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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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试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型。

3、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P128

4、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P216

5、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P221

6、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内部组织形式。根据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刑事审判组织、民事审判组织和行政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通常有: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

7、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或程序。以起诉的主体为标准,分为公诉和自诉。P302

8、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作为物品的物证通常有:(1)犯罪使用工具。(2)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3)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作为痕迹的物证通常表现为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如,指纹、脚印、体液。P194

9、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二,具有法

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二、简答、论述题

1、我国的六大侦查机关及各自的职能情况?P72

答:(1)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2)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它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3)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机关,担负着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保卫任务。公安机关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也是参与刑事诉讼的和重要专门机关。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之一。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还负责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及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执行。

(4)国家安全机关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担负着与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职能。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5)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与安全机关相同的职权。

(6)海关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享有与公安机关同样的权力,具有与公安机关同等的诉讼地位。

(7)监狱负责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的侦查以及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

2、执行阶段:哪些机关分别执行的案件?P394

答:(1)执行机关是指将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机关。法律规定,执行机关

包括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及其转交的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

(2)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除此之外监狱还负责对死缓判决的执行;看守所对于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余刑在1年以下的罪犯可由其代为执行;拘役所负责对判处拘役的罪犯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及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罪犯的执行。

3、刑事辩护的种类?

答:刑事辩护:是指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①、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②、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③、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4、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P1-P2

答:(1)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四大特点:①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国家专门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它们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②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刑罚权就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利。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公安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应当由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严格加以规范和制约,以防止其滥用权力,侵犯人权。刑事诉讼的严格程序化,体现正当程序的要求,这是诉讼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④、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由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任何刑事诉讼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

5、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P235--P236

答:(1)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成立条件:①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②原告必须具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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