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ZIPPO商标侵权案
20130328:最高法院公报三起典型商标侵权案件
来源:人民法院报网址:/article/detail/2013/03/id/932621.shtml责任编辑:陈秀军净化市场规范秩序积极护卫品牌经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3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三起商标案件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商标权案件审理实践。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属于重大调解典型案例,实现了iPad商标的价值最大化,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探索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绫致公司与崔焕所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民事纠纷案,属于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考虑到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后果严重,几乎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商标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体现出人民法院遏制恶意抢注的司法导向和态度。
一、苹果唯冠“iPad”案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重大调解典型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责任编辑:陈秀军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在我国注册了涉案两“iPad”商标。
IP公司于2009年8月向英国唯冠公司发出要约“希望能够购买所有唯冠拥有的iPad商标”。
经磋商,2009年12月17日,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在台湾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为对价向IP公司转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iPad商标。
2010年2月,IP公司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向苹果公司转让涉案两商标。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以深圳唯冠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台湾唯冠公司与IP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判令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拥有的涉案两“iPad”商标归其所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是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对深圳唯冠公司没有约束力,也没有构成表见代理,故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
十大著名侵权案例
十大著名侵权案例
1. 草地侵犯者案:草地侵犯者(The Invader on the Lawn)是一款由日本任天堂公司推出的游戏机游戏,该游戏的玩法和名称被中国企业抄袭,引发了一起著名的侵权案件。
2. 圣诞老人案:一家中国公司制作了一款与传统圣诞老人形象极为相似的玩具,引发了与圣诞老人传统形象版权所有者之间的侵权纠纷。
3. 爱马仕案:法国奢侈品牌爱马仕(Hermès)起诉中国公司侵犯其商标,双方之间进行了一场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诉讼。
4. 雷蛇案:雷蛇(Razer)是一家知名的电脑外设公司,其品牌商标被一家中国公司未经授权地使用,雷蛇随后提起了侵权诉讼。
5. Adidas案:德国运动装备品牌Adidas控告一家中国公司侵犯其商标,包括标识和设计,引起了一场重大的商标侵权案。
6. 苹果案:苹果公司多次起诉中国公司侵犯其专利和商标,其中包括侵权iPhone外观设计和使用“iPhone”商标等案件。
7. 路易威登案:法国奢侈品牌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起诉多家中国公司生产和销售侵权的假冒产品,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8. 蒙娜丽莎案:意大利著名画家达·芬奇(Leonardo da Vinci)
的作品《蒙娜丽莎》被多家公司用于商品设计和广告宣传,引起了与达·芬奇遗产管理机构之间的版权纠纷。
9. 比基尼牛仔裤案:美国服装品牌比基尼(Bikini)起诉中国
公司侵犯其商标,中国公司推出的牛仔裤设计被指与比基尼牛仔裤商标相似。
10. 哈利·波特案:英国作家J.K.罗琳的系列小说《哈利·波特》被多家中国公司未经授权地用于商品和广告中,引发了一系列的版权侵权纠纷。
zippo 侵权
zippo 侵权昨日, zippo 在微博中向广大消费者道歉,并称将加快对相关商品的处理速度。
zippo 公司称将及时清除该产品的所有库存。
随后,网络上传播着一种解释——为什么 zippo 不使用真正的 zippo 而是用自己设计的产品呢?而且,这个新版的 zippo 也非常丑。
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信息,但是由于 zippo 公司没有履行法律义务,因此工商局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改正。
zippo 官方发布的公告中写道:“这些 zippo 已经停止生产和销售了。
”同时,这份公告还附带了一张 zippo 公司官方网站上的声明,内容如下:“这个新版本的 zippo 已经在今年1月10日开始接受预订,但我们无法保证会在哪一天上市。
我们只能承诺的是,我们很乐意听取您的任何建议。
”昨天上午,记者联系到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情属于消费纠纷,具体原因需要调查核实。
至于该款 zippo 是否侵权,他表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在全球各地的百货店、专卖店、专柜都不会出现这款包装简陋的zippo,因为它涉嫌欺骗消费者。
zippo 公司在声明中提醒消费者,购买时请认准“ zippo”字样,以免造成损失。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7•【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既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也有计算机软件开发、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新类型案件;既覆盖餐饮服务、商品装潢等传统产业领域,也涉及种业保护、软件开发等新兴领域。
目录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案例2:中铁商业投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3: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龙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案例4: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与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5: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例6: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案例7:阿梯柯(海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又一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8: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9: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纠纷案案例10: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按照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通过《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自律公约》《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按照最低价实施。
案例中美知识产权
案例中美知识产权
中美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涉及到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方面,以下是近年来中美知识产权相关的几个案例。
1.中美贸易战中的知识产权纠纷:自2024年起,中美贸易纠纷升级为贸易战,其中也包括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
双方就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多次交锋。
例如,美国指责中国侵犯美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涉及到中国的强制技术转让政策和侵权行为。
这引发了中美之间一系列的贸易战,双方互相征收关税,对彼此的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
2.中美专利纠纷案:中美之间的专利纠纷也在不断增加。
例如,2024年,美国微软公司向中国华为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后者侵犯了其在3G和4G通信技术方面的专利权。
华为则回应称,自己具有完全合法的技术和专利,并表示将会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行动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案例引起了全球对中美专利争端的关注,也反映了双方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矛盾。
4. 中美版权保护案:版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美之间也有一些版权纠纷。
例如,2024年,中国短视频平台TikTok在美国市场受到版权侵犯指控。
一些美国音乐制作人指控TikTok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们的音乐作品。
随后,TikTok与该音乐制作人达成了和解,同意为他们的音乐提供版权保护。
这个案例表明了在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中美知识产权案例涵盖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等多个方面。
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加,需要通过合作和对话来解决问
题。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也将成为中美关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TRIPS知识产权案例 PPT
案例2. BYD与SONY的专利纠纷
案件发展:
2003年7月8日(攻)
日本索尼公司在事先没有进行任何谈判的情况 下,一纸诉状将比亚迪告到了东京地方法院, 指控比亚迪在2001年、2002年日本 CEATEC展览会上展出的两款锂离子电池侵犯 其特许第2646657号(以下简称“657专利 ”)、特许第2701347号两项日本专利权, 请求禁止比亚迪向日本进口、销售最主要的6种 型号的锂离子充电电池。
对,制定合理的政策导向,
采取更加开放的措施来应
对这一挑战。
THANK YOU!
比亚迪向东京地方法院递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 38份,请求确认不侵犯索尼的专利权。在整 个诉讼过程中,比亚迪提交的辩论文件和证据 材料将近200份,共计5 000多页。
通过认真研究日本的专利法律,并获取大量的 证据对两项专利进行仔细分析
认定“657”专利并非有效专 利
比亚迪确定了明确的诉讼战略
(1)积极应诉,证明自己并没有侵犯索尼专利 (2)从根本上提出索尼的专利无效,釜底抽薪 ,使其不攻自破。
案例2. BYD与SONY的专利纠纷
比亚迪高层(含知识产权部)召开紧急 会议,进行应诉战略部署。之后,比亚 迪在日本聘请了著名律师团队,由公司 知识产权部组织负责组织应对诉讼,由 相关技术、市场部门给予充分配合。 研究起诉状及涉案专利文本,并和自己 的产品进行比较。
确信并未侵犯索尼的专利权
2003年10月8日(守)
2004年3月19日(反守为攻)
比亚迪向日本特许厅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宣告索尼的657专利无效。
主张657无效的理由
(1)不具备新颖性,违反日本专利法第29条 第1项第3号规定
(2)不具备创造性,是同行业技术人员易于发 明的,违反日本专利法第29条第2项规定,
美国某公司、岳阳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美国某公司、岳阳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14正文美国某公司、岳阳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美国某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肯特县多佛市。
代表人:詹某,该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飞,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宜昌某药业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峒栋,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宇,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美国某公司、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宜昌某药业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沪7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诉人美国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征、寇飞,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雪明、尹涛,宜昌某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峒栋、胡天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国某美国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宜昌某药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0480036105.7、名称为“内切葡聚糖酶STCE和含有内切葡聚糖酶的纤维素酶配制品”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宜昌某药业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2.判令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立即销毁未出售的侵权产品,宜昌某药业公司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以及未出售的侵权产品;3.判令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宜昌某药业公司共同赔偿美国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4.判令岳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宜昌某药业公司共同赔偿美国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0元。
中国企业在美国商业外观知识产权诉讼第一案剖析
中国企业在美国商业外观知识产权诉讼第一案剖析 商业外观的美国法律渊源 商业外观保护的根据是《兰哈姆法》(商标法)的43节 (a)。于1946年颁布的最初的《兰哈姆法》中禁止明知该描述 或陈述是虚假的人仍对产品做虚假的描述或陈述,并把这一点 应用于商业。但1946年的法案没有提及商业外观保护。法院后 来在审判实践中根据43节(a)法理把保护扩展到商业外观。 1988年兰哈姆法修订时,第43节(a)被实质性地修改。 修改后的43节(a)在15usc的1125条(a): (1)当任何与商品、服务或商品包装相关的人在商业活动 中使用(a)会导致与原商品、服务或商业活动产生混淆、引起 错误或欺诈的任何文字、术语、名称符号、设计或以上这些的 组合时,该行为人必须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 (3)……侵犯商业外观权的民事诉讼中,因为该商业外观 没有在主要的注册机关注册时,主张其商业外观受保护的一方 承担证明其要求受保护的商业外观不具备功能性的责任。 10
中国企业在美国商业外观知识产权诉讼第一案剖析
江动外观
本田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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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美国商业外观知识产权诉讼第一案剖析 (剖析)
什么是商业外观
中国目前尚无商业外观法律,美国的商业外观法律制 度原本似乎与国人无关,但近年来美国Sanford文具公司向 联邦贸易委员会申请对宁波贝法集团等启动的337条款调查 程序,美国本田公司向联邦地方法院起诉江动立帆的商业 外观侵权案等案例,已经涉及了中国多家企业,开始对中 国的经济产生影响,有必要在此对美国的商业外观法律做 简单介绍。
中国企业在美国商业外观知识产权诉讼第一案剖析 然而素有知识产权维权经验的江动在收到立案通知后,没 有半点退缩。他们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到北京向知识产权管 理部门和司法界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京城各大跨国律 师事务所咨询。在基本掌握了商业外观法律知识后,江动认为 产品不侵犯本田汽油机的“商业外观”,本田汽油机也根本没有 可受美国相关法律保护的所谓“商业外观”。美国本田的目的是 企图用法律诉讼遏制江动产品在美国的发展势头。为了维护我 们的合法权利,保证企业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调整的战略计划 顺利实施,同时也为了维护中国上百家同行企业的利益,江动 在进行了认真的法律咨询的基础上,没有纠缠于管辖权问题和 海牙国际法庭转达程序,直接应诉。 (对比立帆先以法院对中国公司没有管辖权而拖延,结果因 该公司曾在美国EPA申请排放认证而被法院认定有管辖权,江 动勇于应诉的姿态一开局就取得了法官的信任) 15
品牌侵权案例
品牌侵权案例品牌侵权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品牌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也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品牌侵权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现象。
案例一,Z公司侵权案。
Z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运动鞋品牌,其标志性的“Z”字母图案被广泛认知。
然而,近期却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一些仿冒品牌,它们的商标与Z公司的标志极为相似,甚至有些只是稍作修改。
这些仿冒品牌生产的鞋子质量参差不齐,给Z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案例二,Y品牌侵权案。
Y品牌是一家专业生产高档皮具的企业,其产品以精湛的工艺和优质的材料而闻名。
然而,最近Y品牌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它们的商标和包装几乎与Y品牌一模一样。
这些假冒产品不仅损害了Y品牌的商誉,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质量和售后服务上的困扰。
案例三,X公司侵权案。
X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其产品以高性能和创新设计而备受消费者青睐。
然而,最近X公司发现有一些厂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了与其产品外观几乎一模一样的山寨产品。
这些山寨产品不仅侵犯了X公司的知识产权,也对市场造成了混乱,给消费者带来了选择困难。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品牌侵权对企业和消费者造成的危害。
品牌侵权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品牌侵权行为的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品牌保护意识,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做好品牌保护工作,防范品牌侵权风险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假冒国际名牌ZIPPO打火机 造假者被判赔款50万
假冒国际名牌ZIPPO打火机造假者被判赔款50万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国际著名打火机品牌ZIPPO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作出了民事判决,原告齐波制造公司获得了50万元的经济赔偿。
据了解,这是中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赔偿的最高限额。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向心忠于2002年3月至7月间,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温州市鹿城区岩门店路13号加工制售假冒ZIPPO、BOSS商标的砂轮打火机。
而后将成品假冒ZIPPO商标的砂轮打火机22560只销售给义乌某打火机商行,得款2万余元。
同年7月22日,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该制假窝点,现场查扣ZIPPO商标的砂轮打火机97370只,价值人民币87633元,BOOS商标的砂轮打火机5350只,价值人民币4280元。
2004年4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向心忠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齐波制造公司认为,ZIPPO商标在中国注册多年,是打火机行业世界最知名的商标之一,向心忠的侵权行为给齐波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形资产损失,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诉请判令向心忠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全明表示,中国加入WTO后,加大了保护国外知名企业知识产权的力度。
齐波制造公司获得最高限额赔偿,正表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重视。
外国企业在中国商标保护经典案例
外国企业在中国商标保护经典案例引言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市场之一,吸引了许多外国企业前来投资和开展业务。
然而,对于这些外国企业来说,在中国市场上取得成功并不容易,其中之一的挑战就是商标保护。
中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在过去几年取得了显著的改善,但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经典案例,以探讨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商标保护方面面临的挑战以及他们的应对策略。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iPhone”商标纠纷苹果公司是全球知名的科技企业,其产品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然而,在中国市场上,苹果公司却被迫与多个本土商标持有者发生纠纷,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iPhone商标的纠纷。
在2002年,中国一家名为“Xi'an Vatti”公司注册了“iPhone”商标,并开始生产手机和其他电子产品。
当苹果公司于2007年正式在中国推出iPhone手机时,便陷入了与“Xi'an Vatti”公司的商标纠纷中。
在这场纠纷中,苹果公司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方面,“Xi'an Vatti”公司是在中国提前注册了“iPhone”商标的,这意味着他们拥有合法的商标权。
另一方面,苹果公司作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远远不如中国本土企业。
因此,苹果公司在商标纠纷中的地位较为被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苹果公司采取了多种策略。
首先,他们开始与“Xi'an Vatti”公司进行谈判,希望通过购买或者收购该商标来解决纠纷。
其次,苹果公司加强了在中国的市场推广活动,提高了在中国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最终,在2012年,苹果公司与“Xi'an Vatti”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来购买“iPhone”商标的使用权。
这样一来,苹果公司成功解决了在中国市场上的商标纠纷,并得以继续在中国市场上开展业务。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中国市场上,商标纠纷常常会给外国企业带来巨大的挑战。
尤其是对于一些知名度较低的外国企业来说,他们可能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
论美国商标许可合同中的商品外观权益归属兼评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案
论美国商标许可合同中的商品外观权益归属兼评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案1. 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商标许可合同中的权益归属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商品外观权益方面。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美国商标许可合同中商品外观权益的归属问题,并结合中国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案,分析中美两国在此类法律问题上的异同。
文章首先对美国商标法中关于商品外观权益的归属进行详细解读,探讨其立法背景、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接着,本文将分析王老吉与加多宝案例,探讨在中国法律体系下商品外观权益的归属及其对商标许可合同的影响。
本文将比较中美两国在处理此类问题上的差异,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以期为跨国商标许可合同中的商品外观权益归属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2. 商标许可合同的法律框架与商品外观权益基础理论在撰写《论美国商标许可合同中的商品外观权益归属兼评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案》文章中,“商标许可合同的法律框架与商品外观权益基础理论”这一部分,我们将深入探讨美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许可合同的法律框架,以及商品外观权益的基础理论。
这将包括对商标的定义、商标许可的基本原则、商品外观权益的法律保护,以及这些概念在国际和比较法视角下的应用。
我们将讨论商标的定义及其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重要性在于它帮助消费者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我们将分析美国《兰哈姆法》对商标的定义,并探讨其对商标许可合同的影响。
接着,我们将探讨商标许可合同的基本原则。
这包括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许可的范围和限制,以及许可合同的法律效力。
通过分析这些原则,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商标许可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
我们将转向商品外观权益的法律保护。
商品外观,或称为“Trade Dress”,是指产品的整体外观和感观特征。
我们将探讨美国法律如何保护商品外观,以及这种保护如何影响商标许可合同。
特别是,我们将讨论著名的“TrafFix Devices, Inc. v. Marketing Displays, Inc.”案,该案对商品外观的法律保护提出了重要见解。
一路艰辛一路歌
一路艰辛一路歌作者:李晓雄马方练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1年第04期22年前,当时还是一个修表个体户的陈建华从亲朋好友那东拼西凑了2万元,创办了一个叫雄鹰打火机厂的手工作坊。
22年的辛苦打拚,陈建华的“雄鹰”一飞冲天,成为中国打火机行业一颗璀璨的“恒星”。
上世纪8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陈建华跟许多温州人一样,思维开阔,敢闯敢拼,自主创业的观念很强,1988年,作为第一代修表个体户的他从亲戚朋友处东拼西凑,筹集2万元创办了鹿城雄鹰打火机厂,从此开始了他的创业历程。
刚刚起步的雄鹰打火机厂,与其说工厂,还不如说是一个家庭式的小作坊,员工只有5名,而且都是他的亲戚,陈建华既是厂长,也是技术开发,还是业务员,他在抓生产的同时,还要和几个亲戚起早贪黑跑市场推销自己的产品,那时候的他废寝忘食、通宵达旦是家常便饭。
特别在技术开发方面,为了一项新技术的开发,他经常奔波于全国各地考察取经。
创业起步的前两年,陈建华虽然开发设计、生产经营一肩挑,全身心的投入,但没有预想的效果,工厂的经营举步维坚。
有很多亲戚朋友也劝陈建华另寻出路。
那个时候的陈建华也确实有过动摇,甚至产生了“打退堂鼓”的想法。
冷静下来的他仔细分析国内外打火机市场的现状和发展前景后,给好心劝他放弃另谋出路的亲朋好友留下了一句话:开弓没有回头箭!继续在他当初选择的事业上坚强地跋涉。
上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商品尤其是日用品极其短缺,这为廉价的中国商品进入俄罗斯市场提供了机会。
在北京,这个当时通往莫斯科的最大中转站,陈建华把自己的“雄鹰”牌打火机交到北京“倒爷”手里,通过国内和国外“倒爷”们的手从北京启程,飞往莫斯科,然后再飞到独联体及东欧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很快,他的“雄鹰”烟具厂几乎成了温州专供出口莫斯科的基地。
陈建华也开始与进攻俄罗斯市场,他发现俄罗斯的订单数量极大,利润稳定,大喜过望的陈建华从1996年底开始把绝大部分的销售转到这里。
从“新百伦”案谈我国外文商标中译名法律保护
基本内容
在我国,外文商标中译名的法律保护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我国商标法对 外文商标中译名的保护程度不够。虽然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条件,但对于外 文商标中译名的保护却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导致一些商家可以通过注册相似的中 文商标来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基本内容
其次,我国目前缺乏一套完善的商标评审制度。这使得在处理商标纠纷时, 缺乏权威的评判标准。此外,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工作效率等方面 存在问题,使得商标评审过程往往耗时较长,增加了企业的维权成本。
新百伦公司的辩词
新百伦公司的辩词
新百伦公司辩称,“新百伦”用作“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称,他们 早在2003年就开始使用“新百伦”的产品名称,并于2006年12月经核准取得了 “新百伦”的字号。因此,对于“新百伦”的使用属于对字号的正常使用。
新百伦公司的辩词
此外,新百伦公司还援引《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进行抗辩,认为其属于在先 使用并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商业价值。
目前这个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详细审查新百伦公司使用 “新百伦”商标的具体事实、方式和时间等细节,同时也需要对《商标法》第59 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合理解释。如果法院认定新百伦公司的使用构成侵权,
案件进展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那么将可能面临赔偿损失和停止侵权等制裁措施。如果认定不构成侵权,那 么周某的诉求将可能被驳回。
问题的核心
问题的核心
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新百伦”商标的归属权以及新百伦公司的在先使 用权。原告周某认为新百伦公司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新百伦”商标构 成侵权,而新百伦公司则以其早在2003年开始使用“新百伦”产品名称并已取得 相应字号权作为抗辩。
案件进展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摘抄5份关于知识产权引发经济纠纷案例
摘抄5份关于知识产权引发经济纠纷案例摘要:1.案例一:企业法务劳动纠纷2.案例二: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3.案例三:新京报:“总经理偷拍对手”是知识产权纷争典型案例4.案例四:美国zippo 公司诉中国打火机企业5.案例五:乔丹商标案正文:一、案例一:企业法务劳动纠纷在企业法务劳动纠纷案例中,一家公司因涉嫌侵犯员工的知识产权而遭到起诉。
这一案例表明,企业在处理员工知识产权问题时,应该尊重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以避免产生劳动纠纷。
二、案例二: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同样频发。
例如,2005 年3 月的上海汽车博览会上,一家公司发现中大集团推出的一款车型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
这一案例突显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
三、案例三:新京报:“总经理偷拍对手”是知识产权纷争典型案例在新京报报道的案例中,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因偷拍竞争对手的产品而被指侵犯知识产权。
这一案例表明,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该尊重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
四、案例四:美国zippo 公司诉中国打火机企业2006 年5 月16 日,美国著名打火机公司zippo 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7 家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和在美销售的打火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
这一案例显示了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保护力度,以及企业如何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
五、案例五:乔丹商标案乔丹商标案是一起广受关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在这起案例中,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指控一家中国企业侵犯其姓名和肖像权。
经过一系列诉讼,最终乔丹获得了胜诉,这一案例彰显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
为了保护企业的机密与发展,企业应该尊重和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
购买芝宝打火机引纷争 “王海”打假获赔偿
购买芝宝打火机引纷争“王海”打假获赔偿由于这场诉讼案由全国闻名的打假人物王海作高某的代理人,吸引了众多沪上媒体记者前来旁听。
该案件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高某将二只打火机退还久光百货,并由久光百货连同退款及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共计支付高某人民币4800元。
5月7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由原告高某(王海公司员工)状告上海久光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光百货)购买二只芝宝打火机无中文标识,要求退一赔一及承担相应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5848元纠纷案。
由于这场诉讼案由全国闻名的打假人物王海作高某的代理人,吸引了众多沪上媒体记者前来旁听。
该案件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高某将二只打火机退还久光百货,并由久光百货连同退款及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共计支付高某人民币4800元。
2008年1月31日,高某在久光百货处购买进口“ZIPPO”芝宝打火机二只,折后单价分别为人民币1242元和1062元。
据高某诉称,该打火机的内外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无法寻找到使用方法的说明和产地,遂要求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这起诉讼案,要求久光百货出示“ZIPPO”销售授权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为使在诉讼中获取有信服力的证据,购买时高某制作一份光盘作为证据递交法院。
高某向法庭解释,该案件代理人王海因有事在苏州而无法赶到上海。
当庭,审判法官在庭上播放了购买打火机过程的光盘内容。
法庭上,久光百货则认为在打火机的外包装上,是贴有中文标识,而所谓的光盘制作时却没有拍摄到打火机的最后外包装,不排除被购买人自行撕去,而形成恶意诉讼。
再则,王海身为职业打假人,该身份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强调这也是王海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原因,还对高某是安徽广德人,却的是从北京到上海的交通费用提出异议。
针对久光百货表示愿意在5000元以内解决此案,高某认为起诉的初衷是久光百货出售的打火机,提出机票、误工费只是一个形式,也缺乏相关证据表示愿意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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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ZIPPO商标侵权案
本报杭州11月20日电(记者余建华孟焕良)不用电,没有明火,24小时保持50度恒温,更有与“ZIPPO”打火机相似的时尚外形,去年冬天,“ZIPPO”怀炉在网上卖火了。
昨天,此怀炉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不允许使用与美国ZIPPO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ZIPPO”及标识。
生产此怀炉的慈溪市附海唐峰塑料厂及其负责人孙孟林也因此被判赔偿50万元。
2009年3月12日,美国ZIPPO公司发现,孙孟林在网上公开销售由唐峰厂生产的“ZIPPO”怀炉产品。
通过购得商品后,美国ZIPPO公司便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唐峰厂及孙孟林一同诉至法院。
一审败诉后,ZIPPO公司不服上诉至浙江高院。
今年7月23日,浙江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ZIPPO公司认为,涉案商标的文字“ZIPPO”为臆造词,显著性强,且同为本公司商标和企业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唐锋厂在怀炉上使用相同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鉴于ZIPPO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唐峰厂生产的怀炉与“ZIPPO”打火机为类似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唐峰厂在其怀炉上使用了“ZIPPO”企业字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唐峰厂与孙孟林答辩称,ZIPPO并非驰名商标;怀炉商品分属第11类,而ZIPPO核准使用于打火机,分属第34类,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存在明显不同,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
“ZIPPO”公司在中国的企业名称为之宝制造公司,而非其英文名称,且没有证据证明“ZIPPO”作为企业字号在中国进行了大量的商业使用,其不具有知名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查明,唐峰厂申请怀炉等产品上注册“ZIPPO”商标,以期获得合法化身份,ZIPPO公司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认为,孙孟林曾参与美国ZIPPO怀炉的打样工作,对ZIPPO公司的商标理应明确知晓,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核准注册。
庭审中,双方围绕涉案注册商标ZIPPO是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唐峰厂与孙孟林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争议焦点展开激辩。
浙江高院审理认为,打火机的基本用途是点火工具,而怀炉则属于小型取暖设备,并不具有点火功能,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
ZIPPO公司创始于1932年,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制造商。
“ZIPPO”及商标分别于1989年和2003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持续使用至今,在打火机上使用的历史久远,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
早在2000年,国家商标局即将“ZIPPO”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公司为宣传、推广和提高其品牌知名度,从1996年起就通过各种书籍以及报刊杂志对“ZIPPO”品牌打火机进行报道。
通过其一级经销商在中国大量设立了众多销售网点,销售点遍布全国各省市752家专卖店,“ZIPPO”打火机在中国大陆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占有优势地位。
据美国中介机构出具的《独立审计师报告》显示,2009年在中国大陆的销售额为10387469美元、广告费用为1232728美元。
同时,涉案商标在中国境内有受法院、行政部门以及仲裁委员会保护的记录。
其品牌价值已为公众所认同,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应认定在第34类打火机、灯火石产品上为驰名商标。
本案中,唐峰厂在其生产的怀炉商品、包装袋、包装盒及相关产品说明书上均使用“ZIPPO”标识,与ZIPPO公司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其在公司网站上均使用“ZIPPO怀炉”字样。
2006年以来,唐峰厂先后申请在第11类怀炉等商品上注册“ZIPPO”商标、带有“ZIPPO”字样及打火机外形名称为“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带有“ZIPPO”字样的通用网址和域名,分别被国家商标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否决后,唐峰厂仍在其产品及宣传中使用与ZIPPO公司驰名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客观上,其行为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其与ZIPPO公司的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或者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系ZIPPO公司生产,或者认为其使用驰名商标获得许可,这一误导行为势必会减弱ZIPPO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声誉,淡化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从而造成实质性损害。
最终,浙江高院依法认定ZIPPO为驰名商标,唐峰厂对ZIPPO标识的使用行为侵犯了ZIPPO公司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连线法官■
从紧从严认定驰名商标
本报记者余建华孟焕良
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情况,记者采访了本案审判长王亦非。
王亦非说,浙江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始于2004年,至今全省共受理申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50余件,同意认定的21件,分别是“红蜻蜓”、“奥康”、“咸亨”、“卡地亚”、“汇丰”、“米其林”等。
由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新课题,有的驰名商标被“荣誉化”,导致企业不惜费时费力甚至通过不正当手段追逐;有的驰名商标被“政绩化”,导致地方政府重资奖励;司法认定制度“工具化”,导致当事人利用诉讼“制造”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也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敏感问题。
据了解,为确保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质量,浙江法院在审判中,坚持严格把关、慎重认定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规范。
严格坚持被动认定原则,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法院才能对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坚持个案认定原则,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裁判文书涉及的个案具有效力,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坚持事实认定原则,法院只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而不在判决主文中体现;坚持因需认定原则,只有需要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予以跨类保护,或者在被告的企业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冲突,需要对原告的注册商标提供保护时,才能进行认定。
为防止权利人蓄意制造纠纷导致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异化现象,浙江高院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强化职权主义、严把司法认定关,主动审查原告商标权,主动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
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中,原告为证明该注册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往往会提供大量证据,对于这些证据,被告很难提供反证,法院不因被告的认可直接予以认定,而应承担主动审查的职责。
主动审查被告的主体身份,并充分向被告释明案件裁判可能带来的后果,以防止原告虚构案情,制造假案。
主动行使释明权,如原告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法院应向其释明认定驰名商标并不是确认之诉,原告如不进行变更,则应驳回原告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除根据商标法第十四
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时间、宣传力度以及受保护记录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外,还对“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进行量化,例如可以由原告提供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范围以及是否连续三年被评为省著名商标等材料。
如有必要,可以在认定前征询工商管理、技术监督、劳动监察、环境保护、征贷征信等机构对该企业的意见,防止将不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违法用工、污染环境、缺乏诚信的企业注册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切实维护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虽然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扩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使其在一些不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也能得到保护。
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不是全类保护,进行跨类保护也不是没有限度的,必须在满足“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条件的前提下,驰名商标权利人才有权禁止他人在不同类别上注册或使用该驰名商标。
主要考虑三个因素: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驰名商标在使用被控商标标识的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服务)与使用被控商标标识的商品(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
为加强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监督,2006年起浙江高院在全国率先建立判前内部审核制度,各中院在同意认定驰名商标之后,裁判文书签发之前,应将全案移送高院审核,有效遏制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异化现象。
同时,浙江高院明确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法院审级,所有基层法院不得受理,规定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杭州、宁波中院管辖。
且中院合议庭同意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都要报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针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可能存在的虚假诉讼问题,浙江高院2008年出台了全国首个针对虚假诉讼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被列为可能产生虚假诉讼的典型之一。
明确规定,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将被吊销执照;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审判人员,将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