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新形势下工会履行职能的资源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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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工会履行职能的资源和手段

胡锦涛总书记在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与中国工会十五大部分代表座谈时强调指出:党和政府要“支持工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为工会工作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这一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彰显工会的作用和社会影响力提供了新的广阔空间,必将对工会组织在新形势下更好地服务大局、履行职能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资源和手段的内涵

“资源”,主要是指目前掌握在党委和政府(行政)手里,应该交给工会或者可以交给工会用来行使工会职能的条件。“应该交给”是指法律、法规目前已规定的部分;“可以交给”是指虽无法律、法规规定,但实践证明交给工会更有利于党政开展工作和工会行使职能的部分。

“资源”主要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有形资源:如人、财、物等。“人”主要是指工会干部和工会开展某些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党委和政府(行政)要把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人配置到工会岗位上,防止把工会岗位作为安置老弱病残、关系户,或者解决某些人职级的场所,要对工会开展某些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如财务、法律、谈判、心理咨询等方面人才予以支持;“财”主要是指正常的工会经费和工会开展专项活动需要政府(行政)追加或接受社会资助的经费。党委和政府(行政)首先要确保按时足额拨付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会正常的活动经费,并对工会经费的独立建帐、独立使用提供方便、予以支持,同时在工会专项活动需要经费时积极追加或帮助工会接受社会资助,以保证工会活动的正常开展;“物”主要是指工会开展工作需要的场地、设施。党委和政府(行政)要主动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尽可能为“职工之家”建设提供能满足职工活动需要的场所和设施等。无形资源:如政治、行政、法律、宣传、社会、等资源。党委和政府(行政)要保证并支持工会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事关广大职工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决策,工会要有过程的参与权,结果的审议权;对事关广大职工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利益问题,工会要有否决权。党委和政府(行政)要主动畅通渠道、提供机会,积极帮助工会理顺、疏通各种关系,

扩展工会活动空间,对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副主席,要切实落实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待遇,要保证占着工会的位置的人,主要的工作时间就是在做工会的工作,而不是被分配去做别的工作,要让媒体发出更多工会的声音等等。

“手段”,手段就是办法,不是一般意义上工会的工作方法或技巧,而是指由党委和政府(行政)制定、掌握和执行的,可以用来保障和强化工会行使职能的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等。党委和政府(行政)要把这些政策、制度、规定的掌握、执行,甚至制定等手段赋予工会,把工会能做的事,应该做的事,尽量交给工会去做。

二、“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的意义

“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企业、个人利益格局进一步清晰,党、政、工分工进一步明确。“党委和政府要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工会的高度信任,同时,也意味着工会社会责任的加重。工会必须深刻理解自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根本历史使命,充分利用党委和政府赋予的资源和手段,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使广大职工成为我们党可靠的阶级基础,使自己成为国家政权可靠的社会支柱,成为和谐社会稳定的基石。“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表明党的民主政治建设、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工会自身建设将进一步深化。真正实施“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必然涉及到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对自己职责的重新认识、重新定位,涉及到各自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关系的重新调整。党委在“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深化民主政治建设,改善对工会的领导,在内容上,主要是政治路线、方向、原则和方针政策以及重大问题的领导;在方式上,主要是通过法律形式而不是行政方式体现;政府在“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社会,全力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协调和处理工会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帮助解决工会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尽快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转变;工会组织在党委和政府“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深化自身建设,强化自己作为职工代表的意识。要迅速从行政化、机关化向群众化、民主化转变,使工会能切实掌握和运用好党委和政府赋予的资源和手段,尤其是要注意通过积极参与立法,

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参与劳动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并监督执行等工作,使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上升为国家意志、政府意志,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不过,在落实“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的过程中,党委和政府(行政)要注意不要把工会职能以外的事,过多地交给工会,以免冲淡工会的主要职责,工会也要注意把自己的主要工作职责锁定在劳动关系领域。

三、“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的本质

“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的本质是要解决工会与行政的关系问题。

行政主要指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行政在企事业中负责经营管理,处于支配和主导地位;而工会是以企事业单位为依托的职工联合体,工会所代表的职工在企事业中处于被支配,被管理的地位。于是,工会与企事业行政就构成企事业经济关系的双方代表,是两个平等独立的法人主体。两者的关系本质上就是我们常说的劳动关系,这一关系是工会必须面对的各种关系中最核心的关系。

在企事业单位中,劳动关系双方互为依存。尽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经济利益的主体,劳动者的工作目标总是希望收入最大化,而经营管理者、所有者的目标总是希望利润最大化,在一定范围内,两者存在着此消彼长的矛盾,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事业,这一矛盾更为突出,但在促进企事业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目标上,双方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和目标追求。故从最终意义上讲,双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工会与企事业行政在相互制衡,甚至相互斗争的同时,应当更多地通过平等协商,相互妥协、谅解、合作和支持,做到责任共负、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把劳动关系矛盾降低到最低限度,以大大降低企事业的经营管理成本,增加总体效益,达到双赢的目的。平等协商制和集体合同制,被实践证明是现有达到这一目的最有效方法。

在认识工会与行政的关系时,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工会会员作为职工,当然必须服从企事业行政的管理,但作为工会,则不是企事业行政的一个职能科室或附属机构。工会与企事业行政代表着不同的经济利益体,其性质和职能不同,身份和地位也是相对的。作为工会法人代表的工会主席与作为企事业法人代表的经营管理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无论在公有制企事业里,还是在非公有制企事业里,都是如此。二是不能把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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