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孟德斯基《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立法思想评述——从一个维度解读《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立法思想评述——从一个维度解读《论法的精神》
关键词: 《论法的精神》/立法观/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立法技术
内容提要: 孟德斯鸠的学说和思想集中系统地体现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这一鸿篇巨制中。他是西方法学思想史上备受关注的人物,但是有关其立法思想的评述却不多见。事实上,《论法的精神》亦是一部具体深入探讨如何立法的着作,包涵着丰富的立法理论和生动的立法实例。孟氏持积极创制的立法观,寻求影响立法的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提出一系列立法技术要求,以阐明如何创制适合特定社会的特定法律制度。
引言
孟德斯鸠的思想和学说集中系统地体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它是一个庞大的知识理论体系,就像是一个多棱镜,不同的观
者可以看到不同的但同样精彩的景象。在立法学人看来,它是一部具体深入地探讨如何制定优良法律的着作。孟德斯鸠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者之处在于,他不仅谈论政治和政府问题,而且还深入地探讨具体的法律问题,他不仅从政治的角度谈论法律,还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谈论法的精神。如果我们把法看成是一个圆心或中心,其他可能与之发生关系的存在物构成围绕着法的一个圆圈,其间便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规律性的东西,所折射出来的便是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掌握了法的精神,才能够制定出一部适合一定地域、时间和人民的优良的法律。如果说法的精神是贯穿全书的主线,那么什么样的法律,或者说如何制定适合特定地情民意的优良的法律,是作者思想中的关键论点。故《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立法工作者和立法学学者不能不研读
的立法学方面的经典之作。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导读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导读
评孟德斯鸠著作:《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倾毕生心血写
成的政治法律专著。该书具有三个突出特点:1.篇章宏伟。它分上下两册,除了一个短序,共6卷31章,计60余万字,是西方法律思想中外少有的鸿篇巨著。2.内容广博。它以法律和政治为中心,遍涉经济、社会、宗教、伦理、历史、地理等领域,堪称亚里士多德之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法学和政治学著作。更尤其是,它不仅仅探讨法理的问题,而且以自己特定的方式研究和论述了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分支学科,是一部很有学术价值的法学百科全书。第三,影响广泛。《论法的精神》中进步和革命的理论不仅有力地鼓舞了正欲进行政治大革命的欧美新兴资产阶级,成为他们反封建斗争的有武器,而且漂洋过海,启蒙了遥远的中国和日本的近代有识之士;其中很多闪光的思想为同时代的和后来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所接受,被凝结为一些西方国家的宪法精神,尤其是“三权分立”的共和政体的主张,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的政治现实。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无论在求知增智的意义上,还是在锤炼思维、深化思想的意义上,都不可不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作者简介]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年)出生于法国西南部的葡萄酒乡波尔多一个几代为官的世袭贵族之家。孟德斯鸠曾读就于人文精神浓厚的巴黎近郊的朱伊公学,在故乡波尔多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和律师资格。20至25期间常住巴黎,结交了一些开明人士。24岁继承家业,27岁承袭伯父的职位和爵位,任波尔多法院的庭长,并改名孟德斯鸠男爵。但是,此时的孟德斯鸠已经对法国社会之黑暗和专制有了认识并树立了远大的学术志向,他决不愿意终身偏居一隅做悠闲富足的乡绅和官吏。所以,他不惜一次次抛家舍业前往巴黎,以求广交朋友、体察社会、著书立说。1726年,孟德斯鸠卖掉官职,迁居巴黎。1728年,39岁的孟德斯鸠获得法国文人的最高荣誉,成为法兰西学士院院士。也就在同年,他迈出国门,开始了做长途学术旅行,足迹遍及奥、匈、意、瑞、德、荷、英等国,详细了解各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宗教信仰情况。在英国,孟德斯鸠居住长
《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论法的精神》中的三权分立思想及其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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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通过剖析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光辉思想内容,了解到了三权分立制约思想在那历史时代的巨大进步意义、与之相关的政治自由理念对人类思想进步的重大启示,以及对后世的巨大影响。由此感悟了历史经验,从中提炼出法治发展的一些基本元素和规律。用这些体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制度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去做进一步探索,来洞察其中的借鉴意义并提出新的思想。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三权制衡、
目录
第一章《论法的精神》的产生历史背景及主要内容2┉2
第一节孟德斯鸠的生平大略2┉2
第二节时代背景2┉2
第三节主要内容简介2┉2
第二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思想2┉10
第一节思想来源2┉2
第二节主要内容2┉8
第三节历史局限性8┉9
第三章《论法的精神》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历史影响9┉11
第一节对法国大革命的影响9┉9
第二节对美国资本主义确立和发展的影响9┉10
第三节对中国近代的影响10┉11
结束语11-12
正文
一、《论法的精神》产生的时代背景及主要内容
1、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自幼研习法律,19岁获法学学位并充任律师,27岁担任波尔多法院院长及议会议长等职,后又出卖官职漫游欧洲,专事对欧洲各国政制的考察,使得他以对法学和社会学有卓越贡献留名于世。《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
2、时代背景
此篇法学巨著的诞生正值法国历史上最黑暗的时刻,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颠峰急剧走向没落,广大民众在特权专制的残暴统治下被压榨着血汗,反抗导致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经常此起彼伏。专制的结果导致资产阶级与社会最低层民众结成反封建的盟友,在受迫害之时已经为反抗积聚着革命的力量。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孟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文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民法
论文摘要: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丁•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著,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
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1]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他将法律分为三类: 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2]。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1] 10政治法是协调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法律,以国家利益的保全为目的。民法是协调国家一切公民间关系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所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也有法律,这便是民法。”[1] 10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当然,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与当代宪法上所说的公民的含义是不同的。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强调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可以从其关于政治法的论述中推断出来,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政治法”;此外,从其关于国际法的论述中也可以验证本文的这一论断,即“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支配,……有国际法,也可以把这一法律看做是世界民事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国家就是一个公民”[1]555。而当代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精选)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范文(精选)从学哲学开始,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所产生的意识性的东西肯定有这个时代的深深的烙印,现在21世纪如此,同样把目光转到18世纪上半叶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总结为两个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是经过多少代人总结、补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总结的。那么在没有前人明确的概括与总结的条件下,我们该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质,为后来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跟着孟德斯某某某的思路来一点理清。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不可否认,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这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的,这时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思想就不在适合。“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对禁欲,要求自由,对宗教腐败现象的不满,这是最基本的。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孟德斯某某某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
《论法的精神》点评
《论法的精神》点评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杰作,该书深
入剖析了法律与政体、权力、自由、气候、土壤、民族习惯、人口、贸易、货币、民事制度以及国家重大事件等多个方面的复杂关系。作为一部跨越多个领域的鸿篇巨制,其深度和广度都令人叹服。
首先,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是政治哲学
中的一项重大创新。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这一理论不仅为后来的许多国家的政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对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孟德斯鸠对法律的理解十分深刻。他认为,法律不仅
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更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他强调,法律应该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而不是简单地服从于某个人的意志或利益。这种对法律的理性和客观的理解,对于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孟德斯鸠在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地理环境对法律和政治
制度的影响。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应该与其地理环境相适应,这是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核心思想。虽然这一观点在今天看来可能有些过于简单和片面,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
总的来说,《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思想和观点,更重要的是,它启发了我们对于法律、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深入思考和探索。在今天这个复杂多变的世界里,我们仍然可以从这本书中汲取智慧和启示,为未来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思想支撑。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一种精神,是一种社会共识,是一种道德行为指南。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让社会成员行事有章可循,并被所有社会成员接受和遵守。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规范社会行为,消除社会混乱,促进社会和谐。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以普遍的原则来规范行为,并以公正、公平、公平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他认为,法律应该包含精神上的因素,以便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社会规范行事,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私心行事。
孟德斯鸠的观点深深影响了后来的法律思想。他认为,法律不仅应该包含现实的因素,而且应该包含精神的因素,以此来促进社会的秩序和和谐。他的观点也对当代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都是在孟德斯鸠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总之,孟德斯鸠主张将精神因素纳入法律体系,以此来促进社会和谐和秩序,他的观点对当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让社会成员行事有章可循,并被所有社会成员接受和遵守。
论孟德斯鸠的自有法律思想
引言
自从人类进入了文明时代,对自由和民主的追求就从未停止过。对于“自由”的定义,古今中外的人们有着各自不同的想法,但是比较系统的给“自由”提出一个为人们普遍所认可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定义的,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的权利。”①而其的这句话后来也被写进了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中,“自由即有权做无害于他人的任何行为。”作为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资产阶级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孟德斯鸠在许多法理学领域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于自由的理论,更是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在法国大革命的前夕,孟德斯鸠和卢梭、伏尔泰、狄德罗等众多的著名思想家一起,以“理性、自然法”的理念为武器,发起了轰轰烈烈的法国启蒙运动。他们以理性、宗教容忍和进步的观念向保守现状的旧观念进行冲击,反对一切禁锢思想和压制自由的教条和制度,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人类思想文化的发展史上矗立起一座巨大的里程碑。其中,以孟德斯鸠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最为著名,在书中,他正式提出了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后世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孟德斯鸠对于自由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非常深远,被称为“法国自由主义的先驱”,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认知。
一、孟德斯鸠的生平和时代背景
(一)孟德斯鸠的生平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75年)原名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附近的拉勃烈德城堡一个达官显贵之家。自幼受过良好教育。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18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1748年,他最重要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论者。他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1755年,他旅途中染病,去世。①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①李晓东,《哲学是这样走来的:你应该知道的哲学史上50个经典命题》,京华出版社,2007年版,
浅析为立法者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哲思
浅析为立法者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哲思
一、孟德斯鸠的原初动机:法的形而上学
生活于17 世纪和18 世纪交汇时期的孟德斯鸠深受柏拉图理性论影响。他说:柏拉图感谢天,使他出生在苏格拉底的时代。我也感谢天,使我出生在我生活所寄托的政府之下,并且感谢它,要我服从那些它所叫我爱戴的人们。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这些原则引伸出来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的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等等。尽管孟德斯鸠声言:我的原则不是从我的成见,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但他又承认:我们越思考到细节,便会越感觉到这些原则的确定性。显然,他发现的原则的确定性的唯一途径是他的思考理性的思考。因此,孟德斯鸠写作《论法的精神》的原初动机,是要为所有各国建立共同的法律原则,即为所有的立法者立法。
事实上,源于其研究方法的偏颇,他只能是在法哲学领域制造出另一个形而上学以原则为最高抽象物的形而上学,和孔子的仁、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正如马克思所言: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里,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所有理性论者们的认识论谬误。尽管孟德斯鸠抱着使每个人爱他的责任、爱他的君主、爱他的祖国、爱他的法律的话,使每一个人在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政府、每一个岗位,都更好地感觉到自己是幸福的话;那我便是所有人们当中最快乐的人了的善良愿望从事《论法的精神》的写作,但是,在科学的最终审判面前,其原初动机仍然难以摆脱抽象的、片面的和泛化的先验论性质。至于《论法的精神》在历史上所产生的影响,只是在更大程度上迎合当时资产阶级政治谋求和经济利益需要。
孟德斯鸠对法的精神的阐释和对后人的启示
摘要:《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一生辛勤研究的最后成果,是他的理论总结。其中最精彩的部分就是他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而对于当今的中国来说,孟德斯鸠的思想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论法的精神;司法独立;三权分立
一、《论法的精神》的简介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着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着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此书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研究法并不是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解释,而是在法律之外,从政治、历史、文化、宗教、哲学、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为世人勾画出了一幅别具一格的法文化长卷,而我在读书的过程中也确实被其理论深度所折服。
二、《论法的精神》的主要内容
此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部分:
(一)介绍法律与政体的联系
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君主政体的特点虽然是君主一人专制,但是却有固定和明确的法律,而所谓的共和政体,它是国家全体人民或者部分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把握最高机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是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其次,对于立法权利的归属问题上,政体的性质起着绝对的影响。在执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中,都有这样一个基本的意识和规律,那就是国家的人民可以指定本国的法律法规。而在贵族制的政体下,只有少数的上层阶级和君主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利,而在所谓的专制体制下,没有立法权这样的权利存在。可见,政体对于立法权利的影响之大。另外,对于制定法律的一些细节问题如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补充,法律内容的增减和繁简等,政体也存在影响。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第一篇: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孟德斯鸠作为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杰出的思想家之一,成为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它以探寻和阐释法的精神为中心内容,又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是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一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这部著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表作,这部著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一是对法的精神定义的探讨
在《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的中心任务就是阐释何谓“法的精神”。他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
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介绍如下:
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18世纪法国的一位思想家,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被认为是法学领域的经典之作。该书中提出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的本质是客观的、普遍的、不变的。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反映人类普遍的
道德和自然法则,而不应该仅仅取决于当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因此,法律应该超越特定的国家、民族和阶级的利益,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2.法律应该符合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习俗和传统。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符合当地的
社会和文化习俗,否则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仰和认可。他主张应该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寻求相似性和普遍性的法律原则。
3.法律的权威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它代表了人民
的利益和普遍的道德原则。因此,政府和司法机构应该尊重法律的权威,遵循法律的程序和原则来处理案件,防止政治和个人的干扰。
综上所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普遍性和不变性,要求法律符合当地的文化和传统,同时要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些原则至今仍然是现代法学和法律体系发展的基础。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简介
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他的著作《法政论》(The Spirit of the Laws)对法治和立宪制的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提倡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对当代的法治国家建设和政治体制设计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权力分立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体现在对权力分立的追求上。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得到合理的分隔,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而导致的滥用和专制。他将政治权力分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主张这三者相互制约,共同参与国家决策的过程。
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执行权力。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中,行政权力应该和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互不干涉。这样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背法律规定。
立法权力
立法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力应该由代表民意的机构行使,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进行立法决策。他强调立法权力应当与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机制,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司法权力
司法权力是审判和裁决案件的权力。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机关应该独立于行政
机关和立法机关,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司法权力应当负责解决纠纷、保护公民的权益,并有效地制约行政和立法的滥用。
权力制约与平衡
除了权力分立,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还强调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他认为,政治
体系中的不同权力机构应当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关系,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权力制约
孟德斯鸠主张通过相互制约的方式来限制不同权力机构的行为。例如,行政机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姬晓红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姬晓红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姬晓红
感悟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姬晓红
孟德斯鸠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也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不仅是西方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一部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而且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对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在这部著作中,它所阐释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治理论
1.关于政体分类的学说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共和政体是良好的整体,他对这一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了无情的抨击。法国的暴政和教会的联盟是他攻击的对象。他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苛政暴政必须消灭,而民主和自由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孟德斯鸠又提出各种政体的原则或动力,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惧。尽管他的说法有显著的缺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他的论说中确实具有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性的论断,同时他还对专制政体和封建性罪恶进行了猛烈的攻击,这对埋葬当时的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都是极有价值的。
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认为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互相制衡,是公民自由的保障。英国政制是否如此,是另外的一个问题,重要的是这一理论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政制
进行了赞扬,而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国封建专制政体的批评,所以君主立宪的主张在当时是具有进步的意义的。
专题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详细描述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保障权利的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法律可以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 务,从而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也 强调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任何 人都不能违反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
就会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平衡。
权利保护与救济的途径
要点一
总结词
孟德斯鸠认为权利保护与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司法救济和 立法救济两种方式。
详细描述
孟德斯鸠认为权利是人们在政治、经济、社 会等领域中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利益。他将权 利分为自然权利和政治权利两类。自然权利 是指人类天生就拥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自 由权等;政治权利则是指人们在政治社会中 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如选举权、言论自 由等。
权利与法律的关系
总结词
孟德斯鸠认为权利与法律是相互依存、相互 制约的关系。法律是保障权利的重要手段, 同时权利的行使也受到法律的制约。
法律的定义与性质
法律的定义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 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平衡不 同利益。
法律的性质
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公正性,适用 于所有公民,不因个人地位、财 富或权力而有所偏颇。
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 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否 则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01
权力分配
他认为国家权力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强调三权分立和制衡的重要性,以防止权力滥 用和腐败。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引言
孟德斯鸠(Montesquieu),法国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于18世纪提出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理论,该理论对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可以总结为分权、约束和平衡原则。本文将会详细探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包括其主要思想和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分权原则
分权是孟德斯鸠论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孟德斯鸠认为政治
权力应该被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部门中,以避免权力集中和滥用。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即执法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担任,相互制衡。这种分权的体系可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分权的原则得到了广泛应用。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相互独立,各自拥有一定的权力。例如,在议会制度下的国家,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行政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司法机构负责裁决争议。这种分权的体系可以防止滥用权力和维护民主的正常运行。
约束原则
约束是孟德斯鸠论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孟德斯鸠认为政
府的权力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保护人民的权益和自由。他提出了权力制衡的概念,不同权力应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以防止某一权力过度扩张。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约束的原则被广泛应用。宪法成为对
政府行为的最高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而且,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政府必须遵守法律的约束。此外,司法独立也是约束政府权力的重要手段。司法机构可以对政府的决策和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平衡原则
平衡是孟德斯鸠论法的第三个核心原则。孟德斯鸠认为政
府的权力应当在不同的机构之间保持平衡,以防止某一机构过度扩张权力,导致权力滥用。他提出了制度平衡的思想,即通过不同的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和平衡来维护政府的稳定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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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理论是法国启蒙思想的一部分,从性质上看,把他的理论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一部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同的是,孟德斯鸠在许多问题上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如果说从格老秀斯到卢梭更多的是在谈政治和政府的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孟德斯鸠更多的是在谈具体的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的内部,不再仅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律,而且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谈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是一位在我国具有广泛影响的思想家。清末,在为启动我国法的现代化进行的思想准备活动中,他是第一个被介绍到我国来的具有深刻法律启蒙精神的思想家。1904年到1909年期间,我国早期重要思想家严复陆续将《论法的精神》一书翻译出版,当时译名为《法意》。该书出版后,不仅当时在我国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他的政治法律理论在整整一个世纪中都是我国法律学、政治学学者的研究对象,他的有关法律与理性、法律与社会以及权力制约等方面的思想,一直是中国人反封建、反压迫和追求法治的重要思想武器之一。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在这部著作中, 孟德斯鸠的法律见解就是建立在他的社会理论基础上的,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所以,法律与社会存在密切关系,社会中某些因素的变化,则是法律变化的根源;法律变化也会引起社会变化。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本文就是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关于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思想和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等观点进行探讨,试图说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当代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
一、《论法的精神》中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思想
首先,提出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厌恶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认为:“专制政体既是无法律有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为了反对全部国家权力集中于专制君主一人手中,孟德斯鸠根据约翰·洛克的分权论,并加以发展,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他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他主张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属于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孟德斯鸠主张由议会行使立法权,君主掌握行政权,法院专管司法权,使他们之间互相制约,防止滥用权力。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实际上成了资产阶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分工、相互制约和保持权力平衡的理论根据。孟德斯鸠的意图是想用资产阶级控制的议会,来限制当事还在封建势力手中的行政权力,是资产阶级取得政治上的优势,保证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其次,主张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为了维护他们的反动统治,常常滥用刑罚,在大多数的场合下是轻罪重罚。孟德斯鸠说明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罪和刑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情况,指出只有根据犯罪的性质来量刑才有利于自由,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国家都实行了这个原则。
第三,是反对以思想、言语和文字治罪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君主制度下,君主们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都以思想、言语和文字论罪,以造成恐怖气氛,使人不敢违抗、造反和篡夺权力。孟德斯鸠反对以思想、言语和文字治罪,他认为言语并不构成罪证,言语只有在准备犯罪行为、伴随犯罪行为或追从犯罪行为是,才构成犯罪。孟德斯鸠也反对以文字论罪,认为文字包含某种比语言较有恒久性的东西,但是如果文字不是为大逆罪作准备而写出的话,则不能作为犯大逆罪的理由。
第四,反对株连、反对肉刑、反对拷问
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一个最残暴的方面就是株连。那时候,处罚犯人,刑及亲友,无辜含冤,极不合理。我国封建社会就有灭三族,灭五族,灭七族,灭九族之类的酷刑。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刑罚,绝大部分都是损害犯罪者的肢体的,非常野蛮。封建社会的诉讼程序也很野蛮、很残酷,他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拷问,即刑讯逼供,造成了无数的冤狱错案。孟德斯鸠是反对封建社会、奴隶社会这些陋规的。西欧资产阶级革命后都废除了株连制度,实行刑罚只及犯罪者本人的原则,也废除了肉刑。
二、孟德斯鸠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倡导理性主义法律观。他认为,一般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是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这个理性论在当事神学统治一切的时代,无疑是一颗重磅炸弹,震撼了、瓦解了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的重要堡垒———教会的统治权。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为理性定位。这也是他的主要理论贡献之一。孟德斯鸠理性主义法律观主要表现在:首先,孟德斯鸠以整个社会及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确定法律体现了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虽然孟德斯鸠带有浓厚的经验色彩,但是他也明显注意到经验知识的局限性,因此,试图从复杂万变的经验事实中,通过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依赖性,概括出法律的一般原则。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就是他说的“法的精神”。
其次,孟德斯鸠立足于社会形态的考察而对各种政治原则的分析,是他得出政治活动是有规律的,以及政治原则具有可控性的结论。他认为政治活动是有内在规律的,各种政治原则是与不同的政府形态相联系的。他把政府的形态划分为三大中,即共和、君主、专制。同时,他认为,共和国适用于小型国家,君主国适用于中型国家,专制政体容易发生在大国。
第三,孟德斯鸠将实证分析与价值判断相结合,奠定了解释社会学观察法律问题的隘路。他把法律形式主义和形而上学两者结合在一起。例如,他提出法律与三种政体之间的关系:专制国家里没有法律,君主就是法律;君主制国家,法官遵守法律,法无明文规定时,法官按法律的精神办;共和制国家里,法官只是被动的法律条文和文字的宣告者。他有关共和国法律与法官的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