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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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天龙华建筑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确保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未涉及部分,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JGJ 46—200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北京地区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安全用电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设一名电管人员,配备专职电工,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和防护用品。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公司安全部应会同工程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在施项目进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检查。
第五条各级电管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六条临时用电设备≥5台或设备总容量≥50kW时,开工前必须由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及资料。
第七条临时用电设备不足5台或设备总容量不足50kW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绘制电气平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第八条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项目专业技术人员、总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资料齐全,归档及时。
第九条停用的配电线路、设备应及时切断电源。工程竣工后的配电线路、设备应及时拆除。当外单位需利用时,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责任。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时,总承包单位负责总体临时用电工程的安装和管理,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指定使用的配电箱、开关上引出电源,负责分包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安装和管理,双方在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同时,应签订安全用电协议书,
以明确责任。
第三章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由电管人员建立整理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资料,以下为安全技术资料目录表:
北京航天龙华建筑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资料目录表
单位:工程名称:
第十二条上例图表中第8条“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
第十三条临电安全技术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四章临电电材的购买
第十五条购买临电电材,必须提前一周编制购买计划并附配电箱配置图,经项目负责人和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再统一购买。
第十六条购置的电气材料、配电箱及电气设施进入现场时,应经现场相关人员检查验收:形成验收记录资料。
一、查每台配电箱及材料是否满足订购时所提出的技术要求
二、查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说明书及有关配件等是否齐全。满足要求的方可
准许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发现私自采购者以及因此发生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者,追究项目负责人以及采购、电管当事人责任,由此引起的伤亡事故,由项目负责人和当事人负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配电箱及开关箱
第十八条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所有负荷必须从三级配电的开关箱接出。
第十九条配电箱、开关箱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志,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配电箱、开关箱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第二十一条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1.4m-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中心点与地面垂直距离宜为0.8m—1.6m。
第二十二条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别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连接,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第二十三条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
第二十四条总配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 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第二十五条主配电箱周边必须设置≥2m高的围栏,配电箱均应设置在平整处,以防撞击、物砸、水淹、土埋。配电箱四周不得堆物、停放机械,保持畅通的操作及维修通道。
第二十六条配电盘必须装设在配电箱,不准使用明盘。
第二十七条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二十八条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级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
第二十九条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0.1s。
第三十条使用于潮湿或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15 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0.1s。
第三十一条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按顺序操作:
1、送电操作顺序: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停电操作顺序: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第三十二条配电箱、开关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第三十三条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六章配电线路
第三十四条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料软线。
第三十五条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
沿地面敷设。
第三十六条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和监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采用三相四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同时设置二级漏电保护装置,形成分级保护。
第三十八条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胶绝缘电缆。保护零线按规定重复接地不少于3处。
第三十九条移动式照明线、动力线和室外必须采用电缆或护套线,严禁使用单层绝缘导线或塑花线。
第四十条配电箱至开关箱以及开关箱至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应按规定架空或埋地铺设,禁止拖地和乱拉乱扯,防止人踩、车轧、水泡和物砸等现象,以保护导线的良好绝缘。
第四十一条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第七章照明装置
第四十二条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第四十三条照明的选择必须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1、潮湿或特别潮湿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2、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防爆型照明器。
3、有酸碱等强腐蚀介质场所,选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4、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①遂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36V。
②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24V。
③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的照明电源电压≤12V。
第四十四条使用行灯应符合要求,电源电压≤36V,灯体、手柄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防护网。
第四十五条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连接,照明开关箱必须装设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