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重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03
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 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 责任等。
事故调查的程序
包括成立调查组、开展现场勘察、收集证据资料、分析原因等。
事故处理的程序
包括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等。
法律责任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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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概述
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企业或个人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种类
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和刑事责任等。
法律责任的追究
由相应的行政机关或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 律责任。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 速度和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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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安全生产案例分析
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事故概述
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 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 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原因
调查发现,事故是由于 设备故障和操作失误导
致的。
法律责任
该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 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企业也被处以高额
罚款。
案例启示
企业应加强设备维护和 员工培训,确保安全生
某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事故概述
某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 瓦斯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和财产损失。
事故原因
调查发现,事故是由于瓦斯浓 度超标和通风不畅导致的。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笔记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笔记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二)法律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一种;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三)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体现在内容的一般性(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客观性(经济基础决定)、统一性(考虑其他社会集团利益)。
(四)法的效力1、人的效力:我国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相结合。
2、地域效力:全国范围有效、局部地区有效、特殊超出国境。
3、时间效力:公布之日、另行规定时间、到达一定期限生效。
法不溯及既往,但不绝对,有特别规定。
(五)法的特征1、特定国家机关制定;2、依照特别程序制定;3、具有国家强制性;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六)法的分类1、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3、法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基本法律和以外的法律);4、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二)社会主义法治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有3层含义:(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2)专指社会主义法律制度;(3)特指守法是民主的保障,实现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核心是依法办事。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切实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子体系(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两层含义:一是实现法律的活动;二是将法律应用的活动。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2、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地方政府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1、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备案,为安全生产监管提供依据。
三、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的管理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安全可靠。
2、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事故隐患排查与处理1、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对于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重大危险源及其环境应急管理1、对于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人员,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对于安全生产事故中存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七、行政处罚与法律诉讼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
2、对于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重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重点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堆积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3、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4、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志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8、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9、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1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责任不超过10%。
17、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8、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1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难点重点复习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难点重点复习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础知识一、基本要求检验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及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考试内容提要第一节安全生产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一)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1.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2.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3.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5.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二)了解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联合执法的原则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一)了解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宪法。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2.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基础法律。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安全生产专门法律。
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通路交通安全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包括其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建筑法、煤炭法、工会法等;还有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行政处罚法、标准化法等;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如《安徽省劳动保护条例》;5.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6.标准。
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7.国际公约。
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说明1.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3.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4.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制定、颁布;5.地方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6.国家标准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7.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
(二)了解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包括8个类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律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4.建筑类安全法律法规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第二章安全生产法一、基本要求检验应考人员对制定安全生产法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安全生产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负的责任;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等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中介组织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责任等内容的掌握程度。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知识要点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知识要点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大纲要求: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判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地位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调节人及人之间的行为关系,通过人的行为来调节人及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即人对人)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指向标的物。
(即人对物)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体现在三个方面: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对象效力)。
立法原则有三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三是属人原则及属地原则相结合。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及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效力。
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
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三是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
3、关于时间效力。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一、安全生产法的概述安全生产法是指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矿山等领域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法律制度。
它的实施旨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设施与环境、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等。
通过规范相关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为保障人们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预防事故发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
预防为主原则要求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中,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提前预测、预防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2. 法定职责原则《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法定职责。
例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此原则要求各方在安全生产中要明确职责,形成合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3. 综合治理原则综合治理原则要求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制定和实施综合治理方案,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该原则强调通过整合各方资源,推动安全生产问题的解决和管理的协调性。
4. 全员参与原则全员参与原则强调全体人员属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主体,要求各级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
只有全员共同努力,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的效果。
三、《安全生产法》中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和金额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决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知识除了《安全生产法》,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件对安全生产进行了规定和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知识点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并颁布了这部法律。
该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历经2014年、2018年两次修正。
二、主要内容(一)总则1.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履行相关职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安全生产的经费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 危险源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并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6.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 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 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知识)
目录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2)二、安全生产法 (5)第三章单行法律 (11)一、矿山安全法 (1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3)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4)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6)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8)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9)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1)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21)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1)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2)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3)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4)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6)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7)七、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9)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1)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34)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5)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6)十二、工伤保险条例 (39)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4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4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4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46)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4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办法 (48)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49)十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9)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50)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1、法的概念: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法律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与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一种。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3个要素组成。
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是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主要内容;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1.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
此外,该法还规定企业必须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等。
2.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安
全生产条件和保护措施,拒绝执行违章指挥,拒绝从事危及自身安全的工作等。
同时,劳
动者也有义务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安全生产。
3.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和隐患,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国家还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
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等手段,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
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希望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能够
提高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很抱歉,
我无法完成您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1)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扩展资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杨占科做客人民网就《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与网友在线交流。
谈到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的目的时,杨占科说,法治的过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建设依法636f70797a6431333431343062治安,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始终坚持下去。
杨占科说,这次我们组织《安全生产法》宣传周,主要是为了提升四个观念:1、安全的法治观念。
安全生产需要依法治理,只有通过依法治理,才能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保障措施。
2、政府的执法观念。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特别是安监部门被纳入政府执法序列,赋予执法职能。
3、提升企业的守法意识。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提升职工的法权意识。
职工的权利是《安全生产法》授予的。
《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赋予职工一些权利,比方拒绝违章作业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的权利,检举的权利,还有依法得到补偿的权利。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要点笔记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二)法律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一种;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三)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体现在内容的一般性(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客观性(经济基础决定)、统一性(考虑其他社会集团利益)。
(四)法的效力1、人的效力:我国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相结合。
2、地域效力:全国范围有效、局部地区有效、特殊超出国境。
3、时间效力:公布之日、另行规定时间、到达一定期限生效。
法不溯及既往,但不绝对,有特别规定。
(五)法的特征1、特定国家机关制定;2、依照特别程序制定;3、具有国家强制性;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六)法的分类1、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3、法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基本法律和以外的法律);4、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1 / 54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二)社会主义法治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有3层含义:(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2)专指社会主义法律制度;(3)特指守法是民主的保障,实现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核心是依法办事。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切实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子体系(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两层含义:一是实现法律的活动;二是将法律应用的活动。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知识要点
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知识要点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大纲要求: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判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地位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调节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通过人的行为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即人对人)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指向标的物。
(即人对物)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
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体现在三个方面: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
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对象效力)。
立法原则有三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效力。
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
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三是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
3、关于时间效力。
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义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讲义一、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把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
2. 预防为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技术、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全员参与。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责任意识。
二、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2.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三、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1.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和投诉,促使生产经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内容是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点,希望大家都能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是一个事关国家、企业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
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十分完善。
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了解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该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措施等都有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进一步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事故隐患排查等内容的规定,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操作指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劳动合同法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包括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等内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大纲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复习大纲一、前言安全生产是企业最基本的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
为了保障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对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梳理和复习,以增强大家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相关法律法规介绍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2002年12月1日实施。
该法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遇到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内容,并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罚款、处罚等处罚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对矿山安全生产所制定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主要对矿山的生产安全、管理组织、安全责任、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检查等进行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规定了防火安全的组织、防火管理、火灾的预防和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在生产经营场所配置消防器材和进行防火措施,并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防火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人权而设立的。
该法主要规定了工业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场所环境控制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措施,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和个体防护,对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给予必要的救济和抚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主要规定了企业在遇到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采取的快速应急措施、责任的划分、应急预案的编制等内容,旨在最大程度降低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2.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职责。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2) 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3)受理申请及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4)决定(5)期限与延期(6)补办与变更(7)档案管理与公告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定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4、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依次为的劳动保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暂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6、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
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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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重点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1、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4、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5、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
6、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内容的精辟概括,其核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
8、安全生产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9、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法律、法规、规章、法定的安全生产标准。
10、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
1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2、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13、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型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央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2、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人员资格的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8、从业人员的权利:一是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二是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三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四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五是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一是遵章守规、服务管理的义务;二是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三是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是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10、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理权(对一般违法行为)、紧急处置权(重大隐患)、查封扣押权(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1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经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小加油站、化工用品零售商店等也必须由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1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1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性: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15、生产经营单位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1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8、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1、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堆积和行业技术规范。
2、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3、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4、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志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5、《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要求,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
8、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9、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0、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1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举办大型群众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12、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责任不超过10%。
15、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6、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7、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8、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19、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
20、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也要制定应急预案。
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
2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23、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故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4、适当了解三、四级警报后的措施和一级、二级警报后的措施(课本91页)25、了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课本91页)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是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为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