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1. 简介危险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其处理和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置和监管,以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本文将主要介绍中国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背景、内容以及相关的执行机构。
2. 法律法规背景为了解决危险废物带来的环境和健康问题,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视程度,并为危险废物的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3. 法律法规内容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律是中国危险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置和利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危险废物的监测、检测以及事故应急处理进行了明确要求;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规定;对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要求。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重要内容包括: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进行了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要求;对危险废物的监测、报告以及环保机构的监管进行了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预防和治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4. 执行机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需要借助相关的执行机构,这包括: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并监督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协调各地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危险废物管理的实施,监测和监督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置等环节;地方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地区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包括监管和执法等。
除了上述机构之外,还有一些相关的行业协会和质检机构也参与了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管和技术支持。
5. 结论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危险废物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法律法规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与政策解读
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与政策解读一、危险废物管理的背景危险废物是指因其化学性质、生物性质和物理性质等特点,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由于其潜在危害性,危险废物的管理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与政策来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处置。
二、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法规与政策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是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法规,针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处置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危险废物的生产者和处置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措施,以确保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合理管理和处置。
2.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一项具体配套法规,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工作。
办法中包含了危险废物的分类与标识、储存与运输、处置与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督与处罚措施。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我国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发布了这一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程序,以及执法检查和处罚措施。
4.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保险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保险性法规,旨在鼓励与规范危险废物处理企业购买污染环境防治责任保险。
通过购买保险,企业可以降低经营风险,保障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和修复工作。
三、危险废物管理法规与政策的意义和影响1. 保护环境与人民健康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与政策的实施,可以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的危害。
通过科学合理地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
2. 规范市场秩序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与政策,对危险废物的生产、存储、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规定使得危险废物处理市场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性,防止了非法处理行为的发生,维护了市场秩序。
3. 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危险废物中的部分成分具有一定的资源价值,通过科学合理地处置和利用危险废物,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实现可持续发展。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得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得,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得,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明知她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得,以污染环境罪得共同犯罪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危险废物,就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得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与鉴别方法认定得具有危险特性得固体废物。
2、有下列行为之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得;(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得;(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得;(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得;(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得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得;(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得;(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得;(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得危险废物得;(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得;(十)未经消除污染得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得场所、设施、设备与容器、包装物及其她物品转作她用得;(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她环境污染得;(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得;(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得。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得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得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得,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得,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得罚款。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全球化的发展,产生的废物数量不断增加,其中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
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与控制。
本文将针对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展开讨论。
一、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基础、最全面的环境保护法律。
该法规定了废物的分类与管理,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特点和管理要求。
根据该法,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补充和细化,针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标识、包装、运输、转移和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邦法危险废物转移联邦法是美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依据。
这个法规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并规定了危险废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和转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根据该法,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通过批准的设施进行,同时还规定了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其他问题的解决办法。
四、欧盟危险废物管理指令欧盟危险废物管理指令是欧盟成员国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统一要求。
该指令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的相关要求。
此外,该指令还对不同成员国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进行了协调和规范,以保证转移过程中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
五、危险废物运输法危险废物运输法是针对危险废物运输管理的专门法律。
该法规定了危险废物运输的安全要求和程序,包括危险废物的包装、标识、装卸和运输工具的选择等。
危险废物运输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以减少事故风险和环境污染。
总结起来,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国都相应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和加强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共同努力,加强与国际合作与交流,以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一、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等相关规定。
2、《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登记、运输、处置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对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了具体规范。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进行了细化的管理,旨在保障危险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及环境保护要求。
二、危险废物的分类及管理要求1、危险废物的分类a:按来源分类:工业废物、农业废物、医疗废物等。
b:按危害特性分类:有害废物、易燃废物、毒性废物等。
2、危险废物管理登记制度对于产生、储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确保危险废物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3、危险废物运输管理措施a:运输方式:必须采用符合危险废物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如特殊包装、标识、封闭等。
b:运输文件:必须携带危险废物的运输文件,包括危险废物运输合同、标签、危险废物运输证明等。
c:运输限制:对于特定的危险废物,可能存在运输路线、时间的限制,需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4、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要求a: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进行危险废物处置的单位必须获得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确保其具备合法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的资质。
b: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包括危险废物的焚烧、填埋、化学处理等多种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c:危险废物处置监督:对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需要接受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活动。
附件:本文档附带检索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具体请查阅。
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环境、预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2、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是我国对危险废物管理进行具体规范的法律法规,包括分类、登记、运输、处置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1. 国家环境保护法1.1 法律目的: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1.2 对危险废物的监管要求:规定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运输等活动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1.3 处罚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2.1 法规目的: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危害;2.2 危险废物分类:将危险废物分为有害物质、废电池、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不同类别,并针对不同类别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2.3 危险废物的安全存储和处置:包括危险废物的贮存条件、处置方式等的规定;2.4 运输要求:规定了危险废物的运输条件、包装标识等具体要求。
3. 海关进出口环境保护监管办法3.1 监管机制:规定了海关对危险废物进出口实施的监管方式和流程;3.2 进口需求审批:规定了危险废物的进口需要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包括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3.3 出口审批要求: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出口也需要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包括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
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4.1 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预案的制定、演练、更新等要求;4.2 应急演练和预警机制:规定了企业应定期组织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演练,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4.3 事故报告和处置:规定了危险废物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置。
5. 附件:5.1 危险废物名录:了常见的危险废物及其编号,供参考使用;5.2 危险废物分级和标识:详细说明了危险废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要求。
6. 法律名词及注释:6.1 环境保护部门:指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厅等;6.2 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6.3 应急预案: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制定的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的预先安排和措施;6.4 事故隐患:指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和条件。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三、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五年以上;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一不同单位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苏环函201384号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或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由原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出具书面审查备案意见: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评中漏评且实际产生量大于1吨的,或者原项目环评中预计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在实际生产中未产生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预计20%或少于预计50%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号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应视变化情况开展环评修编或重新报批环评;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组织开展专项论证,提出修正意见,并报原环评审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废管理和环评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六、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1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1258号:危废产生单位从2011年1月开始,按月对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和转移情况进行申报每月15日前企业完成申报、县区环保部门完成审核;2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的通知苏环函2013383号:危废经营单位应于2013年11月1日起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按日进行申报;。
讲义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图文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
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 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 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 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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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场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 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 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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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限期淘汰制度
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
从上面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固体废物包含 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属于危害性较大的固体废 物。
危险废物具有污染后果难以预测和处置技术难 度大等特点,一直是世界各国固体废物管理的 重点和难点。
4
《美国资源保护与再生法》定义:
是指这些固体废物或固体废物化合物,由于 其数量、浓度和物理、化学、传染特性可以导 致或明显影响死亡率的增加和严重不可挽回或 不可逆疾病的增加;或在不恰当处理、贮存、 运输、处置或其他方式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 成确实存在或潜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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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负责原则集中体现在: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 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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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 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 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 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讲义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7、特殊保护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 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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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越境转移行政审批制度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 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 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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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
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制度
2、行政代处置制度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
4、经营许可证制度
5、转移联单制度
6、识别标志制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7、排污收费制度
8、应急预案制度
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
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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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管理备案与申报登记制度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 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 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 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28
6、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有毒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有毒废物有关法律法规简介本文档旨在提供有关有毒废物的法律法规的概述。
有毒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废物,需要特殊的管理和处理。
以下是一些与有毒废物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基本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规定了有毒废物的分类、管理和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并设立了废物排放许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有毒废物中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加强了管理,以确保安全处理。
特定行业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条例》:此条例对特定行业产生的有毒废物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包括医疗机构、化工企业和电子垃圾处理企业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规针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责任和处置方式等。
国际合作和标准1. 国际条约和协定:中国参与了一系列有关有毒废物管理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等,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2. 标准制定:中国制定了一系列与有毒废物管理相关的标准,包括废物标识、分类和处置的标准,以提高废物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执法和处罚相关执法部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追究等,以确保对有毒废物相关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总结对于有毒废物的管理和处理,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必要的。
除了上述提及的法律法规外,还有其他一些细则和文件对有毒废物的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要求。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充分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并积极履行对有毒废物的管理责任,以确保人类和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 注意: 以上内容仅为概述,并没有涵盖所有有毒废物有关的法律法规,详情请参考正式法律文件及相关法律部门的指导意见。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和经济的发展,危险废物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条例》是我国管理危险废物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对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1. 分类与标记要求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来源、处理方法等特点,将其分为十类,并规定了不同类别危险废物的标记要求。
这有助于识别和区分不同危险废物的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管理机构设立该法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
3. 收集、运输和储存规定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储存环节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要环节。
《条例》详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储存的要求,包括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容器、车辆和设备,确保危险废物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4. 处置和利用要求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是减少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的关键环节。
《条例》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的要求,包括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实施危险废物减量化等。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是我国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法律。
虽然其名称中包含了“固体废物”,但该法规中也包含了对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1. 废物减量化负责制《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废物的产生量,并负责废物的安全处理。
这需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控制废物的产生,并寻找废物资源化利用的途径。
2. 废物处置企业许可制度为了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法律》要求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这使得企业在进行危险废物处置活动时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保证废物处理的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危废名录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 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 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 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 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 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 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 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 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 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 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 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 他人使用。
污染废弃物有关法律法规
污染废弃物有关法律法规1. 简介本文档旨在概述污染废弃物有关的法律法规。
污染废弃物是指对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有害影响的废弃物。
它们可以包括有毒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有害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废物。
2. 关键法律法规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旨在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它规定了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监管要求。
该法还明确了对污染废弃物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该条例针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提供了指导。
它包括危险废物的分类、贮存、运输和处置要求。
该条例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础法律。
它对所有污染类型进行了规定,包括污染废弃物。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污染治理标准和惩罚措施。
2.4.国际法律法规除了国内法律法规外,国际法律法规也涉及污染废弃物管理。
例如,巴塞尔公约是一个国际环境协议,旨在控制和减少跨国转移的危险废物。
3. 法律法规执行为保证污染废弃物的管理与控制,相关政府机构负责执行上述法律法规。
政府可以通过监督、检查和处罚违法行为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同时,公众也扮演着举报和参与监督的重要角色。
4. 结论通过遵守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控制污染废弃物,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政府、企业和公众应共同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少污染废弃物的产生和影响。
以上是对污染废弃物有关法律法规的简要概述,请依法合规处理相关事务,并随时关注相关法规的更新和变化。
*注意:* 本文档仅作为概述,具体情况请以官方发布的法律文本为准。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1. 简介危险废物是指因其化学、物理性质以及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特性,具有潜在危险的废弃物。
由于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着不可忽视的威胁,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与控制,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人类的健康风险。
2. 海关法规2.1 进出口危险废物管理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危险废物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各国海关都有相关规定,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在中国,进出口危险废物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进行。
主要措施包括:合法经营资质的申请和审批事前报告制度监管检查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等2.2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各国海关一般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此外,一些涉及危险废物走私的行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2.3 国际合作各国海关之间也通过国际合作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
常见的合作方式包括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共享情报和数据等。
3. 环保部门法规3.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在国内,危险废物的管理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这些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主要措施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备案登记危险废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要求监督检查和罚则措施等3.2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管理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的机构。
在国内,这些单位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登记,并遵守相应的管理要求。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处置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环境监测和报告要求处罚措施等4. 其他有关法规除了海关和环保部门的法规外,危险废物还受到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管理。
4.1 交通运输法规危险废物的运输属于特殊运输活动,因此也需要遵守国家的交通运输法规。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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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如实记载危险
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五年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
(一)不同单位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
(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关于对执行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意见中有关事项的复函》(苏环函[2013]84 号)
有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或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后评价由原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出具书面审查(备案)意见:
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评中漏评且实际产生量大于 1 吨的,或者原项目环评中预计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在实际生产中未产生的;
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预计20%或少于预计50%的;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体废物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 号)
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应视变化情况开展环评修编或重新报批环评。
对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组织开展专项论证,提出修正意见,并报原环评审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固废管理和环评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六、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
(1)《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1]258 号):危废产生单位从2011 年1 月开始,按月对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理处置和转移情况进行申报(每月15 日前企业完成申报、县区环保部门完成审核)。
(2)《关于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记录和报告的通知》(苏环函
[2013]383 号):危废经营单位应于2013年11 月1日起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按日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