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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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乘 用 车 ( 2.0 升 660 以 上 至 2.5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2.5 升 1200 以 上 至 3.0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3.0 升 2400 以 上 至 4.0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4.0 升 3600 以上的)
商用车客车(中 480 型)
商用车客车(大 540 型)
不填写。
×应纳税月数。
质量÷12)×应纳税月数。
代码为必录项,减免性质代码请从代码表中选择
征收品目名称 年税额标准 乘 用 车 ( 1.0 升 60 (含)以下的) 乘 用 车 ( 1.0 升 300 以 上 至 1.6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1.6 升 360 以 上 至 2.0 升 (含)的)
军队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
对受严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财政部 国家税
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 捕
校车车船
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填表说明
填写,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依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是个人的,必须填写身份证号、护照号、军官证号、港澳通行证,台胞 自然人的填写个人名称。 排气量、车辆种类为客车必填核定载客;车辆种类为货车、挂车、其他车辆必填整备质量。 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内容填写。 费确认时间。 购买车辆的当月;购买一年期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签单日的当年度1月份。 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的计税时间为交强险终止当月;购买一年期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签单日的当年度12月。
本表适用于缴纳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填写,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

税务-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精品

税务-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精品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明细表扣缴义务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保险机构申报解缴代收的车船税税款。

二、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税务识别号。

3、所属时期:填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的所属时期。

4、填表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表内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

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近日下发,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告》的要求,修订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并与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指导、检查工作。

为了各地更好的理解《公告》内容,现将《公告》涉及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供各地修订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时参考。

一、有关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的判断标准对于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 因没有排气量,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经征求工信部意见,这类机动车认定比较困难,拟通过发布相关车型目录的办法解决。

目前,我司已与财政部、工信部达成一致意见,正在办理车型目录的起草、报批手续。

二、关于保险机构销售短期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处理据中国保监会介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目前允许销售短期交强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考虑到上述情形涉及的机动车,车船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有明确的征免税或退税规定,《公告》也制定了相应处理办法,因此,不再单独规定计税办法。

三、关于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留存资料的规定《公告》没有对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复印有关涉税资料存档备查做出规定。

各地可以根据税务机关与当地保险机构信息联网的情况,结合本地车船税管理实际,自行对保险机构留存涉税资料复印件做出具体规定。

四、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规定考虑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已经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及滞纳金做了原则规定,《公告》不再做出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和纳税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五、关于统一代收代缴报告表考虑到各地已就保险机构申报、结报做了规定,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意见,为确保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平稳实施,在《公告》中沿袭以往规定,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报告投保、缴税机动车的明细信息,不再制定统一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仍由各地自行设计相关表样。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附表单说明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附表单说明

A01096《车船税税源明细表》【分类索引】业务部门财产和行为税司业务类别自主办理事项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表单】车船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体积单位:升;质量单位:吨;功率单位:千瓦;长度单位:米车辆税源明细1.车牌号码: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必填。

根据车辆悬挂号牌填写。

2.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必填。

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3.车辆类型:必填。

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所载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4.车辆品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必填。

根据机动车行驶证同名栏目所载信息,或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车辆品牌填写。

5.车辆型号: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必填。

根据机动车行驶证同名栏目所载信息,或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车辆型号填写。

6.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必填。

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写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写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

7.排(气)量:乘用车,必填。

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8.核定载客:客车,必填。

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9.整备质量: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必填。

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10.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11.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

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12.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必填。

填写盗抢、报废、灭失的当月。

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

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指南

1、代收代缴范围:
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对跨区域,包 括外省市和我省各市、县(市、区)跨区域办理“交强险”的机动 车,纳税人无法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 扣缴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按照我省规定的车船税税额标准 代收代缴车船税。
各保险机构在各市、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营销点有办理税 务登记的,其代收的车船税应向各市、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入库。
3、信息比对
地税机关应加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定期检查扣缴义务人扣 缴登记办理情况、税款扣缴情况、税款解缴情况、《车船税代收 代缴报告表》等资料报送情况。并继续加强与车辆管理部门的协 作,加强车辆登记信息与保险机构完税信息的比对,杜绝漏征车 辆,确保车船税应收尽收。
4、纳税人完税证明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 并在开具“交强险”发票时在相应栏目开具车船税税款,作为纳 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获取保险单及发票后 原则上不再开具完税凭证,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开具完税凭证的, 纳税人可于次月15日以后,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发票和身 份证到车船税主管地税机关开具。
3、对《车辆纳税历史信息》未列纳税人,若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已 (免)税保险单,以2008年1月起计算征收。
特别提示: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车船税的按
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举例:
1、当年购置新车(如:2010年3月购置小型客车): 应缴车船税=10/12×360=300元
4、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 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doc

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doc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明细表扣缴义务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保险机构申报解缴代收的车船税税款。

二、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1、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全称并加盖公章。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税务识别号。

3、所属时期:填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的所属时期。

4、填表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表内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1、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2、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3、计税单位:载客汽车、摩托车的计税单位为每辆;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整备质量)每吨。

4、车辆自重尾数在O.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O.5吨的按照l吨计算。

5、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算。

6、第3栏:填列各类机动车的辆数。

7、第4栏:填列载客汽车、摩托车的总辆数和其他各类机动车的自重的总吨位数。

8、第6栏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9、第7栏“免征税额”:填写经认定的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辆的免税数额。

计算公式:免征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10、第8栏“减征税额”:填写减税车辆的减税数额。

计算公式:减征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减税幅度=∑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减税幅度11、第9栏“已缴或扣除额”:已缴是指纳税人已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模板】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模板】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1. 《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填报。

本表分为一主表两附表,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车辆),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船舶)。

2. 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

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

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

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税务机关可将第三方信息导入纳税申报系统,直接生成申报表由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

3.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 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填报,自然人纳税人不必填报。

5.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1)组织机构代码(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8)其他6.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

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7. 征收品目:(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7)4.0升以上的乘用车(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10)货车(11)挂车(12)专用作业车(13)轮式专用机械车(14)摩托车(15)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机动船舶(16)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机动船舶(17)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18)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19)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20)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21)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22)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8. 计税单位:(1)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子税目,填报辆(2)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船舶子税目,填报吨(保留两位小数)(3)游艇子税目,填报米9. 计税单位的数量:车辆按辆征收的,填报1;车辆按整备质量以及船舶按净吨位征收的,填报吨数;游艇按米征收的,填报总长的米数。

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填表日期: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填表说明本表适用于缴纳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填写,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依据。

1.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纳税人是单位的,必须填写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是个人的,必须填写身份证号、护照号、军官证号、港澳通行证,台胞证。

2.纳税人名称:纳税人是单位的,必须填写组织机构名称;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填写个人姓名。

3、车辆种类:填写车辆种类代码。

100l乘用车、1002商用车、Ioo3挂车、1004其他车辆、1005摩托车。

4.排气量、核定载客、整备质量必填一栏:车辆种类为乘用车必填排气量、车辆种类为客车必填核定载客;车辆种类为货车、挂车、其他车辆必填整备质量。

5.征收品目填写征收品目代码。

6.燃料种类: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整车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内容填写。

7•缴税日期:即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完税凭证(保险单±)注明的收费确认时间。

8.税款所属期起:新购车辆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填写计税时间是购买车辆的当月;购买一年期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签单日的当年度1月份。

9、税款所属期止:新购车辆的计税时间为购买当年12月;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的计税时间为交强险终止当月;购买一年期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签单日的当年度12月。

10.年税额标准:根据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11.载重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排气量的单位为毫升(ml,四位数)。

12、燃料种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修改前可暂不填写。

13.表间逻辑关系:(1)年应缴税额:①乘用车、客车、摩托车:一年期应缴税额=年税额标准用栏次表示为:19=20新购车辆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年应缴税额=(年税额标准÷12)义应纳税月数。

②货车、挂车、其他车辆:一年期交强险年应缴税额=年税额标准X整备质量用栏次表示为:20=19X15新购车辆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年应缴税额二(年税额标准X整备质量÷12)X应纳税月数。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1.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并实行指定扣缴的。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 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四、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要求中、英两种文字填写的栏目,应当使用中、英文同时填写。

七、本表各栏填写如下:1.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扣缴义务人的全称。

2.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3.扣缴义务人地址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扣缴义务人的地址。

4.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类型和税务机关确认的相应代码填写。

5.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行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编制的《经济行业代码》(代码位数6位)填写。

6.纳税人在其居民国纳税识别号:填写企业在其居民国(地区)的纳税识别代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明细表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明细表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代扣代缴义务人识别号:代扣代缴义务人名称:
征收项目
征收品目
税款所属期起
税款所属期止
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项目
计税依据_课税数量
计税依据_计税收入(所得)
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标准
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
应减免税项目
应减免税额
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
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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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税人: 申报日期: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受理税务机关: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代扣代缴义务人识别号: 代扣代缴义务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
被扣缴、纳税人识别号
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人名称
征收项目
征收品目
税款所属期起
税款所属期止
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项目
计税依据_课税数量
计税依据_计税收入(所得)
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标准
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
应减免税项目
应减免税额
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
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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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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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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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人: 申报日期: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受理税务机关: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填写示例)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填写示例)

A06134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税款所属期限: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填表日期:20XX年X月X日扣缴义务人纳税识别号:金额单位:元至角分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时填报。

每条明细数据为一辆车。

2.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纳税人名称:是单位的,填报组织机构名称;是自然人的,填报姓名。

4.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1)组织机构代码(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8)其他5.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

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6. 品牌型号:品牌型号在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按照车辆品牌、车辆型号两个同名栏目汇总填报。

7. 机动车种类:根据交强险保单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8. 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报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

9. 燃料种类: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整车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10. 排(气)量:单位为毫升(ml)。

11. 核定载客:单位为人。

12. 整备质量:单位为吨。

13. 征收品目:(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7)4.0升以上的乘用车(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10)货车(11)挂车(12)专用作业车(13)轮式专用机械车(14)摩托车(15)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机动船舶(16)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机动船舶(17)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18)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19)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20)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21)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22)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14. 计税单位:(1)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子税目,填报辆;(2)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船舶子税目,填报吨;(3)游艇子税目,填报米。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表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表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表保险机构名称: 保险机构组织代码:填表时间:年月日使用说明:序号保单号bdhm 签单日期(代收税款日期)qd_rq缴税日期Js_rq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车辆牌照号码cphm识别代码(车架号)cjhm发动机号码fdjhm厂牌型号cpxh排量(升)车辆类型Cclx_dm客车核定载客人数(人)hdjsxx整备质量(自重kg)zbzl当年应缴(元)Bnyjse_je往年补缴(元)Wnbjse_je滞纳金(元)Znjse_je是否完税或免税Ms_bj完税凭证号(或减免税证明号)wspzhm123456合计1.此表用于保险机构每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收车船税时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是《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报告表》的明细表,与《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报告表》一起按月报送。

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保险机构留存。

2. 保险机构名称指基层代征单位名称。

3. 保险机构组织代码指基层代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指含有为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

4.签单日期:保险机构向纳税人开具交强险保单的签单日期,即代收车船税的日期;缴税日期:保险机构将代收的车船税缴入国库的时间。

5.纳税人识别号:被保险人是单位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必须填写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即纳税人编码);其他单位被保险人按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个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6.纳税人名称:被保险人是单位的,必须填写组织机构名称。

7.车辆牌照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排量和厂牌型号按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内容填写,不允许省略,购置的新车可以不填车辆牌照号码。

8.车辆类型: 按照机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在以下10类中选择填写:A.大型载客汽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B.中型载客汽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C.小型载客汽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D.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E. 载货汽车(包括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F.三轮汽车(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G.低速货车(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H.专项作业车(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I.轮式专用机械车(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J.摩托车(两轮和三轮摩托车)。

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报告表

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报告表

金税三期工程《代扣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用户操作手册V1。

0目录第1章概述11.1主要内容11。

2预期读者1第2章系统简介22。

1系统术语与约定22。

2基本操作说明2第3章代扣代缴明细申报33。

1业务概述33.2功能描述43.3操作人员43。

4前置条件4第4章操作流程54.1操作流程图54。

2代收代缴车船税模板填写54.3操作说明64.4异常与处理7第1章概述1.1 主要内容本文档为申报缴款-代扣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内容包含代扣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功能。

1.2 预期读者网上办税服务厅身份验证用户.1.3 注意事项车船税申报由原来的车船税汇总申报拆分为车船税申报(自行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申报)两种模式,两种申报模式都需要采集车辆明细数据。

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代收代缴车船税明细申报首先需要认定车船税及品目,申报方式为代收代缴,系统根据认定的征收品目来确定保险公司申报的车船类型,2、申报过程中需要保险公司依照提供的Excel模板整理明细数据,通过模板导入的模式将明细数据导入到纳税服务系统,系统根据明细数据自动生成汇总数据进行申报.3、由主管税务机关安排纳税人采用明细申报或汇总申报方式申报车船税。

第2章系统简介2.1 系统术语与约定网上办税服务厅身份验证用户:指通过帐号和密码登录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人员。

社会公众:指未通过帐号和密码直接访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人员。

2.2 基本操作说明●申报缴款功能可由网上办税服务厅身份验证用户从如下入口进入。

图2-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申报表填写期间可通过红色方框标识部分,将左边和右边辅助区域打开或关闭。

➢如图是辅助区域打开页面图2- 1➢如图是辅助区域关闭页面图2-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在操作人员填写过程中对于必填项目,系统会有红色方框相应提示,如下图.图2- 2●在申报过程中,如纳税人有多条登记信息,则在申报前需要进行纳税人登记信息选择。

(第一版)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业务规程及争议解决方案(征求意见稿20151013)

(第一版)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业务规程及争议解决方案(征求意见稿20151013)

福建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业务规程及争议解决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福建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地税部门和保险部门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下简称车船税)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的效率,经福建省地税局与福建保监局共同协商,现就福建省车船税代收代缴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调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交强险跨年提前续保时,车船税代收代缴问题。

交强险投保人可提前90日购买“交强险”,但为避免跨年保单出现税险不同步现象,不实行跨年续保。

二、车船税退税(一)退税流程如扣缴义务人未解缴税款且交强险未生效,客户需要退税的,由扣缴义务人批改后退税;如已解缴税款或交强险已生效,由扣缴义务人按退税程序和要求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地税机关将税款退回到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再由扣缴义务人将税款退还给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具体退税流程及需要提供资料按《办税服务标准化操作指南》确定。

(二)退税情形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车辆,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车辆被盗、报废、灭失证明)、车船税完税凭证(保单)、车辆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但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车辆,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凭退货发票、车船税完税凭证(保单)、车辆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如无退货发票,可按车行开具的证明为准。

3.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如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凭车船税完税凭证(保单)、车辆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退还多缴的税款。

车船税代收代缴

车船税代收代缴

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税目 子税目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以上)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 小型客车 (核定载客9人以下) 微型客车 (排气量1升以下) 载货汽车 客货两用汽车 三轮汽车 低速汽车 专业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200吨以下船舶 船舶 201吨至2000吨船舶 2001吨至10000吨船舶 10001吨以上船舶 计税单位 每辆 每辆 每辆 每辆 按自重每吨 按自重每吨 按自重每吨 按自重每吨 每辆 按净吨位每吨 按净吨位每吨 按净吨位每吨 按净吨位每吨 每年税额 540元 480元 包括电车 360元 240元 60元 60元 60元 60元 60元 3元 4元 5元 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计算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备注
五、退税处理
1、退税的范围:已完税的车船被盗窃、报废、 灭失,及新购置车辆多交的税款。 2、退税手续:持车船管理机关证明及完税证明 到主管地税局办理。
六、短期车船税的缴纳
1、新购置的车船,按购置当月至年终按月计算。 2、境外临时入境、临时上道行驶、距报废期限 不足一年的车船,车船税按月计算。
载客汽车
三、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开具含有完税 信息的保险单。如需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 可持交强险保单到税局开具。
四、办税手续
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办税手续的具体规定: 1、按照税局的规定,收取车船税,不得多收或 少收,更不能以减免车船税作为竞争手段; 2、录入缴税信息,注意纳税人识别号; 3、保留缴税档案; 4、出具完税信息的保单。
应税车船:
应当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包括:载客汽车、载货 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 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包括在机场、港口以 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作业的车船,依法应当 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 ,也应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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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填表说明:
1.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时填报。

每条明细数据为一辆车。

2.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 纳税人名称:是单位的,填报组织机构名称;是自然人的,填报姓名。

4. 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
(1)组织机构代码
(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
(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
(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8)其他
5. 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

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

6. 品牌型号:品牌型号在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按照车辆品牌、车辆型号两个同名栏目汇总填报。

7. 机动车种类:根据交强险保单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8. 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报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

9. 燃料种类: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整车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

10. 排(气)量:单位为毫升(ml)。

11. 核定载客:单位为人。

12. 整备质量:单位为吨。

13. 征收品目: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
(7)4.0升以上的乘用车
(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
(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
(10)货车
(11)挂车
(12)专用作业车
(13)轮式专用机械车
(14)摩托车
(15)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机动船舶
(16)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机动船舶
(17)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
(18)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
(19)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
(20)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
(21)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
(22)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
14. 计税单位:
(1)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子税目,填报辆;
(2)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船舶子税目,填报吨;
(3)游艇子税目,填报米。

15. 计税单位的数量:车辆按辆征收的,填报1;车辆按整备质量以及船舶按净吨位征收的,填报吨数;游艇按米征收的,填报总长的米数。

16. 单位税额:根据纳税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税目税额表相应税目的单位税额填报。

17. 减免税额:属于《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的不代收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计算减免税额后填报。

其余车辆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年减(免)税额填报。

18. 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19. 减免税证明号:有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填报此项。

20. 完税凭证号: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填报车辆完税凭证号。

21. 开具税务机关:填报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

22. 纳税人拒绝代收信息:如果纳税人投保交强险时,无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又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填报(1)是;其余填(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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