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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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 组成;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指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 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 60 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 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 (二)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 45 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 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45 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和事故发生经过;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的影响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 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同意,事故调查工作 即告结束;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 地电力监管机构同意。 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 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

发电厂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发电厂事故报告制度范本

发电厂事故报告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发电厂安全生产,及时、准确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报告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报告工作。

三、事故报告责任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

2. 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

3.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事故报告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报告单位。

五、事故调查与处理1.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

2. 事故调查组应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3. 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4.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事故汇报与上报1.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 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电厂应积极配合。

七、事故统计与分析1. 发电厂应建立健全事故统计制度,如实记录事故情况。

2. 发电厂应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措施。

八、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未及时、准确报告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2. 违反本制度,迟报、谎报、漏报、瞒报事故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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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 •5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部分 《条例》制定背景
• 因此,电力安全事故难以完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对电力安全事 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 2007年,电监会正式启动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 处理条例 》制定工作,2008年1月形成送审稿,2011年6月15日在 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并于2011年7月7日正 式颁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部分 《条例》制定背景 •第二部分 《条例》内容说明 •第三部分 《条例》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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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 •3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部分 《条例》制定背景
• 2005年电监会发布《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 号令)及有关配套规章,对规范事故调查工作,保证电力安全生产 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 2007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493号令),这个条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 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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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9
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目录
•第一部分 《条例》制定背景 •第二部分 《条例》内容说明 •第三部分 《条例》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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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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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部分 《条例》内容说明
•二、《条例》的适用范围
• 《条例》适用于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 对于既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电力正常供应,同时 又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但人员伤亡 数量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条例》规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 的,则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 • 因发电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条例》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二〇一一年八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总则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电厂事故件管理制度

电厂事故件管理制度

电厂事故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厂事故件管理工作,提高电厂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电厂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核电站等各类电厂。

第三条电厂事故件管理是指对电厂发生的事故件进行规范的管理和处理工作,包括事故件的报告、调查、整改、总结和归档等环节。

第四条电厂事故件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及时、公正的原则,确保事故件的彻底处理和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条电厂事故件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事故件管理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事故件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件的分类和报告第六条电厂事故件按照事故等级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件、重大事故件和特大事故件三类。

第七条电厂发生一般事故件,应在24小时内进行报告,由事故件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处理。

第八条电厂发生重大事故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九条电厂发生特大事故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全力进行处置和善后工作。

第十条事故件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损失情况、处理情况等内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章事故件的调查和整改第十一条电厂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件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小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经验,调查报告应真实客观,合理完整。

第十三条事故整改措施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执行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电厂应建立事故件的追踪机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事故件的总结和归档第十五条电厂每年应对本年度发生的事故件进行总结,提出未来改进方向和措施,制定下一年度的事故件管理计划。

第十六条电厂事故件的归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事故件的材料齐全、清晰可查。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1.总则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一般遵循以下规定:
1.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电厂事故应当进行调查。

例如,中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

2.责任主体:明确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通常包括企业、政府监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机构。

3.调查组织:成立专门的调查组织,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调查组织应该具备专业的技术力量和经验,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4.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收集事实资料、现场勘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分析原因等环节。

调查程序应当严格遵循相关的调查规程和标准。

5.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及时编制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的背景、事故发生的原因、涉及的责任方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等内容。

调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对事故原因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价。

6.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推动事故的善后工作,例如受害者的赔偿、责任人的处罚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事故调查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规定。

具体的调查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 总则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 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 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一、总则为了规范电力生产单位对事故的调查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力生产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电力生产单位,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等。

三、调查组成员1.调查组由主调查员、副主调查员和成员组成,成员人数视事故性质和情况而定。

2.主调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全面的调查工作,副主调查员协助主调查员的工作,成员协助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情况。

四、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并通知相关人员配合调查。

2.第一阶段:确定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确保现场证据的完整性。

3.第二阶段:调查组成员明确分工,收集证据、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4.第三阶段:综合分析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5.第四阶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事故原因、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五、调查报告要素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损失情况等基本信息。

2.事故原因:详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

3.责任认定:明确事故责任主体,做出合理的责任界定。

4.处理意见:提出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

5.预防措施:针对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

六、报告的审核与汇报1.调查组领导将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领导审核,并听取意见。

2.经审核无误后,将调查报告上报单位领导,并进行汇报。

3.报告中的问题得到解决后,执行整改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七、附则1.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对本规程条款的解释权归电力生产单位。

3.本规程如有调整或修改,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以上即为本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望所有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确保事故的及时处理和预防工作的推进。

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某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依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江苏龙源所属其它项目公司或筹建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未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分为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或未遂。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1,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2。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12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12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七月七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4号令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4号令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柴松岳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七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特大电网事故:(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范文(2篇)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范文(2篇)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范文调查报告:发电厂事故调查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发电是维持社会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然而,发电厂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还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因此,对发电厂事故进行调查,并总结经验教训,对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查目的本次调查的目的是对一起发电厂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找出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调查过程1.确定调查小组的组成,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工程师、安全专家、环境专家等,确保调查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2.收集事故发生前的相关信息,包括发电厂的设计图纸、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以便对事故发生的背景进行了解。

3.分析事故发生时的相关数据,包括操作记录、监控视频等,以确定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过程。

4.调查事故现场,收集事故现场的物证、痕迹等,并进行现场勘察,以获取更多的有关信息。

5.采访事故相关人员,包括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监督人员等,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获取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6.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事故调查报告等,以了解事故发生前后的管理情况。

7.与专家进行讨论和研究,通过交流意见和观点,得出初步结论。

8.撰写调查报告,对调查结果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事故的原因、责任、教训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四、调查结果经过调查,本次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操作人员失误:在事故发生时,操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导致设备出现失控,最终引发事故。

2.设备故障:事故发生时,部分设备出现故障,由于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3.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电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监督人员对操作人员的监督不力,导致操作人员不重视安全操作。

五、教训总结根据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我们总结出以下几点教训:1.强化安全意识:发电厂的所有人员都应增强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依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江苏龙源所属其它项目公司或筹建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未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分为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或未遂。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1,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2。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电厂事故调查规定全体的:本规定以《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为依据,明确事故调查的程序、相关人员职责,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统计报告。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权限定义对任何事故的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客观的组织调查分析。

1、发生重伤事故时,由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部、综合部工会成员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2、发生轻伤事故的车间由生产部安全监察部组织、综合部(工会)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3、涉及两台以上或性质严重的一般生产事故,由厂部组织调查,生产部(包括安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长)以及其它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4、一般设备事故仅涉及一个车间,情节相对简单,由生产部安监人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调查。

5、一类、生产部安全监督人员负责二级障碍物的调查,相关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时,由厂领导或指定人员组织调查。

6、车间负责调查二级障碍物以下的故障,涉及两个及以上生产单位时,由生产部安监人员组织调查。

二、事故发生后的规定1、事故发生后,当班值长必须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2、未经调查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改变。

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或疏通交通等,确需移动现场物件者,由当班值长负责组织作出事故现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的物证(包括物件、等)。

3、事故发生后,值长负责组织作业单位和事故单位填写事故原始资料,经责任部门领导签字后上交安监部门。

三、事故调查程序1、及时报告(1)人身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所在的车间和当班值长应立即向工厂安全主管和工厂领导报告。

(2)一级障碍物及以上设备事故发生后,当班值长立即上报有关车间、厂安监人员和厂领导。

(3)二类障碍发生后,责任单位和当班值长必须立即向工厂安全监督人员报告。

2、调查机构事故调查组职责1)、保护现场。

2)、收集原始数据。

3)、调查事故。

4)、分析原因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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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总则:
本规定以《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为依据,明确事故调查的程序、有关人员的职责及事故调查报告的形成和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一、事故调查组构成及权限界定
对任何事故的调查,均要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客观的组织调查分析。

1、重伤事故由厂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部、综合部工会成员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2、轻伤事故由生产部安监部门组织发生车间、综合部(工会)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3、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性质严重的一般生产事故,由厂部组织调查,生产部(包括安监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长)以及其它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4、只涉及一个车间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由生产部安监人员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调查。

5、一类、二类障碍由生产部安监人员负责组织调查,相关单位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时,由厂领导或指定人员组织调查。

6、二类障碍以下故障由车间负责组织调查,涉及两个及以上生产单位时,由生产部安监人员组织调查。

二、事故发生后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当班值长必须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2、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

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或疏通交通等,确需移动现场物件者,由当班值长负责组织作出事故现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的物证(包括物件、等)。

3、事故发生后,由值长负责组织运行单位和事故单位填写事故的原始资料,经责任部门领导签字后上交安监部门。

三、事故调查程序
1、及时上报
(1)人身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所在车间和当班值长立即上报厂安监人员和厂领导。

(2)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发生后,当班值长立即上报有关车间、厂安监人员和厂领导。

(3)二类障碍发生后,责任单位和当班值长必须立即上报厂安监人员。

2、调查组织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保护现场。

2)、收集原始资料。

3)、调查事故情况。

4)、分析原因责任。

5)、提出防范措施。

6)、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7)、形成事故报告。

三、事故调查报告填写
1、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报告由厂部安监人员填写,并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部门和劳动部门。

2、人身轻伤事故报告根据调查原则,由责任车间负责人员或厂部安监人员填写。

3、由厂部调查的一般设备事故或一二类障碍,报告由生产部安监人员填写。

4、事故报告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上报(含节假日),三日内事故原因、责任无法全部分析认定清楚的部分,可在分析认定清楚后继续上报。

5、事故报告必须有事故调查组成员及当事人、责任人的亲笔签名。

说明:以上五条是规范厂部事故报告填写工作的。

基层单位上交的事故报告依据《关于加强基层单位事故、障碍、异常分析工作的通知》规定填写。

四、事故统计上报
所有事故对上级部门的统计上报工作,由生产部安监工程师负责,生产技术部安监副主任审核,厂长或生产厂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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