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吏渎职论文:论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
宋朝的官僚腐败与反腐斗争
宋朝的官僚腐败与反腐斗争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它的政治经济繁荣为当时的社会带来了许多好处。
然而,正如其他历史时期一样,宋朝也存在着官僚腐败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宋朝的官僚腐败现象以及反腐斗争。
一、官僚腐败的现象1.1 贪污腐化宋朝的官员普遍享有高禄高官的待遇,但不幸的是,这也成为了一些官员贪污腐败的动力。
他们利用职权之便,私自侵吞国家财富,造成了财政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
1.2 官员买官卖官宋朝时期,官员之间的官职交易现象非常普遍,很多不称职的人通过行贿或其他手段,买到了高职位。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官员选拔制度,导致了无能者居权,进一步加剧了腐败现象。
1.3 官员滥权威逼有些官员滥用权力,虐待百姓,收取过高的赋税和罚款。
如此一来,不仅伤害了民众的利益,也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
二、反腐斗争的举措2.1 张浚的改革张浚是宋朝时期的一个重要官员,他深知官僚腐败对国家的危害,因此他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来打击腐败现象。
他坚决反对买官卖官,并试图改善官员选拔制度,提升官员素质。
2.2 吏部的整顿宋朝中期,吏部逐渐崛起,成为执掌官员选拔权的部门。
吏部开始从严考察官员的品行和能力,削弱了官职交易的现象,并将更多的职位拨给了格调正派的官员。
2.3 审计机构的建立为了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宋朝建立了审计机构,对财务进行严格审计,防止贪污腐败行为。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官员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国家的财政秩序。
三、反腐斗争的成效3.1 腐败现象减少通过一系列反腐措施的实施,宋朝的官僚腐败现象有所减少。
官员收受贿赂、买官卖官的行为不再肆虐于社会,为政府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3.2 官员素质提高反腐斗争使得官员选拔更加注重能力和品行,提高了官员的整体素质。
这样的改变使得政府管理更加高效,为国家持续的繁荣作出了贡献。
3.3 民众权益得到保障反腐斗争减少了官员滥权行为,保障了民众的权益。
百姓的生活逐渐改善,社会稳定受到维护,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也随之提高。
宋代县级官员失职行为及其原因考察
宋代县级官员失职行为及其原因考察摘要:历朝历代官员的失职都被视为给国家、社会和行政相对人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
统治者针对该行为都会给予行政处分、刑事处罚,进而维护王朝的长治久安。
宋代县级官员的失职行为主要表现为荐举官员保举不当、追捕逃犯不力、长官事不躬亲、灾情隐匿不报等现象,产生原因有四:第一,考核制度不重实绩;第二,多层次的监督制度未能得以贯彻执行,第三,任期制度不太合理;第四,腐败的政风以及部分官员素质较差。
关键词:宋代;县级官员;失职行为宋代对官吏失职行为规定的十分广泛,它涉及政府行政、司法、军事等活动的各个方面。
宋代官员的过失行为,不管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不利后果都被视为犯罪。
但是,宋法还规定故意从重,“心不涉私”为过失。
本文则将宋代规定的官员失职行为界定为:宋代官吏在职务行为中所表现的不履行职守、不正确履行职守、擅离职守等几种表现形式。
一、宋代县级官员的失职行为宋代县级官员的失职行为主要表现如下:1.税收中的违法行为宋初对赋税的征收数量及方法等都有法律限制,如:诸差科赋役“若非法而擅赋敛,及以法赋敛而擅加益”,“入官者,计所擅坐赃论,入私者,以枉法论。
”①“州县百姓输纳租税,监官勒索百姓多收者”,“仰监司严加检察,如尚或蹈袭违戾,并仰按劾奏闻”。
②还要求地方政府征收的钱粮,应及时缴纳国库,“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
且追究主要行政长官的责任,“州县皆以长官为首,佐职以下节级连坐”。
③尽管统治者反复强调赋税征收不得有违法行为,制裁也比较严厉。
但违法者仍众,“州县往往不遵条法,先期预借,重叠催纳。
”有的甚至“倍加斗面,非理退换”。
④如元祐元年(1086)闰二月丁巳,前开封县知县陆师渊,税入中限,未造薄,冲替。
乾道五年(1169)九月十四日,知钱塘县孙听“特放罢”,“坐追扰人户,预借二税”。
⑤淳熙十六年(1189),知成州天水县张孝友“非时催科追扰,不能抚存,致人户逃窜北界”,“特降两官放罢”。
水浒传中描写朝廷司法腐败的作文600
水浒传中描写朝廷司法腐败的作文600 元末明初文人施耐庵根据宋元时期留下来的话本,进行再加工,创作出古典小说《水浒传》,反映北宋末年以宋江为首的波澜壮阔的农民起义,也反映了宋徽宗统治下的北宋末年的腐败和黑暗,尤其浓墨重彩描绘了上至皇帝、下至狱卒,无不利用手中权力大肆贪腐的严酷社会现实,揭露了北宋末年的惊人腐败,而这也正是导致农民起义风起云涌的罪恶根源之一。
道君因盖万岁山,差一般十个制使去太湖边搬运花石纲,赴京交纳。
不想洒家时乖运蹇,押着那花石纲,来到黄河里,遭风打翻了船,失陷了花石纲,不能回京赴任,逃去他处避难。
杨志回答王伦的询问时,提到自己本是殿司制使官,因奉皇帝之命去太湖押送花石纲上京城,在黄河上失陷了花石纲,因而获罪。
那么,到底什么是花石纲呢?花石纲又造成了什么危害?
凡是百姓家有一木一石、一花一草可供玩赏的,应奉局立即派人以黄纸封之,称为供奉皇帝之物,强迫居民看守,稍有不慎,则获“大不恭”之罪;因花石体积庞大,搬运时,往往破墙拆屋而去。
凡是应奉局看中的石块,不管大小,或在高山绝壑,或在深水激流,都不计民力千方百计搬运出来。
从上到下,凡是参与“花石纲”的官兵都借机大肆敲诈、勒索百姓,不少百姓因为花石纲被害得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卖儿卖女,四处逃难。
宋徽宗的“花石纲”给江南一带百姓带来巨大的灾难,以致民怨沸腾,成为激起民众起义的主要根源之一。
根据《水浒传》中的描述,上至皇帝,下至普通官吏,无不想着法儿掘地三尺、盘剥百姓,足见北宋末年惊人的腐败。
可想而知,宋徽宗治下的百姓如何不会民不聊生呢?宋徽宗如此祸国殃民,如何不会自掘坟墓,导致“靖康之耻”呢?。
宋代官吏渎职论文:论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
宋代官吏渎职论文:论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内容提要:在宋代的乡土人情社会中,宋代的官吏为官力求法律与人情的统一,他們同时利-用手中的职权尽可能多的为宗族乡党谋取私利,他們与地方豪强相互勾结,违背了其职责要求,其渎职不可避免。
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犯罪表现多种多样。
为了预防官吏渎职犯罪的发生,宋代政府采取加强官吏思想道德教育、对移等措施。
关键词:宋代官吏渎职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时期。
宋代商品经济高速发展,引起了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变化,官吏渎职现象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研究宋代地方官吏渎职现象的背景、地方官吏渎职的形态及其渎职背后的原因。
一、宋代地方官吏渎职的背景1、中国古代人情社会的传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和学说被确立为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从而开始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传统。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主要是立法上的“引礼入律”和司法上的“春秋决狱”。
西汉中叶,以董仲舒“春秋决狱”为标志,“情判”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悄然兴起,并逐渐发展成为一股潮流。
“一准乎礼”的唐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宋代是中国传统“情判”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此时情理已经深入人心,并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宋代司法官往往以“青天父母”自居,他們为民众的“父母官”,要“为民父母行政”,他們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排斥情理,他們的最终目的就是试图实现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统一,追求正义,即案件处理的合情合理性。
南宋的法官胡石壁也说“法意、人情实同一体。
循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
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在古代人情社会中,为了人情而有违法律也是常态,这使得官吏的渎职看起来似乎有了一种含情脉脉的面纱。
2、宋代地方官吏利用职权对乡里的扶植宋代一些地方官员在力行行政事务、关心学术发展的同时,通过其职权对自己的宗族乡里进行利益输送,这在宋代地方上被视为常态。
可从另一种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是地方官吏的渎职犯罪。
宋朝的官员腐败问题贪污与权力滥用的阴影
宋朝的官员腐败问题贪污与权力滥用的阴影宋朝的官员腐败问题——贪污与权力滥用的阴影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它以其繁荣文化和富庶经济而闻名。
然而,宋朝也面临着官员腐败问题的困扰,其中贪污和权力滥用是最为突出的。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还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不公正。
本文将探讨宋朝的官员腐败问题及其影响。
在宋朝,官员贪污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官员利用职权之便,擅自侵吞国家财产,以满足个人欲望。
他们以庞大的农田、财富和贵族身份的收益为代价,从而导致国家财政困难,从而在其领地上开展奢侈的生活。
一些地方官员还通过贿赂物质和金钱贿赂手段来获取更多的收入。
这种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政状况,使得政府缺乏足够的资源来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的生活。
权力滥用是另一个宋朝官员腐败问题的突出表现。
一些官员滥用职权,以追求自身的个人利益而不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他们通过扣留和挪用政府资金、虚报和操纵经济数据等方式来谋求私利。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经济秩序,还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此外,一些地方官员滥用职权,压制异己,打击政治反对派,加剧了社会矛盾和政治动荡。
宋朝的官员腐败问题对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腐败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贫富差距的加大。
官员贪污和权力滥用使得资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剥夺了普通百姓的发展机会和权益。
其次,经济的不健康发展也是由于腐败问题所致。
贪污和权力滥用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错配,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使得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受到了影响。
此外,官员腐败问题还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使得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了质疑。
为了解决宋朝的官员腐败问题,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监督与惩治,建立了严格的纪律和惩罚机制。
政府设立了监察机构,加强对官员行为的监督和调查,并对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追责。
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官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此外,政府还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加强了言论自由和信息透明度,为揭露腐败提供了便利。
论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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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18 (9 2一) , 女 河北保定人 , 河北大学宋史研究 中心在读博 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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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贵州文史 丛 刊 2 1 0 1年
第 2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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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法 律儒 家化 的传统 。汉 代法律 儒家 化 的表现 主要 是立 法 上 的 “ 引礼 人 律 ” 司法上 的“ 秋 决狱 ” 和 春 。西 汉 中叶 , 以董 仲舒 “ 春秋决 狱 ” 为标 志 , 情 判 ” “ 在古 代 司法 实践 中悄 然 兴起 , 逐渐 发 展 成 为一 股 潮 流 。“ 准 并 一 乎礼 ” 的唐 律 的制定 和实施标 志着 中国古代 法律 儒家 化 的完 成 。宋代 是 中国传 统 “ 情判 ” 发展 的一 个重 要 时 期 , 时情 理 已经深入 人心 , 此 并在 司法 实践 中被 广泛 运用 。宋代 司法 官往 往 以 “ 天 父母 ” 青 自居 , 他们 为 民众 的“ 母 官” 要 “ 民父 母行 政 ” 他们 在执法 的过 程 中不 排 斥 情理 , 们 的最 终 目的就 是 试 图实 现 天理 、 父 , 为 , 他 国 法 、 情 三者 的统一 , 人 追求 正义 , 即案 件 处理 的合 情合 理 性 。南 宋 的法 官 胡 石 壁也 说 “ 意 、 情 实 同一 体 。 法 人 循人 情而 违法 意 , 可也 ; 不 守法 意而拂 人情 , 亦不 可 也 。权衡 于二者之 间 , 上不 违 于法 意 , 使 下不 拂 于人 情 , 则 通行 而无 弊矣 。 l 在 古代 人情社 会 中 , 了人 情 而有 违 法 律也 是 常 态 , ”_( _ 为 这使 得 官 吏 的渎 职 看起 来 似乎
《清明集》所见南宋地方的司法裁判—以官文书为线索 历史论文
《清明集》所见南宋地方的司法裁判——以官文书为线索一、前言宋代地方上的案件按照判罚的级别,由不同级别的官府来裁判,一般杖罪以下由县级官员(知县县令)裁决,徒以上罪则要经过州的裁决,死刑重案件更要由路级监司来裁决,并在裁决后上报中央覆核1。
因此,从制度上说,杖罪以下案件多不申报到州、路(更不必说中央),这些案件多属于“婚田细事”,但实际上还是有不少这类案件被州、路获悉乃至否定县官的裁决,重新加以裁判,这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的《户婚门》中有很多的案例,史籍中也有不少记载说明这类案件被中央乃至皇帝获悉,并重加裁判。
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重案)则受到各级官府的重视,要层层上报覆核,甚至经过宰执乃至皇帝的裁决。
地方难以裁决的疑难刑事案件则上报大理寺加以裁决,再经刑部和审刑院覆核2。
本文即以《清明集》的《户婚门》中所见杖罪以下的民事纠纷为例,来考察各级地方官府在裁决这些纠纷过程中所应用的官文书的运转情况。
至于徒罪以上的刑事案件,本文暂不涉及。
关于宋代司法裁判中的文书运转,王云海先生主编的《宋代司法制度》(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和梅原郁先生的《宋代司法制度研究》(东京:创文社,2006年)曾有所涉及,刘馨珺先生的《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对县级狱讼中的文书也有不少精彩论述3,都值得参考。
但专门的论文可能还是平田茂树先生的《宋代地方政治管见——以札子、帖、牒、申状为线索》一文4。
平田先生的论文着眼于宋代的政治沟通体制,通过不同形式文书的流转来揭示地方政治的结构和运作,颇多新见,但其所据主要是《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官吏门》资料,所关注的也是政治体制,而较少涉及到司法裁判的问题(尤其是《户婚门》中的民事诉讼)。
本文所要考察的地方司法裁判中的文书,主要指地方官府(包括地方的路、州、县各级官府)在裁决各类狱讼案件过程中所应用的各种文书(包括申状、牒、帖等),大体属于官文书的范围,至于民户的诉状、各种契据文书(包括赤契、白契)则不在本文考察的范围。
宋朝的腐败与动荡
宋朝的腐败与动荡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统治时期发生了许多腐败与动荡的事件。
这些事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对宋朝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对后世的历史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启示。
本文将探讨宋朝腐败与动荡的原因及其影响。
一、政治腐败宋朝的政治腐败是腐败与动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方面,宋朝政府腐败现象严重,例如官员贪污受贿、弄权舞弊等,导致政府失去公信力和有效的治理能力。
另一方面,宋朝政府官员选拔机制不合理,追求功名利禄成为当时的主流价值观,而非忠诚、才能和道德。
这使得一些官员利用权力谋私利,进一步加剧了政治腐败的问题。
政治腐败对于宋朝的统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官员的腐败行为不仅伤害了人民的利益,也削弱了朝廷的治理能力。
政治腐败使得社会秩序混乱,社会动荡不安。
同时,这也使得宋朝的对外政策失去了稳定性和坚定性,影响了国家的声誉和地位。
二、经济动荡宋朝的经济动荡是腐败与动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宋朝时期,由于政府腐败和不合理的经济政策,导致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和经济结构失衡。
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同时,宋朝政府频繁增加税收、征收苛捐杂税,使得农民负担繁重,生活困苦。
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动荡的局势。
经济动荡对于宋朝的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社会矛盾的激化导致了农民起义的爆发,如北宋末年的“黄巢起义”和南宋时期的“方腊起义”。
这些起义不仅对宋朝政权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也使得社会秩序进一步瓦解,动荡不安。
三、社会动荡除了政治腐败和经济动荡,宋朝的社会动荡也是腐败与动荡的重要原因之一。
宋朝时期,社会阶级矛盾激化,社会上层和下层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剧烈。
富人控制着社会资源和政治权力,而贫民受到剥削和压迫,社会不公现象严重。
这使得社会动荡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果。
社会动荡对于宋朝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社会动荡加剧了社会分化和不安全感,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社会秩序解体。
此外,社会动荡也削弱了宋朝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导致其统治进一步动摇。
从宋代贪官现象透视宋代中国社会
从宋代贪官现象透视宋代中国社会作者:李秀娟罗海燕路思维王子衿苏勉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17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第七届学生科研项目暨首届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SRTP)项目编号2011SRTP009摘要:宋代贪官现象尤为严重,有其特殊的时代、社会、法制等特殊原因。
宋代官员的贪污腐化,跟政权体制的重叠架构,政治上的重文抑武,商业的空前繁荣,土地政策的“不抑兼并”,司法制度对官员的宽容都有很大关系。
宋代贪官现象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关键词:宋代贪官重文抑武商业土地司法危害[中图分类号]:Z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17-0188-04官吏的枉法受贿,科敛入己现象,在宋代尤为严重。
宋代“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
”【1】官吏们有恃无恐,从上至下,奢侈腐靡,贪污贿赂公行。
史实记载《宋会要·职官》中提到:分布四出,唯利是图,馈遗既足,他皆不问,曰下马钱,曰发路钱,曰折送钱,曰特送钱,批胜既足,则又有夫脚钱……又有意外无厌之需,稍不满欲,多端罗织。
其间或有不法事件,不过增加馈遗,虽有过愆,置而不言。
这里的下马钱、发路钱、折送钱等,已成了合理合法的贿赂。
宋代诗人李新说“廉吏十一,贪官十九。
”十官九贪,正是当时社会的状态。
北宋的宰相王黼,生活靡烂奢华。
“凡四方水土珍异之物,悉苛取于民,进帝所者不能什一,余皆入其家。
”【2】时朝廷欲联金攻辽,王黼竭力怂恿,不遗余力,且大肆搜括,计口出钱,得钱六千余万缗,买五、六座空城伪称胜利,进封太傅、楚国公。
北宋初年的宰相赵普,是一个出色的政治家。
然而后来却贪婪金钱,玩弄权术,他饶有家财,但仍广受贿赂。
《宋史·赵普传》记载了赵普以权谋私的行为:时官禁私贩秦、陇大木,普尝遣亲吏诣市屋材,联巨筏至京师治第,吏因之窃货大木,早称普市货鬻都下。
无论是江南国还是吴越国,都经常向他行贿。
此外,赵普还“以隙地私易尚食蔬圃以广其居,又营邸店规利。
宋代路级监司职能考论【最新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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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
宋代路级监司职能考论
Demonstration about Functions of the Song Dynasty Lu Grade Supervising Agencies
作 者 姓 名: 张丽坤 指 导 教 师: 曾代伟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宋代路级监司制度是一个很有特色的地方制度,其中的突出代表是路级机构的设置 以及监司制度的实行,本文重点研究路级监司的司法及监察职能。宋代为了加强中央对 地方的控制,在州上设置“路”,作为地方最高一级政权,路下分设府、州、军、监, 而府州以下为县,县以下又有都保、大保、保等基层组织。宋代的路略同于唐代的道, 带有监察区的性质。路设经略安抚使(南宋称帅司)掌管一路军政,设转运使(南宋称 漕司)掌一路或数路财赋。宋时各州除必要的经费支出外,各种税收都经由转运使送交 中央,其后转运使职权扩大,兼理边防、治安、钱粮、监察等项事务,成为府、州以上 的行政长官。路设提点刑狱(南宋称宪司)掌司法,设提举常平使掌赈灾或盐铁专卖。 上述四机关之间互不统率,互相监督,职权范围也无严格划分,都对皇帝直接负责,借 以防止地方官权力独揽。因各路直接向朝廷负责,代表中央监察地方州县,故路一级机 构又被称为监司,是中央在地方划定的最高监察区。宋代的路级监司由转运司、提点刑 狱司、提举常平司构成。监司的职能主要包括监察及司法。监察的职能主要是指“临按 一路,寄耳目之任,专刺举之权”,刺举的对象大致包括贪赃枉法者、不尽职不尽责者、 昏庸无能、年老病弱和怠惰政务者、残害百姓者等等,实现监司监查职能的一个重要制 度是监司巡检制,充分体现了监察工作的特点,成为了构建多层次监察网络的重要一环。 宋代的路具有监察区向行政区过渡的性质,所以不单单只有监察职责,监司的另一主要 职能是司法职能,具体的工作纲要为:“所至专察视囚禁,审详案牍。州郡不得迎送聚 会。所部每旬具囚系犯由,讯鞠次第申报,常检举催督。在系淹久者,即驰往案问。出 入人罪者,移牒复勘,劾官吏以闻。诸色词讼、逐州断遣不当,已经转运使批断未允者, 并收接施行。官吏贪浊弛慢者,具名以闻,敢有庇匿,并当加罪。”司法职能各司兼有, 但以提刑司为主,而提刑司的司法功能又主要体现在对刑事案件检查与勘验的一系列司 法行为中。宋代的中央与地方二级监察体制是一个创造性的发展,它与提刑司在检验制 度中的进步一起,对此后的监察及司法制度的长远发展影响巨大,即致明清,仍有延续, 即便在今天看来仍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发人深省。
论宋代举官责任追究制度
论宋代举官责任追究制度摘要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政治制度乃至社会文化发展都具有独到之处。
其中,宋代举官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关键的制度安排,用以保障官员依法行政、廉洁奉公。
本文旨在探讨宋代举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形成与运作机制,并分析其对宋代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宋代、举官、责任追究制度、廉洁奉公、政治发展、社会进步1. 引言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其政治制度体系相对于前朝有着较大的变革。
宋代举官责任追究制度便是其中之一,它的出现主要源于当时社会制度的需求和统治者的改革之举。
本文将深入探讨宋代举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探讨其对宋代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2. 形成背景宋代的政治制度相对于前朝有所创新,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便是举官制度的改革。
宋代通过设立科举制度,改变了以往世袭制度的传统,实现了官员选拔的公正性和竞争性。
然而,在举官制度的运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官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宋代开始逐步建立起举官责任追究制度。
3. 追究机制宋代的举官责任追究制度相对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举办官员官职考核宋代设立了专门的考核机构,对举办官员的政绩和廉洁程度进行评估。
通过考核,对于表现不佳甚至违法犯罪的官员将进行追责处理,包括降职、罢免等处理措施。
3.2 落实官员倒查制度宋代建立了倒查制度,即对肯定背后的官员进行追责。
当某项政治、经济或社会活动出现问题时,相关的官员将承担责任,无论其是否直接参与或知情。
3.3 加强监察与纠正机制宋代加强了监察机构的建设和监察制度的完善,设立了比较完备的监察机关,严肃审查官员的违法行为。
一旦发现官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影响与意义宋代举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政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4.1 促进政治清明宋代举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使得官员们更加守法廉洁,不敢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宋朝的县级官吏如何利用手中职权敲诈勒索百姓
宋朝的县级官吏如何利用手中职权敲诈勒索百姓真德秀是宋宁宗、宋理宗时期的理学家,他在嘉定十五年(1222年)担任潭州(今湖南长沙)知州兼湖南安抚使。
担任地方官期间,他提倡“律己以廉,抚民以仁,存心以公,苙事以勤”。
他把南宋县级官吏的所作所为,记录在他的文集里。
从他的记载里能看到,真实的南宋县级官吏是怎样欺压百姓。
宋朝的县级官吏编制情况北宋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赵匡胤规定县人口达到一千户以上,设置县令、主簿、县尉三个官员;四百户人口以上的县设置县令、县尉两个官员,县令负责主簿的事务;四百户以下的县没有县令,只有主簿、县尉,主簿负责知县的事务。
县令负责管理县的民政,劝课农桑、户口、赋役、钱榖、慈善事业、给纳之事都是县令负责。
县里有百姓著名孝顺事迹的,负责向州里汇报。
当地有驻军时,县令担任兵马都监,有带兵权力。
县丞主管常平、矿产、农田、水利。
宋徽宗以前,只有特别大的县才设置县丞。
宋徽宗崇宁二年才在各个县设置县丞。
南宋初期废除了县丞,宋宁宗嘉定以后,小县不设县丞,由主簿负责县丞的工作。
主簿负责本县财务审核报销,县尉下辖弓手、士兵负责县里的治安、缉捕盗贼工作。
看起来一个县的国家编制官员并不多,然而一个县需要处理的事务太多,靠正式编制的官员无法全部处理。
县里还会招募诸多胥吏,大的县有200人左右,小的县几十人。
到了南宋一个县胥吏数目甚至达到1000人以上。
其中包括从事文字工作的押录、手分、贴司、引事、厅子、书司。
供官员驱使干活的手力、杂职、解子、脚力等等。
这些胥吏国家不发他们工资,或者只给他们很少一部分工资。
胥吏的金钱来源全靠利用手中职权,敲诈勒索百姓。
县里官员不熟悉法律等实际事务,必须借助这些胥吏才能维持县里事务的运作。
这就给了胥吏欺上压下的机会。
县级司法系统的混乱,受贿、渎职、索贿层出不穷本来应该是县令负责审理案件,县令处理的事情太多,顾不上审案。
县令往往却把案件交给了下面的小吏,让他们来审案。
对宋代官员的贬谪罢黜(下)
对宋代官员的贬谪罢黜(下)宋代官员最主要、最核心的三类官职,即阶官(本官/寄禄官)、职名(贴职),以及具体职务(差遣+职事官)。
这三者,也就是后人谈及宋代职官制度时常说的“官、职、差遣”。
其中阶官、职名、具体职务的相对重要性,是依次递增的。
在贬谪罢黜的手段中,看似“同级别”的惩罚手段,其严重程度自然也是依次递增的。
【1】【注1:如同样是降1级(1阶、1等),降差遣比降职名重,降职名比降阶官重。
】三、针对职务(差遣、职事官)【2】的主要贬谪罢黜方式。
【注2:若不清楚何为差遣、职事官,可参见《宋代职官制度基础知识(二):职务》一文。
】①对移:“对移”是两宋时一种相对最轻的贬黜惩罚手段。
州级主官(如知府、知州)、路级主官(亦即“监司”,如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地方军事长官(如制置使、宣抚使),可以在上报中央的同时,将自己辖下部分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进行两两对调。
如是由于官员因老、病、昏庸等缘故不称职,抑或由于官员有不法行为,而导致的“对移”,则即为一种惩罚手段。
②左迁:即贬降职务,这在宋代有各色各样的形式,我于此试举几种——如“出外”。
例如北宋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四月,“监察御史里行”(御史台差遣)张戬落职【3】出外,“知(江陵府)公安县”。
【注3:宋代有时也会用“落职”来指代“失去中央差遣或职事官”的状况。
这与前文所述的对职名的“落职”全然不同。
】如“近、大降远、小”。
例如前文曾提及北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十二月,包拯因之前举荐不当,降本官(阶官)、差遣一事。
他的差遣就是“大降小”,从“知庐州”降为“知池州”。
【4】【注4:池州的等级为“上州”,低于等级为“望州”的庐州。
】如“降资序”。
例如“监司”降“知州”、“知州”降“通判”、“通判”降“知县”、“知县”降“监当”【5】,等等……【注5:在宋代,凡监临诸场、院、库、务、局、监等的各种税收、库藏、杂作、专卖事务官,总称“监当官”。
】③差替、冲替、放罢:这三者相当类似,都是不等该官员的差遣或职事官任满,即行罢免,由另一官员顶替。
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基本问题
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研究的基本问题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一直是历史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更是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
这一制度在宋代行政管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仅影响着相关部门的廉政建设和治理效能,也反映了当时社会风气和政治文化的特点。
因此,探讨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问题,对于深入了解当时政治体制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形成背景和历史演变。
宋代作为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行政管理体制具有独特的特点。
在这种体制下,相关部门官员的任免和晋升是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
官员们不仅需要履行自己的职责,还需要接受相应的惩罚和追责。
这一制度的形成主要是为了约束官员的权力,确保他们忠诚于国家和民众,减少和滥权现象的发生。
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宋代相关部门的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为今天的相关部门治理提供借鉴。
其次,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机制和实践效果也是研究的重点之一。
在宋代,相关部门通过设立吏部和监察机构等部门,实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官员们在任职期间需要不断接受考核和评价,一旦发现失职渎职的情况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种制度的实施,有效地约束了官员的权力行为,提高了行政效能和廉政建设水平。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和比较研究,可以深入了解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性和局限性,为今天的反腐倡廉工作提供参考和启示。
此外,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文化渊源和价值观念也是研究的重要内容。
在封建社会中,政治文化和道德观念对于官员的行为具有深远的影响。
宋代的相关部门通过宣扬儒家思想和道德伦理,强调廉洁奉公、忠诚诚信的价值观念,来约束和规范官员的行为。
这种文化渊源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道德支撑。
通过对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风尚进行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在逻辑和外在表现,为今天的社会治理提供借鉴和启示。
最后,要认识到任何一个制度都存在其复杂性和历史特殊性。
论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
论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
王瑞蕾
【期刊名称】《贵州文史丛刊》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在宋代的乡土人情社会中,宋代的官吏为官力求法律与人情的统一,他们同时利用手中的职权尽可能多的为宗族乡党谋取私利,他们与地方豪强相互勾结,违背了其职责要求,其渎职不可避免.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犯罪表现多种多样.为了预防官吏渎职犯罪的发生,宋代政府采取加强官吏思想道德教育、对移等措施.
【总页数】5页(P1-5)
【作者】王瑞蕾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保定,河北,07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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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时期的官位分析论文
北宋时期的官位分析论文北宋时期的官位分析论文宋太祖建国后,为了削弱相权和加强皇权,特在中央机构上实行“二府三司制”,主要是因宋朝权力中枢实行政、军、财三权分立,三司使、枢密使被相权分离,三者相互牵制,进而强化了君主专制,三司不仅要负责中央财计,还要负责地方财计,成为北宋宰相主民,三司主财,枢密使主兵的三大支柱之一,其中相权三司也占据着重要地位,掌握三司许多实质权力,也是本文探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关于北宋时期三司使的相关概念在汉代,三司特指太尉、司空和司徒,唐代的三司是御史大夫、中书和门下。
自武则天即位之后,三司则是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
在《唐律疏议》中提到,问曰:“有人于殿庭诉事,或实或虚……不以实者,依上条杖八十,得实者,不坐。
”唐代前期在三省六部的政治体制下,宰相总揽军、政、财大权,中期“安史之乱”爆发之后,从租庸调制和均田制被废除到“两税法”的实行,宰相、户部理财的体制在此过程中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首先,理财措施的推行,使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成为盐铁和茶叶等禁榷专卖,户部中盐铁的地位急剧上升。
其次,持续不断的军阀割据战乱让国家经济遭受重创,户部中专理钱谷收支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
第三,两税法的实行使户部负责征收两税事务的户部司地位逐渐突出。
三司设立的最初目的是集中中央权力,分割宰相的财权,但由于三司涉及部门较多,监察部门、兵部、吏部等职权都受到了侵犯,政府在经济管理中过分集中权力,长此以往导致机构的过分臃肿,降低行政效率,这不符合宋朝统治者分权制衡的目的,最终还是走向了废止。
二、北宋时期三司使的性质1.参议军政、调遣军费。
北宋时期有一政治家说过,中书、枢密院和三司分别在民、兵、财三方面活动,三者独立,互不干涉,逐渐让人们产生三司不过问军事的误解思维。
然而从史料记载中可看出,三司使和军政有着紧密的关系,除了直接针对军事发表自己的意见,还调发军粮,经度军费。
例如建隆元年(960)李筠大肆进犯,宋太祖御驾亲征,命三司使张美派发军粮,然而在此之前,李筠经常花钱雇凶干一些非法之事,此时张美已经知晓李筠的意图,便暗地里囤积了大量的军粮,保证宋太宗与李筠开始作战时的粮草充足,经费无缺,战争在意料之中取得胜利,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三司使张美良好的战前军粮调度。
宋代处置犯官方式探讨
宋代处置犯官方式探讨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在宋代时期,犯官是司法监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对象。
对犯官的处理方式,在推动社会稳定、治理社会秩序、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
本文将探讨宋代处置犯官的方式与特点。
一、犯罪分类根据《大宋律疏》的规定,宋代将犯罪分为五类,分别为“大不敬”、“恶谮误国”、“奸盗”、“乱政府”和“杀伤人命”。
犯罪的轻重程度越高,处罚也就越严厉。
其中,“大不敬”是宋代的重罪之一,尤其是对于官员来说,因为其所涉及的是尊卑关系,而对尊卑关系的维护则是宋代政治制度的核心。
二、处置方式的特点宋代处置犯官的方式,相对于其他封建王朝,其特点就在于小察大殛、清廉苛责、善惩轻罚、公正明断等方面。
1. 小察大殛宋代处置犯官的方式通常是先从小处着手,将一些比较轻微的违纪行为当作“察”,以此来通过对官员的日常监察、约束和惩处等方式,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而对于比较严重的、涉及到违法犯罪等问题,宋代则采取“大殛”的方式,即重罪重处、狠抓严惩。
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对轻微的违纪行为快速反应、严厉打击,也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时间,向其他官员发出了警示,提醒他们严格遵守法纪。
2. 清廉苛责宋代的官僚制度和科举制度,重视清廉正直,讲究干部选拔的公正性、科举考试的规范性。
因此,在处置犯官方面,也充分体现了这种清廉苛责的特点。
宋代司法处理犯官时,要严格按照《大宋律疏》中的规定进行依法办案,根据情节的轻重来决定罚则的轻重,既要确保法律严格执行,同时也要维护官员的人权和尊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3. 善惩轻罚宋代处置犯官的方式,语言表述中强调“惩”,但实质上侧重于“轻罚”,也就是说,尽可能地采取恰当而适度的手段来引导官员改正错误,惩罚犯罪嫌疑人。
因为宋代的司法制度认为,犯罪后的复原和改造比严厉的惩罚更重要,要尽可能避免在惩罚嫌疑人过程中对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4. 公正明断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非常严格,审问犯官时必须依法审查、调查和征证,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宋朝司法腐败现象简论
2005年第5期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Vol.30 No.5 第30卷(总第125期)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Sept., 2005基金项目: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宋辽夏金史》(0/JA770002)。
29宋朝司法腐败现象简论郭东旭,郑迎光(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摘 要:宋朝是继唐之后法制成就最辉煌的时代,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达到了最高峰。
但是法律本身并不能自行实现其社会价值,只有通过任官行法,才能实现法律的社会功能。
而在宋朝,由于吏治腐败的发展,司法腐败则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严重削弱了宋代法制的实现和社会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宋朝; 司法; 腐败作者简介:郭东旭(1941—) ,男,河北威县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 D929-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05)05-0029-06 收稿日期:2005-05-10宋朝的法制,是“继唐之后成就最辉煌的时代”[1](P316),在中国传统法制发展史上,已“发达到最高峰”[2](P89)。
但是法律本身并不能自行实现其社会价值。
陈亮曾言:“闻以人行法矣,未闻使法自行也”[3](卷11《人法》)。
叶适亦说:“任人以行法,所以助法之不能自行者”[4](卷3《新法》)。
所以说,任官行法是法律实现社会功能的关键。
因此王安石讲:“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5](卷82《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而宋代官吏随着吏治腐败的发展,多是“安习因循,偷惰苟简,有丰禄营私之志,无守法奉公之心”[6](卷36《戒谕省台寺监修举职事诏》)。
尤其是“天下吏人,素无常禄,唯以受赇为生”[7](卷12《官政二》)。
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司法腐败成为势所必然的一种社会现象。
南宋真德秀指出的宋朝司法运行中的十害,即“断狱不公,听讼不审,淹延囚系,惨酷用刑,泛滥追呼,招引告奸,重叠催税,科罚取财,纵吏下乡,低价买物”[8](卷1《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
从“磨勘”制度看宋朝官员管理下的贪污腐败现象
从“磨勘”制度看宋朝官员管理下的贪污腐败现象发布时间:2021-12-08T05:50:10.219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4期作者:徐诗雨[导读] 若问宋代官员管理体制有何特点,“冗官”必为答案之一。
宋太祖为避免五代以来藩镇割据之弊,建立起前所未有的中央集权制度,其封建官僚队伍之人数也达到了历史之最。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省沈阳市 110034摘要:若问宋代官员管理体制有何特点,“冗官”必为答案之一。
宋太祖为避免五代以来藩镇割据之弊,建立起前所未有的中央集权制度,其封建官僚队伍之人数也达到了历史之最。
由此产生的官员管理办法也错综复杂,“磨勘”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作为宋代考课官员的主要方法,无数宋士大夫都将“磨勘”作为仕宦生涯升迁的重要工具,因其产生的贪贿腐败更是数不胜数。
本文就从这一制度来探寻宋朝官员在升迁管理中产生的种种腐败贪贿现象。
关键词:磨勘;铨选;循资格;官员管理一、“磨勘”制度之前因宋代治国方针的倾向性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官吏数量的增多,皇帝重视文人为官,而科举制度下的封建社会最不缺的就是文人。
“真宗景德年间官一万余员;仁宗皇祐年间二万余员;英宗治平年间并幕职州县官三千三百余员,总二万四员。
”大体上,宋代官员人数在200年间翻了4倍,每四五十年间就翻一番。
①这些数据直观反映了宋代官员管理体制为后人所熟知的一点——冗官现象。
冗官现象带来了什么后果呢?其中一个直接后果就是管理难成办法,所谓“治国先治吏,治民先治官”,要想治理好国家,就得挑选出好官员,如果科举制度是选才之途径,那么铨选制度则是选出好官之途径。
而宋代统治者铨选的主要做法就是“磨勘”,北宋百余年间,“磨勘”在铨选中所起的作用有长足的发展,换句话说,“磨勘”,其实就是北宋统治者为针对庞大官员体系而实行的一种严格的铨选制度。
二、“磨勘”制度的具体内容(一)“磨勘”制度的演变“磨勘”原指以勘验历薄历文状为手段的一系列程序和做法。
把这一词用在铨选制度,初见于唐代中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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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官吏渎职论文:论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内容提要:在宋代的乡土人情社会中,宋代的官吏为官力求法律与人情的统一,他們同时利-用手中的职权尽可能多的为宗族乡党谋取私利,他們与地方豪强相互勾结,违背了其职责要求,其渎职不可避免。
宋代地方官吏的渎职犯罪表现多种多样。
为了预防官吏渎职犯罪的发生,宋代政府采取加强官吏思想道德教育、对移等措施。
关键词:宋代官吏渎职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时期。
宋代商品经济高速发展,引起了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变化,官吏渎职现象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研究宋代地方官吏渎职现象的背景、地方官吏渎职的形态及其渎职背后的原因。
一、宋代地方官吏渎职的背景1、中国古代人情社会的传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和学说被确立为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从而开始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传统。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主要是立法上的“引礼入律”和司法上的“春秋决狱”。
西汉中叶,以董仲舒“春秋决狱”为标志,“情判”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悄然兴起,并逐渐发展成为一股潮流。
“一准乎礼”的唐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宋代是中国传统“情判”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此时情理已经深入人心,并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
宋代司法官往往以“青天父母”自居,他們为民众的“父母官”,要“为民父母行政”,他們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排斥情理,他們的最终目的就是试图实现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统一,追求正义,即案件处理的合情合理性。
南宋的法官胡石壁也说“法意、人情实同一体。
循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
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
”在古代人情社会中,为了人情而有违法律也是常态,这使得官吏的渎职看起来似乎有了一种含情脉脉的面纱。
2、宋代地方官吏利用职权对乡里的扶植宋代一些地方官员在力行行政事务、关心学术发展的同时,通过其职权对自己的宗族乡里进行利益输送,这在宋代地方上被视为常态。
可从另一种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是地方官吏的渎职犯罪。
我們可以从朱熹弹劾唐仲友的诸多案件中看宋代地方官吏渎职的情况。
如唐仲友亲戚高宣教,用不正当的手段得到纳税传票,将相当市价每两100文低质规格外的棉花以高价卖出,“候亲戚曹县丞上场交秤”,这个曹县丞是台州负郭县,即临海县县丞的曹格,乃是唐仲友的长男、唐士俊妻的叔父。
在此所看到的是以血缘关系为轴心,相互扶持所进行的不正当行为。
再如地方政府官员及其亲属們贪污公使库的财产:“公库所入,旧例并支见任官员逐月供给及宴会之属。
自两年来,却以籴本库钱泼入军资库,军资库泼入公使库,以支供给。
公库之钱既富,乃巧作名色,以馈送为名,多至五百贯,少至数十贯,专委公库手分马澄支行,及书表司杨楠伪作书扎,送与官员,封角了当,却供入宅堂。
又其间婺州亲戚如妻之亲兄何知县、何教授,其子之妻父曹宣教,其表弟高宣教者甚多,止宿郡斋,争受关节,以此频作宴会,无不预坐,留连数月,临行馈送各以数百千。
”由材料中可见当时有许多的亲属拜访地方官,他們不仅接受仲友的金钱馈赠,自己也拥有“关节”,干预知州的决策。
再有“仲友因修造兵器,前后发买牛羊皮穿甲及生丝打弓弩弦”,“所买生丝,除量支作弓弩弦用外,并发归本家彩帛铺机织货卖”。
“仲友自到任以来,关集刊字工匠,在小厅侧雕小字赋集,每集二千道。
刊板既成,般运归本家书坊货卖”,“凡材料、口食、纸墨之类,并是支破官钱。
又乘势雕造花板,印染斑领之属凡数十片,发归本家彩帛铺,充染帛用”。
地方政府的官吏通过自己手中的职权对乡里、宗族进行利益输送,这种渎职的行为在宋代地方被视为常态。
3、宋代地方的“豪横”把持官府宋代地方上的“豪横”,通过家族中的一官一员,亲近地方政府,笼络地方政府官员,从而打开通往国家政权的通道。
他們不仅笼络政府官员,还“颐使”肩负实际业务的胥吏,通过暴力组织左右政府。
这些“豪横”有的甚至拥有自己的治安部队和司法机构。
如“哗徒张梦高,乃吏人金眉之子,冒姓张氏,承吏奸之故习,专以哗讦欺诈为生。
始则招诱诸县投词人户,停泊在家,撰造公事。
中则行赇公吏,请嘱官员,或打话倡楼,或过度茶肆,一罅可人,百计经营,白昼攫金,略无忌惮。
及其后也,有重财,有厚力,出人州郡,顾指胥徒,少不如意,即唆使无赖,上经台部,威成势力,莫敢谁何。
乘时邀求,吞并产业,无辜破家,不可胜数”。
再如《宋会要》上的记载:“乾道八年(1172)二月二十九日,浙东提点刑狱公事程大昌言:窃见豪民私置牢狱,前后诏旨禁缉,非不严备。
访问,近日形势之家,仍前私置手锁、枷、杖之属,残害良民,肆为不法。
”。
“嘉定十年(1217)十一月四日,臣僚言:今年强宗大姓武断乡曲尤甚。
以小利而渔夺细民,以强词而妄兴狱讼,持厚赂以变事理曲直,持越诉以格州追呼,大率把持官吏,欺压良善。
”。
由上述材料来看,地方“豪横”在宋代普遍存在,他們与宋代地方政府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勾结、相互制衡、互为利益的关系。
如果说这些材料不足以反映地方豪横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那么我們看下面二则材料:“于是州民欲献其力。
有登仕郎应世荣者。
勤恪能干,慨然先众人,身督工役,度材必良,择将必能,易敝而新,坚壮工致。
”对于此事,朱熹有如下评论:“本州贩香牙人应世荣奸猾小人,因其家资稍厚,左右引致。
以曾与仲友建立生祠,乃延为上客,与之颂赞,亲自题写。
世荣乃刻石夸张,因此妄作声势,出人宅堂。
仲友专一信委,为腹心爪牙。
”以通商致富而得官的豪横,积极的接近地方政府官僚,取得地方政府官僚的信任。
多数情况下,宋代社会地方政府官僚与地方上豪横之间的关系是极为亲近的,两者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这些为地方政府官吏的渎职都提供了一切可能的条件。
二、宋代地方官吏渎职的表现1、地方官吏苛扰百姓在地方官吏收赋税的时候,本来民户输纳二税,有规定的日期,官司禁止先期催纳,至于预借税租,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而常有属县“未及省限而预先起催者,有四年而预借五年之税,五年而预借六、七年之税者”。
预借租税已非善政,有些公吏更是“非承县引,而私往村乡乞觅”,民间不堪重负。
有些州县知、佐,常常令公吏、保司下乡买物品,致使科扰人户。
如真德秀在任的时候,“南安县丞厅出引,付保司募役人买布,因而妄行科配,致人陈诉”这些公吏下乡买物不依市价,常常“大秤抑勒牙人敷买,既买人宅,数日后又复讯打退还”,凭借职权,强买强卖,严重的扰乱的正常的市场秩序,使民户的利益的不到任何保障。
、平居无事,公吏还下乡骚扰:“方今郡县之间,为民之害者,莫大于公人无赖不逞之徒,散出乡村,乘威怙势,恐喝良善。
小邀酒食,大索货财,秋取稻禾、夏求丝麦,稍不如意,鞭絷随之,民之畏怖,甚于盗贼……又征税场务,私人狠多……大抵商贾所输,官得其十之一二,以故岁课日以不登,而有司不察,犹以为征之未尽,此皆公私之大蠹,而天下之共疾者也”。
州县长官应该以身作则,并且严禁属下下乡骚扰民户。
而实际情况是巡、尉常常因为细故便纵容随行人员下乡生事,“巡、尉下乡,一行吏卒动是三、五十人”每日食用取之于百姓,“所过之处,鸡犬皆空,无异盗贼”,“弓手、士军一到百姓之家,如虎之出林,獭之入水,决无空过之理,其为骚扰,不待根究而后知”。
地方官员有意纵容属下或者干脆亲自带领属下去掠夺地方百姓的财产,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弊端,是其严重的渎职。
2、狱官渎职宋代统治者把刑狱之事看成是“生民大命”,要求“为知县者每每必须躬亲,庶免冤滥”,而宋代“诸县闲有轻真人於囹圄,而付推鞫於吏手者,往往写成草子,令其依样供写,及勒令立批出外索钱,稍不听从,辄加捶楚,哀号惨毒,呼天莫闻”。
经常有县官不留意狱事,“以狱事为等闲,以六、七无辜之人累累然械系于吏卒之手,淹时越月,押上押下,以饱诛求,以压捶楚”。
州县属官违法用刑更被视为常态,《宋刑统》中《折杖法》有明确的规定:笞杖自有定数,笞至五十而止,实决十下,杖至一百而止,实决二十下,未尝有累及百数者。
惟军中用重典,则有法外之行,然必是其罪合减死一等,始有决小杖一百者。
而“判官厅每每违法用刑,决挞之类动以百计”,吏卒更是常常“因追证取乞不满而杀人者,有因押下争讨支俵而杀人者,有讨断杖兜驰钱而杀人者,又有因追捕妄捉平人吊打致死者”。
如北宋前期,有一寡妇与儿子到州府状告丈夫的弟弟,由于被告贿赂了狱吏,“嫂侄被笞掠,反自诬服,受杖而去”。
南宋时,信州、饶州,“居常系狱,动辄百十人,未见有狱空之时”。
因为官员不用心,“一切受成吏手,一味根连株逮”,遂至“狱户充斥”。
推司是州吏中承办狱讼的重要吏人,由于“推司枉法受财,出人生死,其为害何止如乡胥而已。
”于是,有官员称:“配两推吏,胜似斋一万僧”。
在监狱管理中,由于官吏从中受贿或者不尽其职,致使“囚粮减削,衣被单少,饥冻至于交迫。
或枷具过重,不与汤刷,颈项为之溃烂。
或屋瓦疏漏不修,有风雨之侵。
或牢床打并不时,有有虮虱之苦。
或坑厕在近,无所蔽障,有臭秽之薰。
或囚病不早医治,致有瘐死。
或以轻罪与大辟同牢。
”正如宋人华岳的《牢城言怀》诗云:“冤鬼夜随风雨泣,病囚时作犬羊呻”。
类似的渎职事件不可胜数。
宋代的狱案需要几日结案,一般规定有承办时限。
但一些官吏往往“沈滞公事,邀求于人,人皆知可恶,无术以防之”。
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战火之后,或朝廷有重大喜庆活动时,政府常颁布宽恤诏令,减免刑罚。
但是,吏人或从中作梗,使百姓得不到实惠。
真德秀奏称:“诏令之下,本为利民,而吏于其间并缘苛扰,民未拜赐,而害已随之……虽诏旨丁宁毋得抑配,而抑配自如;毋得搔动,而搔动自若;许民庶以越诉矣,所能赴诉者几人……此臣畴昔所亲见者,是以下情郁于上达,上泽壅于下流,积习相沿,非一日矣。
”所谓“宽恤之诏屡下,然而实惠未孚于民,皆繇州县不能奉行之敝”,其结果是“上虽有良法美意,下不得而知者多矣”,其原因是这些诏令“便于民而不便于吏者”。
3、监守自盗在州郡仓库管理中,规定“州郡仓库一出一纳,并须先经由太守判军押帖,次呈通判,呈佥厅签押俱毕,然后仓官凭此为照,依数支出。
若州郡无公文,而仓官自擅侵移,则是监主自盗”。
在如此严格的规定下,仍然未能阻止监守自盗情况的发生,如北宋仁宗时的张乖崖为崇阳令时,“一吏自库中出,视其鬓旁巾下有一钱,诘之,乃库中也。
乖崖命杖之,吏勃然日: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可见,管理仓库的官吏顺手牵羊的事情在当时应该被视为常态的。
在平日的官库钱物管理过程中,有些官吏设法从中捞取好处。
如南康军孔目官樊铨,“为都吏日,将本军已申朝廷桩下修城见钱三万贯,妄以赈荒为词,将钱变为会,会变为米。
既而曰米日会,皆羽化不存。
遂使前人之桩积一空,本郡之缓急无备”,而他本人“所积不义之财”遂富,然后又非法买官人仕。
此时的库务吏人,不但自己违法敛财,还往往成为不法官吏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