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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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部门执行责任签名生效日期第一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日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1.抽放煤层瓦斯计划。

2.所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

3.采掘工作面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4.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完成时间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

年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长负责审定,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4.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应尽可能减少。

5.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6.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7.突出煤层巷道布置的原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

第三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简称“四位一体”措施)。

第四条突出采区的技术管理1.开采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进行区域预测,把采区范围内的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2.突出采区必须具有专用回风上、下山,保证突出工作面的回风流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上、下山。

3.突出采区的机电设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4.突出采区原则上应布置为一区两面(一个生产、一个准备预抽)2---4个掘进工作面。

第五条在突出煤层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突出危险工作面1.在突出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2.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的区域。

3.采掘应力迭加的区域。

4.在工作面预测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5.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预兆。

第六条工作面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与管理程序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与管理程序

*************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与管理程序**************二○○0年0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与管理程序为了规范和强化矿井防突管理工作,杜绝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与管理程序》。

一、防突工作程序提供瓦斯地质资料→防突设计→设计审批→编制防突措施→审批措施→贯彻措施→措施实施①区域性措施实施→监督验收→回采面开工验收→组织生产②局部措施实施→监督验收→预测预报→进度审批→组织生产→进度控制→月度进尺控制。

二、防突管理程序1、提供瓦斯地质资料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石门揭煤(过断层)工程设计。

2、防突设计瓦斯治理科根据生产技术部提供的工程设计,负责编制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石门揭煤(过断层)防突设计。

3、防突设计审批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部、安监科、瓦斯治理科、通风区、施工单位、采掘副总、安全副总进行设计会审。

4、编制防突措施通风区技术员依据防突设计编制防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5、审批措施通风区、施工单位、瓦斯治理科、安监科、生产技术部、安全副总、矿总工程师进行措施审批。

6、贯彻措施通风区、施工单位、安监科技术员负责向本单位员工贯彻措施。

7、实施措施①保护层开采措施,通风区按照设计负责保护层工作面瓦斯抽放钻孔施工和回采期间瓦斯抽放钻孔各种参数测定及瓦斯管理工作;采煤区按照开采设计负责开采野青保护层工作面回采工作。

②局部防突措施,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每天早班负责施工瓦斯释放钻孔,通风区负责局部地区高位瓦斯抽放钻孔、本煤层瓦斯抽放钻孔的施工、各种参数测定、工作面预抽瓦斯和生产期间瓦斯管理工作。

③石门揭煤(过断层)措施,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规定进行施工,通风区依据瓦斯治理科制定的石门揭煤设计施工揭煤钻孔和预测预报工作,生产技术部负责收集、整理、分析钻孔资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防突细则)
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技术措施体系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三)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突出矿井区域防突工作必须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尽保、应抽尽抽、抽采平衡。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树立“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的理念。
突出危险区域煤层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区域未消除突出危险性的煤层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当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还应当实施工作面局部突出危险性预测,无突出危险性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否则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危险性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该矿井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煤层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具体的防突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十六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鉴定依据下列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进行:
(一)煤层赋存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及煤的坚固性系数;
(五)煤层瓦斯地质图;
(六)水文地质情况、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第二十一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01-2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灾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

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灾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丰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防突细则解读

防突细则解读
3)按突出强度分类
序号
名 称
抛出煤量
预抽防突措施
1
小型突出
<100t
2
中型突出
100t~500t (含100t)
3
大型突出
500t~1000t (含500t)
不准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4
特大突出
1000t及以上
二、煤层瓦斯赋存 1、瓦斯大量排放 成煤形成的瓦斯通过各种通道向大气排放 通道(面源释放和集中点源释放): 煤体中的间隙渗透;地壳运动或高压地应 力形成的破碎带、开放性断层,水体浸蚀 等带出。 2、瓦斯赋存状态( 两类三种状态) 煤是孔隙直径0.5nm至数百微米的多微孔性 固体(微孔表面积占97%以上)。 内表面积可高达200 m2/g 微孔容积、内表面积随煤的变质程度 (褐煤→无烟煤)而增大。
朗缪尔方程式 a—吨煤极限吸附瓦斯量 (一般为13 ~ 60 m3/t ) b—吸附敏感梯度 (当煤含50%的 a时,瓦斯压力的倒数,0.5 ~ 5.0 Mpa-1 ) p—吸附平衡时的瓦斯压力, Mpa
煤层含可燃基的比例 Ad——煤的灰分(%) Mad——煤的水分(%)
四、煤层突出的影响因素及临界指标 1、煤层瓦斯压力(P) ——封闭环境下受地应力的影响较大,主要做煤层 、区域的突出参数指标。 煤层瓦斯压力临界值——统计方法确定(0.7~1.0Mpa,普遍认同0.75Mpa ) △最先:煤层瓦斯绝对压力0.74Mpa——P →放宽:煤层瓦斯相对压力0.74Mpa ——PCY →随煤硬度再次放宽:煤层瓦斯相对压力0.74Mpa +↗ 突出预测:低变质、低孔隙率的(肥、焦)煤层效果较好
真空泵
阀门
阀门
三通阀

防突基本流程图

防突基本流程图

突 出 矿 井
前区域 预测:
用于指导 新水平、 新采区设 计及开拓 工程揭煤
开 拓 后 区 域 预 测
危 险 区
有 突 出 煤 层
非 突 出 矿 井
生产矿 井突出
无 危 险 区
煤层、
突出矿 井鉴定 无突出煤 层:按非 突出矿井 管理
每 采 掘 十 至 五 十 米 进 行 区 域 验 证
有 危 险
工 作 面 预 测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工 作 面 防 突 措 施
工作 面措 施效 果检 验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无 危 险
执行 安全 防护 措施 后采 掘作 业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无 突 出 危 险 工 作 面
执 行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后 采 掘 作 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基本流程 参考示意图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新 建 矿 井 突 出 危 险 性 评 估
有 突 出 危 险 : 按 突 出 矿 井 设 计
无 突 出 危 险 : 按 非 突 出 矿 井 设 计
建 井 期 间 进 行 突 出 煤 层 、 突 出 矿 井 鉴 定
突出煤
层开拓 区 域 防 突 措 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六十三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 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 法向距离)前进行。 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 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 作面位臵,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 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 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 层;否则,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 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 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七十一条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 当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 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按照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各项要求和方法执行。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七十二条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 突出危险性时,应当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臵 至少打3个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近距离煤层 群的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当测定 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测压钻孔在每米煤孔采一个煤样测定煤的坚固 性系数f,把每个钻孔中坚固性系数最小的煤样混 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则此值及所有 钻孔中测定的最小坚固性系数f值作为软分层煤的 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参数值。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表4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
煤样 Δh2指标临界值(Pa) K1指标临界值mL/g•min 1/2 0.5 0.4
干煤样 200 湿煤样 160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2009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或者经鉴定的煤层。

突出的煤层, 有突出危险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开拓、生产范围内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建立健全和。

防突机构,防突管理制度,各级岗位责任制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一)202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一)202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一)引言概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制定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本文就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煤层及瓦斯分析1. 对煤层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探和分析,了解煤层的结构、厚度、含瓦斯量等信息。

2. 使用合适的方法测定煤层中瓦斯体的含量和组成,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提供准确的数据。

二、瓦斯抽放管理1. 根据瓦斯的产生规律和矿井的情况,制定瓦斯抽放方案,确保瓦斯能够及时、有效地抽放出矿井。

2. 安装合适的瓦斯抽放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的运行状态。

3. 建立完善的瓦斯抽放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瓦斯抽放的监测和事故处理。

三、通风管理1. 建设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通和新风的供应。

2. 根据矿井的情况,确定合适的通风模式和通风参数,确保矿井内的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 设置风流观测点,定期检测矿井通风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通风异常问题。

四、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预警1. 根据煤层、矿井的情况,制定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预警方案,明确预警指标和预警措施。

2. 使用合适的方法和仪器对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进行监测和预测,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采取措施保障生产安全。

五、煤与瓦斯突出应急管理1. 制定煤与瓦斯突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和处置措施。

2. 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能力。

3. 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应对。

总结: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任务,通过煤层及瓦斯分析、瓦斯抽放管理、通风管理、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预警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细则制定与实施,能有效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14第十四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程序

14第十四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程序

二、一般性工作程序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②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③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④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⑤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⑥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 地质情况; ⑦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⑧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9、经验显示,市场自己会说话,市场永远是对的,凡是轻视市场能力的人,终究会吃亏的!21.9.1321.9.13Monday, September 13, 2021

10、判断对错并不重要,重要的在于正确时获取了多大利润,错误时亏损了多少。16:35:3516:35:3516:359/13/2021 4:35:35 PM
三、区域综合防突工作程序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及验证的基本程序
三、区域综合防突工作程序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工作程序执行说明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
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 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 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
①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 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 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 措施。
③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 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一般性工作程序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16、我总是站在顾客的角度看待即将推出的产品或服务,因为我就是顾客。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4时35分35秒16:35:3513 September 202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瓦斯突出是一种矿井安全恶化的重要表现,对矿区安全产生严重威胁。

为了防止和控制煤矿瓦斯突出,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采矿企业、检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防治目标
确保煤矿瓦斯突出不发生危及矿井安全的状况,保证矿井正常工作。

三、监测预警
采矿企业应建立瓦斯突出预警监测制度,设置瓦斯突出警戒线、警报线及突出点,在警报线外定期进行监测,确认瓦斯突出监测数据;瓦斯突出发生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四、防治措施
(一)对发生瓦斯突出的地点实施围堰围岩工程,有效封住瓦斯突出口,阻断排放通道;
(二)增设除瓦斯系统,采取综合除瓦斯措施,及时有效地将煤矿瓦斯排放出矿;
(三)熄灭发生瓦斯突出的瓦斯点;
(四)使用瓦斯消耗技术灭火,减少瓦斯突出量;
(五)建立煤矿可燃气检测系统,坚持瓦斯检验检矿,及时发现煤层瓦斯异常排放。

五、安全预防
(一)严格控制矿井粉尘、煤尘、碳酸钙等不能让煤与瓦斯突出的质量;
(二)严格规范放炮作业,尤其是受限的薄煤层、超前开采及临边工作面等煤柱生长支护灭火作业;
(三)严格实施矿界绿化,不允许新建和扩大采掘孔洞;
(四)矿区瓦斯突出危险点检查,进行安全防范和抉择;
(五)必须遵守安全规程要求,不准有任何违章行为;
(六)加大对矿井安全的检查频次,及早发现、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六、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违反安全规定、违规行为造成的煤矿瓦斯突出事故,将依法严肃处理,当事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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