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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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

三、学籍管理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学校应对学籍管理实行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学生,确保每个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2. 信息保密原则:学校承担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责任,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3. 教育优先原则:学校应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放在首要位置,通过学籍管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成绩记录、奖惩记录等。

学校应定期整理、更新学籍档案,并做好备份工作。

2. 入学管理:学校应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学生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学校要严格审核学生的报名材料,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有效。

3. 休学管理:学生因故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审理学生的休学申请,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生的学籍。

4. 转学管理: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转学证明。

原学校应及时处理转学手续,并将学生的学籍材料及时转交给新学校。

5. 退学管理:学生需要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及校长审批。

学校应当及时办理退学手续,并妥善处理退学学生的学籍信息。

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校长应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违纪违规处理对于学校学籍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轻者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纠正;对于重者,学校可依法停止其学籍或取消其学籍。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

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报名入学的,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高中学生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下同)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人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人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新生办理人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考勤第六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

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四章转学、借读第七条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学校申请。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发挥学籍信息在教育管理、服务、决策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确保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安全、规范、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平台,由市教育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校各学段电子学籍总量依据其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学籍注册及转学等操作均须在学籍总量内进行。

确需变更学籍总量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五条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学校关键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类型、学校属性、学校办别、校区信息等。

第六条学校关键信息变更及新建、撤销、合并等事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市级统一操作。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设置管理岗位和权限,包括系统管理员、校长、学籍管理员、班主任、任课教师、校医等。

第八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标准名称设置学制、学段、年级及班级信息。

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

班级名称原则上使用班级序号,也可自行设置。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九条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从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获取。

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对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进行分班操作。

分班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自动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延期注册”操作。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京教基二[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教基二[2011]1号)各区县教委:为贯彻落实好《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10〕1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依法享受教育的权利,维护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就《办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转学和借读。

转学、借读一般应在开学前后一周办理。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学的,由区县教委办理。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高中学校接受外省市学生借读申请的,由学校根据本市有关班额规定及学生实际水平,决定是否接收其借读。

二、关于休学、复学。

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为学生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由区县教委办理。

三、关于退学。

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退学情形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并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可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委备案,准予退学。

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四、关于享受送教上门特殊教育学生学籍管理。

各区县教委要将接受送教上门特殊教育学生的学籍统一纳入所辖正规特殊教育机构,并参照《办法》和市教委《关于修改制发北京市中、小学生毕(结、肄)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基〔2008〕6号)精神实施管理。

五、关于转学学生电子学籍的管理办法,按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转学电子学籍转移流程》(见附件)办理。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附件: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转学电子学籍转移流程一、学生符合转学条件、申请转学的,由转出校在确认相关证明材料后,从学校CMIS系统中打印转学联系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07]17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07]17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07]17号)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小学信息化的建设与应用,加强中小学学生卡管理和使用,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教委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操作规程》做好学生卡管理工作,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宣传。

学生卡的相关咨询和服务,可通过学生卡门户网站http://,服务邮件***************.cn获得。

附件: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操作规程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以下简称“学生卡”)的使用和管理,依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卡,是指经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同意发行的用于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学生证件卡和电子化学籍卡。

一、学生卡的组成(一)学生卡由证件卡和学籍卡两张卡片组成,共同封装在透明卡夹内,不得单独使用。

(二)证件卡是常规的学生身份证明。

印有校名、姓名、照片、性别、学籍号(含条形码)和有效期限。

证件卡背景色为蓝、绿、黄三种,分别对应高中、初中、小学三个学段。

(三)学籍卡是电子化的学生身份证明。

卡内封装有集成电路芯片,具有包括电子学籍管理在内的多种教育应用功能,另兼有市政交通一卡通功能。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买房风险⼤、划⽚变数⼤、跨区难度⼤——北京市新学籍管理办法⼤变脸,⼀定要琢磨! 这个新颁布实施的⽂件内容影响到千家万户,直接作⽤于北京市上百万中⼩学⽣,和原来废⽌的⽂件作了对⽐,感觉实质性变化的地⽅很多,总结起来就是:强化户籍属地⼊学保障,买房风险⼤、划⽚变数⼤、跨区难度⼤,还有其他⼀些牵涉学⽣利益的问题。

以下在原⽂件敏感的条款上做⼀解读,这样便于⼤家参考。

北京市中⼩学校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三条 本市中⼩学校学⽣学籍管理由市教育⾏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政部门统⼀管理,中⼩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政部门和中⼩学校设学籍管理⼈员,负责学⽣学籍管理⼯作。

(解读:这⼀条原管理办法是空⽩,这⾥明确了学籍管理责任,北京市教委统⼀安排、部署学籍管理,区县教委具体担当,各学校具体实施。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北京市教委在学籍管理上的决定权和主导地位,便于对各区的学籍统⼀管理、协调,特别是对于以后学⽣的跨区具有最终决定权,实际说明跨区不像以前那么⾃由了,区县不能或不能最终决定了。

) 第⼆章⼊学 第四条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童、少年实⾏免试⼊学。

区、县⼈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学。

(解读:这句话⾮常明确地说学⽣根据“户籍”所在地⼊学,并没有说按照实际居住地就近⼊学,这⼀条显然是针对北京市户籍学⽣做出的规定,说明北京的学⽣按照户籍所在地⼊学是主流,根据这句话,如果某学⽣只有某地的户籍⽽没有住房也是可以⼊学的,换⾔之,如果在当地有房⼦⽽没有迁⼊户籍学校也是有理由不接受、不保障你⼊学的。

这⼀点强化了户籍属地⼊学保障,同时也表明⾮本区县户籍的的适龄⼉童、少年进⼊本区县⼊学,是“可以”的但不“保障”。

这实际指的是择校空间,特别是幼升⼩。

)区、县教育⾏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学校就近接收学⽣的范围和⼈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是一套规范学生入学、在校期间学籍管理以及毕业等环节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要:
1. 入学注册:新生在入学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学籍注册。

2. 学籍档案:学校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奖惩记录等。

3. 转学与借读:学生因家庭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时,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借读学生同样需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转移。

4. 休学与复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可申请休学。

休学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复学。

5. 留级与跳级:学生因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可能留级;对于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校评估后可考虑跳级。

6. 奖惩制度:学校根据学生的表现实施奖励或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学金、处分等。

7. 毕业条件: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达到毕业标准,可获得毕业证书。

8. 信息更新: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学校更新学籍档
案。

9. 学籍异动:学生学籍的任何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都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10.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这些内容为学生、家长以及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学籍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和做好发放中小学学生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和做好发放中小学学生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和做好发放中小学学生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京教基[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和做好发放中小学学生卡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4]24号)各区县教委:为加速北京教育信息化进程,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依据《关于印发建立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学籍IC卡管理系统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00]62号)的要求,在部分区县和学校试点的基础上,我委决定从2004年秋季开始,在全市推广使用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为“CMIS”),并逐步发放中小学学生IC卡(以下简称为“学生卡”)。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推广使用CMIS和学生卡的意义CMIS是依据国家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法规和管理规范,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开发的一套管理软件,通过公共接口实现学校和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信息流通、交换,从而构建起全市统一、规范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学生卡是北京市政府推广市民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学生身份的信息化证明,也将应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及服务、管理等诸多层面。

近年来,我市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了CMIS 系统和学生卡应用试点,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其功能已基本符合教育教学及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并初步适应我市中小学入学、招生管理办法的需求。

我市将以中小学学籍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推进CMIS和学生卡的应用。

推广使用CMIS和学生卡,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推进教育信息化应用的重要内容;是探索适应信息时代教育教学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实现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办公自动化的重要基础工程。

二、工作要求CMIS和学生卡的推广应用工作在市教委统一指导下,由北京教育网络和信息中心负责具体规划、组织和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北京市中小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北京市中小学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其家长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家长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高中新生按照本市当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定入学。

第五条入学新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家长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学校采用电子化手段管理学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将采集的学生学籍信息输入“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名册,为每一位学生分配学籍号码,发放学生卡,并将新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教策[2002]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教策[2002]2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教策[2002]2号)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的要求,我委对1980年以来特别是1996年市教委成立以来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过程中发现,现行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一批因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已经失去执行的意义。

经2002年第2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等126份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停止执行文件目录(共126件)1.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教中字[1990]第17号(1990.12.20)2.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学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教小[1991]第2号(1991.3.11)3.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小学教学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京教小字[1991]第3号(1991.3.15)4.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实施方案(试行)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京教中字[1992]第13号(1992.5.8)5.北京市教育局关于本市初级中学开设职业指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中字[1994]1号(1994.2.28)6.北京市教育局关于高中毕业会考(含补考)中替考问题的处理意见京教中字[1994]第8号(1994.6.29)7.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小学实施小学生质量综合评价的通知京教小字[1995]5号(1995.5.20)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有关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的两个文件的通知京教基[1996]032号(1996.5.3)9.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中学惠普优秀教学管理专项奖评选工作的通知京教基[1996]078号(1996.10.21)1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完全小学建设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文件的通知京教基[1997]027号(1997.3.31)1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证及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职证签发办法的通知京教基[1997]046号(1997.6.13)1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九五”期间小学教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基[1997]060号(1997.9.22)1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中学教师教学基本功达标活动意见的通知京教基[1997]069号(1997.12.10)1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意见的请示京教基[2001]26号(2001.8.15)1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中小学结构布局调整意见的请示京教基[2001]27号(2001.8.17)1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请市政府转发北京市中小学结构布局调整意见的请示京教基[2001]31号(2001.9.6)1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京教高[1996]024号(1996.6.21)1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教高[1996]040号(1996.10.22)19.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成人高等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教成[1997]030号(1997.7.8)2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开展健康教育的通知京教职[1996]019号(1996,10.16)2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北京市示范性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通知京教成[1996]060号(1996.11.14)2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在全市进一步推进成人培训工程实施的意见的通知京教成[1996]026号(1996.6.10)2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农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实用技术教育的通知京教成[1996]055号(1996.11.15)2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发展北京市山区(县)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教成[1996]056号(1996.11.14)2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成人教育示范学校评审认定方案的通知京教成[1996]057号(1996.11.15)2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职业高中普通文化课教学工作的通知京教职[1997]009号(1997.3.12)2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道德教育意见的通知京教职[1997]011号(1997.4.2)2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全日制中专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教成[1997]016号(1997.3.18)29.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教职[1997]21号(1997.10.30)3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成人高中(职高)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教成[1997]021号(1997.5.3)3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成人高中(职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教成[1997]022号(1997.5.3)3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成人高中(职高)毕业证书统一验印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京教成[1997]023号(1997.5.5)3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郊区县成人教育中心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教成[1997]029号(1997.7.8)3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职[1998]002号(1998.3.23)3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职业高级中学收取培训费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教职[1998]010号(1998.8.31)3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面向二十一世纪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教职[1998]013号(1998.11.2)3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中等专业学校校外办班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教职[1998]016号(1998.12.29)3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级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教成[1998]031号(1998.6.22)39.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为企业下岗转业人员转岗再就业培训的通知京教成[1998]023号(1998.4.16)4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成人高中(职高)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教成[1998]043号(1998.11.2)4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行业资格性岗位培训与成人中等专业教育衔接制度的通知京教成[1998]044号(1998.11.2)4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成人高中(职高)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教成[1998]046号(1998.11.6)43.北京市教育委员关于印发北京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教成[1998]053号(1998.11.16)44.北京市教育委员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首都市民素质提高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教成[1999]028号(1999.5.21)45.北京市人民政府托幼领导小组关于不得随意撤消、挤占托儿所、幼儿园的补充通知京托幼行字(81)第3号(1981.10.5)46.北京市人民政府托幼办公室关于加强园所伙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的通知京托幼行字(81)第2号(1981.8.20)47.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教育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幼儿园园长工作职责(修改稿)》的通知京教幼字(1983)第5号(1983.3.15)48.北京市托幼办公室关于加强托幼园所午、夜班工作的通知京托幼行字(1983)10号(1983.7.27)49.北京市人民政府托幼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京发[1983]18号文件的通知京托幼行字[1983]9号(1983.6.9)50.北京市教育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草案)》的通知京教幼字[1983]第2号(1983.2.19)5l.北京市教育局关于确保小学附设幼儿班安全问题的通知京教幼字[1983]第3号(1983.2.21)52.北京市教育局关于试行《幼儿园园长工作职责(修订稿)》的通知京教幼字[1983]第5号(1983.3.15)53.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严禁体罚幼儿的通知京教幼字[1986]第3号(1986.5.29)54.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托幼园所收取托儿补助费标准的通知(86)京政文教037号(86)京价(涉)字287号(86)财综计字第730号55.北京市教育局关于颁发《北京市幼儿园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意见》的通知京教幼字[1988]第3号(1988.7.5)56.北京市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学附设学前班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教幼字[1989]第6号(土989.8.31)57.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分级分类验收工作的通知京教幼字[1989]第4号(1989.7.4)58.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京教幼字[1990]第3号(1990.8.13)59.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幼教系统青年教师中开展“半日活动”评优活动的通知京教幼字[1993]5号(1993.3.19)60.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托幼园所分级分类验收标准及细则》(试行)的通知京政文教[1994]28号(1994.2.19)61.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关于加强托幼园所卫生防病工作的通知京政文教[1994]41号(1994.5.25)62.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在西城区幼儿园进行园长、教师资格审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教幼字[1994]1号(1994.1.19)63.北京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学前班试点校干部、教师培训的通知京教幼字[1995]1号(1995.6.30)64.北京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学习《幼儿园管理工作学习参考资料》的意见的通知京教幼字[1995]2号(1995.9.8)65.北京市教育局关于检查区、县《学前班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及学前班试点工作情况的通知京教幼字[1995]3号(1995.10.4)6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托幼园所安全工作的意见京教学前[1996]005号(1996.5.28)6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习、宣传《幼儿园工作规程》的通知京教学前[1996]006号(1996.10.15)68.北京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托幼园所接受捐资助学资金管理的通知京教学前办[1998]004号(1998.5.25)69.北京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地区托幼园所分级分类管理的几点意见京教学前办[1998]001号(1998.2.27)70.北京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托幼园所年度考核的通知京教学前办[1998]003号(1998.5.15)71.北京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民办幼儿园审批和颁证的通知京教学前办[1998]005号(1998.6.10)72.北京市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寄宿制幼儿园(班)管理的通知京教学前办[1998]002号(1998.3.16)7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发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知京教学前[1999]002号(1999.9.1)7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获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名单的通知京教学前[2000]002号(2000.3.10)7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换发托幼园所级、类证书的通知京教学前办[2000]001号(2000.4.10)7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托幼园所取暖期内继续加收保育费的通知京教财办[2000]019号(2000.11.20)7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委直属单位仪器设备处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备[1997]00l号(1997.1.6)7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教艺[1999]007号(1999.4.9)79.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局直属单位校办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劳字[1994]4号(1994.8.29)8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校定点实习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产[1996]015号(1996.5.31)8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勤工俭学“九五”发展计划的通知京教产[1996]008号(1996.4.5)82.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关于颁发《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教师字[1989]第13号(1989.7.28)83.北京市教育局关于试行《北京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用稿)的通知京教师字[1989]第16号(1989.10.19)84.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教育局颁发《关于对北京市中小学校级干部加强培训的意见》的通知京教师字[1989]第17号(1989.11.25)85.北京市教育局关于试行《北京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师字[1990]第10号(1990.4.24)86.北京市教育局关于试行《北京市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师字[1990]第14号(1990.6.26)87.北京市教育局转发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教师字[1991]第11号(1991.7.22)88.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京教师字[1991]第18号(1991.11.12)89.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对《北京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稿)部分内容重新修订的通知京教师字[1992]第6号(1992.5.7)90.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领导干部1995至2000年培训规划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教师字[1995]11号(1995.6.20)91.北京市高教局关于市属高校内部干部岗位划分的暂行规定京高教人字[1992]023号(1992.4.18)92.北京市高教局进一步加强北京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京高教办[1993]033号(1993.6)93.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对本市中学专职电教教师进行岗位培训的通知京教电字[1993]第1号(1993.10.20)94.北京市教育局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法字[1991]第3号(1991.6.18)9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师[1996]001号(1996.2.29)9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京教师[1996]010号(1996.7.16)97.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成人中等学校和民办高校校长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京教师[1996]022号(1996.11.7)9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违反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制度者追缴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的通知京教策[1997]003号(1997.5.28)99.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教师[1997]012号(1997.4.17)10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实行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1996]035号(1996.7.23)10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北京市属普通高校收取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财[1996]039号(1996.9.3)10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艺术类专业调整学费标准函的通知京教财[1997]009号(1997.6.17)10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改换姓名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教学[1999]051号(1999.7.14)104.北京市高教局关于试行《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所属夜大、函授学员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高教学字[1987]第028号(1987.5.10)105.北京市高教局关于下放高校本、专科学生互转审批权限的通知京高教学字[1992]043号(1992.11.16)106.北京市高教局关于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高教学[1994]022号(1994.3.12)107.北京市高教局关于北京高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中实行经济导向措施的试行办法京高教学[1994]014号(1994.2.22)108.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成人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85)成教字第049号(1985.4.22)109.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关于颁发北京市成人高等院校肄业证书的通知(86)成教字第045号(1986.4,4)110.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关于《北京市成人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休学等问题的试行补充规定(88)成教字第039号(1988.10.11)111.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北京市高教局京高教学字[1994]031号(1994.4.15)11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与中央部委共管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教学[1999]020号(1999.4.23)11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普通高校优秀学生(世纪精英)奖学金的通知京教学[1999]076号(1999.9.14)11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擅自在学校内开展涉外活动的通知京教外[1997]005号(1997.1.26)11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外国文教专家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教外[1997]053号(1997.12.19)11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教育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外[1997]050号(1997.12.4)117.北京市高教局关于国内自费生身份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高教外字[1990]118号(1990.6.25)11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信访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京教办发[1996]006号(1996.4.17)119.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申信访结案有关规定通知京教办发[1997]007号(1997.3.3)120.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信息工作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京教办发[1996]036号(1996.10.11)12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教党[1997]001号(1997.2.16)12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教策[1996]014号(1996.12.9)12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代收性收费管理的通知京教监办[1999]002号(1999.1.25)12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行有关专任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的通知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京教语[1997]001号(1997.9.9)12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调整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教成[1996]020号(1996.5.27)12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减免的有关规定京教成[1996]021号(1996.5.27)——结束——。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内的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学籍注册
2.招生学校应当根据孩子家庭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籍注册申请,该申请应包括孩子家庭及孩子个人信息;
3.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孩子和家庭的具体情况,向招生学校开具入学学籍注册证书;
4.有关各学校应按照孩子家庭提供的信息及学籍注册证书,登记孩子学籍并建立孩子的学籍档案。

三、学籍变动
5.孩子学籍的任何变动,家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6.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核查孩子家庭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如符合要求则签发确定孩子学籍变动的文件;
7.孩子报名就读另一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出具入学时的学籍注册证书或其他与学籍有关的文件。

四、其他
8.孩子学籍的相关事宜,家庭应如实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9.一旦发现家庭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有虚假的情况,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撤消孩子学籍注册证书;
10.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定期对各学校孩子学籍进行抽查,并要求各学校配合检查孩子学籍情况。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2018年起每年对学校校友、孩子在校学习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对有必要的孩子进行学籍变动审核。

对于学籍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疑问和问题,本办法不尽做详细解释,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另外,孩子学籍变动过程中,除当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外,各地市教育部门也有责任监管。

凡是逃课、休学或其他原因影响到实际学习的孩子,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学籍管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京教函[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京教函[2009]53号)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我委认真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我委共有行政规范性文件483件,其中决定保留335件,决定修改1件,决定废止86件,决定宣布失效61件。

专此函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注:1.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2.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未在清理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列入本表,并在序号中加“*”。

附件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注:1.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请将清理截止日之前已经完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本表;2.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3.修改或者停止执行的条款一栏填写条款号码即可,如“第三条”。

附件3: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 注: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附件4: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 注: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我委已完成市教委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清理结果如下:清理文件数359项,保留282项(包含拟修改的5项),废止77项。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6日附件1:
(带*的文件是指拟修改的文件目录)附件2:。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下文是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办法》、___《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

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一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北京学籍管理新办法出台借读学生将建立学籍

北京学籍管理新办法出台借读学生将建立学籍

北京学籍管理新办法出台借读学生将建立学籍导读:北京市非户籍义务教育时期适龄儿童数量正逐步超过本市户籍小孩。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方法》新方法规定,学校应为借读学生建立学籍,在参加学校活动和社团组织、受奖励处分等方面与本市学生同等待遇。

12月24日,北京市教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方法》,制定于1990年的旧方法同时废止。

新方法扩大了义务教育时期承诺借读的学生范畴,明确规定,外地生在公办校和民办校就读都应有学籍。

此外,义务教育时期学校不得为学生办理退学,中小学在对违纪、违规学生处罚时不得再使用“开除”。

接收借读生范畴扩大市教委基教处处长李奕介绍,旧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方法》于1990年2月16日实行,20年过去,当时的一些立法理念差不多发生了变化。

新方法扩大了义务教育时期学校接收借读生的范畴。

以往,只有父母双方出国、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从事流淌性大的工作的、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原本市下乡青年子女等4类情形的学生可申请在本市借读。

但新方法解除了这些限制,凡是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北京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青年,只要出具暂住证、户口本,经暂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可到暂住地就近的中小学联系借读,并免交借读费。

李奕同时表示,目前公办校资源有限,完全放开接收借读生不太现实。

在过渡时期,依旧依靠民办学校接收,要紧是通过审批合法的打工子弟学校。

外地生借读均有学籍李奕介绍,目前,北京市非户籍义务教育时期适龄儿童数量正逐步超过本市户籍小孩。

作为流入地政府,北京有责任做好所有适龄儿童青年义务教育工作。

学籍是记载学生学习经历的身份档案,包括学生个人情形、学习成绩、获得的重要荣誉等,是学生毕业、升学、转学等重要凭证。

以往本市中小学对外地借读生的学籍治理比较模糊,有的学校甚至不为借读生建学籍,以致他们在小升初、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种文体竞赛中,都被排斥在外。

北京修订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类情况不予转学

北京修订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类情况不予转学

( 以下简称《 办 法》 ) 。按照新《 办 法》 , 新生入学后 1 0个 容、 教育 6部 门联 合发布通告 , 在 5月 2 3日至 6月 2 3日高 中考 期 籍管理办法》 工作 日内需建立学籍 ,本市户籍适龄儿 童 因身体状况延缓入 学需 间, 我市将全面 禁噪。市 民、 考生及家长如遇噪声骚扰 , 可拨打各部
按 期注册 的在 校学 生 , 《 办 法》 明确提 出了“ 5个 工作 日” 的时 限要 职业学校 、 特殊 教育学校 , 共计 3 8 5所学校 4 8 6 9个教学班级 , 实现 求。 新生需要在开学后 5个工作 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 在 光纤网络和交互式多媒体教学设 备全 覆盖。这是近 日记 者从市财政 校学 生要在每学期 开学后 5个工作 日内, 到校办理报到注册 手续。 局 获悉 的 。 无正 当理 由未能按期报 到注册 又未 履行请假手续的 。 按旷课处理。 据 了解 , 教育信 息化 “ 三通两平台” 项 目, 指的是实现所有学校光 四类 情 况 不 予 转 学 纤接入互联 网( 校校 通) 、 完成班班 交互式多媒体 ( 班班通) 、 建设 实名 源云平 台) 、 推进数字化校 园建设( 教育管理服务平 台) 。 新《 办法》 也进一步明确学籍 变动程序。对于转学 , 要求学生在 制网络学 习空 间环境 ( 人人通) 、 建成教育资源公共服务 平台( 教 育资 寒 、 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 出申请 。转学手续办理 一般
书面 申请 。
筑工地全天停止施 工。严 格控制交通噪声 、 各类产 生噪声污染的活
动和鸣炮、 鸣笛 以及给类娱 乐活动产生 的社会 噪声等。配合有关部
门对不 听劝 阻、 干扰考生学 习休息的扰 民行 为进行制止。 加 强对产 生社会 噪声的公 共场所 、 夜市 、 户外广告宣传 、 商业等 噪声扰 民行 为监督管理 , 严格控制渣土车辆路线 审批。高 、 中考期 间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京教基[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10]17号)各区县教委: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市教委对《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原北京市教育局1990年2月16日发布)进行了修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24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教育局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其家长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怎样查自己的学籍号 学号和学籍号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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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自己的学籍号学号和学籍号一样吗
学生正式学籍号的发放,标志着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入新的应用阶段。

下文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学籍号的查询方式,供参考!
 如何查询考生学籍号根据当前的教育形式和管理模式。

学籍现在都是统一注册的,无论是大学学籍还是中小学的学籍都是学校的教务负责人通过省教育厅来注册的,在学校的相关负责部门和教育厅的官方网站都是可以查询的。

鉴于学籍号是比较重要的信息,堪比身份证号码,所以一般的网站是查询不出来的。

 小学学籍号通过普通的网站是查询不到的,必须进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才能查询。

 查询小学学籍号的方法:
 1、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进行编码,现在小学生的学籍号是:G+身份证号码(18位)。

 2、没有户籍的学生(无身份证号码)的学籍号将是:J+全国学籍系统自动生成的临时身份号码。

如果该学生以后取得户籍,有了身份证号码,学籍号仍然是这个号码,将不再变更成G+身份证号码(18位)。

这需要找就读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帮助查询。

 学好和学籍号有什幺区别学号是学校给学生在学校编的一个号,便于管理,主要是在学校用;学籍号是其在教育部管理系统备案的编号,主要是证明的学历信息。

 学籍号:
 1.介绍:学籍号是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基[2000]062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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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京教基二[2011]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1.07
【实施日期】2011.01.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教基二[2011]1号)
各区县教委:
为贯彻落实好《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10〕1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依法享受教育的权利,维护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就《办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学和借读。

转学、借读一般应在开学前后一周办理。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学的,由区县教委办理。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高中学校接受外省市学生借读申请的,由学校根据本市有关班额规定及学生实际水平,决定是否接收其借读。

二、关于休学、复学。

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为学生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由区县教委办理。

三、关于退学。

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退学情形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并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符合《办法》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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