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末复习
刑法期末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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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节: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1.原则上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形成10章犯罪。
2.各类犯罪的排原则上是按照各类犯罪的客体的重要程度,由重到轻进行排列,反映出立法者对各类犯罪的危害性质的认识和态度。
(但是也不能说排在后面的犯罪一定比排在前面的犯罪危害小)3.在每一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序,原则上也是根据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关系由重到轻排列的。
第三节罪状-罪状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在刑法理论上,通常根据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的不同,将罪状分为四种,即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是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做了具体描述)2.简单罪状,是指条文只简单的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只是简单描述)3.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又称参见罪状,即参见什么罪,没有说明条文但是是违反了一种罪)4.空白罪状,是指条文没有直接地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直接说明条文,如根据多少条多少款规定这类)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一背叛国家罪(最严厉,最危险)概念:是指勾结外国,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区别是有无投靠外国,注意区分群众聚众闹事三叛逃罪(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注意与投递叛变罪的区分)概念: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四间谍罪(参加既是)概念: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一般主体)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概念和标题差不多,间谍罪包含此罪)要点:我国刑法实行一罪一罚、数罪并罚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主体)一放火罪(一般主体)概念:放火罪是指故意用焚毁公私财务的方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何为故意?明知,而希望,放任)即遂与未遂的认定:行为+危险状态=即遂行为=未遂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放火罪实施过程中主要危害对象是公私财务,而故意杀人罪的危害对象是特定的个人二失火罪概念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务收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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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3.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6.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遇重大损失的行为。
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8.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已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9.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0.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1.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2.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生自由的行为。
13.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行为。
14.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是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15.破坏选举罪:是指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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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整理一、单项选择题1、犯罪概念是()A、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B、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C、划分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D、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2、犯罪客体是()A、犯罪行为侵犯的物B、犯罪行为侵犯的人C、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D、犯罪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3、李四带邻居家七岁小孩去河里游泳,因没看管好小孩致其在河里溺水死亡。
李四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其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A、法律规定的义务B、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C、职务、职责所产生的义务D、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4、对单位犯罪()A、以单罚制为原则,以双罚制为例外B、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C、一律实行双罚制D、一律实行单罚制5、王五欲毒死妻子,便在妻子的饭碗中放置剧毒药物。
不料妻子在吃饭时,突然其三岁幼子抢着要母亲饭吃,王五害怕事情败露没有阻止,致其幼子与妻子一起死亡。
王五对其子的死亡,主观方面属于()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6、无认识(预见)的罪过形式是()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7、张三持刀追杀李四,王五路过见状举棒打伤了张三。
王五的行为属于()A、紧急避险B、正当防卫C、故意伤害罪D、防卫过当8、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是()A、刑法因果关系B、危害结果C、犯罪目的D、危害行为9、甲男欲强奸乙女,先将乙女禁闭于室内数十日,待乙女无力反抗时对其实施奸淫。
甲男的行为属于()A、结合犯B、连续犯C、牵连犯D、想象竞合犯10、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A、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负刑事责任B、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负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C、不构成犯罪,所以不负刑事责任D、待其满十四周岁后,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理11、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是()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A、B、C、D、13、我国刑法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A、受害人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B、犯罪人居住在我国领域内C、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D、受害人与犯罪人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14、甲因与别人勾搭成奸而欲杀夫另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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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1危害行为: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接过,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损害的事实。
3.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4.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6.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7.想象竞合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8.结果加重犯:指一个行为触及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为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9.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10.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行使惩罚或单纯否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11.管制:是指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中的一种主刑。
12.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3.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4.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15.特别累犯:是指蹭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16.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再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简答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派生内容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派生内容:(1禁止有罪类推(2禁止重罪溯及既往(3排斥习惯法(4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刑法题库含答案大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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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题库第一章刑法概论一、单项选择题1.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单行刑法、司法解释B、刑法典、附属刑法、司法解释C、刑法典、刑诉法典、司法解释D、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 )。
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判断题1.刑法立法解释具有与刑法同等的效力。
()2.我国刑法的整体框架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
()3.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作为刑法的修订说明,属于宪法解释。
()4.文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5.根据解释的效力进行区分,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宪法解释。
()6.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该条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7.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三、名词解释1.单行刑法2.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相适应。
A、人身危险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B、社会危害性和承担的刑事责任C、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D、犯罪态度和承担的刑事责任2.甲某在打电话时无意中发现电话机旁市检察院的举报箱中露出一封信,随手取出。
发现该信举报该市某局长乙某有受贿4万多元的犯罪事实。
甲某与乙某熟识,便将举报信交给乙某。
乙某当即酬谢甲某8000元现金。
事后,乙某与行贿者串通,并销毁了有关罪证。
( )A、甲某构成敲诈勒索罪B、甲某构成包庇罪C、甲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D、甲某不构成犯罪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
刑法期末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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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要点总结第一章刑法概论1.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法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权益,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的法律。
2. 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具有惩罚和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作用。
3. 刑法与道德关系刑法是视犯罪与非犯罪区别和刑事责任与非刑事责任的法定依据,而道德是个人内心对善恶的认知。
4. 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刑法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要与刑法保持内在一致。
5. 刑法的典型特征刑法具有反映犯罪行为的特点、禁止原则的特点、攻击性的特点、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的特点等。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1. 法律效力的原则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高的法律,其他一切法律行为都不能与刑法相抵触。
2. 影响力原则刑法对外国人的适用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地为适用法律的界限。
3. 法无缺席或法无不公平原则任何人都可以作出不犯罪的选择,刑法是人人平等的。
4. 刑法非罪推定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刑法不倒任何推定。
5. 刑法限制的原则刑法的构成要件和量刑范围必须明文规定。
第三章刑法适用原则1. 适用法律的程序和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适用适用的法律。
2. 实体刑法与形式刑法实体刑法是指规定了犯罪的实质要件和处罚的法律,而形式刑法则是指涉及到刑事诉讼的犯罪法律。
3. 刑法举证原则刑事案件中的事实查明和证据的举证要求。
第四章刑法责任1. 刑法责任和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责任是指犯罪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担刑法责任的资格。
2.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患精神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指的是在刑事责任能力上有缺陷,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通过法院对被告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是指刑事责任能力人在一定时间内被认定无法实施刑事法律行为。
刑法期末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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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重点1、刑法学的含义:刑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一切问题的科学。
2、刑法的性质:(1)阶级属性: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2)法律属性:①广泛性: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调整方法使它与其他部门法律区别开来。
刑法的调整对象不限于某一类社会关系,而是调整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②严厉性:调整的方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
但适用刑法的后果即刑罚最为严厉。
刑罚可以剥夺自由、财产甚至于生命。
③补充性。
刑罚是一种稀缺的资源,代价较大,只有在其他法律措施不能奏效时才能动用刑法,是指成为其他法律的补充措施。
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①条文:刑法规范基本单位,统一序号②款:以另起一行来表示③项:以(一)等基数号码为标志(详见法条)4、刑法的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范的基本含义所作的阐述和说明。
5、刑法解释的种类:(1)按照解释效力分为:①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刑法实施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刑法修正案不属于立法解释,而属于刑法的修改)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③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2)按照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及刑事政策,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6、罪刑法定原则:7、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处理原则:①属地原则。
以犯罪发生的地域为标准。
②属人原则。
以犯罪人国籍为标准;③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即国家保护原则和国民保护原则;④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共同利益为标准;⑤折中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
刑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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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我国刑法,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A. 犯罪动机B. 犯罪行为C. 犯罪结果D. 犯罪主体答案:A2. 我国刑法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A. 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B.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C. 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安全D. 为了保护他人财产安全答案:D3. 以下哪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缓刑?A. 犯罪情节严重B. 犯罪后果严重C. 犯罪行为人有悔改表现D. 犯罪行为人再次犯罪答案:C二、判断题1. 犯罪预备是指犯罪行为的准备阶段,不构成犯罪。
()答案:错误。
犯罪预备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可以构成犯罪。
2.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答案:正确。
3.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
()答案:正确。
三、简答题1.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
答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简述我国刑法中关于累犯的规定。
答案: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刑罚执行期满不满五年内再次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在缓刑期间,张某再次因盗窃被抓获。
问题: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累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张某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行和原判的罪行合并处罚。
五、论述题1. 论述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法律规定及其意义。
答案: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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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期末考试复习题一、选择题1.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钱包后不归还D. 酒后驾驶2. 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A. 行为人、行为、结果、因果关系B. 行为人、行为、结果、过错C. 行为人、行为、结果、目的D. 行为人、行为、结果、动机3. 以下哪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A. 甲在被乙持刀追赶时,用石头击打乙的头部B. 甲在乙睡觉时,用棍棒击打乙的头部C. 甲在乙醉酒后,用拳头击打乙的腹部D. 甲在乙逃跑时,用脚踢乙的腿部4. 刑法中关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是什么?A. 故意犯罪是有预谋的,过失犯罪是无预谋的B. 故意犯罪是故意的,过失犯罪是无意的C. 故意犯罪是主观的,过失犯罪是客观的D. 故意犯罪是主动的,过失犯罪是被动的5. 以下哪种行为构成贪污罪?A.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B.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C.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D.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泄露国家秘密二、判断题6.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不包括无过错。
()7. 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进行的防卫行为。
()8.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行为的结果和行为的因果关系。
()9. 贪污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10. 过失犯罪的处罚一般比故意犯罪轻。
()三、简答题11. 简述刑法中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12. 简述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13. 简述刑法中关于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四、案例分析题14. 甲因与乙有矛盾,趁乙不在家时,潜入乙家中,将乙的电脑偷走。
请分析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说明理由。
15. 丙在一次聚会中,酒后驾驶车辆,撞伤了行人丁。
请分析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并说明理由。
五、论述题16. 论述刑法中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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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试复习整理第一编刑法基础论刑法学导言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一)刑法学广义: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狭义:刑法解释学(二)刑事法学包括:犯罪学、监狱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等二、现代刑法观念(一)价值取向专政工具——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平衡(二)调整范围1.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法谦抑主义2.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法(而用其他刑罚代替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1)动用刑法应具备两个条件: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罚具有不可避免性2)不应动用刑法的四个条件a)无根据,不包括思想。
b)无效果c)可替代d)太昂贵(三)刑法运用1.崇尚“治乱世用重典”——刑事责任方法多元化2.中国现状:起刑点高、刑期长、重刑主义、轻微犯罪有放罪之嫌(四)刑事诉讼目的:不枉不纵——大力提倡程序公正的理念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一、刑法的概念:刑罚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
二、刑法的渊源(一)刑法典(二)单行刑法。
(三)附属刑法。
(四)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谓刑法的渊源。
三、刑罚的分类(一)刑法的形式分类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二)刑法的性质分类1.权威刑法和自由刑法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第二节:刑法的性质、任务和目的一、性质(一)规定内容的特定性(二)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三)法益保护的广泛性。
(四)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
(五)部门法律的补充性。
(六)其他法律的保障性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
刑罚期末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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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2犯罪构成的四个共同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等3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盗窃罪一危害公私财产所有权。
伤害罪侵害他人健康权)复杂客体,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抢劫罪一一危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他人健康权)4 (案例)区分作为与不作为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罚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5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4到16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完全负责任年龄阶段:16周岁6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正当防卫(重点)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5个要件:1必须有实际的不法侵害人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4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义。
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防卫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9犯罪未遂(重点)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为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刑法学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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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概述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具体状况的规定和描述。
简单罪状:即仅规定犯罪的名称,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不作描述。
叙明罪状:即详细规定具体犯罪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即分则条文本身没有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引用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称。
空白罪状:即条文本身没有明确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来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l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和其他单行刑事法律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法种类和刑罚幅度。
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依法惩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并明确规定最低刑和最高刑。
(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3)、规定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的法定刑l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l 转化犯:从一种犯罪转到另一种犯罪。
1、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2、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性关系→强奸罪3、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拐卖妇女儿童罪4、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或死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或死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6、私自开拆邮件并窃取财物→盗窃罪7、携凶抢夺→抢劫罪8、反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抢劫罪(转化型抢劫)二、危害公共安全罪l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务安全的行为。
所谓“不特定”:1、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者某项财产权的,而是针对某一类权利或多数权利,具有一定的广泛性。
刑法分论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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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法条填空:1.【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2.【转化的抢劫罪】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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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题(课程代码362139)一、名词解释1.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2.犯罪中止: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3.缓刑: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4.累犯: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5.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6.自首: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7.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8.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9.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0.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2.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
13.犯罪未遂:己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14.假释: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刑法期末复习考试必过提纲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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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附则。
两编,后为章、节、条、款、项。
3、刑法的解释:①按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②安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法体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6、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9、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制度。
10、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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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整理1、单项选择题1、犯罪概念是()a、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b、划分犯罪与非犯罪的一般标准c、划分本罪与其他罪的具体标准d、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2、犯罪客体是()a、犯罪客体是b、犯罪人是C、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被犯罪行为所侵犯d、法律法规被犯罪行为所侵犯3、李斯拿了邻居的七年他淹死在河里,因为他没有好好照顾孩子。
李四应当对不作为犯负刑事责任。
他的不作为的来源是(a,b,c,d,4,A,单一处罚原则,例外b,双重处罚原则,例外c, d,5,王武想毒死他的妻子,并把有毒的药物放在她的饭碗里。
却发现他的妻子正在吃饭, 这时他三岁的儿子突然抢走了他母亲的食物。
王武害怕这件事的披露不会阻止他, 导致他的小儿子和他的妻子一起死去。
王武对儿子死亡的主观方面属于()a,间接b,直接c,过失d,过度自信6。
不知罪(深谋远虑)的表现形式有()a、间接b、直接c、过失d、过度自信7。
张三用刀追杀李四。
王武举起棍子,打伤了路过的张三。
王武的行为属于()甲、紧急乙、正当防卫丙、故意伤害丁、防卫过当8。
任何犯罪成立的客观条件是:(一)刑法因果关系(二),危害结果(三),犯罪目的(二)D,危害行为(三)9。
一个男人想强奸一个女人,首先要把这个女人锁在室内几十天,然后当这个女人无法抗拒的时候,他就犯了通奸罪。
一个人的行为属于()a,共同犯罪b,连续犯罪c,牵连犯d,想象竞合犯10,14 岁以下的人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但不承担刑事责任B,构成故意杀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免除刑事处罚c,不构成犯罪。
因此,199d 不负刑事责任, 14 岁以后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应该宽大处理。
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有()一、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 a、b、c、d、13, 我国刑法规定的我国境内的犯罪是指()一、被害人的居住地在我国境内b、罪犯居住在我国境内C,犯罪或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d,受害人和罪犯都居住在我国境内14, 一个因与他人勾搭而想杀死自己的丈夫并娶另一个一天,贾听了巫婆的话,烧了一张写着人和丈夫名字的纸。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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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体例:编章节条款项2.扩大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超出字面的通常含义,但不能超出可能具有的含义)3.刑法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棍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原则(三原则: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4.罪行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法嘴行为的,按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5.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司法上的平等;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体现;并不排除刑罚个别化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定罪上,量刑上,行刑上一律平等7.罪行法定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8.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原则(领路,领空,领水,船舶和航空器,驻外使馆),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9.刑法的时间效力(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决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若适用,则有溯及力10.四种原则:从旧,从新,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原则11.犯罪概念:解决什么是犯罪12.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①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②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及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13.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14.犯罪对象:指刑法分类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物15.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③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伤害,犯罪对象则未必④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16.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17.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②危害结果③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18.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19.基本特征:①有体性(人为性):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②有意性: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③社会性(危害性):危害行为在法律上事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20.表现形式:作为和不作为(客观上的两种基本形式)故意与过失(主观心理)21.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危害行为2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行为的危害行为23.成立不作为,具备三要件:①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②重要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③关键条件: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24.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25.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26.危害结果的特征:①危害结果的客观性②因果性③侵害性④多样性27.危害结果的在犯罪构成中地位:①在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中,特定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成立的要件②在直接故意的结果犯中,特定结果的出现与否决定犯罪既遂与否③在直接故意的行为犯,危险犯中,特定结果是否出现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28.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①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②相对性(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指危害社会的行为)③时间序列性(指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④条件性和具体性(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⑤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29.刑事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要使行为人对自己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有因果关系没有主观罪过,不一定成立犯罪)30.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1.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32.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因素:①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②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33.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⑴刑事责任年龄(计算: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出生第二天起算;按行为时年龄计算)①完全不负:不满14周岁②相对负: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③完全负:已满16周岁(周岁的计算:应当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一周岁以12个月计)⑵精神障碍⑶生理功能丧失⑷生理醉酒34.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35.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⑴未成年人犯罪①从宽处理原则(从轻减轻处罚)②不适用死刑③不成立累犯④从宽适用缓刑⑤免除前科报告义务⑵老年人犯罪①从宽处理原则②原则上不适用死刑⑶犯罪孕妇①不适用死刑②从宽适用缓刑36.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犯罪的过失37.犯罪故意(罪过心理):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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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复习资料刑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刑法修正案)2.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3.附属刑法:指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
4.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所制定的变通与补充规定。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刑法二.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三.刑法的体系我国刑法的体系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以编、章、节、条、款、项依次表述具体规范。
四.刑法的解释1.扩大解释2.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3.历史解释4.体系解释五.刑法三个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1.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因不明确而无效”2.刑罚法规的正当性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六.犯罪的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谚:无危害无犯罪☆社会危害性:反道德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因素:一是行为侵犯的客体;二是行为的手段、后果、时间、地点;三是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四是行为人的情况及主观因素。
☆刑法之社会危害性主客观相统一:主观恶性+ 客观损害;质与量的统一:立法定性+司法定量与其他部门法之区别2. 刑事违法性(法律属性)刑事违法性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之关系:互为表里社会危害性是第一性的,刑事违法性是第二性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形式刑事违法性和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我国语境下):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即具备刑事违法性,宣告犯罪成立3. 应受刑罚惩罚性七.犯罪构成(犯罪成立条件)→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与违法性概述、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阻却事由)→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与有责性概述、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有责性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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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绪论:(了解)1刑法学研究什么?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第一章:刑法概说1什么是刑法?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的特征?(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2):刑法的强制力最为严格。
3.刑法的根本任务?《刑法》第二条(1)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3)保护公民私人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4.刑法的分类(1)按解释的效力分: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出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研究单位或专家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出的解释。
(2)按解释的方法分类: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作出的解释伦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刑法》3,4,5条(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适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三章:刑法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6、7、8、9条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主要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我国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用其他原则(2):刑法时间效力刑法生效方式:1.公布之日起效,通常为一些单行刑事法律的做法。
2.公布之后一段时间再施行。
刑法失效方式:1.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2.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是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第四章:刑法概念与犯罪构成(了解)(1)刑法概念:《刑法》13条(2)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第五章:犯罪客体(1)概念: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分类: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我国刑法分则正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则,将犯罪分为十大类)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1.犯罪客体要件是任何犯罪必备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必备构成要件。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不能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犯,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侵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1):构成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时间、行为地点、行为对象、行为方法(手段)、行为因果(2):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表现形式:作为(不当为而为)不作为(当为而不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债务等)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3)危害结果:种类1按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分: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2.按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分:物资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3.按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分: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4)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概念: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的角度)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结局的角度)因果关系的中断: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第三方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的自然事实责可能导致条件关系的中断第七章:犯罪主体概述:是实施犯罪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决定因素:责任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状况行为: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3.强奸4.抢劫5.贩卖毒品2.病理醉酒: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自己知道还饮酒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生理缺陷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9条。
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单位犯罪:《刑法》第30条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原则:即对单位处罚又对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1.认识因素:预见(过失)明知(故意)2.意志因素:反对发生(过失)放任发生(故意)3.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考虑到能避免该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施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措合法行为。
(2)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中存在与直接故意犯罪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动机:是驱使,刺激行为人以及特定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3)认识错误第九章: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1):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刑法》20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前提条件:必须有不发侵害发生和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发侵害人实施(2):紧急避险: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中)概述:是指故意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开始预备着手实行实行终止法定既遂状态出现····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实行后阶段(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第十一章:共同犯罪概述: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刑法》25条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同时在同一场所实行的同一性质的犯罪(没有犯意的联系)片面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加功与他人的犯罪行为i,但他人不知其给予加功的情况。
(1)一般共犯与特别共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划分。
一般共犯:指各共犯之间不存在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1.实质的数罪与想象的数罪(想象竞合犯)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4.判决宣布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数罪第十三章:刑事责任(了解)概述:刑事责任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能说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强制犯罪人负担的法律责任。
解决方式:1.定罪判刑方式2.定罪免行方式3.消灭处理方式4.转移处理方式第十四章:刑罚概说(了解)概念: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罪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第十五章:刑罚体系和种类注①:合并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合并超过35年的最高不超过25年②:政治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期限:1.死刑,无期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死刑或无期改为有期的,剥夺政治权利时间应改成3—10年3. 独立适用或判处有期,拘役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为1—5年。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时间相同5.剥夺政治权利计算时间从主刑刑满释放后开始计算(3)非刑法处罚方式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种类: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2.训戒、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3.有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