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5]2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20【实施日期】2015.06.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27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第10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20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首都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作用,有效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聚焦重点、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向第四条支持对象在中关村政策范围内开展生态园区、科技新城、特色产业基地和创新社区建设的开发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中关村科学城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各分园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以及持有型厂房、楼宇建设等相关单位;开展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
第五条支持方向(一)推进绿色生态型园区建设。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核心区的批复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京政函[2009]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01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
(京政函〔2009〕24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若干事项的请示》(中科园文〔2009〕2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作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
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充分发挥核心区的创新资源优势,重点在股权激励、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经费使用、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府采购和聚集创新要素等方面先行先试,推动中关
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整体发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
革方案的通知(2001)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1]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13
【实施日期】2001.04.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三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精神,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的步伐,改革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与发展首都经济相适应的运转协调、精干高效、行为规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特制定本方案。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07
【实施日期】2015.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确认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京财税〔2015〕1935号),我们研究制订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流程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7日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落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备案同意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管理办法(试行)》(京财税〔2015〕19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研究,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工作组织
成立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与监督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工作组由中关村管委会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国税局。
工作组主要负责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有关服务、落实和事中事后监。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
《园区条例》通过改革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完善人才培养流动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解放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与生产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显着变化。
国际新兴高科技业态不断涌现,全球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创新资源全球化流动、全球创新中心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凸显,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促进和扶持。
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中关村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9年1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批复明确了中关村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的战略定位,其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还提出了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建设的8条政策措施,包括: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制订税收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和建设世界一流水平新型研究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
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共同领导和推动下,建设中关村示范区的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通过总结《园区条例》的实施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结合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新目标和新定位,有必要制定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取代《园区条例》,推动解决园区发展中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创新主体方面,企业和社会组织登记设立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简化,产业联盟、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创新主体的新发展和新特点在《园区条例》中没有体现。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01.27
•【字号】京政法制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政法制发〔20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法制机构:
现将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印发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2013年12月市人民政府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创新创业主体第三章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第四章⼈才资源第五章科技⾦融第六章⼟地利⽤第七章政府服务和管理第⼋章核⼼区建设第九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内的组织和个⼈。
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外的组织和个⼈从事与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本条例。
第三条中关村国家⾃主创新⽰范区(以下简称“⽰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城、亦庄园、德胜园、⽯景⼭园、雍和园、通州园、⼤兴⽣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
第四条⽰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主创新战略,坚持⾸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先⾏区、开放创新引领区、⾼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的科技创新中⼼。
第五条⽰范区应当以提⾼⾃主创新能⼒为核⼼,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和完善以项⽬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范区建设应当纳⼊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范区与⾏政区协调发展,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范区研发、⽣产和⽣活需要。
第七条⽰范区重点发展⾼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以各园区特⾊产业基地为基础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范区重点建设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技城等海淀区和昌平区南部平原地区构成的北部研发服务和⾼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兴区整合后空间资源构成的南部⾼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
第⼋条⿎励和⽀持⽰范区内的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提升创新能⼒和市场竞争⼒,形成⼀批具有全球影响⼒的创新型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
第九条⿎励组织和个⼈在⽰范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持有利于⾃主创新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在⽰范区先⾏先试,营造⿎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化氛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科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示范试点单位培育工作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商标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日期】2016.07.0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示范试点单位培育工作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中关村各分园管委会,各区工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标字〔2009〕155号),扎实推进“十三五”时期中关村国家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示范区工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企业和联盟参与示范试点单位培育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7月1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示范试点单位培育工作方案(2016-2018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标字〔2009〕155号),扎实推进“十三五”时期中关村国家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示范区工作,根据中关村管委会与市工商局签订的《实施商标战略合作机制框架协议》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5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驻中关村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关村办事处)联合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聚焦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和产业联盟,加大政策支持和专项培育力度,引导优秀商标品牌服务机构为其提供高端服务,培育和形成一批代表中关村产业和区域优势、代表中关村企业形象和竞争力的商标品牌示范、试点单位,到2018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标示范、试点单位,以商标品牌建设推动中关村产品向中关村品牌转变。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一) 《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院校国企纳入股权激励机制试点该意见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其中,为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铺平了道路。
意见规定,激励对象是对试点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参加试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
(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单位承接重大专项课题可申请间接经费列支中关村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可以申请一部分间接经费列支。
根据试点单位性质不同,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至30%。
间接经费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条件支撑费、协调管理费、监督检查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项目资金都可以申报参加重大科技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
(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政府股权投资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市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项目都在支持之列,同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还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并在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中关村各相关企业:根据《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方案》(京知局〔2014〕62号),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3〕43号)要求,为了培育并打造一批“专利过千、质量过硬、管理规范、运用科学”的知识产权领军企业,进一步带动和提升中关村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决定联合实施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计划。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主体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请时间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30日三、申请条件申请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计划需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2013年度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占比超过50%,或者2013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2013年度是指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企业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3.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4.企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经济效益良好,对园区经济发展贡献较大;5.企业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处于国内同行业综合排名前列。
中关村十百千企业和北京市专利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申请范围。
四、申请程序1.各申请单位据实填写《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培育计划自荐书》(附件2),将自荐书电子版发送至*****************(自荐书以“××公司领军培育计划自荐书.docx”命名。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发文字号】中示区组发[2009]1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实施日期】2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为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针对前一阶段股权激励试点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的规定,就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问题解释如下(解释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试点单位参与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试点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和《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的规定,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工作,应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创新创业型企业。
(二)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规定,拟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或者技术折股方式的非公司制企业,可以在企业改制同时实施股权激励,但应同时符合企业改制和股权激励的政策规定。
(三)试点单位有合并、分立行为的,应在完成上述行为后实施股权激励。
(四)试点单位存在产权(股权)纠纷的,应在清晰产权(股权)关系后,方可开展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
二、关于“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要求根据《关于印发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09〕3号)文件中确定的“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则和《示范区领导小组专题会会议纪要》(中示区组会[2009]4号)的要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条件按照“近2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执行,国有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期权激励的可不受上述条件约束。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3〕43号),为落实2013-2015年中关村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相关任务,大力推动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建设,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关村管委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参与2013年度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北京;(二)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业绩突出;(三)积极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中关村开展的各项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四)主要从事专利代理、专利分析或法律服务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考核流程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开展2013年度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
申报单位根据考核对象的类别自行申报,每个机构限定申报一个类别。
考核工作主要分为机构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和资金发放五个阶段。
获得资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单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和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网站()予以公布。
三、考核指标1.专利代理类(1)2013年代理中关村企业专利数量情况;--专利申请总量(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专利授权总量(其中发明专利授权数量)--申请首件专利数量--获得首件专利授权数量--国外专利申请数量(通过PCT或者巴黎公约途径)--国外专利授权数量(通过PCT或者巴黎公约途径)(2)2013年代理中关村企业专利质量情况(获得国家专利奖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数量);(3)2013年为中关村企业提供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贷款和评估等商用化服务情况;(4)2013年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情况;(5)2013年为中关村企业提供专利咨询和培训情况;(6)专利维持年限情况;(7)其他知识产权服务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印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印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日期】2011.11.24•【文号】工商标字[2011]229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印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办法》的通知(工商标字〔2011〕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督管理局,总局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制度,指导示范城市(区)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水平,更好地发挥示范城市(区)辐射带动作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评估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商标战略实施能力,加强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工作绩效评估和管理,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及《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区)”)的评估工作。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包括:组织起草相关文件、召集督导评估组会议、审核确定示范城市(区)评估结果等工作。
成立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督导评估组,具体负责各示范城市(区)考核评估工作,对示范城市(区)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估意见。
二、评估对象及评估时间评估对象: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
评估时间:每两年一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2]6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1.05【实施日期】2012.11.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2〕60号)各园管委会、各产业技术联盟、各相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2年第22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5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关于促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发展的意见》(京科发〔2011〕303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推动创新资源整合,深化产学研用合作,推进创新体系建设,提升示范区内重点发展产业的竞争力,推动形成新的产业技术联盟和原创性产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
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技术联盟专项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支持的产业技术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单位参与,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契约关系为保障,形成明确的资源整合、合作运营、利益分享机制的创新合作组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15家单位开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15家单位开展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
【发文字号】工信部科函[2015]198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5.04.27
【实施日期】2015.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15家单位开展产业集群区域品牌
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科函〔2015〕198号)
各有关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科函〔2014〕102号)要求,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商有关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工业行业协会,现同意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等15家单位(名单见附件)作为第二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开展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工作。
请你们按申报的《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以主导产业为重点,积极策划,统筹协调,确保工作进度,实现工作目标,努力达到产业集群区域品
牌建设示范区的要求。
在试点工作中,要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寻求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机构的指导,努力提高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和产业集群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设立办事处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设立办事处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布日期】2009.11.05•【文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设立办事处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际需要,本着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
办事处已于2009年11月5日揭牌,11月6日正式对外办公。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办事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及对外办公时间(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二楼注册大厅;邮政编码:100080。
(二)咨询电话:82690863转35、36、24,82691395。
(三)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二、办事处主要职责(一)开展商标法律、政策宣传,落实商标战略任务,负责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战略实施协调工作。
(二)依法受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标注册申请,承担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市场主体的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正、注销及特殊标志登记、官方标志备案等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和受理工作。
(三)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服务,承担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市场主体的商标事宜咨询工作。
三、办事处积极推进中关村示范区实施商标战略的主要措施(一)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商标注册的办事机构。
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驻中关村示范区商标注册办事处。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_办法_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正在成为引人瞩目的区域。
这个区域如欲担当领导和标识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新潮流、新方向的角色 ,殊为重要的任务 ,是要完成它的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置。
下文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欢迎阅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适用《条例》和本办法;《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应当符合《条例》和示范区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示范区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示范区内企业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具体办理各园区内的企业登记。
第五条示范区内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者本市著名商标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予以保护;经登记机关批准获得保护的,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其他企业在名称中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批准在示范区内设立的直接服务于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样。
第七条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活动性质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示范区内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标明企业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八条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的,登记机关对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的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数额、出资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九条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的,除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以下统称专项许可经营项目)外,可以申请以集中办公区中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同意筹建“全国软件与信息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批复》的有关精神,加快中关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建设,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商标品牌,根据市财政局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促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商标促进资金)。
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促进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遵循“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分类促进、突出实效”的原则,专项用于中关村示范区的商标促进工作。
第三条商标促进资金以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商标意识和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目标,用于促进示范区企业商标工作和品牌创建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和产业联盟等单位.第二章驰名和著名商标资助第五条对于示范区企业每年度新获认定的驰名商标,在认定的下一年度给予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不超过50万元资助资金;对于示范区企业每年度新获认定的著名商标(不包括经复审认定的著名商标),在认定的下一年度给予该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不超过30万元资助资金.上述资助资金用于该企业驰名和著名商标的保护、使用和商标工作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国际商标注册资助第六条对于示范区企业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途径新注册的国际商标,在商标获得注册后的下一年度给予该国际商标注册企业每件商标不超过5000元的资助资金,每家企业获得国际商标注册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5万。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名称自主预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名称自主预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9
【摘要】<正>京工商发[2016]9号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5]16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市局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名称自主预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总页数】19页(P12-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9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J], ;
2.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宁波市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关村前沿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20]28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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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2012—2014)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2]2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5.15
【实施日期】2012.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2012-2014)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2]20号)
各区县工商局、各分园管委会,示范区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充分发挥商标战略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中关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工作,提升中关村示范区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
《中关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工作指导意见(2012-2014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中关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2012-2014年)
为充分发挥商标战略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中关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工作,提升中关村示范区商标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共同制定中关村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工作指导意见(2012-2014年)。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坚持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工作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结合,坚持商标促进工作与中关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构建有利于商标战略实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努力把中关村建设成为商标优势突出的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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