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06•【文号】农经发[2000]5号•【施行日期】200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00]5号)为保障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要求,现将《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规定》,结合本地改革试点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请试点地区将在执行《规定》中遇到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附件:《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农业部2000年7月6日附件: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三条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需要向农民筹劳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没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其劳务的管理使用应当按照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应当减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的指导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的指导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4.04•【文号】国农办[2001]95号•【施行日期】2001.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的指导意见(二00一年四月四日国农办〔2001〕95号)近年来,为适应新阶段的要求,各地农业综合开发在重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同时,逐步加大了发展多种经营的工作力度,在引进名特优新品种、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以下简称多种经营)工作,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与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不够衔接,主要表现是一些地方工作思路不清晰,重点不突出,前期工作薄弱,以及资金到位差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业综合开发整体效益的发挥。

当前农村工作的突出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

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基本目标。

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在指导思想上要从过去以增加农产品产量为主切实转变到积极调结构,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上来。

多种经营作为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调整农业结构的重要着力点,在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寻找出路,充分利用农业资源,丰富城乡市场供应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广阔的了展前景。

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特别是大宗农产品将面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但农业综合开发所扶持的种、养、加等多种经营项目,因其劳动密集型的比较优势以及较强的资源优势,将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发挥多种经营在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应有的作用,是农业综合开发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家农业 1 财发 [0 5 9号 0日 2 0 ]3
各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 ( )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局 、 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农业综 合开
办法》 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 , 制定本 办
第八条 中央财政每年专项安排
第一 条 为规 范 国家 农业 综 合 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 目 ( 以下简称投
资参股经营项 目)管理 ,保证财政投
资 参 股 资金 安 全 、有 效 运 行 ,创新 和
农 业综 合 开 发投 资参 股 经 营项 目资
金 。省级财政 ( 农发) 门据实 申报项 部
第二章
第七条 备 以下 条 件 :
项 目申报和 审定
投 资 参 股 经 营 项 目应 具
现将修订的 《 国家农业综合 开发 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 中有何 问题 和建议 , 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国家农业综 合开发投资参
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
抄送 : 水利部 , 国土资源部 , 国家
林业局。 附件 :
2 .谁投资 、 谁所有 、 谁受益、 谁承
担风险 ;
紧密利 益联结 机制 ,带动农民增 收效
果 明显 :
3 .政企分 开 、 委托监管 、授权运
营;
4 ,项 目申报单 位 原则 上应 为项
目实施单位 ,且是依法注册 的公司法
法。
目中的财政资金 只参股 、 不控股 , 不做
第一大股东 , 财政 ( 农发 ) 门根据需 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参股经
要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到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支持、保护农业发展,改善农业资源利用状况,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战略性政策措施。

凡属国家确立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以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为重点,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促进农业实现产业化经营,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并有选择地建设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和科技示范区,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三类:一类为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一类为多种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以外的)、养殖业、农副产品初加工等;一类为农业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包括生物、信息、材料等方面的高技术和先进适用的新技术。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程序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五个阶段。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规模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

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审定,并坚持立项条件,择优选定项目。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引进外资以及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安排,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激励竞争的原则,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九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组织协调,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以下统称省级农发办)组织实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1995.12.15•【文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50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9年6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4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5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实施择优选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评估是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价,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配套资金的可靠性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条项目评估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要做到客观、公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的总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

凡是申请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都应在立项的前一年,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并需经过项目评估。

评估论证认为可行的项目,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

第二章项目评估的组织实施第五条项目评估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投资规模分层次、分类型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国农办[2012]164号【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2.08.08【实施日期】2012.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农办[2012]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2]15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9]1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资金安排向高标准农田建设聚焦,项目布局向粮食主产区聚焦,大力支持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有效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与气候变化趋势相适应,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一)突出扶持粮食主产县,加强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建设。

为推进国家粮食战略工程建设,努力建设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县特别是《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千亿斤规划》”)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倾斜(对该800个产粮大县每个县都必须安排建设任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3.09•【文号】财发〔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现将《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资产运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资产运营机构职责,建立奖惩激励机制,规范和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运营机构,是指在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过程中,经财政部门授权,进行国有资产投资及运营的企业法人组织。

第三条资产运营机构代表国家投入财政参股资金,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基本权益。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资产运营机构的考核,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二章资产运营机构的选择第五条资产运营机构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部门选择确定。

第六条资产运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健全、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能有效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三)具有参与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评选的能力;(四)具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力资源(如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丰富的资本运营经验。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谈判的方式选择确定资产运营机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整合研究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整合研究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整合研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整合研究的通知(2006年)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探索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相互配合、统筹安排的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提出的整合支农资金要求及财政部统一安排部署,现就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整合”研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研究背景近年来,各级政府对“三农”的投入不断增加,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但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分散现象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支农资金和使用效益和政策效应的发挥。

鉴此,从2004年起,连续3年中央1号文件都明确提出了整合支农资金的要求。

从各地试点情况看,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有利于逐步规范政府政府支农资金投向,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促进政府和部门转变职能,克服“缺位”和“越位”现象;有利于提高支农资金的整体合力,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支农资金整合势在必行。

二、研究内容(详细写作提纲附后)(一)目前支农资金分配管理格局及成因(二)支农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整合的实践与主要经验(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整合的相关政策建议三、研究方法采用理论探讨、典型调查、实证分析、召开讨论会等方法进行研究,坚持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典型解剖和系统研究相结合,专业人员的研究与管理人员的研究相结合,以增强研究成果的理论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四、时间安排4月20日前各省提交分报告初稿,经汇总整理后形成总报告初稿,4月25日左右召开由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对初稿进行修改,4月底形成总报告定稿。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3.29•【文号】国农办[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06]26号2006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以下简称项目评估)工作,实现项目评估科学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评估是指依靠专家,对拟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应经过项目评估。

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四条项目评估应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择优选项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评估采取集中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注重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项目评估权限第六条项目评估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以下简称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负责组织管理,一般采取委托的方式具体实施。

第七条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以下项目:(一)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治理项目;(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三)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除重庆外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2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四)国家农发办认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项目和事项。

第八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和中央农口部门农发办组织评估,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评估。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法函[2008]6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财法函[2008]65号)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广东、重庆、云南、甘肃、陕西、青海省(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的要求,为全面了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其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提出健全完善我国农业综合开发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并为今后的相关立法提供决策依据和资料,我们拟在部分省市开展《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参加范围开展立法后评估对于促进财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重要意义,参加本次后评估工作的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对此要高度重视,务求取得实效。

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由财政部条法司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共同组织实施,河北、山西、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广东、重庆、云南、甘肃、陕西和青海共16个省、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参加。

二、评估的对象和内容本次立法后评估的对象是《管理办法》所设定的具体法律制度,主要对制度的完备性、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价,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基本政策和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

具体评估内容如下:(一)合法性。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国农办[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7]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七年四月十三日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的内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单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综合管理的主要事项。

第三条考评的依据:(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告、有偿资金借款合同及相关会计资料。

(三)项目建设规划、年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报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项目计划批复文件、统计报表等项目管理有关资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3.11•【文号】国农办[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11日国农办〔2005〕30号)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经反复征求中央农口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并经认真研究,重新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项目是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凡属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部门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发挥技术优势,增强项目示范引导作用。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项目,包括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农业综合开发》
【年(卷),期】2003(000)002
【总页数】2页(P11-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宝鸡市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情况的调查 [J], 何宝才;张超;刘宝铜
2.引导与发动农民积压物资筹资投劳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新探索 [J], 赵瑞平;赵宇红
3.尊重农民和他们的投入--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的调查与思考 [J], 张洪寿;陈品华;柏在耀;王涯军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 [J], 国家农发办
5.寿阳县农业综合开发正确处理农民筹资投劳与农民负担的关系 [J], 张士民;王惠良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3)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3)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集体和农民的自筹资金(含以物折资)、劳务。

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筹资投劳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实行专项管理.筹资投劳遵循“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的原则进行筹集,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强迫命令. 第四条筹资投劳必须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筹资投劳的政策制定、检查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筹资投劳的管理工作;乡级政府负责筹资投劳的组织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投劳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筹资投劳工作应接受地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筹资投劳的程序第六条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应采取招标立项等有效措施,调动广大农民自愿筹资投劳的积极性. 第七条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资金的政策规定和项目建设任务的要求,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协助乡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搞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前的有关筹资投劳工作。

 第八条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村民委员会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需筹资投劳总量及分户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和开发效益及筹集方式等重要事项,以预案方式提出,在受益范围内向农民张榜公布。

第九条预案公布后,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项目受益范围较小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的丘陵山区,也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征求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1994.10.27•【文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施行日期】1994.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7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二、关于总项目的划分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按其性质可分为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两部分。

各省、区、市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中的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的划分,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统计)报表》表列内容填列。

生态保护项目可列入土地治理开发。

中央农口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多为单项开发总项目,其项目性质的具体划分为:(1)土地治理开发包括:农业部的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土地治理项目、种子基地建设项目、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目、牧区育草基地建设项目等,林业部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项目、太行山绿化工程项目等,水利部的黄淮海跨省骨干水利工程项目、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项目等;(2)多种经营开发包括:农业部的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菜篮子工程项目、秸秆养牛项目、绿色食品项目、花卉项目、海南天然橡胶基地改造项目等,林业部的低产油茶林改造项目、干果药材调香料基地建设项目、名特优经济林建设项目、花卉项目等。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财发[2004]2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财发[2004]2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26日财政部财发[2004]2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和资金管理,完善“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以参股形式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投资参股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2.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3.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4.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第四条实行投资参股经营的项目,地方财政应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投入。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其实际投入比例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并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

第六条投入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资金原则上只参股,不控股,财政(农发)部门根据需要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不介入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七条实行投资参股经营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2.项目资源、技术或行业优势明显,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投入产出比效益高;3.项目辐射面广,能带动农民增收、农业增效;4.项目申报企业是依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良好的资产负债状况,资信度高,近两年连续盈利。

第八条中央财政每年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资金。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农办[2004]295号
【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4.12.03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
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04年12月3日国农办【2004】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理办法》)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由于县级农发办很难选择到合适的监理单位,加之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也难以与各项目逐一商谈监理事宜,因此《监理办法》中“由县级农发办事机构选择监理单位并对监理费用实行县级报账”的规定不便执行。

为解决上述问题,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监管方面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有效使用,经研究,国家农发办对《监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

现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03-06-12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农办[2003]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财政(务)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精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农民筹资投劳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来源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有关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开展好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工作,协调好调动农民积极性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集体和农民的自筹资金(含以物折资)、劳务。

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筹资投劳纳入村级“一事一议”范围,实行专项管理。

筹资投劳遵循“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的原则进行筹集,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强迫命令。

第四条筹资投劳必须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筹资投劳的政策制定、检查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筹资投劳的管理
工作;乡级政府负责筹资投劳的组织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投劳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筹资投劳工作应接受地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筹资投劳的程序
第六条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应采取招标立项等有效措施,调动广大农民自愿筹资投劳的积极性。

第七条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资金的政策规定和项目建设任务的要求,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协助乡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搞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前的有关筹资投劳工作。

第八条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村民委员会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需筹资投劳总量及分户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和开发效益及筹集方式等重要事项,以预案方式提出,在受益范围内向农民张榜公布。

第九条预案公布后,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项目受益范围较小或村民居住比较分散的丘陵山区,也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征求意见。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或本村民小组2/3以上农户或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应当依法产生。

第十条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的决议要经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参会2/3以上的人员签字同意,作为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必要条件,否则,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不予受理。

村民大会
(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决议一经通过,村民必须履行筹资投劳义务,不能拒绝。

第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国家批准立项后,由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项目建设内容,确定项目筹资投劳任务,报经县级政府审查同意后,下达到有关乡级政府,分解落实到各行政村。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根据下达的筹资投劳任务,把筹资投劳任务分解落实到受益农户,重新张榜公布后,组织实施。

筹资投劳情况报乡级政府、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筹资投劳的筹集
第十三条筹资(含集体自筹和以物折资,下同)和投劳折资总额应达到申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70%,并不得突破。

其中,投劳折资按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总额内统一核算。

各省(区、市)筹资和投劳折资的具体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确定。

各地应积极引导企业、个人等多渠道资金投入,共同完成项目建设的筹资投劳任务。

第十四条筹资投劳的筹集可以按受益区的田亩或人口负担,具体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采取田亩分摊要根据项目区内受益农户承包土地面积核定,并计算到每个承包农
户。

采取人口分摊要区分筹资和投劳,筹资以农户现有人口为基数,投劳以农户现有劳动力为基数。

第十五条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

对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需的投劳,农民只出工,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

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投劳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可由本人出资雇人出工,或者由本人出资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雇人完成投工任务,并报乡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筹资投劳应向农民出具合法的收据,并配合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将筹资投劳数额登记到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发放到农户。

第四章筹资投劳的使用
第十七条筹资投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使用。

第十八条筹资投劳要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内安排完毕。

项目建设期超过1年的,应在项目实施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农户的实际收入水平和劳动力承受能力,合理分配使用每年的筹资投劳任务,避免加重农民负担。

筹资投劳不得跨项目使用,不得结转下一个工程项目使用。

第十九条不得跨村投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得平调农村劳动力。

对于跨村受益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投劳,由乡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第二十条筹集资金用于项目受益区范围内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投劳用于项目受益区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建设。

第五章筹资投劳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筹资投劳不得成为固定筹集项目,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筹资投劳。

所筹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筹资投劳必须严格管理。

筹集现金部分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向农民筹集,经乡级缴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按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予以拨付;投劳和以物折资部分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详细用工及物资安排计划,登记造册,由乡级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村民委员会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县级、乡级、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批准的筹资投劳数额筹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变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筹资投劳。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加强对筹资投劳的管理。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定期检查筹资投劳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工程竣工后,村民委员会及时将筹资投劳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筹资投劳的,农民有权拒绝。

对于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项目实施。

1、违反“一事一议”议事程序、未达到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规定人数同意签字的;
2、超出筹资投劳受益范围或数额限制的;
3、财务管理不规范,未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截留、挪用、贪污和浪费等问题的;
4、筹资投劳管理混乱,有弄虚作假、强制农民出资出劳或以资代劳行为的;
5、由于筹资投劳数额没有完成,导致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未完成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各省(区、市)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以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农民筹资投劳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