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有效性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第一节法律体系简介我国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依据大致涉及大致包括下述五个层面的法律条文。
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我国人大通过)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
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
4.法律解释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5.条约与约定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第二节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报检及检验作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指不再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但符合国家间接利用环节的技术规范要求,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用于生产加工、再生产、能源回收等产业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行为,应当遵循“环境友好、可持续利用、杜绝倒挂”原则。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准入管理第六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准入计划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准入计划要明确总量控制、种类范围、进口企业名单等内容。
第七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具备相关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人员,拥有固体废物处理的法定许可证,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储存、处理过程。
第九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严格检验检测,确保其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第十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准入计划批准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可以责令停止进口,并处以罚款。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相关政策法规第一节法律体系简介我国对进口可作原料用废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是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依据大致涉及大致包括下述五个层面的法律条文。
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经我国人大通过, 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某些其他工作部门发布的规则。
令、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通知、警示通报等等。
4(法律解释一般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解释。
5(条约与约定主要指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外国人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
第二节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报检及检验作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中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状况
中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状况(2011年度)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牢牢把握“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发展是根本,质检是保障”主要工作职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有效落实以“一令二细则一通知”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继续深化改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切实提升安全质量保障水平,高效应对突发事件,把好进口废物原料安全、卫生、环保关,有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质量概况2011年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进口废物原料35.7万批、5754.0万吨、货值405.6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8.5%、11.9%和27.9%。
全年共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267批,重量2.87万吨,货值2717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3%、54.7%和53.9%。
2011年我国进口废物原料总体呈现以下态势:(一)环保质量持续提升,贸易量波动增长态势明显中国经济过去三十年的高速增长拉动了国内对各种生产原材料的需求,并从世界市场进口各种原料,废物原料作为原生材料的重要补充,也成为中国主要的进口商品。
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废纸和废塑料进口国。
2005年以来,在汇率、价格、国内需求等因素影响下,废物原料贸易量呈现明显波动增长态势。
特别是受“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绿色循环经济发展及人民币汇率升值多重影响,2011年进口废物原料重与此同时,通过近年来不断加大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工作力度,进口废物原料质量状况稳步提高,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率已经从2004年的0.52%下降至2011年的0.075%。
(二)进口种类小幅增加,主要四大类保持优势数量我国允许进口分废物原料(即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进口废物原料)共13大类。
2011年我国进口废物原料主要有9大类,分别是废纸、金属和合金废料、废塑料、混合废金属、废船舶、废纺织原料、冶炼矿渣、糖蜜和木及软2011年废纸、金属和合金废料、废塑料、混合废金属四大类废物原料合计进口34.38万批、重量5013.65万吨、货值385.09亿美元,同比增长9.53%、10.94%和27.28%,四大类共占废物原料进口总量的96.41%、87.13%和94.9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7.06【实施日期】2018.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该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公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7月6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废物原料供货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第五条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五)具有对所供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设施及检测能力;(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欺诈等问题。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
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第二章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八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四)建立并运行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或者环境管理体系,确保所供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六)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七)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中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状况
中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状况(2011年度)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牢牢把握“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发展是根本,质检是保障”主要工作职能,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高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有效落实以“一令二细则一通知”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继续深化改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切实提升安全质量保障水平,高效应对突发事件,把好进口废物原料安全、卫生、环保关,有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质量概况2011年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进口废物原料35.7万批、5754.0万吨、货值405.6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8.5%、11.9%和27.9%。
全年共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废物原料267批,重量2.87万吨,货值2717万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3%、54.7%和53.9%。
2011年我国进口废物原料总体呈现以下态势:(一)环保质量持续提升,贸易量波动增长态势明显中国经济过去三十年的高速增长拉动了国内对各种生产原材料的需求,并从世界市场进口各种原料,废物原料作为原生材料的重要补充,也成为中国主要的进口商品。
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废纸和废塑料进口国。
2005年以来,在汇率、价格、国内需求等因素影响下,废物原料贸易量呈现明显波动增长态势。
特别是受“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绿色循环经济发展及人民币汇率升值多重影响,2011年进口废物原料重项目年份总检验批次、货值环保不合格批次、货值批次万批重量万吨货值亿美元批次批重量万吨货值万美元2006年26.58 3816.46 131.39 687 3.88 1582.45 2007年28.53 4193.00 197.10 732 4.49 2149.00 2008年27.79 4547.28 211.65 438 6.49 3567.94 2009年28.29 5988.60 224.01 302 1.66 1152.5 2010年32.85 5143.71 317.25 261 1.86 1766 2011年35.66 5753.99 405.62 267 2.87 2717与此同时,通过近年来不断加大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工作力度,进口废物原料质量状况稳步提高,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率已经从2004年的0.52%下降至2011年的0.075%。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8【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5月28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七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第九条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完善工作措施 把好进口废纸检验检疫关
等 国家税收 。四是个别具 有《 口可 进 用作 原料 的 固体 废物 国外供 货 商注 册登记证 书》 的企业替不 具备资 质的
境 外 企 业 申 报 进 口废 纸 , 由此 出 现 了
1 口废 纸 重 量 。 由 图 l可 以看 . 进 出 ,9 1年 ~ 2 0 19 0 5年 是 天 津 港 进 口 废 纸 高 速 增 长 的 时期 , 19 年 的 5 由 91 万 吨跃 升 到 2 0 0 5年 的 1 1 7万 吨 , 3. 7 年 平 均 增 长 率 达 到 2 . %。 2 0 62 3 0 5年 之 后 进 入 平 稳 发 展 期 , 期 受 国 际金 近 ( ) 验 中 的常 见 问题 一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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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 资 料 能 够 自动存 档 备 份 ,实 现 了事 后 责 任 追 溯 功 能 。现 场 办公 区 域 配 备
齐全 的办 公设备 , 并与 C Q、 I 电子监管
可 以 缓 解 我 国 造 纸 行 业 的 发 展 与 资
源 相 对 不 足 的 矛 盾 。 然 而 , 一 些 不 有
自北 美 、 洲 和 日本 的废 纸 分 别 占废 欧
纸 总 重 的 7 .8 、5 5 和 72% 。 51% 1 . % 9 - 3
法分子利用 欺瞒 、 藏 、 运 等手段 , 夹 偷
由于进 口废 纸在 性 价 比上 的优 势 等
诸 多 原 因 , 年 来 , 国 进 口废 纸 数 近 我 量 迅 速 增 加 。我 国进 口废 纸 主 要 来 自 北美 、 洲 、 欧 日本 等 地 , 天 津 、 东 、 从 广 上 海 、 波 、 岛 等 港 口城 市 进 入 中 宁 青
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明洁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08年第03期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利用外资的逐年增多,对各种生产性资源的需求日益旺盛。
加之我国的可利用资源相对匮乏,而进口废物原料成本低、利润高,经过适当加工后,相关性能指标与原材料相差无几。
再加上发展循环经济和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共识,作为对原料需求的有益补充,从国外进口可再生利用的废物原料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资料显示,仅废旧金属一项,中国每年就处理着全球总产量的1/3。
就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美国而言,中国每年向美国进口的废料贸易总额仅次于大豆和电脑之后。
在国家一些优惠政策如进口废纸、废钢铁零关税的支持下,国外废物原料源源不断地进入中国市场。
进口废物原料,可以有效地利用国际和国内资源,有利于缓解我国原材料供应紧张的压力,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同时,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的发展也增加了劳动力就业机会,具有一定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我国提倡和保护正常的废物原料回收利用工作,有条件地允许从国外进口诸如废纸、废钢等可回收物资。
同时,严禁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流入国内。
1991年,我国加入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此后,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防止和打击“有害洋垃圾”非法入境的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已基本形成控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境的法律体系,但在进口废旧物资的管理体制中仍存在不少缺陷,在废物利用、拆解管理方面也存在法律空白,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政府在管理上的漏洞将国外危险废物进口到国内。
因此,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的监管,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关于国际废物贸易我国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固体废物的涵义是“指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为了方便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该法又将固体废物具体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三类。
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践探索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科技与创新·87·2017年第17期文章编号:2095-6835(2017)17-0087-02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践探索廖海滨(花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东广州510800)摘要: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遵循“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线性流程,循环经济模式则把经济活动组成了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各行业对原材料的需求空前强烈,我国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此,国家提出了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的要求。
为防止进口废物原料影响人体健康和危害生态环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不断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扎实做好进口废物原料口岸检验检疫和后续监管工作,严把国门。
关键词: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后续监管中图分类号:F752.6文献标识码:ADOI :10.15913/ki.kjycx.2017.17.087进口废物原料作为一种可再生资源,其节约成本、环境友好的优点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
因此,作为对原料需求的有益补充,从国外进口可再生利用的废物原料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但是,提到进口废旧物资,很多人都会立刻联想到“洋垃圾”。
不可否认,由于废物原料的固有特性,影响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险因素始终存在,加上有不法商人以进口废物为名,明目张胆地将国外垃圾向国内转运,不仅造成我国环境污染,也严重地侵害了中国的尊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其实,通过合法渠道进口的废旧物资也是宝贵的资源,关键是如何加强监管,解决好回收利用和环保的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管。
目前,检验检疫监管主要包括4个环节,即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进口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到货口岸的检验检疫、后续监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2004]100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11.01
【实施日期】200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
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0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自1996年4月1日我局等五部门联合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以来,对加强废物进口管理,防止境外废物非法入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非法进口废物以及由此导致的污染事件仍时有发生;倒卖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及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现象比较严重;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在进口废物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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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进口旧机电备案工作纪律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进口旧机电备案工作纪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8.02
•【文号】国质检检函[2004]637号
•【施行日期】2004.08.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进口旧机电备案工作纪律的通知
(2004年8月2日国质检检函[2004]63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进口旧机电产品总局备案工作,加强此项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公务员条例》第62条“回避”制度的规定,总局和系统从事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进口旧机电备案的工作人员的亲属不允许从事代理申报和咨询工作。
二、严格按照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进口旧机电备案工作相关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禁止总局、系统工作人员带企业到总局提交办理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进口旧机电备案的相关材料或要求加速审核、备案。
三、严格执行总局2004年第75号公告关于8月1日后不再受理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材料的规定,坚决杜绝总局、系统工作人员出面提交的“人
情”申请,以防止国外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设陷阱要求我推迟申请受理截止日期。
四、总局实行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进口旧机电备案审核工作人员轮岗制度。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实行进口旧机电备案初审工作人员轮岗制度。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公务员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废物进口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废物进口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13•【文号】环发[2001]120号•【施行日期】2001.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废物进口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使废物进口审批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就加强废物进口审批工作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批原则1、禁止进口危险废物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进口的废物;限制进口可用做原料的废物;2、对工艺落后,无污染防治设施和能力的企业以及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不得批准进口废物;3、实行总量核准,一次性审批原则。
对正常经营的企业,在核定企业年加工利用能力的基础上,每年一次性给予审批;对一次申请进口数量大的,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予以一次性审批,分批发证。
二、审批权限及程序1、废物进口申请经加工利用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省级环境保护局(厅)两级预审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审批;省级环境保护局根据总局授权审批的,审批后需及时报总局备案。
2、总局内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1)、对环境风险较小的废物,以及延期、换证(包括更换进口单位、更换口岸)的申请,经授权,可由污染控制司审批;(2)、除(1)款外所有进口废物的申请,经处、司两级审核后,报总局主管领导审批;(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由污控司专人负责保管。
用章必须符合规定的手续。
3、《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及其申请材料等原始档案由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存档保管。
原始档案保存期为三年。
4、登记中心只受理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报送的申请材料,不得受理企业和市(地)级环境保护局直接报送的进口废物的申请。
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利用环保质量安全制度
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利用环保质量安全制度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加强,固体废物的跨境运输和处理问题越来越突出。
在大量进口固体废物的同时,如何合理利用这些固体废物作为原料,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和确保质量安全,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废弃物管理条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
针对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的管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严格规定。
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的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该固体废物在生产过程中不含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该固体废物不含纯化处理、熔融处理、稳定化处理等处置技术无法去除的有毒有害成分;•该固体废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
此外,在固体废物进口过程中,还需获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进口许可证,并接受严格的监管和检验,确保固体废物的利用过程中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利用固体废物的好处将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合理利用,不仅可以节约自然资源,降低企业成本,还可有效保护环境和创造经济效益。
下面列举几个例子:废塑料废塑料是可用作原料的一种固体废物,经过粉碎、清洗等处理后,可以再次用于生产塑料制品。
与全新塑料相比,使用回收废塑料制造产品的成本更低,且减少了废塑料的堆放和转运,有效降低了环境污染。
废纸废纸同样是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通过废纸回收与利用,可以减少对森林资源的砍伐,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能源和水资源的消耗。
废纸回收利用还可以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环保领域的经济发展。
废金属废金属是含有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例如废旧汽车、废旧电线、废旧家电等。
通过废金属回收利用,可以降低废钢铁矿等的原材料成本,降低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安全与环保管理固体废物的利用必须建立在全面的安全与环保管理体系基础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原料选择在选择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时,要注意其不含有害物质,以及废物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原料的安全和质量。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进口废物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国检检联[1996]11号
【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日期】1996.05.14
【实施日期】1996.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6]11号1996年5月14日)
各直属商检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对进口废物的检验问题已作了原则性规定,现就进口废物检验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废物由运抵口岸所在地商检机构(下称口岸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口岸商检机构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及其他必要单证受理报验。
经检验未
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向报验人出具《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