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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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鄂政发[2005]3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24
【实施日期】2005.1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5)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05]31号2005年11月24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优化产业结构,努力把湖北建成中部重要的高新技术发展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总体思路
1、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充分发挥湖北科技资源优势,加速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全省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创新体系和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使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水平和效益居中西部前
列。
到2010年,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成为我国重要的高技术研究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地。
2、加强高新技术自主性创新能力建设。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世贸组织原则,努力把湖北建设成为我国中部重要的高新技术发展区。
各级政府对发展高新技术的引导性资金,重点投向研发和产业化环节,健全创新体系,着力抓好知识和技术创新源建设。
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引导和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加强优势和战略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努力培育一批产业化前景好的高科技成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3、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新型工业化。
以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基地建设为关键环节,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与软件、生物技术与新医药、电动汽车与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节能环保五大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培育经济增长点。
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为龙头,营造优良的创新创业环境,构建特色高新技术产业群,提高高新区的运行质量和规模,切实办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结合武汉城市圈建设,集中力量建设若干特色产业基地,加快形成以武汉为核心的武黄高新技术产业带,带动沿江高新技术产业带发展。
围绕“三个三工程”的总体部署,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产业化项目,加大用高新技术改造汽车、钢铁、石化、纺织、建材、食品等传统产业的力度。
以制造业信息化为突破口,加强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中的推广应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二、加强高新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4、加大知识创新平台建设力度。
重点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力度,积极争取更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落户湖北,多出成果。
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和境内外有实力的公司来鄂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国际科技合作产业基地,鼓励外资研究开发机构与我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创建实
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研开发基地。
根据科技专项规划,定期发布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采取招投标、课题(项目)承包等形式,对研究开发项目给予资助。
5、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鼓励、支持各类有条件的企业自建或者是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技术中心。
进一步加强科技条件平台的开放力度,建立共享共用机制。
加强产学研结合,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中试基地和博士后流动站要积极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积极探索以终端产品开发为平台的技术集成创新机制。
支持企业以发包、招标等形式,出资委托研究机构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取得成果的支配权和收益权。
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类高新技术专项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应予以优先支持。
6、建立健全以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为重点的科技创业服务体系。
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力度,制订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专项发展计划,建立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创办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孵化领域。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三、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
7、继续实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高新区外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