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赌资超出所输范围是否应定抢劫罪?
最高院关于两抢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刑法关于抢劫罪的整理
刑法:关于抢劫罪的整理一.法条的规定:(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对以上情形的解释1.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第一.“户”的范围:这里指住所,特征是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
包括封闭的院落。
牧民的帐篷、渔民做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
为生活租用的房屋。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认为是户,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认定为户。
第二.入户必须具有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必须以实施抢劫等其他犯罪为目的。
比如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第三.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人发现,行为人为窝藏、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使用暴力威胁的,如果暴力发生在户内,才能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发生在户外的,不能被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交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交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该情形。
也包括对运行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3.关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都适用该情形。
抢劫银行和在银行抢劫时不同的。
4..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多项选择题
(2010年)51.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
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考点】故意与过失、事实认识错误【参考答案】ACD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
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
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
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
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
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参考答案】BCD53.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考点】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参考答案】ABCD54.甲与乙因情生仇。
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
抢劫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犯罪构成抢劫罪具有如下犯罪构成:(一)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特征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取得财物。
即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如果是出于其他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之后临时起意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而当场占有被害人的财物的,是否构成抢劫罪,要具体分析。
第二,暴力所打击的对象。
一般是针对被害人,即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持有者的身体实施的强烈打击。
也可以是和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在场人,如近亲属等。
二是暴力打击的对象可以是物品。
第三,暴力的程度有无限制问题。
一般来说并无限制,只要目的是使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通常是指精神强制,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某种侵害相威胁,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不能反抗。
抢劫罪的胁迫应当具有两个“当场性”特征:第一,胁迫的内容应当是当场能够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6〕2号∙【颁布时间】2016-1-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0日第03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有关抢劫的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司法实务界对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应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产生歧异,产生了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定性不当和量刑失衡,有碍司法公正。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6月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
《两抢意见》的出台,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抢劫、抢夺刑事案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文拟结合对《两抢意见》的理解,就司法实践中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刑法对人户抢劫配臵了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说明立法者认为抢劫特定场所“户”的行为具有超出一般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值得刑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为了与抢劫罪的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相平衡,突出打击的重点,做到罪刑均衡,有必要对于人户抢劫行为给予规范。
司法实践中,这种规范是从三个方面进行的: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户”的范围应如何界定。
刑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做扩大理解,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户”界定为“供他人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从而将营业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场所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
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集体宿舍、宾馆客房临时搭建的工棚等是否属于“户”的范围仍存在分歧。
有的观点认为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户”的特征,应属于“户”的范围。
笔者认为,“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
理由在子,刑罚量的多少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的评价既是规范性的,也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伦理观念密不可分。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一一家庭生活的安全性、私密性的侵犯应承担更大的道义责任,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抢劫罪怎么认定,如何认定抢劫犯罪
抢劫罪怎么认定,如何认定抢劫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热门城市:长岭县律师松山新区律师运河区律师扶余市律师站前区律师江南新区律师西市区律师鲅鱼圈区律师对抢劫罪进行认定,是定罪之前很重要的一步。
经过认定,如果属于抢劫犯罪的话,那么就会按照《刑法》中对抢劫罪的量刑作出处罚。
那大家知道这个▲抢劫罪怎么认定吗?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抢劫罪怎么认定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
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
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抢劫罪量刑标准
抢劫罪量刑标准
抢劫罪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对于抢
劫罪的量刑标准也是十分严格的,以确保公正和公平。
在我国,抢劫
罪的判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步,明确罪名。
一般地说,对于抢劫罪的量刑标准,首先需要明
确罪名,确定被告人是否真的犯罪,以及犯罪所涉及的具体情节和影响。
只有在明确了罪名和事实后,才能进一步制定刑罚标准。
第二步,考虑被害人的损失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处以的
刑罚应当与被害人所受的损失大小相适应。
因此,如果被害人的损失
较轻,则对于犯罪人的量刑应当相应减轻。
而如果被害人的损失十分
严重,则需要对犯罪人做出严厉的惩罚。
第三步,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对于抢劫罪犯来说,其主观恶性也
是判刑标准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犯罪人有对被害人的预谋或者极强
的恶意,那么其量刑标准也应当相应增加。
而如果犯罪人有悔罪表现,则可以适当减轻其刑罚。
第四步,考虑社会影响。
除了被害人的损失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对
于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来说,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对于社会所造成的负
面影响。
如果犯罪行为导致社会混乱、人心惶惶,那么犯罪人的刑罚
也必须相应增加,以进行震慑和警示。
综上所述,对于抢劫罪的量刑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罪名、被害人的损失情况、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
只
有在全面考虑所有因素后,才能做出准确、公正、合理的判刑决定,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内容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笔者在日常办理抢劫案时,由于各办案单位围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以及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抡劫罪、认定、问题、探讨一、关于抡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列举了8种情形,具有其中之一,才能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规定中某些用词和表述不够明确,以致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围绕规定有许多认识分歧,下面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一)“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是对“户”字作何理解。
目前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注1)其二:“户”指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所。
(注2)其三:“户”指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注3)其四:“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注4)不难看出,以上对“户”的理解范围之悬殊。
第一种观点,“户”仅指私人住宅,而按第四种观点,“户”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办公室、教室、浴室、餐厅、歌厅、车间、等封闭性建筑物。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理由是:(1)按词典解释,“户”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
“户”与“室”的概念不同,立法规定“入户抢劫”而不规定“入室抢劫”,显然是取“户”字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
当然,对于“户”的形式,不能仅指固定于土地上的供人居住建筑物,还应当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作捕鱼和居住用的船只,牧民居住用的帐篷等。
2024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及答案
2024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一般不拒绝外国人出境,除非他们:()A、属于某一特定人种B、信奉某一特定宗教C、属某一特定政治团体D、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务参考答案:D【解析】:对外国人出境的管理外国人出境,只要符合所在国有关出境的规定,就应允许他出境。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外国人出境,必须没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务,交清他应缴的捐税,办理了出境手续。
如果外国人的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尚未了结,或者债务尚未清偿,或者未付清捐税,即可阻止其出境。
合法出境的外国人,可以携带居留国法令允许其带走的合法财产。
根据国际法,一国不得无理禁止或阻碍外国人离境。
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他驱逐出境。
不过。
国家不应滥用这种权利,否则将招致当事人本国的抗议或报复,并引起国际法律责任。
2、某市工商局和物价局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市农资公司罚款2万元。
市农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则应以为被告。
A、市工商局B、市物价局C、A和B二者之一D、A和B二者共同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3、德国的首次规定了“法官独立”和“终身制”原则。
这部法律还规定,以分权原则组成政权机关。
立法机关为联邦议会,由联邦参政会和联邦国会组成。
行政权由联邦总统和政府行使。
司法权由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行使,法官由总统任命。
A、《德意志帝国宪法》B、《联邦德国基本法》C、《魏玛宪法》D、以上均不是参考答案:C【解析】:所考知识点为《魏玛宪法》。
1871年4月16日,新选出来的帝国国会批准了卑斯麦领导下制定的以1869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这是一部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不可能有上述内容的规定,因此,A错误。
德国基本法于1919年生效,基本法重新确立三权分立原则,联邦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因此,B不正确。
试论抢劫罪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权益的常见多发的犯罪,所以在刑法理论界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甚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构成了抢劫罪。
因此,个别同学认为抢点小钱小物没多大关系的想法,是非常危险的。
修订的刑法对抢劫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而现实生活中新的犯罪形态不断出现,司法实践在认定抢劫罪时候,存在了许多疑难处。
我试着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对抢劫罪的一些疑难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它的特征以下几点: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但是,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当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成本罪,则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法律案例分析:抢回赌资行为之定性
[案情介绍]裁判要旨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但如果行为人在赌博活动结束以后,又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且抢回的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的,则应认定为抢劫罪。
■案情2007年8月至11月期间,蔡某同他人赌博输掉1.9万元。
事后,蔡某经人提醒,怀疑参赌人员惠某、徐某二人用带“记号”的牌与自己赌博。
于是,蔡某便与妻弟孙某商议,抢回被惠、徐二人“骗”去的钱。
同年11月,蔡某引诱惠、徐二人来自己家中赌博,随后通知孙某带人赶来。
孙某等人赶到后,蔡某便责问二人是否曾在赌博中使诈,二人矢口否认,蔡某便伙同孙某强行将二人身上财物共计2.2万元全部抢走。
案发后,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情分析]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以自己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依照《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虽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但其是在离开赌博活动现场后,又纠集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并且其抢回的财物也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因此,应以抢劫罪追究责任。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
但是对于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故《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依据该解释,通常行为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抢劫罪。
笔者认为,《意见》第七条虽然对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抢劫”行为,作出了阻却构成抢劫罪的规定,但其实却隐含了两个当然的前提条件:1.时空限制:抢回所输赌资行为应当发生在赌博活动的当场。
两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赌博后离开又返回赌博现场抢走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赌博后离开又返回赌博现场抢走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作者:林文森黄思佳来源:《山东青年》2016年第06期基本案情:2015年10月9日晚上,李某与杨某等人相约在龙海市程溪镇一旅店内进行“八面豆”赌博,由于手气不佳,李某在散场后总的输了200余元。
离开现场后,李某越想越恼火,便拿了一把水果刀返回该旅店的赌博现场,持刀威胁杨某等人并抢走赌资1000余元。
分歧意见:对于李某在赌博完毕后离开,又返回赌博现场抢走赌资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所抢的是赌资,在其抢赌资的过程中,要求其所抢数额正好与之前所输赌资完全或者基本上相等,不大现实。
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李某抢走的系赌资,但其仅仅输了200余元,其在返回赌博现场后,持刀威胁杨某等人并抢走了1000余元,所抢数额远远超出其所输赌资。
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李某抢走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强求行为人在慌乱之中抢回的数额刚好与自己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数额相等或者相近。
然而,也不能将所抢数额与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数额的差距无限放大。
在所抢数额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数额时,就应以抢劫罪论处。
本案中,李某所输赌资为200余元,但其持刀返回赌博现场抢走杨某等人赌资为1000余元,已明显超出其所输赌资,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2、李某抢走赌资的地点发生在赌博现场。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适用的前提,应当发生在赌博现场。
涉嫌抢劫罪判几年——抢劫罪最新量刑标准
冒充军警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行为人主动亮明自己的军警人员身份、出示军警证件、身着军警服装、携带警械、驾驶军警车辆等形式
但并非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表现形式就一定构成冒充军警抢劫,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其并非出于抢劫的目的,则不宜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否则将会导致客观归罪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多次抢劫的
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劫取机动车辆的
计入抢劫数额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
数罪并罚
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特定财物的
违禁品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客体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责任的构成要件
故意
直接故意
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量刑标准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执法资格考试常用知识点
执法资格考试常用知识点一、考试题型根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由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组成。
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由判断题、单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组成。
二、考试内容两个级别的考试全部是公共科目,不再分警种考试。
考试的主要内容是,人民警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律知识、治安管理处分法、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强制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反恐惧主义法是新出台的,建议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惧罪的内容一起看。
比方:以下哪些情形,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惧组织罪〔ABCD〕〔A〕为实施恐惧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B〕组织恐惧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惧活动培训的;〔C〕为实施恐惧活动及境外恐惧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D〕为实施恐惧活动进展筹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三、答题技巧根本级、中级的客观题每题完成时间要控制在1分钟以内。
考试中许多人花在客观题上的时间太多,导致比拟容易得分的主观题没时间做。
公安部对案例分析题设置了详细的得分点,我省很多考生没有适应公安部的答题方式,所以案例分析题出现了不必要的失分,人均达5分左右。
违法犯罪行为定性类型案例分析题:先指出构成某某违法犯罪,再复制题干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指出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了某某违法犯罪。
如果只是指出构成某某违法犯罪,只会得到一半的分数。
实际上后续的一半分数是最容易得到的。
比方: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1分〕本案中,甲不具备配枪条件,承受乙的枪支质押,根据刑法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0.5分〕。
“甲不具备配枪条件,承受乙的枪支质押〞这其实就是题干中的内容。
指出执法错误类案例分析题:先指出某某行为错误,再提出正确的做法。
如果只指出某某行为错误,只会得到一半的分数。
比方:1、将张某口头传唤到刑警大队后补办传唤文书错误〔0.5分〕,口头传唤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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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赌资超出所输范围是否应定抢劫罪?
[案情]
被告人蔡廷智在2007年8月至11月期间,同他人赌博并输赌资人民币1.9万元,怀疑参赌人员惠书春、徐亚明(已另案处理)曾用带“记号”的牌与其赌博。
2007年11月份便同被告人孙剑来(其妻)计议抢回以前的输资,共抢得人民币2.2万元,随后蔡廷智将自己身上的钱和抢得的人民币共4.3万元交孙建平带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蔡廷智、孙剑来、孙建平均到公安机关自首。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位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上:三被告的行为究竟是定赌博罪还是抢劫罪?
[分歧]
一种观点是,应定抢劫罪。
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它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所抢的数额超出所输的范围。
另一种观点,应定赌博罪。
理由:依据上述《意见》规定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
行为人在实际抢回所输赌资的过程中不太可能数额上完全等同于以前所输赌资。
所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应定赌博罪。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分析]
就抢劫罪与赌博罪相比存在以下不同:,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从犯罪主观上来说,赌博罪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抢劫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从犯罪客观上来说,抢劫罪侵害了人身权和财产权,而赌博罪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在本案中从犯罪主观上来说,被告人蔡廷智存在事实上输钱,被告人蔡廷智在犯罪预备期间为了抢回以前所输的赌资,与孙俭来、孙建平二人合谋,并作了积极的布置。
根据刑法打击罪犯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目的出发,被告人蔡廷智在实际抢回赌资的过程中不可能所抢的和所输的完全一致。
如果仅机械的照搬在事实上上述《意见》根本不存在
适用的余地,而且会扩大打击犯罪的范围。
会造成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不利于保障人权和打击罪犯。
因此综上所述,被告人虽然自己所抢的赌资已经超出了自己曾经所输的,但从有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应定赌博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臧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