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释义
劳动合同法释义(共14篇)
劳动合同法释义(共14篇)篇1:劳动合同法释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篇2:劳动合同法释义《劳动法》第19、23条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如何适用劳动标准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注册地以外的地方开展业务,派出所需要的劳动者在该地工作或者直接在当地招用劳动者,这样就会出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适用的劳动标准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还是以用人单位注册地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鉴于劳动者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供劳动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自然条件、工作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息息相关;另外,应当适用公平的原则,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适当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
因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实施条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篇3:劳动合同法释义《劳动法》第18条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劳动合同法3篇
解读劳动合同法3篇篇1甲方(法律顾问):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个人):__________________一、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为了保障员工权益和公司的合法利益,特签订本协议,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解读与落实。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原则1. 遵循平等原则: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平等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 自愿原则: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自愿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致意见。
3. 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 合同期限: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任务及工作地点。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5. 劳动报酬: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
6. 社会保险和福利:明确双方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及福利待遇。
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8. 违约责任: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及处理方式。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 签订程序: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履行义务:双方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变更与解除:劳动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双方协商一致,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劳动者的权益保护1. 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2. 禁止歧视: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劳动者进行歧视,包括但不限于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
3. 劳动纠纷处理: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双方应依法依规处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合同法释义
劳动合同法释义《劳动合同法》释义与解读总则一、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体现一部法律制定的作用和所要达到的目的。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注: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依法成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
注:社会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成,并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包括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文艺体育团体(如:足协、文联等)、宗教团体等等。
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在《劳动法》实施后出现的一种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国务院第251号令)。
如:民办的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研院所、体育场馆、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婚姻介绍所、社区服务中心等。
参考对比:与《劳动法》相比较,《劳动合同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适用范围的规定,明确了适用于“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修改了《劳动法》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表述。
其中对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已经与职工建立了聘用关系,《劳动合同法》在附则中专门作出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解释一
劳动合同法解释一第一条劳动合同的定义与类型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 劳动报酬;6. 社会保险;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8. 劳动合同期限;9.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起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包括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解散或者破产终止等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该劳动合同无效。
第十条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解释的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事项。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
2.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4. 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违约责任等。
6. 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7. 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9.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11.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12.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六章监督检查13. 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14. 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15. 实施日期: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保险福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颁布时间与实施时间(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23年修正)【所属层级类别】全国人大法律库【所属类别】劳动【所属地区】【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3-12-29【生效日期】2023-12-29【失效日期】【效力状况】有效本法变迁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23年8月27日发布、2023年8月27日实施)修改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23年12月29日发布、2023年12月29日实施)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9)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34)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5)第五章特别规定 (67)第一节集体合同 (67)第二节劳务派遣 (73)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80)第六章监督检查 (84)第七章法律责任 (91)第八章附则 (1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释义全文
劳动法释义:关于劳动法的解释和说明一、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基本原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取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平等就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休息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其他权利。
劳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规章制度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三、促进就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职业中介、就业训练、再就业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等机构,根据规定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促进就业服务。
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中小企业、社会组织和劳动者开展自主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者再就业的指导,提高其再就业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和其他限制条件排斥劳动者就业。
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以少数民族劳动者为重点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释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释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义务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反映,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的用人单位刁难劳动者,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等。
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有的则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有关工作陷人混乱,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
有的意见认为,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的缺失,导致了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很难证明,案件难以处理,建议做出相应规定。
本条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劳动合同法释义
劳动合同法释义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项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释义是对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和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法律。
劳动合同法释义包括对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的解释,如劳动合同的建立、变更和终止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和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等。
劳动合同法释义还包括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如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安全保护和教育培训的义务等。
劳动合同法释义还可以对特定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进行解释,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解除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劳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程序,以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派遣、临时工等特殊劳动关系的规定等。
总之,劳动合同法释义对于正确理解和执行劳动合同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合同法85条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85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1.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2日支付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一约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则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另外,对于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超过十五日给劳动者结算工资报酬,则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2.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但用人单位却只支付给劳动者950元,则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是违法的.3.用人单位支付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支付工资的,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4.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释义
劳动合同法释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一:用人单位从什么时间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自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2: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报酬计算方式、工资支付日等3:企业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5: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完成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注: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依照本法第39条和41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地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酎; 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四;试用期的约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起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20条明确对此作出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的工资标准 3)试用期期满之后不可以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1;〈〈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函〉〉复函中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五;培训费的约定;1)《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为约金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37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签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如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限,实际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用人单位就不能根据《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没有作出描述;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故用人单位对每一名劳动者进入单位后对其工作能力,接受都要有专用记录,培训要有记录,考核必须备案并由当事人签名粗存档七;就餐时间到底算不算是工作时间;目前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前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接时间,工间休息时间,就餐时间等到底该不该算在工作时间内?没有统一的话说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每日工作的起止时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发生争议时按照有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规定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该用餐时间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并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注意!!!!!!!!!八;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有哪些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额外工作以及超过正当工作日进行工作、《劳动法》第41条,第43条,第44条对延长工作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1;协商延长;〈〈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九:用人单位于加班人员必须有备案制度1)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劳动者加班必须有书面形式征得劳动协商、备案 2)没有要求加班的员工不在加班之列十:法律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白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白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白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所调“工资”对于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而言,指的是单位规定的基本人的基本工资:具体而言节日加班工资等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数除以2092ⅹ%休息日加班等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2092ⅹ%十一: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不用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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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释义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XX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9)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34)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5)第五章特别规定.................................................................................................................. . (67)第一节集体合同.................................................................................................................. . (67)第二节劳务派遣.................................................................................................................. . (73)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80第六章监督检查.................................................................................................................. . (84)第七章法律责任.................................................................................................................. . (91)第八章附则.................................................................................................................. .. (1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
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
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体现“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认为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这样会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
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
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
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应当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
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
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
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是工人,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应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
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
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做了专门规定。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
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