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举办全省PPP实务培训班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青发改法规〔2018〕235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18〕235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8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维护我省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招标代理资质认定。
自2017年12月28日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一律停止这两类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批。
二、推行告知性备案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当分别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和“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招标代理企业信息。
备案信息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岗从业人员及专业技术力量、近三年来代表性业绩(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无需提交)、联系方式等。
三、建立信息报送公开机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通过平台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以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对存在报送虚假企业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青发改项目〔2021〕712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审计,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和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拓宽重大项目融资渠道,切实解决重大项目融资问题,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设立了融资贷款直通车,并研究制定了《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第三章优惠条件第四章申报流程第五章保障机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海省重大项目融资贷款“直通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青海代表团审议和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重大项目信贷投入,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贷款“直通车”,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以下统称“相关金融机构”)设立的,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专项贷款制度设计。
“直通车”优先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纳入省级管理的重大项目。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举办全省PPP实务培训班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举办全省PPP实务培训班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发改投资[2017]193号【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3.27【实施日期】2017.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举办全省PPP实务培训班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17〕193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与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精神,提升各地区、各部门项目管理人员PPP项目实际操作能力和推进我省特色小镇培育与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定于3月29日举办全省PPP项目实务及特色小镇培训班,并邀请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相关专家授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通过集中培训,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人员谋划项目、推进项目、落实项目、运作项目的能力,全面提升项目实际操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扎实有效地做好全省项目建设工作,为实现“四个转变”和“131”战略目标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培训主要内容1.我国PPP政策体系演进和关键政策解读;2.PPP操作流程及案例解析;3.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实务培训。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3月29日(星期三),天年阁饭店10楼多功能厅(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16号),培训时间1天。
四、培训方式本次培训采取专家集中授课,交流互动等方式进行培训。
五、培训对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省扶贫开发局、省旅游发展委、青海银监局等相关厅局项目主管处室负责同志及项目管理人员,各市(州、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项目管理人员。
(详见附件1)六、报名方式及要求1.接此通知后,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名额分配表(附件1)确定参训人员,务必于3月27日下午17时前将参训人员报名表(附件2)报省发展改革委。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事、编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事、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青发改物价[2004]507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07.12
【实施日期】200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
核定全省人事、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发改物价[2004]507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 》(第34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全省人事、编办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系统
(一)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工本费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申请表格费每套2.20元;证书费:高级每证10元,
初、中级每证5元;省人事部门向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发放经济、会计、统计、审计、计算机软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按国家规定收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7元;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申报表格费每套1.20元;证书费:高级每证10元,初、中级每证5元。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工程、卫生、经济、高教、中小学系列,高级每人100元,中级每人50元,初级每人40元;
2、农林、畜牧、自然科学研究、中专、党校、技校、会计系列,高级每人120元,中级每人60元,初级每人50元;
3、社会科学研究、统计、图书资料、艺术、新闻、出版、播音、体育教练系列,高级每人150元,中级每人70元,初级每人60元;。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2322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2322号)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指:(一)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注册、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企业清算,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合资或者合作经营企业;(二)各类企业的股东以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资产;(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青发改价格〔2020〕619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632号)精神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总体目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国家和我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要求,围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深入清理规范,进一步打破服务垄断,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项目,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降低偏高收费,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实际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主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内协会商会对收取的经营服务性等收费进行梳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见附表)。
在此基础上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收费事项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打破服务垄断合理设定收费标准。
要清理行业内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过放开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第二批入库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公告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第二批入库政府和社会资本
合作(PPP)项目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5.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第二批入库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公告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意见》(青政〔2016〕4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PPP模式项目规范有序实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经各地各部门推荐,省财政厅已遴选出总投资998.84亿元拟按PPP模式实施的项目104个,做为第二批入库项目向社会公布。
入库项目涉及交通、市政、供水、生态环境治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旅游等多个领域,所有项目都已明确项目所在地、所属行业、建设内容及规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欢迎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具体事宜请与项目联系人联系。
联系人:崔宇鹏
联系电话:************6133974
附件
青海省第二批拟按PPP模式实施的项目清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青发改办文〔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地区经济处、支援帮扶合作交流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省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全力抓好脱贫攻坚后续巩固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青海省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委工作职能,现制定印发《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
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4月9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全省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力抓好后续巩固,确保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2020年“补针点睛”目标任务扎实推进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青海省脱贫攻坚“补针点睛”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严格现行脱贫标准,紧紧围绕“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总体部署,在全省基本实现绝对贫困人口“清零”目标的基础上,积极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足“绣花功夫”巩固脱贫成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收官之战,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参加第二期全国市县物价局长轮训班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参加第二期全国市县物价局长轮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青发改价格[2010]641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参加第二期全国市县物价局长轮训班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0]641号)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培训中心的安排,现将我省参加第二期全国市县物价局长轮训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培训人员根据我委安排和各地报名情况,确定我委以及西宁市、海西州、海北州价格部门共5名同志参加第二期全国市县物价局长轮训班。
具体名单见附表。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时间:2010年6月21日(星期一)报到,22日开班,培训学习一周左右。
地点: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滨花园大酒店。
具体地址: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安四路54号。
电话0335-5929000、5929060。
三、有关事项(一)费用标准。
培训班食宿费自理一部分,按每人1000元收取。
(二)需要接站的同志,请将出发站、到达站的航班(车次)和时间,同行人数,联系人姓名及手机号等,以电子邮件、传真或短信形式尽早告知河北省秦皇岛市物价局。
联系电话:0335-3659917 ;0335-3659930(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人:刘亚斌130****2345;负责人:涂德楼(秦皇岛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136****9690。
(三)北京站至北戴河站(或秦皇岛站)的火车票,请在网上查询车次后,在出发地售票处尽量提前购买。
(四)轮训班具体日程安排及《班务手册》,在报到时与培训教材一并发放。
(五)本次培训,由省发展改革委领队,负责我省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管理。
四、其它相关要求请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和玉树州等尚未报名的地区,统一做好本地区参加轮训的组织报名工作,尽快将人员名单报我委(价格处),以便安排后期培训工作。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19〕39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19〕39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机关,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青发改法规〔2018〕49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以2016年第二次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为基数,对2016年清理后继续有效,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由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和截至目前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发的15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清理结果已经省司法厅审定,现公布如下: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1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起草处室(单位)或承担该项职能的处室(单位)应根据文件实施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执行过程中需进行清理的,请及时提出意见反馈政策法规处。
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2)予以修改。
由各起草处室(单位)或承担该项职能的处室(单位)牵头负责进行修改,应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修改工作,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已过有效期限、不需要继续执行的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3)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0]737号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0]737号)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团收费工作的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治理规范社团收费的范围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二、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为保证全省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现将我省治理规范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前)。
全省社团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团的现有收费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对每项收费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意见,连同《青海省社团组织收费情况登记表》(附表一),于7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将组成检查组,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全省各地进行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社团收费的具体情况,确定治理规范工作的重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并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15日前)。
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措施,结合自查自纠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逐一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青海省PPP项目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库的公告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青海省PPP项目专业咨询服务
机构库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4.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青海省PPP项目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库
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为充分利用咨询服务机构专业能力,推动我省PPP项目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我厅通过公开征集,建立了PPP模式咨询服务机构库(详见附件)。
现予以公布。
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级相关部门,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相关规定,优先从公布的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库中通过比选方式选择专业咨询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前期工作,推进PPP项目尽快落地,确保项目科学规范合法推进。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全省发展改革系统项目建设和执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全省发展改革系统项目建设和执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青发改人事〔2016〕417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全省发展改革系统项目建设和执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本委各有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发展改革系统干部履职尽责能力和综合业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15〕29号)、省委组织部《2014-2017年青海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及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结合发展改革系统干部队伍实际,我委定于2016年5月底在四川省成都市举办全省发展改革系统项目建设和执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系统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共计50人。
(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二、培训内容解读当前投融资体制改革政策、产业政策与发展思路;分析PPP投融资模式及产业发展资金运作案例;实地学习新型城镇化建设经验;了解新形势下投融资平台建设及运作情况。
三、培训费用省外培训经费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安排解决,培训学员往返差旅费由各派员单位承担。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1.省内培训时间:2016年5月27日(上午8:30报到)地点:青海省小岛文化教育发展基地小岛宾馆多功能厅2.省外培训时间:2016年5月28日-2016年6月3日地点: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55号)五、培训要求1.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举办本次培训班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培训对象的选派,全面做好学员组织管理工作。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征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征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13•【字号】青财金字〔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征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省级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进一步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落地实施,现将征集适宜开展PPP模式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适用范围和条件(一)适用范围1、交通运输。
包括地方铁路建设、轨道交通建设、高速公路及配套设施建设等。
2、城镇基础设施。
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市政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等。
3、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及体育场馆建设等。
4、适合推广PPP模式的其它领域。
(二)适用条件1、公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可转换为PPP模式操作的项目。
政府承担政策、法律变更和最低需求等责任,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责任。
潜在PPP项目可按如下模式转换: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租赁-运营-移交(LOT)、购买-建设-运营(BBO)、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等模式。
各地应优先选择能够实现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的运作方式。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编报2019年PPP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编报2019年PPP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青发改投资〔2018〕484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编报2019年PPP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编报2019年PPP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PPP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总结2015-2018年PPP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一)认真总结PPP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填写附件1。
对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要逐一详细说明原因。
(二)系统总结本部门、地区推广PPP模式工作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PPP项目库情况、PPP项目签约落地情况,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情况、运用PPP 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情况,并按要求填写附件2。
(三)因客观原因需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原则上应在本专项内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以上情况将作为研究制定2019年PPP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下达的重要依据。
二、突出重点支持方向(一)2019年PPP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PPP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前期工作,不再安排用于PPP项目规划编制。
各相关部门及各地要切实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推动PPP项目落地实施。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7〕2059号),重点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青海省重大项目谋划专题研修班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青海省重大项目谋划专题研修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18•【字号】青发改项目〔2023〕242号•【施行日期】202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青海省重大项目谋划专题研修班的通知各市州发改委,委内各相关处室:根据《青海省项目谋划攻坚专项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干部项目管理能力,提升项目谋划质量和水平,定于5月中旬举办青海省重大项目谋划专题研修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2023年5月14日至5月20日(共7天,5月14日报到,5月20日返程)。
二、培训地点杭州之江饭店(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88-200号)。
三、培训方式及内容研修班采取课堂授课、现场教学、交流互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数字经济与“新基建”、重大产业项目的谋划和申报、开发区建设谋划与项目招商模式、重大项目投融资+REITS及案例分析、基层项目谋划与管理、项目全过程管理和风险防控及现场教学。
四、培训对象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省级项目融资专班,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业务骨干,共40人(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五、组织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培训的组织管理、监督及学员管理,浙勤机关后勤和培训服务中心(原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培训中心)负责教学的组织实施和后勤保障工作。
六、有关要求(一)各单位(处室)要充分认识举办本次培训班的重要意义,精心选派参训人员,并统筹安排好参训人员培训期间的工作。
参训人员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换。
(二)请各单位(处室)按照《关于严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发改人事〔2023〕211号)要求,提前开展参训人员的纪律提醒,并配合培训主办处室做好参训人员的监督管理。
参训人员培训期间要服从教学管理,填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员培训登记表》(详见附件2),签订《学员严守纪律承诺书》(详见附件3),培训期间不得随意请假、无故缺席,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举办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培训班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举办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青财绩字〔2017〕1478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举办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培训班的通知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增强省级部门对绩效管理工作的认知程度,提高实际操作能力,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定于2017年9月5日(星期二)在西宁举办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一是总结近年来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二是介绍绩效目标管理相关概念和理论知识,对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的设置方法、预算编制系统中绩效目标管理模块的具体操作进行讲解;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对2018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的审核提出具体要求;四是介绍如何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合案例进行讲解。
二、培训地点、时间及培训对象培训地点:景江酒店15楼多功能会议厅(西宁市城西区秀水路218号)。
培训时间:9月5日(星期二)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8:00培训对象:省级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的处室领导和工作人员共2人,本厅综合处、预算处、行政处、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处、农牧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金融处、农发办相关经办人员1人。
三、其它事项请省级各部门和厅内相关处室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回执(见附件)于9月1日(星期五)上午12:00前报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管理处。
联系人:梁卫华电话:************传真:************附件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培训班报名回执。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青发改收费[2011]72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723号)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交易手续费(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设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扩大收费范围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下同)。
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平方米1.50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3元。
新建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受双方各承担 50%。
2、住房租赁手续费。
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因继承、馈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手续费。
3、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其中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受双方各承担 50%。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青海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青海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财人字[2006]1199号【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6.10.26【实施日期】2006.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6-2010年青海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青财人字[2006]1199号各州、地、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2006-2010年青海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6-2010年青海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2006-2010年青海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十一五"(2006年-2010年)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
也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推进公共财政建设的关键时期。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确保全省财政"十一五"规划的全面顺利实施,根据省委、财政部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意见和《青海省"十一五"财政发展规划》,结合我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全省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回顾"十五"期间,我省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和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大幅度提高财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强化管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勇于创新,较好地完成"十五"规划的各项任务。
五年来,全省财政系统共举办各类培训研讨班212期,共培训各类干部18180人(次),其中:培训财政系统干部2800人(次),完成培训计划的121.7%,超计划实现了对全省财政干部轮训一遍的目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全省规划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全省规划工作培训班的通
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青发改人事[2016]925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16
【实施日期】2016.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举办全省规划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青发改人事〔2016〕9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领导干部专业化能力培训工作的通知》(青组字〔2016〕116号)安排,为不断优化基层领导干部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强化规划意识、提升规划能力,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规划工作,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决定举办全省规划工作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规划工作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强化规划
意识、提高规划能力、解决规划难题,完善规划知识结构,掌握规划工作规律,学习先进做法和理念,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主导作用和统筹作用,以规划引领新常态、抢抓新机遇、应对新挑战,真正做到科学编制规划,严格执行规划,全面落实规划,切实增强规划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创造性,为推动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实现“131”战略目标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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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举办全省PPP
实务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发改投资[2017]19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3.27
【实施日期】201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举办全省PPP实务培训班的通知
(青发改投资〔2017〕193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与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精神,提升各地区、各部门项目管理人员PPP项目实际操作能力和推进我省特色小镇培育与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定于3月29日举办全省PPP项目实务及特色小镇培训班,并邀请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相关专家授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集中培训,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人员谋划项目、推进项目、落实项目、运作项目的能力,全面提升项目实际操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扎实有效地做好全省项目建设工作,
为实现“四个转变”和“131”战略目标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培训主要内容
1.我国PPP政策体系演进和关键政策解读;
2.PPP操作流程及案例解析;
3.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实务培训。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3月29日(星期三),天年阁饭店10楼多功能厅(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16号),培训时间1天。
四、培训方式
本次培训采取专家集中授课,交流互动等方式进行培训。
五、培训对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省扶贫开发局、省旅游发展委、青海银监局等相关厅局项目主管处室负责同志及项目管理人员,各市(州、县)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项目管理人员。
(详见附件1)
六、报名方式及要求
1.接此通知后,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名额分配表(附件1)确定参训人员,务必于3月27日下午17时前将参训人员报名表(附件2)报省发展改革委。
2.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负责通知本地区各县相应部门,并统一报名。
3.参训人员在培训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4.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附件:1.名额分配表
2.培训班报名回执表(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