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应急管理局2024
年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天津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普法
责任清单》的通知
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市普法办关于建立本单位年度普法责任清单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普法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4年4月25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普法责任清单。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通知各街局公司、区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区直机关各部委办:《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1月5日经我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变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必将对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实现红桥又好又快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为扩大《条例》的影响,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市委宣传部、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的要求,区委宣传部、依法治区办公室、区司法局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区集中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区进程的基础性工程。
《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进一步增强普法效力,推进普法工作长期、持久、广泛开展下去,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对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各项事业全面进步,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
我们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实现红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促进和谐红桥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确保《条例》在我区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是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的宣传、普治机构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放在突出位置,做好各项工作。
(一)精心组织学习。
《条例》就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定义、原则、任务、对象等作了概括阐述,对法制宣传的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和社会各层面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途径以及措施制度等进行了严格规定。
天津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天津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天津市的领导干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加强法制思维和法律意识,
注重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领导的本领。
具体来说,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学习法律法规和条例。
领导干部应当深入学习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行业领域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2. 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
领导干部应当从自己做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
组织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 推广法制思维和法律意识。
领导干部应当在工作中树立法制意识,注重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引导和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遵纪守法、守望相助。
4. 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领导的本领。
领导干部应当积极推动依法行政,贯彻依
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原则,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总之,领导干部应当成为法治宣传的主力军、法治道德建设的表率、法治领域
的标杆。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津安监管法〔2016〕6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各区安全监管局:《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8日修订,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广泛深入开展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体内容(一)宣传教育1.宣传内容结合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广泛宣传新《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防范知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制氛围。
2.主要活动(1)媒体集中报道。
利用天津电视台、天津电台、天津政务网、《天津日报》、《今晚报》等本市主流媒体,采用访谈专栏等形式宣传新《条例》,报道各单位宣传贯彻的活动动态。
各区安全监管局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的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报道新《条例》,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2)开展“六进”活动。
全市上下广泛开展新《条例》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六进”活动。
要将新《条例》宣传纳入“七五”普法活动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召开贯彻会、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画和宣传横幅等形式,在本地区进行广泛宣传,让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知晓。
(3)发放新《条例》宣传资料。
印制发放新《条例》单行本、宣传画等宣传资料,向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农村广泛发放。
(二)学习培训1.培训内容紧紧围绕新《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法规释义和贯彻落实的要求,积极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安全机构负责人、全市安监干部、基层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医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体北医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市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走上了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推进我院法治化进程,使全院职工充分认识、全面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精神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促进和谐天津、和谐河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好,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位。
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医疗卫生工作重点,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推进依法治院工作,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使医院各项事业的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为医院持续和谐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进一步增强全院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医观念,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行医的水平和能力;提高广大职工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努力实现由提高全院职工法律意识向提高全院职工的法律素质转变;努力实现医院各项事业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方位推进依法治院的进程。
工作原则:㈠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我院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于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贯彻落实,服务于社会和谐进步和医院健康发展,服务于维护社会和医院稳定的各项工作。
㈡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积极构建普法工作 全力打造和谐社会——记荣获天津市2006-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的天津市滨海
益 无 小 事 的 思 想 观 念 . 积 极 探 索 建 立
位 、2 1 天 津 市 “ 一 劳 动 奖 章 、 0 0年 五
窗 口建 设 先 进单 位 ”等 荣 誉称 号
以科 学发 展 观 为指 导 ,以 国家 《 访 信
条 例 》 《 津 市 国土 资源 和 房 屋 管 、 天 理局 信 访 工作 管 理规 定 》 为 依据 .在 依法 做 好 行政 管 理 工作 的 同时 .努 力 化解 因土 地而 引 发 的各 类 矛 盾 分 局
积 极 构 建 三 位 一 体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网
络。
三 是 深 化 村 ( ) 民 法 制 宣 传 教 居
育 。探 索普 治 工 作 新 途 径 。加 强 村
( 区 ) 普 法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深 化 社 “ 民主 法 治村 ( 区 ) 社 ”创 建 。开 辟 并 全 面 推 行 律 师 兼 职 村 法 制 副 主 任 工
港 司法 局 在 区委 区政 府 、工 委 管 委会 的领 导下 .深 入 开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普 法 经费 累 计 投入 百 万 余 元 ,组 织法 制宣传 活动近 3 干次 .4 多万 人接 O
受了 不 同程 度 的 法律 宣 传 教 育 .为 区 域经 济社 会 发 展 创造 了 良好 的法 治 环
境
提 高依 法行 政 水 平 。健 全 完 善 局 、处
中心 组学 法等 多项 制度 .5 举办 处级 年
以 上领 导 干 部 学法 活 动 3 多场 次 .宣 0 讲法 律 法 规4 余 部 。通 过 党 校 组 织 各 O 类法 制 培 训3 多 场 次 .组 织 公 务 员 大 0 型法律 培训 考核 5 。各级领 导干 部依 次 法行政 能 力明显 增强 。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法治天津建设”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法治天津建设”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法治天津建设”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各区县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委办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市“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实施,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依法治国”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的通知》精神,2013年,在全市组织开展“深化‘法律六进’,推进法治天津建设”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法治天津建设实施纲要》、“六五”普法规划、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和《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深化‘法律六进’,推进法治天津建设”为主题,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地宣传宪法,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实施,为推动天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取得新进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津司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已经2022年6月2日第29次党委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天津市司法局2022年6月7日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根据司法部《“十四五”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中共天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津法发〔2020〕1号),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司法行政工作“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十三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取得新成效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司法部和市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天津市司法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制定我市实施方案,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律师队伍规模不断壮大,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公证体制机制持续优化,仲裁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逐步覆盖至低收入群体,颁布《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实施市和区两级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取得新突破,司法所基层基础建设持续加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推动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统筹推进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七五”普法规划圆满完成,网上学法用法考试已成为全国知名普法品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现平稳、安全、顺利、有效的工作目标。
关于《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8年11月5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宁殿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1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08年9月17日至10月7日,法工委就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参事室、和平区政府等二十一个单位的意见。
各部门对草案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工委会同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了其中的大部分意见,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08年10月15日,法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内务司法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二次审议稿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一、关于法制宣传的重点对象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1986年到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五个”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其中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都是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津城管法〔2020〕9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法〔2020〕95号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扎实做好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现将《市城市管理委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单位及时将学习宣传民法典落实情况报市城市管理委政策法规处,8月底前上报阶段性完成情况,12月底前完成规定的学习宣传任务,并持续抓好落实。
2020年6月10日市城市管理委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方案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城市管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法治化水平,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现就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如下工作安排: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动适应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要求,加大城市管理领域民法典学习宣传力度,着力落实普法责任制,着力提高依法履职、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着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在城市管理领域依法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4•【字号】津政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市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要在市委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紧紧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保善治、促发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政府立法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天津高质量发展,为“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武装头脑、指导立法实践、推动立法工作,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市委审定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经市委同意后履行相关立法程序,确保政府立法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心得体会《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是我国法律法规中的一项重要文件,旨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全社会加强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
我在阅读并学习这项条例的过程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具体如下:首先,法制宣传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制建设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方面。
而法律的知识和法治的理念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就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遵守法律,以及法律对他们的意义和作用。
只有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可以让每个人都形成守法的意识,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法制宣传教育要全面覆盖。
法制宣传教育不是局限于特定的领域或群体,而是要全面地覆盖到每个人的生活中。
无论是大人、小孩,还是学生、农民工、企业家等不同身份的人群,都应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了解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影响。
因此,法制宣传教育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如宣传广告、课堂教育、法制讲座等,将法律知识传递给每一个人。
再次,法制宣传教育要注重实效。
法律知识的宣传并不只是简单地告诉大家一些条文和规定,更重要的是落实到实际生活中去。
法制宣传教育要让人们理解法律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须要遵守和坚守的。
要通过实际案例的讲解和解析,让公众了解到不遵守法律的后果和风险。
同时,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内化,在日常行为中自觉地遵守法律的规定。
最后,法制宣传教育要与时俱进。
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体系,对于宣传教育也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调整内容。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问题的出现,法制宣传教育要及时反应,并针对性地加强相关内容的宣传。
同时,要结合新的媒体技术和途径,运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新媒体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范围和效果。
总之,《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指导和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这项条例,我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让每一个人都形成守法的意识和习惯,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及《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及《天津市卫生行业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卫政[2012]8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2.20
【实施日期】2012.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及《天津市卫生行业法
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制度》的通知
(津卫政〔2012〕87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落实《天津市卫生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做好“六五”普法工作,进一步壮大法制宣传队伍,推进卫生行业普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及《天津市卫生行业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
2.天津市卫生行业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卫生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壮大卫生法制宣传队伍,进一步发挥好卫生法制宣传工作者作用,规范卫生普法讲师团工作,根据《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和《天津市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普法讲师团在天津市卫生行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依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第三条卫生普法讲师团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
《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解读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 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 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 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 等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组 织对其成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 动。
针对不同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第16-21条)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法制 度 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 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重大决策 前学法等制度 法治培训、组织年度考法、旁 听案件庭审等方式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 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 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 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 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 等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组 织对其成员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 动。
针对不同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第16-21条)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法制 度 健全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学法、 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重大决策 前学法等制度 法治培训、组织年度考法、旁 听案件庭审等方式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 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任务
立法目的
属地管辖
基本原则
主要任务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普及宪 法以及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三)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 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弘 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五)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及其成果,推进 法治宣传教育与依法治理相融合,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2023年天津市学法用法
2023年天津市学法用法在新的年份里,我们再次呼吁每一位市民,无论您是天津市的居民,还是偶尔来访的旅客,都应该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
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这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践行的行为准则。
**一、学法**首先,我们应当学习并理解法律。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是我们行为的准则。
无论是民事法、刑事法还是其他各类法,我们都应有所了解。
我们可以通过阅读法律书籍、观看法律节目、参加法律讲座等方式来提升我们的法律素养。
记住,法律不仅仅是法律工作者的专业,它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掌握的常识。
**二、用法**其次,我们应当知道如何使用法律。
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利受到保护,也有义务去履行义务。
当我们遇到问题时,我们应该了解如何寻求法律援助,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提升法治意识**再次,我们要不断提升法治意识。
法治社会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参与和努力,只有我们都遵守法律,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各类法治宣传活动,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将法治精神内化为自己的行为习惯。
总的来说,学法用法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利也应当去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目标。
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和谐的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外,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学法用法并不仅仅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日期或特定场合进行的活动,它应该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
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将法律视为我们生活的指引,以此来提升我们的法治意识。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法律的执行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参与和配合。
无论是执法部门还是普通公民,我们都应该积极参与到法律的执行中来,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总的来说,2023年的学法用法活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参与和努力。
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法治社会。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2014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预防第三章学校预防第四章社会预防第五章重点预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一般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道德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犯罪预防、行为矫治等工作。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体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共青团组织等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划;(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四)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五)组织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和养成良好道德品行的教育、培训等活动;(六)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系统,收集、汇总、分析相关信息;- 2 -(七)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调查研究。
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办事机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积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增强辨别是非和对违法犯罪自我预防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侵害。
天津学法用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5.19
【实施日期】2011.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建设“法治天津”的决议(2011年5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已顺利实施和完成,实现了确定的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尤为突出、更加紧迫,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我市“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天津经济和社会发展再上新水平,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建设“法治天津”,有必要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市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使全体公民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养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8.11.05【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8年11月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第五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辑本段]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施行时间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第五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
(六)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法制宣传教育统一教材,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写。
第八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
和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及其重点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其工作人员每年通过各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
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应达到本单位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应达到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各单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合格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十一条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方可任命。
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纳入考察内容。
第十二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
公务员培训计划,每年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并将学习培训情况列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
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
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各类学校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落实,组织青少年参加社会法治实践活动,提高其法律素质。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
第十五条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对其管理或者联系的各类经济主体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其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建立法治网站,定期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搞好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职业者以及法学院校的教师、学生等,以多种方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
评估考核结果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依法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