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加重情节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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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

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

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经典刑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无业人员。

2021年5月,张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5月某日,张三与邻居李四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

2. 李四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3. 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主体:张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三的行为侵犯了李四的生命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3.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四刺伤,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加重情节:张三的行为致李四重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自首情节:案发后,张三潜逃至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三虽不属于自动投案,但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4. 量刑建议: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六、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在遇到纠纷时,应保持理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行为。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都有哪些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都有哪些

When your heart is tired, take a res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都有哪些强奸罪的加重情节: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属于比较严重的犯罪了,按照《刑法》中的规定,犯此罪的一般情况下是处3-10年有期徒刑,但在一些情况下,则就会对犯罪分子加重处罚,而对应的情节我们也称之为加重情节。

那到底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都有哪些呢?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都有哪些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4、二人以上轮奸的; (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轮奸行为怎样认定轮奸又称集体强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

轮奸是属于强奸罪的范畴,附属于强奸罪,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

论刑法中的情节严重

论刑法中的情节严重

目录摘要 (2)一、犯罪情节的基本概念 (2)(一)犯罪情节的基本概念的界定 (2)(二)犯罪情节的分类 (3)二、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素 (3)(一)情节严重的构成要素 (3)(二情节严重构成要素的基本特征 (4)(三)情节严重的作用与案例剖析 (6)三、情节严重的认定方法 (7)(一)犯罪的时间地点 (7)(二)犯罪的手段和方法 (7)(三)犯罪的动机 (7)(四)犯罪的结果与后果 (7)(五)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 (8)(六)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情况 (8)(七)犯罪后的态度 (8)参考文献 (10)论刑法中的情节严重宋健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5摘要:情节作为刑法犯罪论中犯罪构成的犯罪问题与刑罚论中刑罚适用的量刑问题构成定罪量刑的要素,对于犯罪成立与犯罪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严格地认定这些情节,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

同时我国刑法中的情节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的统一、法定性与酌定性的统一等基本特征。

本文将从刑法中犯罪情节的基本概念入手,分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素,认识情节轻重与恶劣的尺度,探讨情节严重的作用与案例剖析,研究情节严重的认定方法。

关键词:情节;犯罪量刑;情节严重;法定从重一、犯罪情节的基本概念(一)犯罪情节的基本概念的界定刑法中对情节的表述,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称之为犯罪情节。

而对于什么是犯罪情节, 在我国刑法学界则众说纷纭、表述不一, 甚至几乎找不到相同的关于犯罪情节的概念, 笔者根据手头所掌握的资料, 归纳概括起来, 代表性的观点如:比较早的对犯罪情节的理解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犯罪情节进行界定的, 例如, 有的学者就认为, 所谓情节, 是指案件的具体情况, 犯罪者的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等。

还有的表述为: 所谓情节, 是犯罪情节的简称, 是指犯罪过程中的各种事实情况; 情节, 指的是事物存在与变化的情状与环节。

刑法8种加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8种加重处罚的情形

刑法8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刑法规定了许多罪行,针对某些情况,判决也会加重处罚。

以下是刑法中规定的8种加重处罚的情形:1.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犯罪的情况如果一个人在犯罪时使用了暴力、威胁或贿赂等手段,那么其所犯的罪行就会受到加重的处罚。

这些手段的使用,都能够增加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相应地也会使判决更加严厉。

2.多次犯罪或累犯的情况如果一个人有过多次的犯罪行为或是一贯的犯罪习惯,那么其犯罪行为所受的处罚就会更加严厉。

这是因为多次或累犯的人已经表现出了一种不良的社会行为习惯,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以遏制其发展方向。

3.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如果一个人犯罪行为的情节特别恶劣,例如熟睡中杀人、残害儿童等极其严重的罪行,那么其犯罪行为所受的处罚也会更加严厉。

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给予强有力的制约和惩罚,以昭示公正和正义。

4.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情况如果一个人犯罪时的手段极其残忍,例如用火烧人、割喉灭口等手段,那么其犯罪行为所受的处罚也会更加严厉。

这是因为残忍的犯罪手段会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伤害,需要通过严厉的处罚以体现正义。

5.犯罪后逃避法律惩罚的情况6.犯罪后公然炫耀的情况如果一个人犯罪后还在公然炫耀并沾沾自喜,那么其犯罪行为所受的处罚也会更加严厉。

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通过严惩示范,提醒犯罪分子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

7.犯罪后悔意不强的情况如果一个人犯罪后没有强烈的悔意,甚至继续为这种犯罪行为辩护,那么其犯罪行为所受的处罚也会更加严厉。

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通过判决和行动告诫这些人犯罪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

8.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经济犯罪的情况如果一个人犯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经济犯罪,例如侵吞公款、贪污受贿、操纵证券市场等,那么其犯罪行为所受的处罚也会更加严厉。

这种犯罪行为会破坏整个经济秩序,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以体现正义和公正。

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犯罪量刑情节在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法官会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然后做出从轻或从重或减轻或加重的处罚。

我国将这些称为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刑事犯罪量刑情节的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

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

(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

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观点展示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观点展示

刑法理论观点展示(背诵版)——张宇琛一、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要件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分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究竟属于加重构成要件?还是量刑情节?观点一: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如甲来到金库欲盗窃数额巨大的黄金,但是只窃得数额较大的黄金,则甲同时构成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和盗窃数额较大的既遂,按想象竞合处理。

观点二:属于量刑规则,因而不存在未遂问题。

例如,在盗窃情节并不严重时,不能认定为盗窃情节严重的未遂。

在盗窃数额并非巨大时,不能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未遂犯,只能根据实际盗窃数额来定罪。

【注意】加重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的争论同样适用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等财产刑犯罪。

二、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分歧:共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共犯对正犯故意具有从属性?例如,教唆犯的成立是否要求正犯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

【例】甲教唆乙说:“丙是坏人,你将这个毒药递给他喝。

”乙却听成了“丙是病人,你将这个土药递给他喝”,于是将毒药递给丙,丙喝下毒药后死亡,但乙没有杀人的故意。

观点一:肯定说,只有当被教唆者因为受教唆产生了实行犯的故意,并且着手实行犯罪,才成立教唆犯。

(甲不成立任何犯罪)观点二(命题人观点):否定说,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产生故意为条件,因此,只要使他人实施了正犯行为,即使该他人没有产生犯罪的故意,也具备了教唆犯的处罚根据。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三、诈骗罪的处分意识分歧:成立诈骗罪是否需要被骗人具有处分意思?观点一:否定说,诈骗罪的成立只要客观上具有处分行为即可,不以处分意思为必要。

刑法修正案(六) 加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刑罚

刑法修正案(六) 加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刑罚

刑法修正案(六) 加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刑罚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07-06-11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加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犯罪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关于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修改为“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这样修改,使得此类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最高刑由过去7年提高到15年。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致重大伤亡事故主管人员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

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结果加重犯的特别规定(超强整理!)

刑法结果加重犯的特别规定(超强整理!)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及特征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了符合基本的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又过失或故意地引起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作为一种特殊、独立的犯罪形态,一般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故意犯罪。

基本犯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罚的基本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引起法定加重处罚的结果,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如果没有基本犯罪或基本犯罪不是故意犯罪,则无结果加重犯可言。

2、造成加重结果。

加重结果是构成结果加重犯的必要条件之一。

没有造成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同样也不能认定构成结果加重犯。

该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超出基本犯罪罪质范围的结果;加重结果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不能成为独立意义的犯罪;该结果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结果。

3、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判断结果加重犯成立与否的客观依据,如果没有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则不存在结果加重犯问题。

同时,该因果关系也是认定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之一。

按照刑法理论通说,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或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结果加重犯中的因果关系并不包含基本犯罪行为与基本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包含基本犯罪行为以外的行为或因素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须有罪过。

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体现了意识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现代刑法理念,是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对于加重结果,行为人主观上须有罪过,至少是过失,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包含故意。

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二、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条文的分析我国刑法分则中涉及结果加重犯规定的共有16个条文17个罪名,分布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

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页眉可删)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导读: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事处罚四大类,这些情节一般都是被法律规范所明文规定的,只要既定的情形出现,就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从重或者是免除处罚。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1、从重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从重处罚有两方面的含义:(1)依照《刑法》第60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法外加刑、破格判刑。

否则,从重处罚就成了加重处罚;(2)从重处罚是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

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刑法》中有规定。

如《刑法》总则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以及累犯;刑法分则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的、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索贿的等等,都应当从重处罚2、从轻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例如《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犯罪的预备就是从轻处罚情节。

3、减轻处罚情节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减轻。

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例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自首犯可以减轻处罚,自首就是减轻处罚情节;二是酌定减轻。

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免除处罚情节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免除处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条件的。

但因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的,均免予刑事处罚。

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

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

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罪量加重构成概念之提倡【内容提要】法定刑升格条件确有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的必要。

不具备违法推定机能、不是故意认识内容的首要分子、作为报酬的违法所得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量刑规则;具备犯罪个别化、违法性推定与故意规制三大机能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加重结果等升格条件是典型的(罪体)加重构成要素;而多次、数额巨大等升格条件,仅表征违法程度、不体现行为类型变异,虽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却无法发挥犯罪个别化机能,既非典型的加重构成要素,也非典型的量刑规则,应属于罪量加重构成要素。

罪量加重构成有行为规模类与结果程度类之分,结果程度类罪量加重构成是基于基本犯结果的危险性而加重刑罚的,当基本犯未遂时,即丧失加重之依据,不能论以加重犯的未遂犯。

情节严重作为升格条件,则应当根据具体化的情节事实,依据上述标准判断各具体事项的归属。

【关键词】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构成量刑规则罪量加重构成张明楷教授在《清华法学》20XX年第1期上撰文,明确主张应当严格区分加重犯罪构成与量刑规则,刑法分则单纯以情节(特别)严重(恶劣)、数额(特别)巨大、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时,只能视为量刑规则;只有因为行为、对象等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性使行为类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违法性增加,并加重法定刑时,才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

“区分说”的系统提出的确给“将大多数法定刑升格条件均视为加重构成,广泛承认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数额加重犯、对象加重犯、手段加重犯等概念”的传统“加重构成说”⑴理论带来了不小冲击。

两说差异何在?区分说是否有意义?在笔者看来,两说的差异主要在于犯罪未遂的认定和处置方面。

以数额为例,我国刑法中的经济财产型犯罪常根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确立两个甚至更多的法定刑档(法定刑幅度)。

“数额较大”作为基本犯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并无太大异议,而“数额(特别)巨大”之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性质,究竟是加重构成还是量刑规则,对数额犯(未遂)量刑之法定刑基准的确定,则有着决定性影响。

刑法结果加重犯与加重处罚情形

刑法结果加重犯与加重处罚情形

一、刑法结果加重犯与加重处罚情形
刑法结果加重犯与加重处罚情形区别有以下几点:
1.构成要件不同。

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2.罪数不同。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3.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

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

基本犯既可以是实害犯,也可以是危险犯,但不可能是行为犯。

基本犯既可以是故意犯,也可以是过失犯。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结果加重犯的重结果,原则上应以基本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产生为必要,但与该犯罪具有直接密切相关的行为也可以。

法律快车提示,同时,基本犯罪行为与重结果之间还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较重的刑罚。

三、结果加重犯是什么
结果加重犯指的是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会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

常见的加重犯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的、死亡的等等。

量刑情节中加重构成要件

量刑情节中加重构成要件

量刑情节中加重构成要件在⽣活中,我们经常把加重和从重处罚混为⼀谈,实际上它们之间有⼀些区别。

那么,⼤家对量刑情节中加重构成要件是否有所了解?为了帮助⼤家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店铺⼩编细⼼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家参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量刑情节中加重构成要件量刑情节中加重处罚的⼀般情况适⽤于数罪并罚状态。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九条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的刑期,但是管制最⾼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不能超过⼀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五年的,最⾼不能超过⼆⼗年,总和刑期在三⼗五年以上的,最⾼不能超过⼆⼗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完毕后,管制仍须执⾏。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种类不同的,分别执⾏。

⼆、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的区别从重,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适⽤于犯罪嫌疑⼈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

⽐如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累犯就是从重处罚情节。

与之相反的就是从轻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般法定最⾼限度执⾏刑期。

具体见《刑法》69条。

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判6个⽉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判到3年。

以上就是关于量刑情节与加重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量刑情节中加重处罚的⼀般情况适⽤于数罪并罚状态,与从重处罚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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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之轮奸情节的认定

强奸罪之轮奸情节的认定

强奸罪之轮奸情节的认定轮奸,通常是指两名以上的男性在同⼀或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妇⼥先后轮流强⾏奸淫的⾏为。

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将“⼆⼈以上轮奸的”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其量刑幅度也由第⼀款规定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跃升格为“⼗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两个量刑幅度之间彼此衔接,不存在中间缓冲地带。

这即意味着⼀旦存在这⼀情节,⽆论该情节本⾝的具体状况如何,都将被判处⼗年以上的刑罚,直⾄极刑。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法对轮奸⾏为打击的严厉性。

然⽽司法实践当中的案件并⾮如学理上抽象概括的那般清晰与典型。

具有轮奸情节的案件未必就⽐单纯的强奸⾏为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

由此,这⼀加重情节给司法实务界带来了⼀些难以回避的问题。

⼀、问题的提出[案情简介]2007年⼆、三⽉份的⼀天下午,被害⼈王某在⽹吧上⽹,被告⼈张某和周某以威胁⼿段强⾏将被害⼈带⾄当地某宾馆218房间,由张某先在房间内对被害⼈实施强奸,周某在屋外等候。

张某强奸完之后,周某进⼊房间,伸⼿去抓被害⼈打算进⾏强奸,但被害⼈灵活躲闪并成功逃出房间。

[提出问题]被告⼈周某帮助张某将被害⼈强⾏带⾄宾馆房间,张某强奸被害⼈既遂,如果案件在此刻停⽌,那么,张周⼆⼈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并承担强奸既遂的刑事责任(周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想这钟情况不会存在太⼤争议。

但是,本案犯罪⾏为并没有停⽌,周某也欲对被害⼈进⾏强奸,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强奸得逞。

在这种情况下,本案是应如何处理?⼆、观点纷争就上述问题,实践中司法实务者的认识不⼀:⼀种观点认为,由于两被告⼈有轮奸的共同故意,且欲轮流对被害⼈实施奸淫⾏为,其中⼀⼈奸淫得逞,就应当全案认定为强奸既遂。

⾄于轮奸只是法律所规定的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本⾝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

另⼀种观点认为,轮奸也有既遂未遂问题,其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就应当认定为轮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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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加重情节简述
1.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刑法典第236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情节恶劣,应指强奸的手段残忍,在社会上造成很会影响等等。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多人,应理解为3人及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轮奸指二人以上在较短时间内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妇女或者幼女。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成死亡或者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的。

该种情况下强奸是否既遂不影响本项的适用。

但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人的,应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2.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挂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适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非的
(7)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他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买往境外的
3.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定的加重情节包括:
(1)入户抢劫的;“入户抢劫的”,是指非法闯入或潜入居民家中实施抢劫。

进入宅院范围,即为“入户”。

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上实施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是指3次以上。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这里的“军警人员”,指现役军人、武装
警察和公安民警,不包括一般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这里(5)是结果加重犯,其余7个则为情节加重犯。

4.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惟一情节。

诈骗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绑架罪
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案七增加);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在绑架实施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因过失致人死亡。

杀害被绑架人包括先杀害人质,然后隐瞒真相,向人质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提出要挟;或者在要求未得到满足或得到满足后杀死人质,即通常所说的“撕票”。

6.组织卖淫罪
对组织卖淫罪分以下情况处罚:
(1)一般犯组织卖淫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多次组织卖淫的,组织进行大规模卖淫的,组织卖淫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本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7.强迫卖淫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5)造成被强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本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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