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神健康新生活连锁专卖店加盟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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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神健康新生活连锁专卖店加盟协议书
甲方:(以下或称公司) 乙方:(以下或称加盟商)
名称:深圳市太阳神销售有限公司名称: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连锁加盟事宜达成一致共识,并签署本协议,共十条。
一、甲方同意接受乙方为太阳神健康新生活连锁加盟体系的特许加盟商,并授权乙方
在省(直辖市)市/区区、县/街道区域内独家开设太阳神健康新生活连锁专卖店(1、正式专卖店□ 2、工作室□)。
二、乙方同意加盟甲方的太阳神健康新生活连锁加盟体系,成为其特许加盟商,并自愿遵
守该体系的一切规章制度。
三、甲方的权利
1、甲方作为太阳神健康新生活连锁加盟体系的总部,合法拥有以下知识产权:
1)包括但不限于:太阳神健康新生活专卖店商号、外观设计、CIS系统、产品信息等所有营销相关专有资源和技术等;
2)总部拥有宣传推广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吊旗、吊画、海报、特价牌、购物袋等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
3)太阳神产品:只指太阳神集团生产的所有产品和太阳神集团同意销售的其他产品;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时修改有关计划和制度。对此计划和
制度的修改,甲方会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货品销售、库存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
4、甲方有权选用乙方的形象及相关材料,用以制作以培训、促销和广告为目的教材或
制品;
5、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和企业形象的损坏,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做出赔偿,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四、甲方的义务
1、负责及时、保质、保量地向乙方提供充足的产品;
2、负责向乙方提供经营所需的全套专业培训(包括健康顾问管理、营运管理、店务管
理、财务管理、产品陈列、电脑操作等);
3、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店面设计方案,并在连锁店开业前统一安排制作销售用品
(包括制服、铭牌、销货单、申请表、工作证及手提袋等),乙方根据具体使用数量有偿使用;
4、负责统一制定和修改太阳神健康新生活连锁专卖店的经营管理手册、营业守则等;
5、负责及时准确地根据乙方的销售业绩计算和发放乙方应得的销售服务费;
6、负责及时准确地根据各自的销售业绩计算出乙方所属的每位健康顾问应得的各项
奖金数额;
7、负责在一定的范围内维护连锁店的独家经营权,未经连锁店同意在授权区内不得再
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五、乙方的权利
1、有权依协议的约定向甲方订购许可其经营的产品,并在协议约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
业务;
2、乙方开设正式专卖店,有权享受本连锁专卖店营业额8%的销售服务费用,有权享
受关联的下两个层级连锁专卖店当中第一层级销售业绩的2%(乙方按公司相关规
定将其中的1%转让给直接推荐新开专卖店的健康顾问)及第二层级销售业绩的1%的推荐奖励;以及经营过程中应得的其它一切利益;同时享有在本地区其它城市(区)优先开设专卖店的权力,并且有优先得到该区域的相关市场信息的权力。
3、乙方开设工作室有权享受本连锁专卖店营业额5%的销售服务费用,有权享受关联
的下两个层级连锁工作室当中第一层级销售业绩的2%(乙方按公司相关规定将其中的1%转让给直接推荐新开专卖店的健康顾问)及第二层级销售业绩的1%的推荐奖励,以及经营过程中应得的其它一切利益;同时享有在本地区其它城市(区)优先开设专卖店的权力,并且有优先得到该区域的相关市场信息的权力。
4、乙方开设正式专卖店,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自签署本协议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筹备
期,可享受本专卖店营业额8%的销售服务费用。三个月筹备期结束,乙方必须按照总部规定的要求租赁、装修门面完毕,开设正式专卖店,并经总部验收(总部派员现场验收或专卖店向总部邮寄已装修店面的图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合格通过。
5、如果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转为合格专卖店,总部将取消其正式专卖店资格,改按
工作室政策执行,即:享受该工作室营业额5%的销售服务费,关联的下两个层级连锁店的推荐奖励保留到本区域正式专卖店成立之日,之后将转入本区域正式专卖店。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收回对乙方的所有授权。
6、如果有其它健康顾问申请在本区域开设正式专卖店,总部将对工作室保留三个月的
优先开店权,期限结束后,其它申请人可以自由开店。当本区域正式专卖店成立之后,总部有权对在本地区以前开设的工作室予以撤并。
7、有权自主招聘和辞退连锁店的所有经营管理人员;
8、有权对甲方员工不负责任造成连锁店严重缺货、影响连锁店销售之行为进行投诉,
并有权要求及时给予圆满答复;
9、有权到甲方网站上了解查询产品信息、管理信息及行业发展最新动态;
10、有权参加甲方举办的各类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活动;
11、有权在协议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12、有权在本协议期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
13、乙方所订购产品如尚未售出(尚未填单向甲方统计销售业绩),在产品及其包装未
受到任何损坏、可继续销售的前提下,30日内可全额退货;
14、如果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化妆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过敏问题,参照公
司相关规定)问题,经有关部门检测确认后,甲方则无条件接受全额退货;
15、如果产品在乙方长期积压,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则不予退货(乙方平时要按先进先
出法的原则组织收、发货);
16、在保质期内的短期积压产品(已过全款退货期30天),如果能够在甲方内部调剂
并经甲方同意,则在甲方收取换货金额15%管理费的条件下,允许换货。
六、乙方的义务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乙方为国家明令禁止从事此行业的
人员但刻意隐瞒真实身份,欺骗甲方而获取加盟资格,则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保证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专卖店销售额第一年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第二年
不低于人民币45万元、以后每年不低于人民币60万元(以甲方供货价为准);
3、乙方应按甲方的统一要求自费装修连锁专卖店,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方可营业;
4、乙方应自行办理连锁店的各种工商与税务手续,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5、乙方只能按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得经营其他任何产品。
6、乙方应自觉参加甲方举办的各种业务会议,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的市场计划,并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