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节决定成败(唐旭阳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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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决定成败

九七年某日,房东廖大婶接到长沙市西区司法局的电话。晚上我从衡阳出差回家,廖大婶告诉我喜讯,我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那晚,我给父母写了一封长信,除了感恩,尽是入行律师的喜悦和憧憬。

我是九六年知道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的,当时所里肖斐律师在我们班任教国际法。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我到邮局翻看了电信黄页,得知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位于市内最高的大楼——粮油贸易大厦(20层),主任为翟玉华,当时我知道翟主任与《隋唐演义》里面瓦岗寨的首领翟让同姓,但幼时读《隋唐演义》时将“翟”错念成“瞿”。为了避免出错,我翻看了字典,才知道“翟”字音与“瞿”字音相差甚远,所以九八年三月到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时,没有将翟主任称呼称“瞿”主任,十五年来,每每在办公室听到客人声称找“瞿”主任时,我就庆幸自己当时查字典核实了“翟”字读音,未闹成笑话。注重细节是我的生活习惯,也是我的执业习惯,并且,几个成功案例源于注重细节,在此分享给大家。

2001年8月,邵阳市城管办副主任孙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一审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所得赃款33.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我接受孙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了孙某某二审辨护人,在会见孙某某时他流着眼泪对我说“唐律师,我太冤了,当时邵阳有一个口号叫做‘只要来邵阳,一切好商量’,市委市政府鼓励国家工作人员招商引资,并对有功人员进行奖赏。我在三眼井开发项目担任副指挥长时,推介双坡南路开发项目给三眼井开发商,并促成其与市政府签订了开发合同。后来我调任双坡南路副指挥长,我没有收受开发商一分钱好处,在双坡南路

任职一段时间后,我调任市城管办副主任,但在城管办基本没事干,系闲职。正好长沙一家公司我知道我精通工程建设和企业管理,要我申请提前退休到他们公司去干,待遇也不错,我就向组织递交了退休报告,恰巧当时发双坡南路的开发商遭遇工程建设瓶颈,周边关系难以协调,工作趋于停滞状态,开发商很着急,请双坡南路指挥部领导做我的工作,要我去给该项目任职,并承诺10%利润。因我已准备去长沙公司任职,几次都没有答应,后来他们请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做我工作,我才答应去该项目任职。因为我也不知道10%的利润到底最后能兑现多少,因此我要求另加15万元人力和智力投入,开发商同意了我的条件。我在工地上连续奋战五个多月,排除了工程建设阻力,加强了内部管理,工程顺利完成,预期利润相当可观。可是开发商却实然排挤我,并通过利润招标形式将我挤出了公司。最后按照利润招标结果,我总共得到了33.6万元。可是,检察院却说我帮助开发商取得了双坡南路项目,且当时在双坡南路担任副指挥长时开发商曾对我有过送好处费的许诺,我离职到该项目任职并收受巨额财物,是受贿,法院一审判我15年,太冤了”。会见完毕后,为了核实孙某某所言之事是否客观真实,我走访了双坡南路周边村民、开发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当时负责城建的副市长,取得了大量的有利证据,证实孙某某到开发商公司任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开发商项目成功与孙某某五个月的工作密切相关,孙某某到该公司任职也是经过双坡南路工程指挥部的邀请和市领导同意的,孙某某所做之事是有益于社会和当地经济发展,不是权钱交易,其按约定收受的33.6万元也是合法劳动报酬,应予以保护。本案二审中,我提出了孙某某没有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其收取的33.6万元系劳动收入应予保护的辨护意见,该辨护意见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直接改判孙某某无罪,该案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第一案,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该案中,我没有放过孙某某所提及的案件背景、案件经过和案发情况的任何细

节,并花费大量的时间收集证据,一一核对,最终查明事实真相,顺理成章作出无罪辩护并取得成功。

2003年春,一对东北老年夫妇找到我,说其儿子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以抢劫罪刑事拘留了,请我为其儿子辨护。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他说:“我带着妻子从贵阳回东北,买的站票,火车上非常拥挤,我发现周围有几个人一直盯着我们,并且有人带了刀,到长沙站时我下车买东西,那几个人也下了车,拿刀出来跟着我,要杀我,我很害怕,就逃到铁路边的山上,当晚又冷又饿。第二天天亮时,我发现一个老头,我就要他给点吃的,他不给,我就把他打倒了,然后往山下跑,后面跟了很多人,包括火车上遇到的那几个人,他们要杀我。后来我就被公安抓了,说我抢劫了。”据派出所的办案民警介绍,当时犯罪嫌疑人在山上抢劫一名老人并将老人打成轻伤,后被当地群众制服,当时犯罪嫌疑人往嘴里塞石头,准备自残,被群众制止。警察问他为什么要抢劫时,他说有人要害他,要杀他,警察讲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胡说八道。我打电话给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了解情况时,她说:“没有看到火车上有人威胁我们,我丈夫下车后也没有上车,由于自己怀孕了,所以没有下车去找他,我公公婆婆去长沙找丈夫,没想到他竟然因抢劫被抓了。”了解上述案件细节后,我分析犯罪嫌疑人不大可能抛下怀孕的妻子,在长沙下车并实施抢劫犯罪,遂怀疑其系精神病患者。我便向犯罪嫌疑人父母问及其家族中是否有精神病史的亲人,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出现过不正常举动。他们说孩子外婆疯疯癫癫,孩子小时候有时候举动像外婆。我立即联系犯罪嫌疑人的外婆所在基层组织,得知确有上述情况,在拿到其外婆有精神病症状的证明材料后,我书面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公安机关采纳了我的意见。半个月后,鉴定结论出来,犯罪嫌疑人系“突发性幻想精神病”。犯罪嫌疑人最终因其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而被无罪释放。

该案中,我紧扣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犯罪嫌疑人的妻子所述的有关案情细节,通过分析细节,大胆假设其系精神病患者并进行求证,最终获得了成功。

2011年,原长沙市望城县建设局局长曾某某涉嫌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原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我会见曾某某时,他讲到刘某某送其20万元系子虚乌有,并且,他受到了变相的刑讯逼供,他的有罪供述应予以排除。我在阅卷时,发现某单位负责人刘某某的询问笔录中记载刘某某给曾某某送一笔20万元时,20万元是用印有笑星葛优头像的金六福纸袋子装的,送钱的时间是2005年。我当时脑海中浮想起葛优代言金六福的电视画面,但感觉葛优代言金六福就是前几年的事,应该不会在2005年,遂对该细节进行调查,经过艰难取证,最终取到了葛优代言金六福广告的合同及金六福厂家的证明材料,证明葛优2007年底才代言金六福,此前金六福产品不可能使用印制有葛优头像的纸袋,刘某某关于2005年拿印有葛优头像的纸袋装20万元送给曾某某的证言不功自破。此外,我将三十几张被告人及证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对照相关笔录,一一审查,发现很多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与录音录像严重不一致,并且发现录像中有侦查人员威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二审辩护中,我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重审过程中,望城区人民法院变更起诉,起诉曾某某的受贿金额从50余万元减到3万余元,此外,曾某某之兄涉嫌与曾某某共同受贿的指控被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并最终撤销其兄共同受贿案,其兄被无罪释放。该案经变更起诉后,我担任曾某某重审一审和重审二审的辩护人,曾某某重审二审被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比最初一审判决少了八年四个月,系比较成功的案例。该案中,我也是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后,发现葛优代言金六福的时间节点细节,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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