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3.07
•【文号】证监发[2006]20号
•【施行日期】2006.03.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证监发〔2006〕20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申请使用程序,保证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合规使用和安全,现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证监会
二○○六年三月七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
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措施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被处置证券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被处置证券公司法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称“托管清算机构”)负责提出使用保护基金申请,并按规定承借和使用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运作管理办法》全⽂
《证券投资基⾦运作管理办法》经2004年6⽉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6⽉1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9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条的决定》修订,下⾯是详细内容。
证券投资基⾦运作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运作活动,保护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证券投资基⾦(以下简称基⾦)的募集、基⾦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财产的投资、基⾦收益的分配、基⾦份额持有⼈⼤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愿、公平、诚实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业的协会依据法律、⾏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律规则,对基⾦运作活动进⾏⾃律管理。
第⼆章基⾦的募集
第六条申请募集基⾦,拟任基⾦管理⼈、基⾦托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拟任基⾦管理⼈为依法设⽴的基⾦管理公司,拟任基⾦托管⼈为具有基⾦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相适应的基⾦经理等业务⼈员;
(三) 基⾦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份额持有⼈合法权益的情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综述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 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保障投资者合法
权益;
2. 坚决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保持组织的稳定和持久
发展;
3. 保护客户资产,最大限度地实现客户利益;
4. 提升投资者教育意识,推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5. 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建设,防范市场风险;
6. 开展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三条公司的设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备合法进入证券市场的条件;
2. 公司的主要业务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3. 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
4. 公司设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经验;
5. 公司设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6. 公司设有风险管理与合规监察部门;
7. 公司具备充足的风险防范和资金保障措施。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基金管理服务;
2. 设计、管理、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3. 代表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和投资组合管理;
4. 参与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
5. 与其他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6. 开展投资者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
7.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
第五条公司的治理结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9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修订,下面是详细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
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 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运作和监管,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法成立,由基金管理人
以集合资金的方式,投资于证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标的物,以分散
风险、共同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稳
定和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基金发行和投资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将基金管理规定、投资策略、运作方式、投资风险、费用、收益分配等条款充分披露。基金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界规范。
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风险,制定合
理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基金投资安全和投资收益。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业务规模和资产管理规模等要求,
设立相应的投资顾问机构或聘用专业人士,提供投资建议和决策。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标准,并将
其充分告知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发挥自律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和内部控制体系,防范潜在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基金运作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管理基金资产,保障基金财产安全。不得协助或从事与基金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6.19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9号
•【施行日期】200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
正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9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
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
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
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
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
自律管理。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已失效,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修订)》废止是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而制定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第三条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
第五条
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
金。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分总则,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监督管理,附则7章81条,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加强风险管理,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公司设立与资本构成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满足监管机构的条件。公司资本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的稳健运营。
三、公司治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分工,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和合法。
四、基金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遵循基金合同,履行对基金资产的管理职责,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提升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五、信息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真实、全面地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投资收益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保
障基金投资者的知情权。
六、风险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
险管理政策,加强对基金投资组合的监控和风险评估,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七、业务扩展与合规监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扩展业务时应当遵循监管机构的规定,确保合规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业务活动,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八、处罚与监督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处罚和监督。监管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管理办法范本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管理办法范本
一、背景介绍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投资方式
和更高的投资回报。然而,这一领域的监管与管理对于保护投资者利
益和维护市场稳定至关重要。本文将以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管理办法范
本为主题,从不同方面探讨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与管理。
二、监管机构
1. 监管机构设立与职责分工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应设立并明确其职责分工。其中,包括但
不限于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置和监管职责等方面的规定。
2. 现有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工作需要现有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监
管机构应确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享信息和经验,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稳定。
三、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的准入与退出制度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监管机构应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准入
审核,并建立相应的退出制度。准入制度应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注册条件、执业资格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等。
2. 基金管理人的运营与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确保其运作符合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四、投资限制与风险控制
1. 投资标的与范围限制
监管机构应设立投资标的与范围限制,规定基金可以投资的证券种类和比例。这能够平衡基金运作需求和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利益并维护市场稳定。
2. 风险控制措施
监管机构应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组合监测、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等。这些措施有助于防范和应对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4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2012年9月20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
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解读
(证监会令第9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13-4-2)
日期:2013-08-14
(证监会令第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基金,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债券投资基金等。
二、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的设立条件
1、具备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2、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拟定合理的基金规模和存续期限。
4、制定完善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3、负责基金资产的核算、估值和净值计算。
4、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3、办理基金资金的清算和交割。
三、基金的投资运作
(一)投资范围和限制
1、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
2、不得投资于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
3、对单只证券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二)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决策的程序和权限。
2、投资决策应当基于充分的研究和分析,遵循风险控制原则。
(三)风险控制
1、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风险控制制度,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
2、定期对基金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四、基金的份额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
•【文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200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基金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金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财政部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等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三条保护基金公司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经济核算,依法缴纳税收,并接受财政部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保护基金公司要建立包括固定资产购置、租赁预算、费用预算在内的全面预算制度,年度预算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底之前报财政部核准。
第五条保护基金公司要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本保值增值。
第六条保护基金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保护基金公司要建立
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明确划分各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建立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所有者权益
第七条保护基金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基金来源、注册资本金收益、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的融资及其他负债。
第八条保护基金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证券基金管理制度
证券基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证券基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三、管理机构
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司机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
会等。
四、组织架构
1. 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应当包括业务管理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财务部门等。各
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明确职责分工。
2. 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包括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3. 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证券交易、投资策略等相关工作。
五、内部控制
1. 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进行。
2.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风险控制、投资决策、信息披露、业务操作等方面的规定。
3. 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
六、风险管理
1. 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等各类风险的管理。
2. 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环节。
3. 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基金产品的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降低投资风险。
七、投资决策
1. 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流程,明确投资决策权限、程序等。
2. 投资决策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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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9-28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新华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
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基金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
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
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的
统计资料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第九条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
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
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
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
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
第十四条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代扣代收。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10 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度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第十六条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应于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券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及交易经手费中应纳入基金的部分划入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基金的用途为:
(一)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基金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
第十九条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基金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
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二十一条基金公司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具
体支取范围、标准及预决算等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二条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