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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三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三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三背景介绍随着两岸关系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两岸社会体系的比较研究也越来越深入。

其中,司法制度的比较更是成为了许多学者研究的重点。

两岸司法制度有何异同?又应该如何完善未来的发展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两岸司法制度的比较司法体系架构的比较在两岸司法制度之间,司法体系架构存在明显的区别。

台湾地区的司法体系属于三级法院制度,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及专门法院,而各地法院的管辖范围以及审判程序也略有不同。

相比之下,大陆则采用四级法院制度,法院等级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中基层法院是最多的,包括城市基层法院和农村基层法院,各级法院的刑事诉讼程序相对较为严格。

司法权力的行使方式比较两岸司法制度还存在着司法权力行使方式的不同。

在台湾地区,法官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与政治密切相关,这也常常引起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而在大陆则实行司法独立原则,法官是通过公开竞聘和选拔入选的,这能更好的保障司法公正性。

此外,在执行程序方面,两岸司法制度产生了明显的差异。

台湾地区执行程序以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为主,法院自行执行,该执行程序又分为拍卖、变卖、转交、罚款、担保等步骤。

大陆的司法执行程序则包括法院执行和执行委员会两种方式。

法院执行程序主要执行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的财产判决,执行过程中往往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委员会则是为了解决执行难而设置的专门执行机构。

两岸司法制度的未来完善司法公正性的保障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性,两岸司法制度应该优化法官任命和选举流程,并增强法官的独立性。

同时,应该加大司法监督的力度,对违法违纪的法官进行追责,提升法官的执法水平。

司法效率的提升随着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效率也成为了当下的热门话题。

为了提升司法效率,两岸司法机构可以共同研究使用新技术,如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全自动化审判流程,尽快办理案件,并避免误判和漏判情况的发生。

司法信息化建设的加强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提升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而两岸司法信息化的建设也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难。

两岸制度比较分析

两岸制度比较分析

两岸制度比较分析xx年xx月xx日•政治制度比较•经济制度比较•社会制度比较•法律制度比较目•两岸特色制度比较•对未来发展的思考与建议录01政治制度比较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选举制度01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环节,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方式。

02中国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03选举制度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需要选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产生,也需要通过选举产生。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各政党在国家重大问题上协商合作,共同参与国家管理,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

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

01020302经济制度比较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经济体制•自由化程度高,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政府干预较少,以企业为中心的竞争机制形成•金融体系健全,资本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内地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但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仍然具有较大影响力•企业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市场准入和价格形成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金融体系仍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发展有待加强产业政策•*的产业政策•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支柱,积极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和升级,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内地的产业政策•以传统产业为主导,新兴产业发展迅速但比重较低•积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加强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国有企业改革•*的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推行企业民营化和市场化改革•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加强政府监管和引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内地的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和市场化经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提高国有资产质量和效益•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03社会制度比较*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包括全民健保、年金制度、劳工保险等,覆盖面较广,保障水平较高。

海峡两岸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

海峡两岸法院调解制度之比较

法院调解,这个既古老又常青的课题,一直被学者们议论纷纷,或褒或贬,或废或存,莫衷一是。

有学者认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完善和改进,恢复其本来的机能,而不是淡化,甚至取消!。

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调解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历来被视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

我国法院调解被称为“东方经验”,在国际上享有盛誉,调解有判决所难以达到的优势,我们应当对此加以完善并发扬光大。

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有着共同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心态,其在立法与司法中对法院调解也相当重视,本着相互借鉴调解经验,完善调解制度之目的,现对海峡两岸法院调解制度作一比较:一、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从总体上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以下称大陆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调解是在总则中以专章加以规定,除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处理的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外,其他民事案件均可进行调解而无限制,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即无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均可适用调解#参照大陆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条之规定$。

台湾民事诉讼法对法院调解制度虽然也用专章规定,但调解却是当事人起诉前的独立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参照台湾民事诉讼法第!()条、第!*+第之规定$,而且台湾民事诉讼法对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制规定。

具体讲:#一$适用调解的阶段大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的活动。

无论一审、二审程序都可以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与大陆民事诉讼法不同,台湾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仅适用在第一审程序之中,并且将调解程序与判决程序割裂开来,凡适用调解的案件,以调解程序为判决程序的前置程序。

为什么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呢,笔者认为,这与海峡两岸对法院调解性质的认识不同有一定联系。

在大陆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当事人的起诉便没有法院调解,而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适用于当事人起诉之前,把调解当作法院的非讼行为。

最新-海峡两岸刑事立法对比透析 精品

最新-海峡两岸刑事立法对比透析 精品

海峡两岸刑事立法对比透析1.罪名设置。

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是犯罪类型的具体化,体现立法者对于特定法益类型的保护,罪名选取、罪名归类直至类型关联,继而构建整个分则体系。

类型化视野下,罪名的选取应当尽量体现类型属性,而犯罪类型的设置诚如张明楷教授所言,一方面,犯罪类型的具体设置应当尽量避免交叉与重叠,因为同一行为如果同时符合多个犯罪类型,将对认定犯罪造成实际困难,影响定罪处罚的实质公正;另一方面,犯罪类型的具体设置应当尽可能全面、尽量减少遗漏,因为刑法上的漏洞越多将越不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同样可能损害刑法的正义性。

[8]18-19立法者在设置犯罪类型及具体罪名时,应当充分考量刑法所保护法益的大小,危害轻重,还应兼顾现实生活中犯罪类型变迁,并结合具体司法实践进行相应调整。

2.要素关联。

我们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类型是相关要素的有机结合,而要素既是组成类型的基本构成,也是决定类型性质的关键所在。

因此,基于若干要素的全然消退、新的要素加入或居于重要地位,一种类型会交错地过渡到另一种类型。

[9]117刑法理论中的转化型犯罪、结果加重犯即是较为典型的例子,由于介入新的要素,而使本犯的原有要素系统被打破,从而发生罪质上的重大变化,甚至过渡到新的犯罪类型。

如台湾地区新刑法329条规定的窃盗或抢夺,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而当场施以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即为转化型犯罪,大陆刑法第269条也类似设定了盗窃、诈骗、抢夺向抢劫的转化。

从中可以看出,因介入当场施以强暴胁迫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这一新的要素,打破窃盗或抢夺犯罪原有的构成要件结构,使类型性质与种类发生更替。

诚然,新要素的加入或是隐退,可能促成类型之间的相互转化,要素的强调则可能衍生共同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犯罪等形态。

3.谱系构建。

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我们可以尝试进行类型谱系的构建,着眼探究纵向序列及横向序列的内在关联,并据此形成一种类型的体系。

纵向维度上,上位类型母类型可以通过对抽象概念的进一步演绎分析,区分出下位类型子类型;下位类型子类型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同阶层子类型的权衡比较,归纳、提炼出相互之间的共通要素,继而抽象出上位类型母类型,形成类型体系的纵向序列。

比较台湾司法调解之制度,看澳门司法调解制度的发展

比较台湾司法调解之制度,看澳门司法调解制度的发展

比较台湾司法调解之制度,看澳门司法调解制度的发展袁泽蕾1409853-LL20-0041 民商法通过本期文献的阅读,我将整理台湾的调解制度,通过其与文献中澳门调解制度的比较分析,来对挨门调解制度给予一些粗略的发展建议。

目前,台湾的调解类型主要为主要有司法型调解、行政型调解与民间型调解三种,其中以司法型调解为中心。

台湾的调解制度早已有之,但与港澳一样,主流更偏向通过审判的形式来解决纠纷。

一来司法机关具有权威性,二来审判双方平等,司法机关中立,审判结果更被人们所接受。

正是因为人民对法院的信赖,所以现在司法型调解也成为了台湾三大调解类型的中心。

司法型调解也具有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法院调解中争议的双方依旧平等,法院也更具中立性,这种象征权威与中立的司法机关主持下的调解,更容易使百姓放心地从审判走向调解。

同样,在澳门,也是以司法调解为中心。

在台湾司法型调解按照启动形式不同分为声请调解、强制调解与移付调解。

这与澳门司法调解的启动方式大同小异,主要也是两地历史与社会习惯不同等因素造成,不好比较。

因此本文会根据诉讼程序之外或之中的调解进行两地之比较。

澳门与台湾一样,司法调解都分为诉讼外的调解与诉讼内的调解,只是两地因为当地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形不同而对于诉讼外调解的启动形式与强制性规定不同,对于诉讼内调解的具体规定也有些许差异。

以下是我通过阅读文本1至3与文本7总结归纳而得出的关于两地诉讼内外11.不动产所有人或地上权人或其他利用不动产之人相互间因相邻关系发生争执的;2.因定不动产之界线或设置界标发生争执的;3.不动产共有人间因共有物之管理、处分或分割发生争执的;4.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问因建筑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发生争执的;5.因增加或减免不动产之租金或地租发生争执的;6.因定地上权之期间、范围、地租发生争执的;7.雇用人与受雇人间因雇佣契约发生争执的;8.合伙人间或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闻因合伙发生争执的。

涉台司法工作总结报告

涉台司法工作总结报告

涉台司法工作总结报告近年来,涉台司法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为维护两岸关系的和平稳定和促进两岸交流合作做出了积极贡献。

下面我们就对涉台司法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展示其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一、成绩。

1. 加强司法合作。

两岸司法机构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犯罪,维护两岸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 保障台胞权益。

对于台胞在大陆的合法权益,司法机构提供了及时有效的保护,为台胞在大陆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提供了有力支持。

3. 推动两岸交流。

涉台司法工作积极推动两岸司法交流,增进了两岸司法机构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为扩大两岸交流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

1. 司法协助机制不够完善。

在跨境刑事案件的协助方面,存在一些程序上的不便和障碍,需要进一步完善协助机制,提高协助效率。

2. 法律适用不确定性。

由于两岸法律制度的不同,涉台司法工作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3. 司法交流渠道有限。

虽然两岸司法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交流渠道仍然有限,需要进一步拓展交流渠道,加强交流合作。

三、建议。

1. 完善司法协助机制。

加强两岸司法机构之间的协助机制,提高协助效率,为跨境刑事案件的侦办提供更好的支持。

2. 加强法律适用研究。

深入研究两岸法律适用的问题,加强两岸法律专家之间的交流合作,为涉台司法工作提供更科学的法律依据。

3. 拓展司法交流渠道。

加强两岸司法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拓展交流渠道,增进两岸司法机构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为促进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涉台司法工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相信,在两岸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涉台司法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进步,为维护两岸关系的和平稳定和促进两岸交流合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比较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哪个更公正?

比较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哪个更公正?

比较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哪个更公正?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的基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化程度以及国民的公正感受。

有人认为中国的司法制度在最近几年有所改善,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比中国与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评估哪个司法制度更加公正。

一、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是衡量一个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在这方面,中国有着丰厚的传统基础,但在近代的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引进、吸收和创新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在这方面相对更为完善。

他们的立法程序更加规范,法律更具有高度的透明度,而且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与国际法的衔接程度也更高,更容易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一个公正的司法程序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和自由的实现。

在这方面,中国司法制度近年来也有所改善。

例如,对于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国的司法体系一定程度上确保审判程序公正。

另外,中国的司法体系也加强了法官和检察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素质。

与之相比,另一个国家的司法程序也相对更加公正。

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更加严密,程序更加规范,监督更加完善,法官和律师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更加充分,司法裁判也更加公正。

三、司法效果的评估一个良好运作的司法体系不仅要有规范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司法程序,还需要保证司法效果的评估。

司法效果的评估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体系的正当性和公信力。

中国近年来逐渐建立起了司法效果的评估制度,以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质量。

中国法院更注重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判决执行情况的跟踪,提高执行效率和实效性。

但与另一个国家相比,在司法效果的评估方面,还存在明显的差距。

结论综上所述,虽然中国司法制度在近年来有所改善,但与另一个国家相比,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完善。

在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程序公正性和评估司法效果方面,中国需要更好地发扬自身优秀传统文化元素,积极吸收和创造国际先进法律制度和理念,从而推动司法公正、权威和先进化。

两岸刑事和解制度比较

两岸刑事和解制度比较
*刑事和解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信等原则。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模式
和解程序
在*,刑事和解通常由检察机关主导,公安机关协助。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如果认为 存在和解可能,会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解过程一般包括会谈、协商、签订和解协议等 步骤。
和解协议内容
和解协议通常包括犯罪者的道歉、赔偿方案、履行方式等内容。协议需要双方自愿签署, 并经由检察机关审查确认。
大陆刑事和解制度的问题与挑战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不均衡
由于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导致一些重罪案件很少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适用不 均衡的问题。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虽然《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当事人反悔 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导致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效力难以保障。
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理念
恢复正义
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偿和 道歉,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 序。
保护被害人权益
关注被害人的权益保护,通过和解 协议的达成,使被害人得到经济和 精神上的赔偿。
促进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强调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有助于 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提高司法效率
和解效果
在达成和解后,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对犯罪者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的处理。
*刑事和解制度的问题与挑战
和解适用范围有限
自愿性问题
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 案件,对于严重犯罪案件的和解适用仍存在 限制。
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被害人或犯罪者并非 真正自愿参与和解的情况,这会影响和解效 果。
两岸刑事和解制度比较
2023-10-27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三)

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考(之三)

四、台湾地区司法革新之努力方向(一)健全司法组织体系现代各国司法制度之新课题,系在司法权扩大之时代思潮中,为了维护人性尊严,满足最低程度公平正义理念,所发展出来的一套制度。

(注:林子仪:《人身自由与检察官之羁押权》,《月旦法学》1995年第6期,第35页。

)台湾之司法改革,亦本于此种立场,以“建立廉能公正之司法,实现公平正义之社会”为目标。

唯司法工作之推动,有赖于司法组织体系之健全,而司法组织之健全端视法律规范是否能够步趋时代之需求,对于台湾地区司法组织体系之改革,除前面所述在司法院定位问题上,应朝司法院审判机关化,淡化司法院行政色彩,避免司法行政凌驾审判权之缺失外,应尽速研修大法官会议法,(注:林洋港:《司法革新实况简报》,台北“司法院”1990年8月印,第1~2页。

)放宽声请条件及解释宪法或统一解释法令范围,降低释宪可决人数;维护司法独立,完成修订《法院组织法》,制定《法官法》、《检察官法》,建立公平合理人事制度;积极进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及《行政法院组织法》之修正,廓清“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与“监察院”之职权界限,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法院化及惩戒程序改采一级二审制,并加强行政法院机能,协调完成《行政诉讼法》之修正,增订给付诉讼与确认诉讼,采行二级二审制,以保障人民行政诉讼之权利;善用司法预算,促进司法业务电脑化,加强司法机关硬体建设,增加法官员额,延揽优秀在野法曹进入司法体系,研拟非讼法务官法,选拔法律专业人员处理非讼案件,以减轻法官工作负荷,简化非讼事件处理程序,提高工作绩效。

在司法行政工作上,务需司法决策公开化、法官调动民主化,建立完善法官制度,维护司法风纪,(注:施启扬:《建立廉能公正的司法》,台北《司法院公报》1998年1月第40卷第1期,第1—3页。

)以符人民对司法正义之期盼。

(二)改进民刑审判制度审判为司法工作之重心,审判最终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正义,此惟有赖高品质之裁判,以及完善诉讼制度,即审判程序之优化使能达成。

最新 简论两岸刑事和解制度比较-精品

最新 简论两岸刑事和解制度比较-精品

简论两岸刑事和解制度比较近年来,和谐司法成为了我国司法改革一大重要突破和创新。

将司法与和谐连在一起使人们对传统司法诉讼的感受发生了悄然的改变。

怎样浅论两岸刑事和解制度比较?【内容提要】受世界范围刑罚轻缓趋势的影响,近年来海峡两岸刑事和解制度蓬勃发展。

台湾地区采用了立法为先、逐步完善的形式建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其先后设立的缓起诉制度和协商程序是典型代表,刑事和解体现出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的间接和解特点。

大陆地区由于近年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首先带动了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改革热情,各地区展开了广泛的试点实验,这些实验形式多样,但存在一定的随意性,有待于立法上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和解宽严相济缓起诉协商程序恢复性司法间接和解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发源,刑事者众说纷纭,但是其中可以达成基本一致看法的是,多数认为虽然来源不同,模式不同,但是刑事和解在各国的适用都基于一些类似相同的社会价值理念。

研究这些因素的表现态势无疑对我国目前实践中已经存在的刑事和解现状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设计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主要参照,分析研究受世界范围刑事和解趋势深刻影响之下的台湾地区的刑事和解制度特点,并拟将大陆地区的刑事和解实践与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试图探寻适合于大陆地区的刑事和解制度。

一、大陆地区刑事和解现状(一)刑事和解实践概况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有关刑事和解的规定存在于自诉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而对于占刑事案件之主要部分的公诉类案件在立法层面并无相应的具体规定,只是在实践中各地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索。

从2006年10月31日开始,湖南省检察机关正式实施《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

在此之前,北京等其他城市也曾试行过这种制度。

建立社区矫治和社区服务制度的试点便是我国对恢复性司法的初次尝试。

2002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海峡两岸公证制度之比较冯兴吾法律论文网司法制度论文.doc

海峡两岸公证制度之比较冯兴吾法律论文网司法制度论文.doc

海峡两岸公证制度之比较/冯兴吾法律论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公证制度起源于西方,也发达于西方,与西方发达国度相比,我国公证制度还很不完善。

台湾地区是现代公证制度较为完善、发达的地区。

因此,研究台湾地区公证制度,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吸取一些有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有利于我国公证制度进一步完善。

公证制度具体内容很多,本文仅就公证机构和公证人的法律地位、公证人资格、公证业务领域和公证法定原则等3个方面对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公证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

一、公证机构和公证人法律地位台湾地区的公证事务,由法院或民间公证人办理。

公证机构由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设立,必要时并得于管辖区内适当处所设公证分处。

近年来,台湾地区公证事务激增,但受编制所限,公证人员较少,公证质量难以保证。

因此,1999年4月21日,台湾地区《公证法》借鉴拉丁公证制度的特色,引入民间公证人制度,由司法院遴选民间公证人在所属地区法院管辖区域内司法院指定处所设置事务所办理公证事务,与法院公证人制度并轨实行。

在我国,公证机构是公证处。

1994年公证机构改革前,我国的公证处依据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设置,是国家行政机关模式。

1994年公证改革后,一部分公证处相继改为事业单位,也试点成立合作制公证处,形成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作制三种模式。

2000年7月31日,国务院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批准司法部实施《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要求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尽快改为事业体制。

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在改革过渡期内,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留原行政体制不变,但应按事业单位的模式管理和运行。

根据现行改革方案,我国行政体制公证处将全部改为事业单位。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与对策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与对策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与对策一、问题的引入海峡两岸(指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是同一民族的两个分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许多共同的文化传统和法律制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岸地区分别实行不同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导致了许多涉及两岸关系的法律问题。

海峡两岸离婚判决认可与执行的问题尤为复杂。

由于两岸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不同,离婚案件的认可与执行存在一系列困难和障碍。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对策,以促进海峡两岸离婚纠纷的解决和妥善处理。

1. 法律制度的不一致性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分别实行大陆法系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结合的体制,具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在离婚案件认可与执行方面,双方地区存在着差异,认可条件不同、程序不同等。

2. 政治因素的干扰由于海峡两岸政治关系的复杂性,一些离婚案件可能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导致判决的认可和执行受到阻碍。

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政治和外交干预来解决问题。

3. 司法协助机制的不完善海峡两岸在司法协助机制方面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

在离婚案件认可和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地区的司法机构之间存在着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畅等问题,给案件的认可和执行造成了困难。

4. 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规范性不足海峡两岸在离婚案件认可和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体系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

一些关键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了认可和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混乱。

1. 加强法律制度的沟通与协调在海峡两岸离婚案件认可与执行方面,应加强法律制度的沟通与协调,促进法律制度之间的对接和融合。

双方地区可以通过谈判和协商等方式,建立共同的认可标准和程序,为离婚案件的认可和执行提供更为便利和规范的法律基础。

2. 推进政治和外交解决途径在海峡两岸离婚案件认可与执行中受到政治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应积极推进政治和外交解决途径。

双方地区可以通过政府间协商和外交途径,对受政治因素干扰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和解决,确保判决能够依法得到认可和执行。

两岸司法互助若干问题研究

两岸司法互助若干问题研究

两岸司法互助若干问题研究两岸司法互助若干问题研究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和深化,两岸司法互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司法互助的主要内容包括引渡、协助取证、协助执行判决、协助保全、协商处理等。

然而,由于两岸法律制度的差异和依法独立的原则,司法互助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就两岸司法互助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实际案例说明。

一、引渡问题引渡是指根据两岸司法合作协议,将一国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另一国处理的程序。

然而,由于两岸法律制度的不同,对于引渡的审判标准和程序存在争议。

台湾方面认为,在引渡交涉前应先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政治犯或具有人权保障的问题。

而大陆方面则认为,应以犯罪性质为准,不得将其政治化。

两岸在引渡问题上还需进一步沟通和协商。

实例一:张三在台湾犯下了一起涉及台湾经济案件,但他逃到了大陆。

台湾方面要求引渡张三,但大陆方面认为该案件非政治案件,符合引渡条件。

台湾方面则认为张三可能面临人权问题,需要对张三的案情进一步审查。

引渡问题因而陷入僵局。

二、协助取证问题协助取证是指两岸司法机关根据双方法律,协助对方收集证据的程序。

然而,双方法律制度不同,协助取证的程序和标准存在差异,还需进一步协商。

实例二:李四在台湾被指控贩卖大麻。

由于涉嫌贩卖大麻的事实不易被证明,台湾方面请求大陆方面对某一物业进行搜查,以找到相关证据。

然而,大陆方面认为该搜查程序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事先通知业主、依法搜查等。

在协助取证的过程中,两岸依然存在着差异。

三、协商处理问题协商处理是指两岸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等方面进行协商处理的程序。

在涉及两岸重大案件处理时,协商处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两岸法律制度不同,如何进行协商处理也需要双方进一步协商。

实例三:王五是一名大陆籍涉毒犯罪嫌疑人,在台湾被捕。

在审判过程中,王五对自己的罪行提供了详细的供述,并请求宽大处理。

台湾法官决定依据其供述,判处其缓刑。

大陆方面认为该判决过于宽容,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两岸_法律体系建设案例(3篇)

两岸_法律体系建设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岸法律体系的差异与互动,对于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台湾地区“民法典”修订为例,探讨两岸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挑战与机遇。

二、台湾地区“民法典”修订背景台湾地区的“民法典”自1930年颁布以来,历经多次修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代变迁,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面临着诸多挑战,尤其是与大陆法律体系的差异,给两岸交流与合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因此,台湾地区对“民法典”进行修订,旨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缩小与大陆法律体系的差距。

三、台湾地区“民法典”修订的主要内容1. 确立私法自治原则修订后的“民法典”明确提出了私法自治原则,强调个人、法人及其他私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主权。

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助于促进台湾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交易安全。

2. 完善物权制度修订后的“民法典”对物权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对物权变动、物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细化,以适应现代物权关系的复杂性。

3. 优化债权制度修订后的“民法典”对债权制度进行了优化,明确了债权的基本原则和种类,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同时,对债权转让、债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4. 加强家庭法规定修订后的“民法典”对家庭法进行了加强,明确了婚姻、继承、监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同时,对家庭关系中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强化,以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5. 调整侵权责任制度修订后的“民法典”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调整,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等。

同时,对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条件进行了细化,以平衡各方利益。

四、两岸法律体系建设的现状与挑战1. 现状(1)法律体系差异:两岸法律体系在法律渊源、法律制度、法律理念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例如,台湾地区采用大陆法系,而大陆采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热点问题研究(202x)下册》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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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峡两岸刑事协助调查取证机制的构建
(一)加强立法层面建设 (二)完善证据效力补强 (三)推进协助程序的简化 (四)实现常态信息共享
二、协助困境:两 岸刑事调查取证制
度差异及冲突
一、问题的提出: 从跨境电信诈骗犯
罪说起
三、借鉴与融合: 两岸刑事调查取证
难题之应对思路
二、协助困境: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制度差异及冲突
一、两岸民商事相关法律或规定适用的法律基础
三、两岸民商事相关法律或规定适用的现实障碍
四、两岸民商事法律规定适用的制度构想
台湾民众参与刑事审判之制度设计
一、前言 二、人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 三、美国陪审团制 四、日本裁判员制 五、韩国之国民陪审制 六、台湾民众参与刑事审判制度
两岸离婚制度冲突探析
一、涉台离婚案件的历史沿革 二、两岸离婚法律冲突性质及必然性 三、两岸离婚条件之异同 四、涉台离婚案件法律冲突之解决路径
4 论大陆对台湾
地区有关规定 查明机制的建构
5 台湾地区有关
规定查明的途 径、困境与对 策思考
论台湾地区少年施 用毒品之司法处遇
两岸共同打击新兴 诈欺案件之现况与
开展
后记
信息化背景下两岸民众参与审判问题研究
一、信息化时代对两岸民众参与审判的深刻影响 二、两岸民众参与审判的现状分析及存在问题 三、三明法院关于民众参与审判的探索与实践 四、构建两岸民众参与审判新型机制之设想
功能定位与改革前瞻: 两岸民众参审职权配 置之比较研究——以 两岸陪审制度试点改 革出台的规定为基点
海峡两岸暨香 1
港陪审制度的 比较与评析
台胞陪审员制 度改革问题研
2
究——以厦门
市海沧区法院
为研究样本

两岸执行法律规定(3篇)

两岸执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两岸法律事务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为了维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两岸执行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两岸执行法律规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1. 两岸关系的发展自1979年两岸关系实现和平发展以来,两岸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在此背景下,两岸法律事务的交流与合作也日益增多。

2. 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两岸交流的深入,两岸同胞在投资、贸易、婚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

为了维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相应的两岸执行法律规定。

3. 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需要两岸执行法律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有助于增进两岸同胞的互信,促进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

二、主要内容1. 两岸执行法律的基本原则(1)尊重两岸法律制度的原则。

在执行两岸法律时,应尊重各自的法律制度,维护两岸法律体系的独立性。

(2)平等互利的原则。

在处理两岸法律事务时,应坚持平等互利,保障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

(3)协商一致的原则。

在解决两岸法律纠纷时,应充分协商,达成共识。

2. 两岸执行法律的范围(1)民商事法律事务。

包括合同、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纠纷。

(2)海事、海商法律事务。

涉及两岸船舶、货物、运输等方面的纠纷。

(3)刑事法律事务。

涉及两岸刑事犯罪案件的管辖、侦查、审判、执行等方面的合作。

3. 两岸执行法律的具体规定(1)诉讼程序。

在处理两岸民商事法律事务时,应遵循诉讼程序,确保案件公正、公开、公平。

(2)证据规则。

在收集、审查、认定证据时,应遵循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管辖权。

在处理两岸法律事务时,应明确管辖权,避免重复诉讼。

(4)法律适用。

在处理两岸法律纠纷时,应充分考虑两岸法律制度的差异,选择适当的法律适用。

(5)司法协助。

在解决两岸法律事务时,应加强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取证、查询等。

两岸行政程序法制之进程和现况比较(1)

两岸行政程序法制之进程和现况比较(1)

(一)立法过程的比较行政程序的发展及其法治化,是社会民主法治发展的必然的结果[1]。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一方面乃因社会事务的增加,需要广大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政府职能的转变,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以保障人民的权利不被侵犯。

这些正是促成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原因,因为行政程序法是控制行政权行使的重要机制,两岸的行政程序法制应该说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催生的。

政治稳定与民主政治制度的确立,是行政程序法发展的政治基础和动力。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必定以稳定的政治为前提,没有稳定的政治[2],社会秩序必定会动荡,遑论要求政府给予合理行政程序的对待。

除了政治的稳定外,民主政治的确立也是推动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动因。

政治民主化是促成行政程序立法的客观环境。

台湾地区自1989年7月开始解严,结束自1949年以来长达50年的戒严,政治民主化有了重大转折,政治逐渐开放,人民权利意识开始增长,产生一波社会运动的浪潮,人民藉由集会及游行,向政府表达自身权益的需求、对公共政策的不满,展现对政治的参与,社会迅速转变;而大陆地区在1982年通过新宪法,这对行政程序法产生了基础作用。

此后,大陆地区开始朝政治民主化迈进,对行政程序法的推动,有正面的诱因。

故政治民主化,必然促使人民权利意识增长,而行政程序法正符合人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需求。

民主政治故为行政程序法典的直接动力。

推动行政程序法制定的动力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便是社会转型压力大,不论是现在的大陆地区,还是1990年代的台湾,在政治、经济、社会乃至于法律,都面临新旧秩序的交错轮替。

面对这样转型的压力,对于提供公平、公开与公正的行政程序,对于参与行政程序,来自于人民对行政机关的要求的声浪,亦随之而起,此成为推动行政程序法的最大动力。

在程序的设计上,必然面临行政公正及行政效能提升的协调。

因此检视台湾地区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时空,乃处于社会密集且快速的转型中,大陆地区也正是如此,行政程序法草案制定的当前,正是改革开放后,朝市场经济快步迈进,政府大力推动许多重要建设,经济快速成长。

海峡两岸反垄断法实施之比较分析

海峡两岸反垄断法实施之比较分析

海峡两岸反垄断法实施之比较分析蒋悟真;熊启皓【摘要】The anti-monopoly law is the basic legal system to maintain the market economic order.The fair trade act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more than 20 years in Taiwan region.There-fore,its anti-monopoly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system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mature. Mainland China has implemented the anti-monopoly law since2008.Although there are many problems,it is also moving forward step by step.Based on the reality of both sides'anti-monopo-ly law implementation,a comparative study was made on both sides'typical anti-monopoly law implementation systems,selecting aspects like law enforcement object,the entity,reconciliation system,judicial procedure and legal responsibilities.It is aimed to benefit the Mainland's reasona-bl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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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司法制度之比较及其未来完善之思
考(之一)
一、引言
司法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之长城,亦为衡量国力之指标,举凡民主、法治先进国家莫不以司法之良窳,作为国家现代化程度之表征,故各国恒以提升司法功能,扩大司法权之适用范围,以及戮力司法改革作为国家建设之重要鹄的。

台湾多年来积极以革新司法作为发展重点,在全体司法人员共同努力下,在审判独立之尊重、人权尊严之确保、司法新制之建立方面,成效斐然,对于解决当事人争议、安定法律秩序及促进法治发展上,确成效良好。

(注:瘳与人:《中华民国现行司法制度》(下),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2年版,第1195~1196页。

)至于大陆,在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会中决议以“农业、工业、国防、科技”现代化为主要政策,为谋四个现代化之实施,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因而恢复法院制度,重建检察机关、司法部,同时修正相关《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使司法制度有相当规模。

近年来更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而在依法治国之总体治国方略下,强调要推进司法改革,要求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之追究制度。

(注:赵秉志:〈略谈刑事司法改革的意义和原则〉,《法学家》1998年第2期。

)所以在两岸交流频繁之今日,我们务需以宏观立场,深入探究司法制度整体之兴革和特色,以及各该司法组织、组成制度之内容优劣缺失,透过比较接触以相互借镜,促进法学交流。

事实上,就两岸法律结构来看,长期以来大家习惯把台湾之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换言之,也就是以六大类基本法为框架,建构法律体系,这六法包括《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依前述六大类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而各有一整套之关系法规,如特别法、通则、规则、细则、办法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之法规,组成一个严密层次分明之法规体系。

(注:蔡荫恩:《法学绪论》,台北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1~12页。

)大陆现行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宪法》之下有八大部门法律,即《民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婚姻法》、《劳动法》和《行政法》;以这八大类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也各建立一套法规、条例、规则、细则、办法、司法解释等不同层次之法规系统,组成严密分明之法规系统,唯大陆没有判例法。

(注:程荣斌主编:《海峡两岸交往中的诉讼法律与业务》,中国工人出版社1997年版,第20~21页。


对于各该法规系统之落实,亦即将实体法规运用于具体维护国家体制,解决当事人争议和安定社会秩序上,则有赖于司法制度之功能发挥。

所以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权之运作,在《宪法》及法律规范下,就其组织及职能作体系之分工,透过司法机关和专门机构执法活动,表现确保人民权益及国家法秩序之作用。

(注:郭介恒、雷万来、那思陆:《司法制度概论》,台北建华印书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4~5页。

)而司法制度之内容,包括司法组织制度和司法程序制度两方面,前者系关于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体制中之性质、地位,司法机关之编制、种类,以及行使职权之原则等问题之制度;后者则为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在适用各种实体法、程序法,和处理诉讼案件或非讼事件所应遵循之某些制度,如民、刑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和调解、律师等制度。

两岸在不同的司法理论基础下,致其不论在司法机关组织或者各项司法程序制度,都存在相当差异,为此本文先由分析司法制度之基本概况,继而由国际社会司法改革之潮流趋势,探索两岸司法制度未来完善之方向,以供参酌。

二、两岸现行司法制度之检讨比较
(一)司法制度之理论基础
司法制度从广义方面观察,因涵盖司法机关之组织、职权行使原则以及诉讼制度,已如前述,但各国司法组织之构成,与诉讼制度之建立,乃根源于其指导思想,司法制度之指导思想,就是司法制度之理论基础。

台湾地区之司法制度,是渊源于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之理论、权力分立之思想、民主宪政之精神以及保障人权理念而来,认为司法是体现正义的地方,基此进而建立司法独立、法治主义、司法审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民主化、司法便民化等原则。

而中国大陆人民司法制度之理论基础,则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司法之集中体现,早在1954 年9月15日,毛泽东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即公开宣称:“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观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修正前《刑法》、《刑事诉讼法》第1条,都明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

”可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不仅系国家和党之指导思想,也是人民司法制度之理论基础。

许多大陆学者常认为马克思法学之贡献,在于提出诸如“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阶级斗争”、“剩余价值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和“唯物史观”、“唯物辩证法”等理论。

(注:蒋立山:《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复印报刊资料《法学》1994年第7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奉马克思、列宁理论为圭臬,其中影响司法制度最深者,主要有法律为阶级工具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历史唯物理论、阶级斗争理论、法律消亡理论等。

在上开概念思想指导下,其司法制度乃成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之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工具。

(注:吴磊:《中国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二)司法机关之组织体系
一般所谓司法组织体系,指国家应设置何种司法机关(judicialorgans),各该机关之组织编制,种类及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可见司法体系,应以司法机关为中心。

在台湾地区采行五权宪法体制下,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等五院,行使五权,其中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及公务员之惩戒。

(注:林国贤:《五权宪法与现行宪法》,台北文笙书局1986年版,第197~198页。

)根据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五院虽各自独立,相互间之关系却非常密切,藉由分工合作,以建立万能政府。

在台湾现行《宪法》第77条规定下,司法院固为最高司法机关,但实际并非最高审判机关,院本部并不审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司法审判业务主要由各级法院与行政法院掌理,公务员惩戒业务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理,宪法解释业务由大法官会议掌理。

故广义之司法机关,除司法院暨所属大法官会议、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外,尚包括法务部及其所属之检察、调查等机关。

其中法务部之前身为司法行政部,依1928年10月公布之《司法院组织法》,最先系隶属于司法院;1980年6月29日公布修改《司法行政部组织法》为《法务部组织法》,实施审检分隶,虽将司法行政部改组为法务部,仍隶于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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