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发50号(天津大学关于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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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大学委员会文件

津大党发〔2006〕50号签发人:刘建平

天津大学关于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关心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加强和改进对学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学校处级非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工作职责,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根据具体情况,与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工作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四条根据具体情况,谈话包括任职与廉政谈话、日常谈话

和诫勉谈话等几种形式。

第二章任职与廉政谈话

第五条凡新任职(含提任、转任、调任、连任)领导干部,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领导对其进行任职谈话,并在任职后一年内接受廉政专题谈话或培训。

第六条任职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任职谈话由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组织部负责为谈话领导准备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和落实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记录。

第八条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有关要求;

(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

(三)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

(四)向谈话对象反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五)向谈话对象介绍其新任职岗位领导班子的情况;

(六)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九条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形式进行,也可以结合任职谈话、干部培训、学习有关教育资料、交流、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廉政谈话由纪委牵头组织实施。纪委负责为谈话领导准备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和落实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一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新任职岗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遵守党纪政纪、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及有关廉洁从政的要求;

(三)新任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听取谈话对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十二条参加廉政谈话的新任领导干部应同时签定《天津大学处级干部廉政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人保管,一份存纪委。

第三章日常谈话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常委应定期或不定期与处级干部进行日常谈话。

第十四条日常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以及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党政主要负责人相互配合、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

(四)听取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提出要求;

(六)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十五条日常谈话由领导根据分管工作情况或根据党委委托分别进行。

各院级单位、机关各部、处、室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受校领导委托或根据工作需要,直接与副职进行日常谈话。

第十六条日常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奖惩、考察、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也可以根据干部本人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谈话人在谈话中发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委转告,以利于研究、处理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诫勉谈话

第十八条诫勉谈话是指学校党委对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告诫劝勉、批评教育,促其在一定时期内改正。

第十九条诫勉谈话应遵循严格管理,爱护干部;教育为主,预防为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的原则。

第二十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

闹无原则纠纷;

(三)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连续两年在干部考核中排名靠后、群众意见较大;

(五)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六)不严格执行《天津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和《天津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造成工作失误;

(七)不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由正常渠道反映并经初步查证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较轻,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八)在审计中发现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诫勉谈话的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

(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三)对被谈话人存在问题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职级的干部诫勉谈话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一)与正处级干部的谈话,由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或纪委书记主持,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参加;

(二)与副处级干部的谈话,由组织部部长或纪委副书记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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