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榕政综[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榕政综〔2006〕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一、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政策扶持: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县(市)区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财政投入政策。
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
2006年至2008年市本级财政三年预算安排及专项筹集再就业专项资金1亿元以上。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专项筹集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务派遣扶持、公益性岗位工资和补贴、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
要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次。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榕政[2011]9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榕政〔20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方案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3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闽江下游河道采砂整治工作的通告》(榕政〔2007〕15号)等17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榕政综〔2007〕276号)等19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调水工程峡南取水口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的通告》(榕政〔2000〕4号)等21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71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98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218件)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一附件二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8件)一、下列在2007年1月1日前颁布实施的文件继续有效至2012年12月31附件三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14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1〕14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我省已投产水电站运行管理,确保水库、电站、电网运行安全,更好地发挥水电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电站发电运行管理(一)水电站发电调度应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规定,按照省调度管理办法,科学运用雨情水情信息,合理安排水电站发电计划,提高水能利用率,充分发挥我省水能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水电站发电调度应坚持安全第一,以确保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妥善处理发电与电站安全及流域生活、生态用水关系。
当发电与电站安全和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水电站运行安全;当发电与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流域生活、生态用水需要。
(三)水电站发电调度管理由经贸部门负责,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省经贸委负责统筹平衡全省水电站发电调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省级电网调度机构的水电站发电调度工作;省级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省经贸委的运行调度要求,负责落实省直调和许可出力水电站的发电调度工作。
各设区市、县级经贸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本级电网调度机构的水电站发电调度工作,并负责协调本辖区内非本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的水电站的生态用水调度工作;各设区市、县级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同级经贸部门或上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运行调度要求,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水电站的发电调度工作。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改进和提高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核心,解决好“人进城、建好城、管好城”等问题,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奠定坚实基础。
(二)遵循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三)依法制定城市规划。
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切实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
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开发强度合理、城乡一体发展三个关键,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到城市规划全过程,科学谋划区域空间总体布局,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加强空间开发管制,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29•【字号】榕政办规〔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加快构建我市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智能开放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全市建成公共充电桩22703个(标准桩,以下相同),“光储充检”智能充电站100座,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构建创新的经营模式和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行业监管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到2030年,全面建成通达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经营性停车场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力争超过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充电服务覆盖率稳步提升。
二、优化完善网络布局(一)建设便捷高效的城际充电网络。
以高速公路网络主骨架为重点,加快补齐福州主城与县城之间的路网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强化充电线路间有效衔接,打造有效满足电动汽车中长途出行需求的城际充电网络。
积极对接省高速集团,拓展我市高速公路网充电基础设施覆盖广度,加密优化设施点位布局,强化关键节点充电网络连接能力。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新增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快充技术,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每个服务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7〕2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精神和省市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做好行政调解工作是新时期党和政府践行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稳定的新方法、新途径,也是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重点。
全市各级各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行政调解的重要性,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工作优势,积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切实维护省会中心城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和重点(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重点是:可以进行治安调解的民间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专利侵权、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争议。
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积极开展行政争议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治,加快建立健全电力行业信用体系,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17〕76号)等部署,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
二、联合惩戒的措施根据《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相关依据见附录)(一)将失信情况报送上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请对失信市场主体采取强制退出电力市场措施,从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在电力交易机构注销电力交易注册,对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从目录中删除后,在移出黑名单前不得再进入市场。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榕政办〔2017〕8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榕政办〔2017〕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打击投机炒房,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给,2017年内筹集投放一批公共租赁房源,同时规划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于解决不同层次群众住房需求。
二、加大住宅用地供应,2017年市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比2016年增加一倍以上。
三、严格执行榕政办〔2016〕221号文件,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首次开盘申请价格备案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四、继续执行榕政办〔2016〕186号文件限购政策,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
五、经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通过,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已拥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六、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七、业主或房地产中介机构公开发布的二手房出售信息必须标明房源信息编码,二手房办理网签必须具备房源信息编码。
八、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恶意哄抬房价、发布虚假广告、制造市场恐慌、炒买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曝光,顶格处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8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9日福州市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广电能替代工作的精神,根据省经信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能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6〕637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统筹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大气污染防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积极引导工商业、企事业单位实施电能替代,促进清洁电能消费增长,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改善环境和提升效率。
至2020年,促进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约30%。
工业园区内已实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含重油或其他高污染的燃油,下同);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除工艺需求外,基本淘汰分散型燃煤燃油窑炉;沿海港口港作船舶、公务船舶使用岸电覆盖率达90%以上,集装箱、客滚和油轮专业化码头船舶使用岸电覆盖率达50%以上;建成充电站约114座、分散式充电桩约3.1万个,厨房电气化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其中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福州市及各县(市)城区基本淘汰或改造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4•【字号】闽政办[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2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二月十四日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电力生产和建设有了较大发展,全省现有装机容量1379万千瓦,形成了以500千伏、220千伏为主网架的输电网络,电力事业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由于个别地方、单位认识上存在偏差,对电力设施保护不够,电力执法不到位等原因,我省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盗窃和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屡屡发生,与电力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的违章建筑、违法开采、侵占线路廊道和种植超高树木导致电力设施受到破坏的事件屡见不鲜。
2002年全省发生破坏电力设施案件377件,直接经济损失202.17万元;2003年全省共发生破坏电力设施案件365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5.8万元。
去年,福建主网架电网因火烧山、违章建筑、违章作业引起的事故、障碍达45起。
这些事故的发生对福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极大的威胁,有的已导致了设备严重损坏,影响了电网的正常供电。
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的正常生活。
加强对发电和输电安全的管理,保障供电安全是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
特别是在目前全省供用电紧张的严峻形势下,各地、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切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4•【字号】榕政办[2010]190号•【施行日期】201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0〕1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为切实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以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省会中心城市建设为中心,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保证,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的特种设备长效动态监管体系,推动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迈上新台阶,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工作目标五年内基本构建适应我市实际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和应急处置体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企业全面负责、社会支持参与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建立较为规范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长效监管体制。
力争不发生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完成上级对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年度考核目标要求。
三、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和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体系,全面实现“三落实、二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设备依法检验;制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闽政办[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6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三日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7月)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省电力需求持续增长,电力生产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2005年全省共发生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1155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97.74万元,对福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极大的威胁,影响了电网的正常运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经贸委、福州电监办、国土资源厅、公安厅、林业厅、建设厅、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新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电信【发文字号】榕政办[2007]82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5.24【实施日期】2007.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7]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由市广电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广电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2007年5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部署,以及市委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广播电视村村通(以下简称“村村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村村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好“村村通”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农村文化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农村文化建设的一号工程,是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对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省市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传播先进文化,普及科技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素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扎实推进,重在长效,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为建设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村村通”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市先后完成了行政村和50户以上的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工作,解决了我市大部分农村地区听广播难和看电视难的问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榕政办〔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2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推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一)建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目录清单制度。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应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常态化公示制度,以独立清单方式反映涉企收费项目和政策,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该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限;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限由市财政局负责公示。
此项工作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各级价格部门应按照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要求,梳理本级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市物价局应按照先清后理的原则,于2015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增强涉企收费管理透明度。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三)严格执行目录清单。
各级各部门应将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纳入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并严格落实省企业减负办、市经委及省、市两级物价、财政、纠风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工作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将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畴,于2015年1月31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提升电力保障能力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提升电力保障能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3•【字号】榕政综〔2016〕116号•【施行日期】201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提升电力保障能力的通知榕政综〔2016〕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6号)精神,加快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电力保障能力,改善社会供用电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电力设施宣传保护力度大力宣传贯彻《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制订相关配套措施全面贯彻落实条例,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立法背景和条文内容,普及保护电力设施和安全、节约、科学用电的观念,增强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支持电网发展、提升电力保障能力的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实施环境。
同时要加强电力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福州供电公司)二、统筹打造坚强智能电网(一)落实电网发展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福州地区500千伏电网新(扩)建变电站2座,新增主变容量340万千伏安,新增线路长度142.8公里;220千伏电网新(扩)建变电站26座,新增主变容量606万千伏安,新增线路长度817.31公里;110千伏电网新(扩)建变电站79座,新增主变容量558.9万千伏安,新增线路长度1123.84公里;35千伏电网新(扩)建变电站 12座,新增主变容量12.67万千伏安,新增线路长度202.97公里;配网年均计划投入13亿元,进一步优化网络结构,提升配网防台抗灾能力、自动化和供电保障水平;完善“省内环网、沿海双廊”在福州地域的500千伏电网,建成具有自动化、信息化、互动化特征的坚强智能电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8〕26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8〕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报送质量,提升政务信息工作服务水平,推动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责任感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一条主要渠道,是展示政府工作风貌和成效的一个重要窗口,也是各级领导制定政策、科学决策、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恪尽职守,扎实工作,为各级领导特别是本级领导提供高效、优质、全面的信息服务,努力使政务信息工作更加符合形势发展和政府工作的需要。
二、突出重点,全力提高政务信息报送质量(一)明确报送重点。
加强政务信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报送领导关注的信息,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进行:1.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2.各级各部门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做法、存在的困难问题,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3.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4.对本级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有参考借鉴价值的国内外重要信息;5.对我市有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和网络重要舆情等。
同时,灵活运用多种调查方式,深入一线开展调研,了解园区建设发展、城镇化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实施精准扶贫、文化旅游发展、重大项目建设、对外开放、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突出情况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分析研判,提供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6〕23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6〕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宽带网络建设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5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信息通信网络建设,实现“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创建目标,打造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市,全面提升我市光纤宽带网络和4G网络覆盖水平,为广大电信用户提供更快更优的通信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意见如下:一、任务目标围绕“数字福建”建设总体目标,到2020年福州城乡实现4G和光网全面覆盖,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90%,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达到93%,城市和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分别达到100M和30M。
二、加强规划引领(一)加快通信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部门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工作的组织指导,及时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地方城乡规划,依法及时报批。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时制定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快福州新区及各县域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启动福州中心城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修编工作。
(二)以规划为引领,加强各行业间沟通,有效衔接。
在开展工业区、风景区、轨道交通、市政道路、园林、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交通枢纽等重大项目方案审查时,充分征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将通信管线、通信基站、电源配套等建设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充分衔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在审核审批老旧城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时,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要求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闽政办[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的通知(闽政办〔2008〕2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各驻闽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提高电力系统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2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台风、冰冻灾害造成电力设施损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经验教训,按照“科学发展,四求先行”的要求,科学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我省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为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
二、加强电力建设规划和项目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在认真分析测算,包括对电力系统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进行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全省电力建设发展规划,明确重要电力设施的范围,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应将电力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规划中重要的电源和电网项目列为重点建设项目加强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在规划走廊预留、用地征迁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项目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提高重要电力设施的设防标准。
省电力公司和有关设计单位要按照电网差异化设计原则,对于骨干电源送出线路、骨干网架、重要用户供电线路等规划中明确的重要电力设施,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运行抢修特别困难的局部线段以及迎风面、垭口等微地形气象段,包括大档距、高海拔、跨重要河段、跨海、跨主干铁路、跨高等级公路、档距高差悬殊等特殊路段采取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局部加强措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4〕18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4〕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福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建设的指导意见》(闽综治委〔2012〕27号)和《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闽政办〔2013〕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强化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打牢城乡火灾防控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一)强化资源整合和重点区域防控。
充分依托综治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整合融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模块或内容,实时更新完善消防相关数据信息,实现网格信息资源共享,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纳入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实现网格人力资源共享。
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木屋毗连区(棚户区)、出租屋集中区、商贸市场集中区、违法建筑集中区、“三合一”场所集中区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结合城镇改造,逐步加以解决,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加强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对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乡镇、村要编制、实施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建设消防水源,进一步增强村镇抗御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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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149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31
【实施日期】2015.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意
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5]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切实保障人民生产生活使用电梯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5〕1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对照责任要求深入抓好落实
一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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