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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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建建〔2006〕263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促进评标公平、公正,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标专家库的组建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由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建。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纳入省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分库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300人。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对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各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库的管理。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和抽取服务。

3、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核准,并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库注册,不得在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复兼职。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组建的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专业分类、抽取

方式等基本情况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申报程序

4、评标专家申请人除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第六条规定条件外,凡从事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或经济)工作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十二年以上,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者,也可申报评标专家。

5、在职国家公务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部门人员,均不得申报评标专家。

6、申报评标专家可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人须填写《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按规定提供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经省辖市、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属有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勘查、设计单位,可直接报送。

7、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河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对申报评标专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培训合格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录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

三、评标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8、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从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分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否则,评标无效。

9、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技术特别复杂的重大工程项目,当地分库专家不能

满足评标需要的,可从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中异地抽取。

10、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11、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符合国家、省及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参加评标;实行代理招标的,其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可以从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选择,但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财政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应当全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担任。

12、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进入的应及时更换:

①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③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离、退时间不满三年的)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13、评标专家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并对自己的评审结果负责。

14、对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能、或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机构可以终止其评标活动,或者暂停及取消其评标资格。

15、对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分期分批更新制度。评标

专家的任期为三年(可连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更新调整。更新调整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16、评标专家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①年度评标表现情况;

②年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业务等方面的后续教育、考核情况;

③招标人、投标人及管理机构的评价情况;

④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工作情况;

⑤评标结果被投诉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17、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分库)管理机构,应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表现情况做出管理记录,并作为对其考核的依据。

18、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①不参加培训或未参与年度考核评价的;

②一年内无故缺席评标两次或两次迟到30分钟以上的;

③一年内评标结论被两次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④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更不及时到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⑤不良行为记录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分值达7分的。

19、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示。

①评标前私下接触投标人;

②应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③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的;

④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⑤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影响评标工作进行的;

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或长期不履行评标义务的;

⑦违反评标工作纪律或规定的;

⑧未按规定程序抽取,擅自参加评标的;

⑨连续两年未参加考核评价或年度考核评价不及格的。

20、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专家的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继续教育及动态考核工作,建立和完善入选专家档案和准入、清出制度,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评标专家在招投标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21、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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