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积金〔2010〕第69号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解决上海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应政策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居民,包括本市居民户籍人口、非本市居民户籍人口以及外籍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居民的稳定居住和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除了国家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外,上海市自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为居民提供额外的住房补贴和贷款支持。
第五条:本实施方案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缴范围和比例第六条: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缴范围包括所有在本市工作的员工,包括用人单位的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人员。
第七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征缴比例为个人缴存6%,用人单位缴存8%。
第八条:外籍人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是否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但一旦选择缴存,则需按规定缴存比例进行缴存。
第三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第十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住房需求,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申请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购买二手住房、租赁住房、住房装修和改造、还贷等。
第十二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根据具体的住房需求和个人积存金额进行计算。
第十三条: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经过指定部门的审核后方可提取。
第十四条:居民可以将提取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首付、支付租金、购买家具家电、住房装修和改造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
第四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支持第十五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住房需求,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沪公积金[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2009]34号)各业主大会:为了进一步方便业主和业主大会使用维修资金,并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分摊及资金清算不及时等问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广泛听取部分业主、业主大会代表、物业公司和建设银行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不再采用预支本金和年度动用本金的方式,采用“即用即付”的管理方式。
即业主大会可按规定在需要维修时提出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资金即划入业主大会结算帐户。
《办法》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同时,不再下划备付资金,即在办理业主大会开户、年度增值收益分配时不再下划可用息,可用息留存在业主维修资金帐户中统一增值。
对已下划至业主大会结算帐户且尚未使用的备付维修资金,请业主大会于2009年9月30日前委托建设银行转至市维修资金专户。
备付维修资金划转后,业主大会即可按《办法》办理维修资金使用业务。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09年7月13日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方便业主和业主大会使用公有住房售后三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1、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业主大会每年年初应按要求编制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3月31日前将计划交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汇总后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
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和企
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等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发[1996]第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1996.04.24
【实施日期】199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
单位职工缴交公积金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6]第20号1996年4月24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沪府办[1996]12号),本市自1996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从199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1995年月平均工资,现就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工资的计算口径界定如下:
一、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1995年工资总额构成
本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1995年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规定计算。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
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工作月份
三、下列几类人员缴交公积金的计算基数
1.1995年分配到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从社会录用的新参加(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其1995年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作为缴交基数。
1996年1月至6月期间进入单位的上述人员,仍以其进单位次月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缴交公积金的基数。
2.1995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1999.06.16•【字号】沪公积金发[1999]44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沪公积金发[1999]44号)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关于同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以及缴存比例的请示”的批复》(沪府办[1999]24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鉴于近年来外地人才在上海就业的现象不断增加,为了贯彻市政府关于引进外地人才的政策,本市自1999年7月1日起,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范围。
即,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可以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非农业户口;(二)在上海工作,与所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三)未参加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者虽参加但已终止缴存,并且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或注销的。
前项规定的劳动关系是指按《劳动法》,职工与单位之间因签订为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所形成的一种雇用关系。
职工离休、退休后因被单位继续聘用的除外。
二、关于住房公租金的缴存比例(一)自1999年7月1日起,凡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本人和单位执行各7%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具体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各5%(缴存比例取正整数)。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一个缴存年度。
(二)企业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经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批准,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无主管区、县、局、控股(集团)公司的企业,须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申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
额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发[1997]第5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1997.09.12
【实施日期】1997.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重申职工
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发(1997)第55号)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有关规定,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有关政策重申如下: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办理离休、退休手续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6.偿还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本息时。
二、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除应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
上海公积金贷款房贷详解
凡采用全程网上基数调整的会员单位,需要进行职工错误身份证信息修改的,可以将单位盖章和职工本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修改单》寄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管理办公室,由网办提交经办银行,具体办法见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六、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基数调整可到其缴存的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咨询办理。
附件:《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办法
一、基数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已完成2010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基数调整。基数调整工作在2010年7、8、9三个月内集中进行,9月底基本完成。
一、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80万元;只有一个人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仍为3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仍为40万元。
二、对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再次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借款家庭,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只有一个人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对投资投机性购房,从紧掌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9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资源、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浮动确定。
每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第81号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0]21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的通知》(银发[2010]359号),对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如下:一、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4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1%调整为2.25%。
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0年12月26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年利率从3.50%调整为3.75%;五年期以上贷款年利率从4.05%调整为4.30%。
三、2010年12月26日(含12月26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
2010年12月26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单位:%项目调整前年利率调整后年利率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缴存0.36 0.36上年结转 1.91 2.25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 3.50 3.75五年以上 4.05 4.3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金额单位:元年限年利率%月还款额总还款额1 3.75 到期还清103750.002 3.75 4331.37 103952.973 3.75 2941.29 105886.454 3.75 2246.74 107843.315 3.75 1830.39 109823.516 4.30 1578.22 113632.167 4.30 1380.73 115981.598 4.30 1232.93 118361.509 4.30 1118.26 120771.8210 4.30 1026.77 123212.4411 4.30 952.15 125683.2612 4.30 890.17 128184.1613 4.30 837.92 130715.0214 4.30 793.31 133275.7115 4.30 754.81 135866.0616 4.30 721.28 138485.9317 4.30 691.84 141135.1618 4.30 665.80 143813.5519 4.30 642.64 146520.9420 4.30 621.90 149257.1121 4.30 603.26 152021.8822 4.30 586.42 154815.0223 4.30 571.15 157636.3324 4.30 557.24 160485.5625 4.30 544.54 163362.4826 4.30 532.91 166266.8627 4.30 522.22 169198.4328 4.30 512.37 172156.9429 4.30 503.28 175142.1330 4.30 494.87 178153.72。
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2010年6月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0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9年月平均工资。
201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0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09年度相同。
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取正整数),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498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568元。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确定为134元。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8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8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决定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房中提蓝桥地区地段等级的批复沪房(94)公字发第1466号2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改办(1995)240号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后再配套、增配的若干规定的问题解答沪房地改(1995) 415号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房方案实施细则和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的通知沪房地改(1995) 767号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1996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沪房地改(1996) 677号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沪房地改(1996)792号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改(1996)963号8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复函沪房改办发(1998)第003号9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改(1999)0867号10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沪房地改(1999)0898号1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购买公有住房取消定金的通知沪房地改(2000)96号1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已购公房再套配土地收益金收取的规定沪房地改(2000)181号1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改(2000)259号1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0)264号1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购买公有住房时计算超面积市场价抵扣金额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沪房地改(2000)311号1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错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1)214号1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1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廉租住房试点工作问题解答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404号1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已故知名专家配偶享受有关房改政策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469号2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2)128号2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廉租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2)167号2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拆迁互换产权住房缴纳维修基金和申领房地产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2)694号2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54号2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标准格式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84号2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确认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95号2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3)521号2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适用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4)97号2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4)212号2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4)576号3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农业劳模自有居住房屋修善和翻建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94号3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3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租赁和购买公有住房享受优待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7)106号3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7)539号3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和融资资产认定标准的通知沪房管保(2008)3号3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管保(2009)406号3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保(2009)428号3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试点区域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暂行)的通知沪房管保(2009)434号3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30号39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低收入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190号40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轮候名册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和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199号4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08号4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严肃查处隐瞒虚报行为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12号4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31号4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32号4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税费贷款政策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42号4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房管保(2010)260号4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62号4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343号49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348号50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处理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选房、签约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02号5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22号5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5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搞好宗教房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沪房(89)监字发第24号5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郊县宗教房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89)监字发第281号55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91)权字发第8号56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契税完税贴花工作的通知沪财农(1996)29号沪房地籍(1996)325号5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25号58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78号59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546号60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解释房地产登记中其他组织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768号6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担保组合贷款抵押登记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2)111号6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2)276号6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64号6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6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10号6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11号6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6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补充规定(一)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241号6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261号7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19号7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办理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336号7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456号7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283号7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498号7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实施意见(一)沪房地资权(2006)564号7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纳入归并范围内原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在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333号7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否办理该地块内的房地产继承、遗赠转移登记的复函沪房地资(2007)414号7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限制已出租公有住房抵押登记的通知沪房管权(2008)34号7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56号8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中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8)648号8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189号8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217号8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299号8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如何界定“幢”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316号8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359号8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5号8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租赁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288号8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要求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303号89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基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注销登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429号9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9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划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40号9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89号9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2)513号9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9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97号9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土地免收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3)522号9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9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175号9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10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10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裁决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7)29号10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持证人具有的房屋进行类型认定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8)217号10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沪房管拆(2009)88号10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中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沪房管拆(2009)393号10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2号10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3号10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10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公告和房屋拆迁限期延长公告内容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201号109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向单位、个人出售的内销商品房不得出售使用权的通知沪房(92)商字发第436号110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5)389号111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6)133号112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房地产经纪、租赁、交换规范合同文本的通知沪房地(1996)741号11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506号11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 0112号11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关于对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价款实行监管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177号11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786号11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899号11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2号11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85号12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内销商品房种类归并后交易审核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132号12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新版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164号12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房地产买卖、房屋租赁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212号12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34号12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1)26号12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1)112号12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及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1)566号12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6号12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公示房地产经纪企业和执业经纪人经营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182号12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308号13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不再单独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389号13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528号13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6号13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禁止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从事房屋转让活动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1号13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取消本市非居住房屋对象限制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40号13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70号13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市(2003)71号13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92号13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和朝向修正系数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06号13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230号14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新设金融机构购置自用办公房减半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257号14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14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预售许可证审核和网上用户认证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246号14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248号14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商品房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和操作口径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322号14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配套商品房预售须完成工作量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326号14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502号14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项目上网销售开盘日期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531号14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快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608号14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36号15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101号15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境内来沪人员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208号15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393号15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526号15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21号15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99号15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169号15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156号15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450号15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500号160上海市住房。
上海住房公积金条例全文
上海住房公积金条例全文上海住房公积金条例全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6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七条本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机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归还;(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五)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存款、贷款利率;(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九)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十)执行市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010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
2010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1.04.01•【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2010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2011年4月1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公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一)住房公积金归集2010年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持续增长。
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390.36亿元,同比增长15.55%。
至2010年底,本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2524.46亿元。
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407.48万人,占应缴职工人数的68%(按市统计局口径),比2009年末缴存职工人数增加36.35万人,其中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职工81.41万人,比2009年末增加7.52万人。
2010年本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8%。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2010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平稳增长。
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226.13亿元,同比增长19.79%。
其中:住房公积金提取176.63亿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49.50亿元。
全年因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163.48亿元,约946万人次;因购房一次性提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14.34亿元,3.57万人次。
两者合计提取177.82亿元,占提取总量的79%;其他因退休、户口迁出本市等提取48.31亿元。
至2010年底,本市职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1417.25亿元。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回笼2010年住房公积金个贷规模顺应房地产市场变化呈明显下降。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1〕1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住房公积金信息,提高本市住房公积金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息,是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活动。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个人查询本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实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机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指南和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目录,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公开范围与方式)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外,住房公积金信息应当公开。
市公积金中心公开住房公积金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九条(不予公开情形)下列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予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公积金中心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0年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0年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
贷款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2009]7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0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0年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9]75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
为贯彻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有关继续支持本市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的要求,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并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就2010年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首次购买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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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入管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程序与规范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入管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程序与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1997.05.05•【字号】沪公积金发[1997]第18号•【施行日期】199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入管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程序与规范(沪公积金发[1997]第18号1997年5月5日)为了加强对入管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的集中管理,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程序与规范。
一、封管办管理对象封管办集中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是已与原单位脱离行政、人事、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封存账户。
未与原单位脱离行政、人事、劳动关系的封存账户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
1.职工所在单位被兼并,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账户;2.职工所在单位撤销,缴存职工归并到暂不实行公积金制度单位的封存账户;3.职工所在单位破产,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账户;4.职工出国、出境逾期不归未正常缴存的封存账户;5.职工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账户;6.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账户;7.职工被单位除名或被单位开除,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封存账户;8.职工被判刑、劳教的封存账户;9.因其他原因造成住房公积金中断缴存,且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封存账户。
二、封存户入管工作流程封存户入管工作流程(见图1)流程说明:①各缴存单位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以下简称“入管清册”一式四份[见表1(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汇总表”以下简称“清册汇总表”一式四份[见表2(略)],并附附件送交封管办。
②封管办收到“入管清册”、“清册汇总表”及附件审核无误即核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封存户入管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表3(略)]交调出单位。
③调出单位将经审核盖章的“入管清册”、“清册汇总表”及“审核表”送调出单位公积金经办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沪公积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公积金〔2009〕47号)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为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下简称租赁提取)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9]3号)精神,制定《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ОО九年九月十四日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为了规范租赁提取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办法。
一、租赁提取的对象凡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三类对象,均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二、租赁提取的审核材料(一)身份证明材料1、提取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2、有参提人的,还应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配偶和同户直系血亲关系的户籍证明)。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
贷款利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07.03.19
•【字号】沪公积金〔2007〕14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
率的通知
沪公积金〔2007〕14号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银行: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金管[2007]76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精神,并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7]7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现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做如下调整:
一、从2007年3月18日起,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14%调整为4.32%;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59%调整为4.77%。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表和10万元等额本息还本付息表见附件。
二、2007年3月17日(含3月17日)前受理并签订合同的按原利率执行,2007年3月18日(含2007年3月18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建设部和人民银行通知的规定。
2007年3月18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8年1月1日起按
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20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
2020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8017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二、调整时间各单位可以从2020年7月1日起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三、缴存比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0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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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公积金…2010‟第69号
关于上海市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区县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积金管理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待遇保障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沪委组…2008‟发字66号)和《关于调整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09‟44号)文件规定,现就本市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住房公积金缴存
依据《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规定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以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在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内实际缴费的年月为依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以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内实际缴费基数为标准,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7%。
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提出并补缴应缴存部分后,负责发放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补贴的部门方能为其补缴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补缴事宜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发布。
三、缴存方式参照社会保险缴纳方式,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浦东、闵行、宝山、嘉定、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崇明9个区县统一设立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各区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积金管理部等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解释相关政策及办理程序。
四、单位缴存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分担比例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补助经费的分担比例相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