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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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审二处处长刘利剑在河北证监局内部培训内容

证监会发审二处处长刘利剑在河北证监局内部培训内容

发表于2012-6-18日证监会发审二处处长刘利剑在河北证监局内部培训内容2009年IPO重启以来,通过IPO敲响上市大门的公司数以千计,1133家公司在发审委面前走一遭,整体通过率为68.49%。

162家公司被发审委拒之门外。

195家公司主动撤回申报材料,这一数字超过了发审委否决数量。

162个IPO被否内幕:因“未来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财务会计反映出企业盈利水平异常”被否的公司占比50%,成为被否头号“杀手”。

其次,“独立性存在缺陷”未获得通过的公司占被否企业总数的20%,主要体现为资产不完整、业务不独立两个方面。

因募投项目可行性问题及募投项目安排与现状不匹配问题,企业内控机制不健全未获通过的企业分别占比15%、10%。

此外,实际控制人变更、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治理问题、信息披露问题、股权不清晰、董监高大幅变化、中介机构未尽职调查等问题也决定部分公司上市成败。

证监会发审委IPO否决意见的形成主要由“一般合规性问题”和“不确定性或风险问题”两个方面组成:一般合规性问题是指初审环节已经解决,或意见已经明确;而不确定性或风险问题则是指一般无法量化或标准化,需要发审委员独立作出判断。

刘利剑针对IPO重点财务问题和企业改制上市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并结合主板中小板IPO审核否决原因及分析案例,明确指出发行审核关注重点,并披露了IPO财务审核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IPO的财务问题将成为以后审核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对粉饰业绩和利润操纵等财务造假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2012年3月底,证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了要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处罚力度,表示“对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一并予以处罚”。

5月底,证监会又一次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意见》。

连番强调财务信息披露,明显证监会对IPO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视以及对会计师监管的加强。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实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实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实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5•【分类】问答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答问实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10月12日(星期一)下午4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阎庆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许科敏、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谢小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李明介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吹风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局局长、新闻发言人胡凯红主持。

以下为吹风会文字实录:胡凯红: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下午举办的第二场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这个《意见》大家都非常关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方面情况,今天我们请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先生,为大家介绍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吹风会的还有,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许科敏先生,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谢小兵先生,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李明先生。

首先,有请阎主席作介绍。

阎庆民:谢谢主持人。

各位媒体朋友下午好。

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我们叫国发14号文,这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助力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又一重大举措。

下面借这个机会,把14号文有关情况简要介绍一下。

一、关于《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此后,又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关联方问题总结

关联方问题总结

关联方问题总结《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发行人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总结(一)关联关系1、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联营者、合营者、联营企业、合营企业2、与该企业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3、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应该也包括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注意不包含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二)一些概念1、联营企业-合营企业vs联营者-合营者比如A企业持有B企业20%股份,具有重大影响,则A叫联营者,B 叫联营企业。

联营与重大影响相关,一般股权比例在20%(含)-50%(不含);合营与共同控制相关,两个股东各50%就是合营;2、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3、关键管理人员,是指董监高。

4、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36号准则中说是关联方,但是注会教材中明确说不是关联方,似乎是有其他解释、指南的规定吧。

(三)不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联营者之间就更不构成了)3、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基金新员工入职培训用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基金新员工入职培训用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恰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 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八条 证券分析师应惜守勤勉尽职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客户与 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 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人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 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基本准则1
“遵纪守法”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 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 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孟子
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子 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欺诈承销
通过透支、回扣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投资者 认购证券,或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 认购价格
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比如返还 承销费用、不当许诺、诋毁同行、借助行政手 段干预等等 1997年申银万国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向四家 上市公司返还股票承销费用300万元,被 证监会查处
不正当竞 争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 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 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 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和执业证书。

工商法律法规大全(工商管理法全文)

工商法律法规大全(工商管理法全文)

工商法律法规大全(工商管理法全文)公司法律法规汇编(2023)目录第一部分综合规定第二部分工商登记第三部分股份募集与上市第四部分公司债券第五部分并购重组第六部分公司管理(一)综合规定(二)股东与股东会(三)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四)信息披露(五)股权激励第七部分财务、会计(一)财务(二)会计第八部分清算、破产第九部分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国有企业(二)中小企业(三)个人独资企业(四)合伙企业(五)外资企业第十部分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第十一部分典型案例第一部分综合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3年修正)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3年修正)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3年修正)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3年修正)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3年修正)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3〕28号)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第二部分工商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2.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23年施行)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8.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施行)9.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3年施行)10.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施行)第三部分股份募集与上市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3年修订)2.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施行)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施行)5.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6年施行)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2023年)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23年)8.《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2023年施行)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10.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3年施行)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23年修正)12.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1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5.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3年修正)16.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7.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8.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9.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2023年施行)21.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2023年施行)22.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第四部分公司债券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2.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2023年施行)3.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23年修订)5.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第五部分并购重组与改制(一)并购重组1.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施行)2.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23年施行)3.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23年施行)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订)7.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2023年修订)8.《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2023年施行)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023年修订)1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23年施行)1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5.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二)改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正)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充足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施行)第六部分公司管理(一)综合规定1.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2005年施行)2.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23年施行)3.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3年施行)5.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正)7.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二)股东与股东会1.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3年修订)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董事、监事与公司高管1.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施行)2.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施行)3.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施行)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施行)5.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6.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3年施行)8.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23年施行)9.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3年修订)(四)信息披露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施行)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2023年施行)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23年施行)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6.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股权激励1.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23年施行)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5.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第七部分财务、会计(一)财务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施行)2.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二)会计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3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3年修订)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23年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3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8.审计机关审计听证规定(2023年施行)9.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八部分清算、破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23年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3年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3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3年修正)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施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23年施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23年施行)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1996年施行)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23〕10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施行)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3年施行)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企业破产申请问题的通知(法〔2023〕389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23年施行)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3年修正)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第九部分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国有企业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23年施行)3.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10.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二)中小企业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2023年施行)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23年修订)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三)个人独资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施行)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23年施行)(四)合伙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23年修订)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4.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五)外资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3年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施行)4.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3年施行)第十部分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2001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2002年施行)5.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年施行)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国企业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以代表处名义出具的担保是否有效及外国企业对该担保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施行)(二)刑事责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施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2005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8号)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3年施行)6.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施行)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23年施行)8.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五十八条、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23年施行)10.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0.05•【文号】国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0.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印发以来,我国上市公司数量显著增长、质量持续提升,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但也要看到,上市公司经营和治理不规范、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仍较突出,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存在差距。

同时,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和高质量发展面临新的考验。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按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发挥各方合力,强化持续监管,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性明显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为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号文

4号文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布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促进新股发行中会计师事务所归位尽责,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审计业务的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中囯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3号——审计项目复核》的要求,完善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

(一)常见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承接IPO审计业务时,未充分了解、分析发行人所处环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上市动机和管理层诚信情况;未充分了解发行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领域并适当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足够的胜任能力;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在IPO 过程中更换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

第二,在选派项目組成员时,未充分识别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在IPO审计业务执行阶段,会计师事务所未完善有关监督、咨询、复核的体系;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往往介入过晚,复核工作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经营模式和经营特点对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四,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行IPO审计业务时,总所未对分所执行IPO审计业务进行充分的业务指导,未对其IPO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必要的复核和检查。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IPO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情况予以重点关注:第一,在承接IPO审计业务时,应当对发行人上市动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行业地位、可能存在的高风险颌域、公司治理情况及申报期基本财务指标等进行调查。

对于发行人存在欺诈上市嫌疑或者注册会计师无法应对重大审计风险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坚决拒绝接受委托。

IPO企业实地核查

IPO企业实地核查

【审计干货】IPO企业实地核查转自:IPO案例库针对实地核查的相关问题,提示如下:采用实地核查的核查方式,主要是为了获取判断交易真实性和是否存在未披露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重要审计证据。

监管规定要求对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新增或异常客户、供应商的核查,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注册会计师应加强与券商沟通、协同核查,共同确定具体核查方案,包括样本选择、核查方式和核查时间、核查内容等。

一、总体原则对客户、供应商的核查程度和核查内容,应当强调重要性原则和风险导向原则。

重要性和风险导向性一般体现在:1、选取核查样本上,应对重要客户和供应商样本,如前n名、新增大额或异常客户和供应商等,进行实地核查;并考虑对这些客户或供应商的下一级客户或供应商,实施进一步现场函证确认;2、核查的资料上,核查该等客户、供应商的财务会计或业务信息资料(如可直接取得),核对有关报送工商、税务或银行等部门的资料;3、参与人员上,项目合伙人、项目负责经理和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均应当深度参与高风险重要客户、供应商的实地核查。

二、主要核查内容实地核查重点关注相关交易与企业性质、规模、财务实力、持续经营等存在矛盾的地方,具体包括:1.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公允性,所购销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包括检查货物终端销售或最终使用情况;2.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对于新增、异常、关联方客户或供应商是否频繁发生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动;3.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回收支付的情况。

三、核查对象的选样进行核查选样时,需考虑的因素通常包括:①发行人的购销模式,如代理商、直接购销、出口贸易商等。

采取代销模式的,需要关注最终销售的实现情况;②各期大额交易的各类客户和供应商;③新增的各类客户、供应商;④本期交易较以前同期发生较大波动的各类客户和供应商;⑤如果客户、供应商较分散,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实施现场核查,其中对新增大客户和供应商需要全部核查。

关联方界定说明

关联方界定说明

关联方界定说明贵公司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融资活动。

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制作正在紧张进行之中,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 及《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等文件的规定。

现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于关联方的界定说明如下:根据《会计准则》、《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关联人至少应该包括如下11类关联方。

人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9 (九)该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10.1.5(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0 第(九)条中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10.1.5(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1 第(八)条中主要投资者个人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第(九)条中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0.1.5(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11类关联方如下图所示:同时还应注意,《会计准则》、《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等文件规定: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深化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夯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检查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我会将对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做好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自查工作,我会在自查基础上将安排重点抽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财务会计信息作为首发公司基础性信息之一,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予以反映。

各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企业业绩造成的影响和潜在风险,认真核查企业业绩变化情况,如实披露相关经营与财务信息。

各中介机构在开展2012年年度财务资料补充和信息披露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首发公司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督促中介机构做好对本监管辖区内在审企业的自查工作。

二、自查工作基本要求1、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切实贯彻《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有关规定,落实《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文件通知要求,勤勉尽责,对首发公司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逐项具体说明对各项财务问题、执业中需关注问题的落实情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核查过程应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相关内容。

2、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配合中介机构的相关核查。

3、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自查工作时,应重点关注首发公司报告期内收入、盈利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等情形,下列事项应予以重点核查:(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IPO反馈及审核意见汇编1_部分40资料

IPO反馈及审核意见汇编1_部分40资料

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

(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请披露后续复审情况。

20、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分、子公司在内办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21、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由14968.78逐年增长至22889.84万元,外销占比也由26.26%逐年增长至35.12%。

保荐机构及律师分国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产品进出口额及当期占比,发行人海外销售的具体流程及货款极速三的具体过程,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出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

请核查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碘海醇、左氧氟沙星被列为2009年《医保目录》中的医保甲类药品,请补充披露,最新《医保目录》是否含上述药品。

23、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监、高是否具有相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2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引用数据来源“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报告”、“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Newport Premium”、“医院处方分析系统”等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25、请在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从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2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财务制度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4号)现公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增加透明度,促进新股发行中各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现就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市场主体须勤勉尽责,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财务信息是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基础。

在发行监管工作中,发现少数发行人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缺乏针对性和充分性,有的随意调节会计政策、遗漏重要事项、粉饰财务报表,有的存在业绩造假、利润操纵等可疑情形。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市场主体应高度重视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发行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责任。

发行人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真实、公允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鉴证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确保招股说明书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方关系纵容、指使或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有意隐瞒重要财务信息的披露。

近5年造假上市公司大盘点(同名21783)

近5年造假上市公司大盘点(同名21783)

近5年造假上市公司大盘点(图)2013年03月15日04:18 来源:长江日报本报讯(记者肖年红)今日是“3•15”打假日,A股造假问题引发关注。

从过去广为人知的银广夏、蓝田股份以及东方电子的造假案,到今天的万福生科、绿大地和胜景山河的造假案,A股包装上市、造假上市层出不穷。

万福生科:虚增营收9.28亿元2012年11月22日,万福生科(300268)因造假情况而被公开谴责,成为创业板市场第二单公开谴责案例。

去年10月25日晚间,万福生科公告称,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净利润4023.16万元。

今年3月1日,万福生科自查公告称,2008年至2011年虚增7.4亿元营业收入,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并且2011年盈利从6026.86万元下调至114.17万元,大幅下调约98%。

粗略核算,最近4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高达9.28亿元,虚增净利润逾2亿元,其造假金额之大、影响范围之广,刷新了创业板财务造假的新纪录。

绿大地:虚增营收3亿元2013年2月8日绿大地被法院判处公司1040万罚金,主要责任人何学葵10年有期徒刑等。

证监会没收保荐人联合证券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撤销黎海祥、李迅冬保荐代表人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对黎海祥、李迅冬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2004年至2007年6月,*ST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及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共同策划让被告单位绿大地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并安排本案另两名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人民币7011.4万元、虚增收入约3亿元。

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在深交所上市,非法募资3.4629亿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间,绿大地公司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伪造了各类银行票证共计74张。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9号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9号

目录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证监办发[2012]22号 (1)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3)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3号——审计项目复核 (7)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 (10)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 (20)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 (29)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7号——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 (40)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52)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 (62)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证监办发[2012]22号目前,政府补助在部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领域,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

现对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特定类型的政府补助及其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规定。

实践中,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将政府有偿投入作为政府补助。

例如,将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政府要求无形资产权利的研发费补贴等作为政府补助。

(二)公司通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定,将实质上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政府补助。

例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将资产通过政府以补助形式转移给公司。

(三)对政府补助的分类不正确。

例如,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可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认定为难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

(四)将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

例如,公司在未达到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补助金额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费用的政府补助,在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提升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探析

提升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探析

提升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探析【摘要】广义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仅包括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还包括会计信息的披露过程及信息生成过程质量。

基于当前证券市场的发展特征,旨在探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问题。

具体地,本文首先澄清了披露质量的广义概念,其次以证券市场为背景分析了当前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中上市公司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定的信息披露质量分析框架及思路。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分析框架一、引言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建立,经济体制改革也不断向纵深发展,在此背景下,证券市场发展的脚步加快,其重要性与发展潜力也日益突出。

不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构成市场主体的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逐步凸显。

实际上,会计信息披露关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升披露质量将能够有效提升市场的发展。

广义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仅包括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还包括会计信息的披露过程及信息生成过程质量。

如何提升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已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本文将基于当前证券市场的发展特征,旨在探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问题。

行文思路上,本文首先澄清了披露质量的广义概念,其次以证券市场为背景分析了当前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中上市公司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定的信息披露质量分析框架及思路,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方案。

二、广义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涵义及影响因素要分析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特征首先要明确其基本涵义。

国际标准化组织认为质量是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或需要的特征的总和。

借鉴通用的质量概念,本文认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是对会计主体所提供的信息能够满足使用者需要所应具备的特征。

狭义来看,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是指的会计信息本身的质量,而广义来看,会计信息质量应该是一个大集合,既包括本身质量,又涵盖了整个披露、生成过程的质量。

基于此,有效的披露分析体系应该包括广义的信息。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一、背景 二、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一、背景
1、 IPO堰塞湖压顶 自去年10月10日起,证监会暂缓了新股IPO的审批,近几个月来,新 股实际已经停发。但与此同时,拟上市公司的IPO申请却有增无减, 在本次IPO财务核查启动时,在审企业达到882家,这是我国A股市场 有史以来最庞大的IPO堰塞湖。 2、新股变脸速度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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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现场抽查时间:2013年5月 证监会将从多个部门以及上海、北京等六大证监局抽调约100多人,不少于15个小组, 进行重点抽查。抽查内容甚至包括中介机构在自查过程中须有的机票记录、高铁记录、 住宿记录。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二、财务核查内容
1、《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 的意见》 〔2012〕14号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二、财务核查内容
(一)14号文相关核查内容 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1)要养成分析的习惯 (2)要敏感
IPO财务核查以及对审计工作的启示
二、财务核查内容
(一)14号文相关核查内容 4、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 (1)关联方涵盖范围要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要广; A、《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B、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C、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2)客户、供应商的实际 控制人、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 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3)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有关情况并核实该少数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存 在其他利益关系; (4)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关注 在非关联化后发行人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后相关资产、 人员的去向等。

IPO及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底稿-实地走访客户、供应商审计报告表

IPO及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底稿-实地走访客户、供应商审计报告表

IPO及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底稿-实地⾛访客户、供应商审计报告表被审计单位:索引号:项⽬:财务报表截⽌⽇/期间:编制:复核:⽇期:⽇期:被审计单位:索引号:项⽬:财务报表截⽌⽇/期间:编制:复核:⽇期:⽇期:注2:后附的⾛访记录仅供参考,项⽬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记录。

注3:客户⾛访底稿索引号为S31-1/供应商底稿⾛访索引号为S31-2。

注4:根据《关于进⼀步提⾼⾸次公开发⾏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中对“财务信息披露重点关注(六)核查客户与供应商”的要求,完成⾛访。

(六)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核查(四)发⾏⼈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关联⽅认定,充分披露关联⽅关系及其交易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发⾏⼈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资料,应采取实地⾛访,核对⼯商、税务、银⾏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及关键经办⼈员与发⾏⼈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关联⽅关系的核查⼯作,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注5:现场⾛访考虑因素及收集信息,可参考审计提⽰32(2)号、审计提⽰28号(1)、(2)、(3)、(4)和审计提⽰29号(1)、(2)、(3)。

注6:根据《关于做好⾸次公开发⾏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作的通知》(发⾏监管函(1)对主要客户、供应商,以及新增或异常、供应商的进⾏核查,采⽤实地⾛访的核查⽅式;(2)⾛访客户、供应商⾄少各20家,除⾮客户、供应商总数量少于20家;(3)覆盖⾯:⾦额占⽐应达到50%以上;(4)客户分散的应当达到50家;注7:项⽬组应加强与券商沟通、协同核查,共同确定具体核查⽅案(⾄少包含样本、核查⽅式和核查时间、核查要求等内容),并将访谈⽅案插⼊⼯作底稿。

证监会关于就《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证监会关于就《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证监会关于就《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借鉴境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cn。

3.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3。

4.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

中国证监会2021年10月29日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

招股说明书是注册制下股票发行阶段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是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以来,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有所提升,但仍存在篇幅冗长、针对性不足、合规性信息过多、投资决策作用偏弱、语言不够简明等问题,不仅降低了招股说明书的可读性,加大了投资者甄别和利用有效信息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各方对注册制改革的认知和评价,影响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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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增加透明度,促进新股发行中各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现就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市场主体须勤勉尽责,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财务信息是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基础。

在发行监管工作中,发现少数发行人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缺乏针对性和充分性,有的随意调节会计政策、遗漏重要事项、粉饰财务报表,有的存在业绩造假、利润操纵等可疑情形。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市场主体应高度重视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发行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责任。

发行人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真实、公允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鉴证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确保招股说明书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方关系纵容、指使或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有意隐瞒重要财务信息的披露。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有效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保持独立性,不得代替发行人从事具体的会计处理业务或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三)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保荐机构要对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的健全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和判断,并在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客观反映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对重要事项应当独立核查和判断。

二、采取措施,切实解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发行人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保证财务部门岗位齐备,所聘用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工作,各关键岗位应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

发行人应通过记账、核对、岗位职责落实、职责分离、档案管理等会计控制方法,确保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有良好基础。

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应主动了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动态,对其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协调并向董事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对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切实履行职责进行尽职调查,并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发行人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并保留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通知、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支付等相关记录。

发行人财务部门应对上述记录进行验证,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和仓储记录保持一致。

发行人应定期检查销售流程中的薄弱环节,并予以完善。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销售客户的真实性,客户所购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关注发行人是否频繁发生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动,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回收的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对销售交易中存在的异常情况应保持职业敏感性。

发行人应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互相占用资金、利用员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收支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况,存在上述情况的,应要求发行人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整改。

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基础薄弱且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保荐机构应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此做详细记录,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记录在案;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应评价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并发表意见。

(二)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中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行业趋势情况和市场竞争情况等进行充分披露,并做到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相互衔接。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保荐机构在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时应认真分析公司经营的总体情况,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进行相互印证,判断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经营情况。

(三)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如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在申报期内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或申报期内营业毛利或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

如发行人申报期内存在异常、偶发或交易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例如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的交易,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上述交易进行核查,关注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可持续性及上述交易相关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并督促发行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详细披露。

(四)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发行人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发行人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关联方关系的核查工作,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有关情况并核实该少数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并披露。

对于发行人申报期内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上述交易的有关情况并将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在非关联化后发行人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后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等。

(五)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发行人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相关交易合同条款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披露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当发行人经销商或加盟商模式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大时,发行人应检查经销商或加盟商的布局合理性,定期统计经销商或加盟商存续情况。

发行人应配合保荐机构对经销商或加盟商的经营情况、销售收入真实性、退换货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应将核查过程及核查结果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上述经销商或加盟商的布局、存续情况、退换货情况等应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详细披露。

如果发行人频繁发生经销商或加盟商开业及退出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发行人原有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谨慎,对该部分不稳定经销商或加盟商的收入确认是否恰当,发生退货或换货时损失是否由发行人承担,并督促发行人结合实际交易情况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不同模式营业收入的有关情况并充分关注申报期内经销商模式收入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发行人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的,应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交易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关注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是否合规等;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上述收入确认方法及其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正确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

对于会计政策和特殊会计处理事项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和会计核算方法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及未来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发行人应紧密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恰当地通过毛利率分析描述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相关中介机构应从发行人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成本要素等方面对发行人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六)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例如,前十名客户或供应商)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走访或核查,上述核查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七)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行盘点,并将存货盘点结果做书面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实地监盘,在存货监盘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异地存放、盘点过程存在特殊困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

如实施监盘程序确有困难,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能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上述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在发行人申报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情况下,保荐机构应要求发行人出具关于存货期末余额较大的原因以及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书面说明,与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进行沟通,并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存货周转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分析发行人上述书面说明的合理性。

(八)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发行人与个人或个体经销商等交易金额较大的,发行人应采取各项措施尽量提高通过银行系统收付款的比例,减少现金交易比例;对现金交易部分,应建立现代化的收银系统,防止出现某些环节的舞弊现象。

在与个人或个体经销商交易过程中,在缺乏外部凭证的情况下,发行人应尽量在自制凭证上留下交易对方认可的记录,提高自制凭证的可靠性。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应关注发行人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九)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如降低坏账计提比例、改变存货计价方式、改变收入确认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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