认定。

二、完善对策1、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培训不动产登记是一项极为专业的活动,各种信息的理解和操作,需要有专家来进行指导。

因此,在登记系统中,我们需要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加熟练地掌握登记流程。

2、建设更加完善的数据平台构建完备的不动产数据平台,可以有效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通过合理地整合各类登记信息,将信息显著地精简和统一,能够使不动产的各项信息得到更好的保障。

3、完善不动产所有权认定机制为了解决不动产所有权难以认定的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所有权认定机制,这样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就能够及时地认定所有权。

同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登记管理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4、加强对登记管理的监管对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管,能够有效察觉登记过程中的漏洞,并及时加以修正。

同时,监管还能够对登记人员的作业操作进行检查,以避免操作上的错误。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动产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与日俱增。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促进不动产流转和发展房地产市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问题的存在1.体制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司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等。

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不清,导致登记不统一,无法形成统一的登记数据库。

2.登记精度问题由于登记部门混乱,造成登记精度无法得到保障。

在登记时难以对不动产财产的情况进行全面、详尽地记录,相应的登记信息也无法得到及时更新和维护。

3.司法效力问题现有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权益登记和调整途径不清晰、资料保护不足等问题,导致登记机构对权益的确认效力缺乏法律保障。

4.执法法规不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规体系尚未完善,缺乏全面系统的登记法律法规。

登记制度的具体要求、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缺乏对不动产流转进行规范。

二、完善方法1.优化登记体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统一不动产登记数据,构建全国性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性与精准性。

2.提高登记精度加强登记人员丏业培训,提高登记工作的丏业化和精细化水平,对登记资料予以标准化,提高登记效率和精准度。

3.增加司法效力制定不动产登记权属认定和争议解决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动产登记权属的认定程序和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加强登记机构的权益确认司法效力。

4.完善执法法规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法规还亟待完善。

应该加强对不动产的立法,严格规范不动产交易、登记、处分和抵押等方面的法规,以管控房地产市场的倒挂情况。

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必须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全面规划和改革。

只有通过更好的制度优化和法律规划,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市场可持续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指依法对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进行登记、确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不动产登记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国家对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

而不动产登记的现状及发展也成为业内和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之一。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分为房地产登记和其他不动产登记两个体系,而且各地的登记机构和登记规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种不统一的现状使得不动产登记体系不够完善,给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化程度较低。

虽然我国不动产登记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信息化改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登记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不畅,导致不动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因为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不动产信息的查询和检索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瓶颈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和不够统一。

这给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影响了不动产市场的正常运作。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服务水平较低。

由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不高,很多地方的不动产登记服务都存在效率低下、服务不规范等问题,给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现状,未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体系需要进行整合和统一。

这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统一各地的登记机构和登记规则,从而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保证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的统一和全国一体化。

我国不动产登记需要加快信息化进程。

建立一个完善的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不动产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简化不动产信息的查询和检索流程,提高登记的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在迅猛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为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保证我国房产经济的健康,我国推出了不动产登记制度。

本文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和相关影响进行了阐述,探讨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背景下,我国房产经济的发展对策,希望起到参考作用,并促进房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问题;建议引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开展,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取得阶段性的胜利。

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完成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产权的交叉和冲突,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涵,背景和意义不动产制度是我国物权制度当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种类,是在我国物权法的基础上建立且实施的,它直接服务于利害关系人和权利人,属于一种公示手段。

通过相关制度管理的方式,将房地产相关的信息公布给利害关系人和权利人,并且要求他们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过程当中,提前申请与不动产物权相关的变动事宜,在这一个过程政府的相关部门必须要进行详细的记录。

从上面的分析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以及执行,主要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除此之外还与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所以要想真正的将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充分的发挥出来,就必须将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建立以及完善,并且在解决登记问题之后才可以发挥出其核心价值。

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背景进行分析,因为从推行该制度之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主要是对不动产信息进行分别登记的一种制度,它需要依据不动产的性质、用途和不同的经济领域进行划分,由各自的经济领域管理部门来登记这些不动产,但是在2013年之后,我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就针对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要求不动产登记必须要朝着统一化的方向发展,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全权负责。

探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探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探究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引言不动产市场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也是人民群众最为重要的经济活动集中的领域,必须有一套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但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行政管理功能,忽视和弱化了其自身的公示作用,并且在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方面尚未达成统一,不动产登记发生作用的范围也未涉及农村,这充分体现出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立法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脱节。

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条件下,必须依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理要求,按照物权法的规则来构造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从而使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转变职能,加强对不动产市场的服务,通过登记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并供社会公众查询,备有关交易当事人参考,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在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根据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风险警示效力和监管效的效力,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作用(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称的物的概念。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不动产登记则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登记。

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

(二)不动产登记的作用1、公示作用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排他性,使得物权的变动会对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产生限制作用。

为避免第三人遭受不虞之害,要求物权的变动应当与一定的技术性手段结合起来,使之可以让交易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确知。

这一技术手段就是公示制度,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是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是登记。

所以,登记首先发挥着向社会展示当事人的物权变动的作用。

浅议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浅议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浅议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仲曦阳任何一部法律都有明确的立法目的和相应的制度价值。

我国不动产立法过分强调国家利益和国家治理,在转轨时期,国家利益又多为部门利益所代替。

在这种立法背景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目前存在五个不统一:登记机关、登记依照,登记簿册、登记程序、登记效力不统一,并由此带来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进行探讨,以期能对促进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登记机关不统一的问题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是〝多头执政〞,各部门所依据的法律也各不相同。

例如担保法第42条中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部门有四个,同时差不多上不动产的行政治理部门;还有第(二)项没有明确所指的〝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如此规定,极易导致不同登记机关权力的交叉重合和冲突,不但损害当事人利益,而且扰乱正常的法律秩序。

在担保法和房地产治理法实施后,差不多显现了登记机关强迫要求当事人就一个抵押在两个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合理现象。

考察世界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发觉,不动产登记机关有两个特点:一、不动产登记机关一样是司法机构而不是行政机构。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具有统一性。

为爱护不动产登记的司法统一性和维系不动产在自然上的紧密联系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均规定,在一国之内或一个统一司法区域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不论是何种不动产,也不论是何种不动产物权,均实行统一登记,适用统一的登记法律,发生统一登记的效力。

这一规那么应当是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问题的解决方向。

对此,广州、深圳等地已实行房产、地产双证合一的制度,但也只是地点性措施。

物权立法应和谐各有关部门,解决好这一问题,学习成功体会,建立统一独立的登记机关,并制定诸如«不动产登记法»作为其法律依据。

而登记机关为司法机关这一做法目前还不适合我国。

以司法机关主管登记的优势在于司法机关能保持中立,不受外界如行政机关的阻碍,从而保证登记的权威和登记的公示公信力。

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限制和其他重要事项记载于特定簿册,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

它对于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动产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制度、管理、技术和人员等方面分析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制度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但部分法律法规滞后于实际工作需要,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

如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划分、登记程序、登记资料查询等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和不足。

2. 登记机构设置不合理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较为分散,涉及土地、房产、林业、海洋等多个部门。

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容易导致权责不清、协调不畅,影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管理原因1. 登记流程不规范不动产登记流程繁琐,部分登记环节存在重复办理、多次跑腿等问题。

此外,登记时限较长,影响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障。

2. 登记资料不完整不动产登记需要收集、整理大量的资料,但部分登记资料存在缺失、不全等问题。

这使得不动产登记工作难以准确、全面地反映不动产权利状况。

3. 登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动产登记工作专业性较强,对登记人员的要求较高。

但目前,部分登记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难以胜任复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技术原因1. 信息技术应用不足虽然我国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已开展了一些信息化建设,但整体水平仍有待提高。

部分登记机构信息化设备不齐全,登记系统存在漏洞和不足,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2. 测绘技术不成熟不动产登记需要精确的测绘数据作为基础,但我国目前的测绘技术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精度不够、数据更新不及时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

四、人员原因1. 人员配备不足随着不动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登记工作量不断增加,但部分登记机构人员配备不足,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问题及对策分析
分析研究与探讨
Doors & Windows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问题及对策分析
王京义
平度市自然资源局
摘 要: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中国市场经济权责分明原则的落实情况。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中积累的一系 列经验,从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详尽的从提高不动产登记法律的立法地位、并行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 主义和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统一法律依据登记机关与登记效力以及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四个方面,阐述了有针对性价值的不动产 登记制度调整对策。
3.3 统一法律依据、登记机关与登记效力
3.3.1 统一法律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呈现出一种分散管
理、多方插手的情况。而现阶段实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根 据计划经济的实际情况制订的,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 它显然已经不再具有可行性。所以,尽快建立以民法典物权
249
Doors & Windows
3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实施的对策分析 3.1 提高不动产登记法律的立法地位
现阶段来看,中国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法律条款都分散出 现在不同部门的规章制度当中,未形成自洽的体系化规定。 一方面来说这些法律的立法层次不够高,难以发挥实际作用; 另一方面其只适用于不动产行政管理,对于不动产市场交易 的需求很难满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对不动产登记的现行 法规进行完善整合势在必行。具体来说,可以由国务院制订 和颁布不动产登记有关法律,从而达到提升不动产登记法律 立法地位的目标。除此之外,还需要尽快提升对不动产登记 的重视程度,从政策方针等方面入手,为促进不动产登记的发 展做出努力。
2.2 地上权登记区分不够规范
在具体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地上权登记一直以来都是困 扰着工作人员的一大问题,比如说地下通道地下商场等等地上 权如何确定,时至今日仍然未能得到准确的划分,而这恰恰反映 出了地上权登记区分不规范的严重问题。一些地方单位为基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让它能够和市场经济下 不动产交易需求相适应。 3.3.2 统一登记机关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问题及对策发表时间:2016-09-06T11:05:21.770Z 来源:《文化研究》2016年4月作者:陈琳[导读] 所谓的不动产登记,其主要指的就是对不动产物权的统计与汇总,施行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集体或者是个人的不动产利益受损害。

陈琳福建省莆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福建莆田 351100摘要:伴随我国社会发展速度的提升,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和问题也开始逐渐凸显出来,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目前,由于我国不动产制度中使用的多部门登记和分散登记这两种登记体制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出的权责分明原则存在较大的冲突和矛盾,使得其已经不能够使用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

因此,本文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立足点,通过对该制度弊端问题的分析,从而就解决不动产弊端的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对策引言:所谓的不动产登记,其主要指的就是对不动产物权的统计与汇总,施行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集体或者是个人的不动产利益受损害。

随着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速度的加快,使得完善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使其同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管理原则相适应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要求。

但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施行时间较短,其中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对于一些细节概念信息的介绍星对较为抽象和模糊,并没有给予具体的界定,缺乏规范性,所以,改进这些细节问题势在必行。

一、我国不动产制度存在的问题1.没有明确登记范围从不动产制度的本质上来看,其主要的登记对象应该从需要登记的物体、需要登记的基本权利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法律这三方面入手,将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作为主要依据,用法律规定出物权包含公示方法、获取方式、内容、效力和形态等所有事项,并对当事人不可以自由创设和随意的变更物权。

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物权法对于登记范围的具体内容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导致相关部门在制定具体的物权登记规则时无法明确的统一登记对象,缺乏具体的法定形态做依托。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发表时间:2017-12-07T11:12:33.530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25期作者:王英平[导读] 摘要: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要想更加完善就必须统一登记制度,制定相关的条例并对具体的登记错误责任追偿做出明确的规定。

山东省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 276800摘要: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要想更加完善就必须统一登记制度,制定相关的条例并对具体的登记错误责任追偿做出明确的规定。

统一登记制度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国家一级社会相关部门的多方通力协作。

因此,相信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本文探讨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关键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完善对策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即有利于协调债权和物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培育和谐宽松的市场环境、保护弱者及交易安全等,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因此依据实际发展情况不断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至关重要,如合理拓展不动产登记适用领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确立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效力及适用条件等,从而更好地发挥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

1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1 登记机关的责任机制不够完善当前登记机关工作中错记、漏记、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而为不动产登记机关这种工作上的疏漏承担损失的却是产权人。

有些文件丢了可以重办,只是时间的问题;碰到补办不了的文件,则会给产权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永久性的损失。

产权人中对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录入的具体数据、信息条目并不清楚,由对方盖上公章就默认登记完毕,再加上登记后登记当事人对不动产买受时的一些源文件保管不善,后期不动产纠纷维权就缺少证据,悔之晚矣。

例如:法人中的法人以个人名义对不动产进行买卖或抵押,若没有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文件,不动产的使用权一经查封就直接造成抵押权落空。

而登记机关对工作疏漏的行为并不重视,有的甚至推卸责任,导致责任人权利无法落实,登记机关收费标准却有明文规定,登记机关收费明码标价办事却不牢靠,严重破坏了不动产登记的公平性。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房地产行业发展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就是不动产登记,因为不动产登记是针对不动产的自然身份属性以及权利在登记簿当中进行记录和公示。

同时随着现如今不动产的覆盖范围变得越来越广,所以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及影响因素也变得越来越多,针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及探讨是需要进行长期工作的,逐渐对不动产本身的权利归属等进行进一步确定,然后对产权关系进行明确规定。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1导言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来讲,在实施过程中,我国房地产经济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会对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所以,在不动产登记实施的过程中,要深入分析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现状,并总结工作经验,将不动产登记制度和我国基本国情进行结合,通过长期发展的眼光,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完善与创新。

2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一是为了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从而更加有效的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本次方案还提出了通过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来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首先从制度上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的管理。

二是为了加强我国的行政制度的合法性。

完善我国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

深化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

3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3.1规章制度建设落后基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背景来看,和不动产登记有关的体制建设以及法律法规建设工作仍然有待完善与提高,所以这就使得不动产登记有关价值的作用并没有在实际工作中得到真正发挥。

因为在过去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发展的过程中,虽然面对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规章制度以及机制等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真正落实,所以导致许多工作没有得到很好的约束,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与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影响。

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共3篇)

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共3篇)

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共3篇)不动产登记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共3篇)第1篇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不动产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动产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查验.登记.查询等环节,登记涉及原有土地.房屋.农林(牧)业.海洋等部门,具体登记内容为1.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海域使用权;6.抵押权;7.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8.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9.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多部门整合的业务内容,对中介服务单位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遇,但更多的是业务技术挑战。

本人就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与查验工作环节,结合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实际操作,分析不动产登记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我市自年开始实施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但在土地登记申请时经委托代理的事项仍然实施申请人自行申请的方式,致使土地登记代理行为很难落实(目然仅为填表.实地配合调查),使群众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某些困惑。

如此现象应按以下工作流程逐步理清申请人.代理人.受理人各方的责任与权利。

1.经委托代理的事项,应按照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具体事项及职责双方应约定清楚.代理机构与代理人必须有资质.申请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且未受限制),由代理人申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应由申请人负责,受理人依照登记所需目录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自然状况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应由申请人提交,对于所需材料申请人可以自行委托具有测绘(代理)技术资质的中介单位实施。

3.中介单位通过实地调查(测绘)制作不动产权利图件资料并对图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产业论坛 Industry Forum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文/陈亮 北票市自然资源局 辽宁北票 122100【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于不动产权人的财产权保护以及财产交易的顺利进行,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高登记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是保护产权人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

但是受到种种原因的影响,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对策,希望能为产权登记部门提供参考。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问题;完善对策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比较重要的规章制度,是权利人在申请之后交给国家专项部门,并且将不动产权的相关事宜记录到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也是通过这种方法来确认物权的归属问题。

当不动产权发生变化时,则需要用相同的方式进行公开。

由于我们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起步比较晚,所以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进行解决,那么会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很严重的影响。

1、不动产的概念不动产是指那些无法进行移动,如果移动就会被损坏的物体,例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都属于不动产[1]。

动产和不动产的划分有着很大的法律意义。

首先是双方的流动性不一样,大多数的不动产都是被限制或禁止流通的,其次两者在物品所有权发生变动时,在法律上也存在着差异,不动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时,必须要进行登记,而动产则需要进行交付。

2、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2.1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不够明确目前我们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对于不动产登记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产管理法等法规则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而且还没有明确这些权利的性质和约束力。

物权登记约束力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

2.2不动产登记的技术标准不够统一我国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后,虽然对登记机构进行了要求,但是仍有部分地区的登记机构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来执行。

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摘要:不动产登记指的是统计汇总不动产物权,目的是保护个人和集体合法的不动产利益。

当前我国房地产建设发展势头强劲,除硬性需求自住外,大部分国民仍然热衷购买房产作为保值升值的投资品,因此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满足社会和市场的需求。

由于我国不动产等级制度起步较晚,因此在细节完善方面存在一定缺陷,不能适应当前人们的需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不动产登记制度亟待建设完善,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一定要提出解决措施加以改进。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登记制度;解决措施1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1.1信息查询制度不健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出台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相关细则,尽管这一举措有助于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规范化。

但是细则中提出利害关系人是查询主体,但却未对利害关系人进行确定界定。

在实际情况中,尤其是基层机构仅允许权利人进行查询,若利害关系人需要查询资料必须提前获得不动产权利人的授权,否则无法进行查询。

但是如果不确定利害关系人范围,就会导致其范围无限扩大损害权利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除了利害关系人范围不确定之外,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制度也不健全。

登记信息共享需要把大量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汇总整合到一个部门,这个过程中一定会迫使一些部门割舍自身利益,整合后因为缺乏信息共享机制,查询资料将会给被整合部门带来不便,登记查询流程复杂,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制度不健全。

尽管《细则》对公职人员泄漏权利人信息做出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当前并未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化追究制度。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自由查询信息不受到约束,这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造成隐患。

1.2登记制度尚难完全整合统一首先,不动产登记机构尚未统一,尽管《细则》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这里的部门没有具体规定,全国并不统一,对权利人以及社会监督造成不便;其次,我国不动产范围包括房产、耕地、林地和海岛等,这些不动产确权是依据相关不同法律,怎样将这些不动产整合起来进行统一登记是技术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仲曦阳任何一部法律都有明确的立法目的和相应的制度价值。

我国不动产立法过分强调国家利益和国家管理,在转轨时期,国家利益又多为部门利益所代替。

在这种立法背景下,不动产登记制度目前存在五个不统一:登记机关、登记根据,登记簿册、登记程序、登记效力不统一,并由此带来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进行探讨,以期能对促进该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登记机关不统一的问题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是“多头执政”,各部门所依据的法律也各不相同。

例如担保法第42条中明确规定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部门有四个,并且都是不动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还有第(二)项没有明确所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如此规定,极易导致不同登记机关权力的交叉重合和冲突,不但损害当事人利益,而且扰乱正常的法律秩序。

在担保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已经出现了登记机关强迫要求当事人就一个抵押在两个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合理现象。

考察世界各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发现,不动产登记机关有两个特点:一、不动产登记机关一般是司法机构而不是行政机构。

二、不动产登记机关具有统一性。

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司法统一性和维系不动产在自然上的紧密联系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均规定,在一国之内或一个统一司法区域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不论是何种不动产,也不论是何种不动产物权,均实行统一登记,适用统一的登记法律,发生统一登记的效力。

这一规则应当是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问题的解决方向。

对此,广州、深圳等地已实行房产、地产双证合一的制度,但也只是地方性措施。

物权立法应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好这一问题,学习成功经验,建立统一独立的登记机关,并制定诸如《不动产登记法》作为其法律依据。

而登记机关为司法机关这一做法目前还不适合我国。

以司法机关主管登记的优势在于司法机关能保持中立,不受外界如行政机关的影响,从而保障登记的权威和登记的公示公信力。

然而在我国,司法机关不可能不受行政权力影响,不可能做到完全中立。

因此,目前我们可以在加强监督的基础上由行政机关办理登记。

但必须革除弊病,完善职能,以提高登记的高效性和公示公信力。

负责登记的行政机关应是独立的专门机关,并由专门人员实行分类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权利范围的问题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登记也应当法定,即对须登记的物权,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目前对此没有统一规定,而是分散规定于各单行法规中,并且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范围有限,如典权、地役权这两种典型的他物权是否要登记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样就使得物权继受人可不经登记取得该不动产物权,这与物权法定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明确不动产登记范围的措施即是登记法定化,明晰物权社会关系,明确权利内容及类型,尤其是在农村,至少有两个不动产权利应当物权法定,即家庭联产经营权和“四荒”土地使用权。

三、即将形成物权的债权问题我国(城市房地户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此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何种性质的登记?在建工程、商品房预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是债权关系而不是物权关系。

在不动产权利的转让中,债权行为成立和不动产转移之间常会间隔很长时间,原因可能是当事人约定不动产物权转移附条件或附期限,也可能是其他原因。

虽然在债权行为成立后,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的持有人已经承担了未来转移物权的义务,但是因为合同相对人享有的债权是相对权,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债权行为的目的不一定能够达到,买受人常可能得不到要买的不动产(如一物二买)。

登记制度可以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德国法称之为预告登记,日本称为假登记。

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原理向债权法领域的扩张,通过预告登记,债权也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预告登记所保全的债权请求权是具有特定意义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虽然属于债的性质,但是它所要变更的物权必须有登记能力,该债权有向物权转化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他们的范围和内容必须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得到确认。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稳定,保护即将形成物权转移的债权关系,我国也应当确立预告登记制度。

四、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以不动产抵押登记为例,实践中大体有四种做法:一是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进行抵押时自完成抵押登记时生效;二是合同公证后生效;三是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以外的财产进行抵押时自合同签字后生效;四是登记时生效,但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

这里的生效一般指合同生效,例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中第2条规定,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样的规定在理论上不成立,实践中也必侵害当事人的利益。

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以有效合同为据提起诉讼。

国外的有关立法中,不论把登记作为成立要件,还是对抗要件,都是针对不动产合同履行或物权行为效力而言的,未经登记只能证明不动产物权的移转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意味着不动产买卖合同本身无效。

最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说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所以,有关不动产的民事立法应规定登记的效力,并仅针对物权的设立或移转,而不针对债权合同之效力,即登记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非债权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

因继承、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新建、添附、婚姻关系等引起的不动产变动的场合下如果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实际上否认了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行为的效力,而如果不进行登记,又难以使其权属明晰化,第三人(尤其是善意的受让人)的利益也得不到切实的保护。

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房屋所有权,而不是房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后才取得遗产房屋的所有权。

我国(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新建房屋应于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

”如果建房人在办理登记后才能取得新建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在建房人申请之前,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谁,将很难解释。

五、不动产登记请求权的问题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而变更登记时,需要在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在这三个月内,买受人支付价金的行为如果缺乏证据,而出卖人一物数卖时,出卖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不是生效合同,以登记生效),买受人难以获得合同法的救济。

这无疑会助长欺诈行为。

新型交易方式——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得保留房屋的所有权。

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果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则无异于禁止分期付款买卖。

这些均有害于商业信用的培育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

担保法第41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条规定是不科学的,实践中有很大的负效应,难以实现立法的价值。

因为抵押合同只是在当事人间产生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债务合同,它成立乃至生效时,抵押权尚未产生。

登记请求权,是指登记权利人所享有的请求登记义务人协助其进行登记的权利。

所谓登记权利人是指因登记而受利益之人,如抵押权人、房地产买受人,也包括注销登记中的抵押人、物上保证人等。

在义务人拒绝协助登记时,权利人可诉请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登记的义务。

赋予权利方登记请求权是必要的,如此才会保障其利益,使其不致因义务人怠于办理登记而受损失。

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应予以修订,在将来的物权法中确立登记请求权制度,增强登记的法律效力,在移转物权的义务人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登记义务时,赋予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协助登记的义务,为权利人取得物权提供法律保障。

在登记出现瑕疵或与实质权利内容不符时,赋予权利人按一定程序要求更正的权利,以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铁序。

六、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后果和责任在现代社会中,无论不动产登记制度多么独立、完善,仍不能完全避免登记权利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1、因登记机关的过错而造成错误登记或错误涂销;2、登记以外的法律变动,如表见继承人取得遗产或继承人取得应继份额以外的不动产并为继承登记;3、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但登记尚未涂销;4、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动产物权,如征收土地,但尚未办理登记;5、不动产共同共有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名义下。

在上述情况下,第三人往往难以知道真实的权利状态。

对于错误登记,澳大利亚实行国家赔偿制度。

登记机关用其所收取的登记费用的一部分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若因错误登记而导致交易失败,则由登记机关以该保险基金进行赔偿。

登记错误的责任承担实行的是无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只有登记机关确能证明是申请人的过错造成登记错误时方能免除责任。

这种做法具有借鉴意义,它在维护行政机关权威的同时也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

不正确登记的受害人主要是权利人自己。

对不正确登记的纠正,德国民法中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异议抗辩登记”,其二是“更正登记”。

异议抗辩登记,全称“针对不动产登记的正确性的异议抗辩登记”,指当事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中关于自己的权利的记载有错误时,为了缓解更正登记费时较长的问题,从而将自己对不动产登记簿中关于自己权利登记的异议抗辩予以登记的程序。

其效力在于它能赋予登记权利人异议抗辩权,使得第三人不能依据“登记的正确推定其效力”而取得不动产的有关权利,是一种进行更正登记之前的临时性的应急措施。

更正登记是对不正确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更正的登记程序,具有封锁后来物权变更登记的效力,进行时必须有相关当事人同意。

在发生错误登记的情况下,第三人基于登记的公信力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不动产的交易,这时第三人能否取得该不动产物权,尤其是善意的第三人,是否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我国现行法对不动产是否使用善意取得没有明确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只要登记无异议,即使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因相信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的利益仍受法律保护。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这条关于共同共有财产善意取得的规定,包括了共同共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由此可见,我国实际上已经有限度地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