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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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相关知识讲座
第一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执业医师的资格考试与注册制度、医师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熟悉执业医师的考核和培训;了解违反《执业医师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教学内容和重点知识解析
【主要讲授】
(一)执业医师法概述
1. 概念
(1)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行执业医师制度有利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公众的生命和健康。
(2)医师医师(physician )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2. 《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3)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4)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5)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医师考试与注册制度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考试的方式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2)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执业医师法》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③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④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医师执业注册
(1)执业注册《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注册机构卫生部负责全国执业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不予注册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的;③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的;④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⑤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⑥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
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注销注册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 年的;⑥ 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⑦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⑧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 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重新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 年以上;法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卫生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 至6 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6)变更注册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7)个体行医注册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三)医师的执业规则
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医师在执业中享有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1)执业自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医师有权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医学诊断检查,自主地选择恰当的医疗方案、预防措施、保健方法帮助病人恢复健康;医师有权依据病情、疫情的需要进行疾病调查或流行病学调查,采取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医学处置措施;医师有权根据病情的需要和医疗结果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2)执业条件保障权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专业研习权医师有权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4)获得尊重权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5)获取报酬权医师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6)参与民主管理权医师有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责任,即在执业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