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下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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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ecpa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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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陆和台湾签署的ecpa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请详细些,万分感谢

悬赏分:30 |解决时间:2010-1-5 08:54 |提问者:kennidiren

最佳答案

【1】首先应该明确ECFA,CECA和CEPA的区别

你说的这个这个应该是ECFA,即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的原来名称是CECA,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

英文简称CEC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

而ECFA,是受CEPA制定而启发的

CEPA指的是《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的英文简称,后来加上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所以这3者的关系是:

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制定了CEPA,注定会有更紧密的经贸关系

而台湾为了在经贸关系上不被大陆、港澳、东盟以及日韩边缘化

提出制定CECA(类似CEPA),后来这个CECA改称为ECFA

【2】接下来看ECFA的内容

ECFA是是台湾于2009年提出并极力推动的经济协议或条约。此协定名称中的“两岸”,系指台湾海峡两岸的台湾及中国大陆。

缘起

2010年,条约内容涵盖东南亚国家联盟十个国家及中国大陆、日本及韩国的《东盟加三经济合作协定》将生效。协定内涵盖的该等国家,将依照条约内容,渐进互相实施免关税的经济策略。因为台湾无法加入东盟,部分台湾政经人士认为东盟加三将边缘化台湾并危及台湾整体经济。

(下称《协议》)常见问题解读

(下称《协议》)常见问题解读

《〈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下称“《协议》”) 常见问题解读

1.《协议》是在CEPA下签署的子协议,这与往年签署的补充协议有何

不同?及有何关系?

自2003年签署以来,CEPA及其补充协议皆以正面列表的形式开放。《协议》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正面清单为辅的创新管理模

式。

由于《协议》的开放模式与以往有别,开放的地域主要在广东,双方认为在CEPA框架下订立子协议,与过往的补充协议有所区

别,较为合适。

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开放措施继续有效,在广东省范围内,与新签协议的措施有所抵触的,以新签协议的措施为准。

2.《协议》加入了哪些新条文?

按照世贸规则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引入了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待遇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等条文,这是采取负面清单开放模式的

必备条件。

3.为什么《协议》只限在广东实施?

由于广东省与澳门地理上接近,一直以来都是澳门服务提供者通过CEPA投资内地的首选之地,也是内地对澳门开放程度最高的

地区。特别是2008年以来,CEPA先后在旅游、会展、物流等服

务贸易领域采取了多项在广东先行先试的开放措施,实施效果良

好,部分措施已成功推广到内地全境实施。

《协议》是内地首次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在广东省率先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可为内

地对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

4.《协议》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开放,与以往正面清单有什么不同?

有什么优势?粤澳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体现在哪些方面?

自2003年签署以来,CEPA及多个补充协议一直采用正面清单的方式。在正面清单的开放模式下,是将内地允许对澳门开放的措施

CEPA新协议基本实现香港内地服贸自由化

CEPA新协议基本实现香港内地服贸自由化

CEPA新协议基本实现香港内地服贸自由化作者:苏雯

来源:《沪港经济》2016年第01期

去年岁末,财政司司长曾俊华与国家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在香港签署了CEPA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协议》,进一步对香港开放内地的服务业市场,令内地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今次的协议为两地多年来在CEPA下持续开放服务贸易的里程碑。

2003年,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CEPA,对内地与香港经济互动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CEPA为内地与香港经济的更紧密融合、共同繁荣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更广阔的空间。自签署CEPA以来,内地在协议框架下不断扩大对香港服务业的开放幅度,对于巩固和提升香港的国际金融、商贸和航运中心的地位起了积极促进作用。

2011年,中央政府宣示政策,公布在2015年底“十二五”规划期末,通过CEPA新协议,内地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自此,特区政府一直与商务部就实现这一目标进行磋商和研究。过去四年,两地每年都签署新协议,扩大CEPA的开放内容,稳步朝着目标前进。2014年签署的《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广东协议》),以先行先试方式率先在广东实现此目标,亦是内地首次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制定的自由贸易协议。在《广东协议》基础上,双方2015年继续磋商,并于11月27日签署“服务贸易协议》。

在内容方面,《服务贸易协议》进一步加大内地开放措施的宽度和深度,当中包括把大部分在广东先行先试的开放措施推展至在内地全境实施,以及减少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性措施。整体上,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开放了153个部门,占全部服务贸易部门的95.6%;就“商业存在”的服务模式,有62个部门对香港实行国民待遇,即内地对香港服务提供商再无特殊限制,实行国民待遇。此外,在跨境服务和文化及电信领域的正面清单中亦新增了多项开放措施。在提高投资便利化方面,香港服务提供商在大部分服务贸易部门的投资,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将改为备案管理。这项简化审批手续的措施,有助吸引更多港资进入内地开业。

内地和香港的协议

内地和香港的协议

内地和香港的协议

内地和香港之间有多个协议,这些协议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内地与香港特

别行政区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该协议于2003

年签署,旨在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贸合作。它包括了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服务贸易和金融合作等方面的安排。

2.《香港与内地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II):该协议于2004年签署,是CEPA的延续和完善。它进

一步扩大了内地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市场开放,推动了双方的经贸合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

系的安排》(CEPA III):该协议于2006年签署,进一步深

化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经贸合作。它涵盖了更多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了金融、旅游、电讯、法律等。

4.《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防止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安排》(双重征税协定):该协议于2006年签署,旨在避免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并加强税务合作。

除了以上提到的协议外,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有许多其他领域的合作协议,例如教育、文化、旅游等。这些协议有助于

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促进双方的发展和繁荣。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简介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台湾地区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协定。该协议于20XX年XX月XX 日在XX地正式签署,并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生效。协议的签署是两岸关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也为两岸服务业开展交流与合作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一、背景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经济交流的逐渐加强,两岸间的服务贸易需求不断增加。然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关系的复杂性,服务贸易领域一直受限于各种限制。为促进两岸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地区决定共同签署服务贸易协议,以便更好地促进两岸服务业的合作与交流。

二、协议内容

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协议鼓励两岸企业相互投资和合作,提供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根据协议,两岸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对方市场,并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协议还鼓励双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护企业在对方市场的

权益。

2.服务贸易自由化

协议鼓励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实现自由化。根据协议,双方将逐步

取消或减少服务贸易领域的限制和壁垒,并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

协议还鼓励双方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与创新,促进服务贸易的

互利共赢。

3.合作与交流

协议鼓励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双方将通过举办展览、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促进服务业的合作与创新。同时,双方

还将建立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加强双方服务业的对接和合作。

4.纠纷解决

协议鼓励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加强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运作。根据协议,任何服务贸易引起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有关电信业务问题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有关电信业务问题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有

关电信业务问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5.08.17

•【文号】工信部通信〔2015〕283号

•【施行日期】2015.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有关电信

业务问题的通告

工信部通信〔2015〕283号为了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有关电信领域新增开放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5〕1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

1、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2、存储转发类业务;

3、呼叫中心业务;

4、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服务范围仅限在广东省内);

5、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

二、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第一条所列的增值电信业务,由该独资企业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文件并办理相应手续。

三、本通告所指港澳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有关规定。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008~)

为了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促进粤港更紧密地合作,广东省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一致签订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要促进《框架协议》的各项目标和要求的实现,我们首先必须分析和明确《框架协议》是何性质、其签订有无法律依据、其有无法律效力等若干问题。否则,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执行上的困难,从而导致粤港的更紧密合作受到阻碍。因此,本文试图对上述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框架协议》的性质问题

总的来说,《框架协议》是区际政府的合作协议。具体来讲,对《框架协议》性质的理解,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首先,《框架协议》是一份行政协议,是不同政府之间为了促进相互的合作而签订的行政协议;其次,《框架协议》是一份区际性的行政协议,是不同法域、不同级别的政府之间签订的行政协议。

(一)《框架协议》是政府间的合作协议

我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正在迅猛地发展中,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和环渤海地区等都在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不断地探索和实践。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政府间的合作是必然的选择。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之间通过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机制缔结合作协议的情况日渐增多,政府合作协议作为联席会议达成的一种结果,在法学上被定性为“行政协议”。[1]

对于行政协议的含义,目前学界的通说认为:“行政协议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为了提高行使国家权力的效率,实现行政管理的效果,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的双方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对等性行政契约。”[2]由此可见,行政协议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三个方面:①行政协议的缔结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②缔结行政协议是以平等合作为基础,以达到协调和促进区域经济政府间的社会经济公共事务管理的目的;③行政协议必须是缔结主体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结果。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名称:粤港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编号:[编号]

签署日期:[日期]

签署方:

1. 粤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代表广东省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

2. 广东省政府,代表广东省。

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背景:

1. 鉴于广东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贸易、金融等领域具有互补优势,为

促进双方合作与发展,双方决定制定本框架协议。

2. 本协议旨在建立粤港合作的长期机制,推动双方在各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促

进共同繁荣与发展。

一、目标与原则

1. 目标:本协议的目标是建立粤港合作的框架,促进双方在经济、贸易、金融、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实现互利共赢。

2. 原则:本协议的合作原则包括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互信互助、共同发展等。

二、合作领域

1. 经济合作:双方将加强经济合作,推动贸易、投资、科技创新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打造粤港经济合作新格局。

2. 金融合作:双方将加强金融合作,推动货币流通、金融监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3. 教育合作:双方将加强教育合作,推动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教育资源共享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提升教育水平与质量。

4. 文化合作:双方将加强文化合作,推动文化交流、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文化多样性与传承。

5. 旅游合作:双方将加强旅游合作,推动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宣传推广、旅游市场合作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旅游业的繁荣与发展。

三、合作机制

1. 粤港合作委员会:设立粤港合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推动双方合作事项的落实与推进。委员会由广东省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组成,设立常设办公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合作计划与政策。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旅游局关于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旅游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11.06

•【文号】国家旅游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施行日期】2017.1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旅游局公告

2017年第34号

旅游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国法秘协函〔2017〕742号)要求,国家旅游局对局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规章的废止和修改将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另行逐一公布,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经清理,截至2017年10月底,继续保留规范性文件47件;保留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1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1件(具体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旅游局

2017年11月6日附件

2017年国家旅游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

发布日

施行日

1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

香港回归日的经济合作与贸易协议

香港回归日的经济合作与贸易协议

香港回归日的经济合作与贸易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香港回归问题成为了世界所关注的热点话题。1997年7月1日,英国将香港主权交还给中国,标志着香港回归祖国

的历史时刻。回归日不仅意味着政治上的统一,也为香港与内地的经

济合作和贸易关系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经济合作协议的签署对于香港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香港作为一个

国际金融中心和全球贸易枢纽,一直以来都是经济发展的引擎。回归

日后,香港与中国内地通过签署一系列的经济合作与贸易协议,进一

步深化了彼此间的合作关系。

首先,回归日后的香港与内地签署了一系列的贸易协议,旨在促进

双方的贸易往来。这些协议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协议的签署打破了贸易壁垒,让香港企业更加便利地进

入内地市场,同时也为内地企业提供了更多拓展海外市场的机会。通

过这些贸易协议,香港与内地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为双方的经

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

其次,回归日后的香港与内地加强了金融合作。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在回归后积极推动与内地的金融合作。双方签署了《两地金融合

作安排》,建立了相互间的金融监管合作机制。这一安排不仅促进了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为内地提供了更多便利的金融渠道

和服务。香港回归日的经济合作与贸易协议进一步巩固了香港作为国

际金融枢纽的地位,提升了内地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此外,回归日后的香港与内地还加强了科技与创新合作。双方签署

了《两地科技合作安排》,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交流。这一合

作安排为香港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和资源,也促进了

内地科技企业的国际合作。香港回归日的经济合作与贸易协议为双方

铁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1.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可提供哪些铁路运输服务?

根据《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下称《协议》),在广东省设立经营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及从事干线铁路的建设、经营,须由内地方控股;铁路运输服务下的货运服务及推车和拖车服务,及铁路运输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则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实行国民待遇。这些措施列于《协议》的附件1表1。

然而,上述提及须由内地方控股的限制只规限城际铁路(即连接城市的铁路线)和干线铁路(即跨省铁路线)。属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铁则不受限制,在市场准入要求方面,内地在广东省对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将再无特殊限制,并享受与内地企业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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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认证体系,规范净水产业发展--访NSF全球涉水产品业务部拓展总监Rick Andrew

完善认证体系,规范净水产业发展--访NSF全球涉水产品业务部拓展总监Rick Andrew

完善认证体系,规范净水产业发展--访NSF全球涉水产品业

务部拓展总监Rick Andrew

赵明

【期刊名称】《电器》

【年(卷),期】2015(000)005

【总页数】1页(P32-32)

【作者】赵明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2015年2月27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受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交的《视觉产品健康舒适度认证技术规范》的备案申请,并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视觉产品健康舒适度认证技术规范依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技成果鉴定结果《照明产品健康舒适度评价方法》,对照明、显示及眼镜产品进行测试。随着3D 技术的快速发展,3D电视正在快速进入消费者家庭,对人眼疲劳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根据视光学和眼科学的原理,评测人眼在各种光环境下的生理指标,客观评价眼镜、照明及显示等视觉产品对视觉疲劳的影响,规避光环境对人眼视细胞成长负面影响很有必要,有利于提升产品的健康和舒适性能。

为推进《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中认证认可相关条款的落实,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4月7日发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

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中认证认可有关条款的实施指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始受理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承担在港设计定型且在广东省加工或生产的音视频设备类产品的CCC检测任务的申请。

2015年4月15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通知,要求相关器具开关企业进行认

贸易服务自由化协议

贸易服务自由化协议

贸易服务自由化协议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逐渐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为了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各国纷纷签署了贸易服务自由化协议。

本文将就贸易服务自由化协议的定义、重要性及影响进行探讨。

一、贸易服务自由化协议的定义

贸易服务自由化协议,简称TSA(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

是由多个国家或经济体签署的旨在推动跨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TSA的目标是通过降低、消除服务贸易壁垒,并促进服务产业的国际

间流动。

贸易服务自由化协议包括各种服务行业,如金融、通信、运输、教育、医疗等。通过降低服务领域的限制和保护措施,TSA旨在促进服

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增长,为国际经济合作注入新的动力。

二、贸易服务自由化协议的重要性

1. 促进经济增长:贸易服务自由化协议使各国服务行业在国际市场

上更容易开展业务,提升了全球贸易流动性和效率,从而推动经济增长。

2. 提供更多就业机会:贸易服务自由化协议为各国创造了更多的就

业机会。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服务领域限制,各国企业能够更轻

松地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3. 提升服务质量:贸易服务自由化协议推动了服务行业的竞争和合作,激发了创新活力,提高了服务质量。服务企业通过与国际企业的合作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4. 增加投资机会:贸易服务自由化协议降低了各国服务业投资的限制,为跨国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这种投资促进了技术和人才的跨国流动,提升了服务行业的发展水平。

三、贸易服务自由化协议的影响

1. 地区经济一体化:贸易服务自由化协议为各国提供了加强经济合作的平台,促进了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通过开放市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各国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形成了经济规模更大的地区市场。

cepa服务贸易协议内容

cepa服务贸易协议内容

cepa服务贸易协议内容

CEPA服务贸易协议内容如下:

1、修订协议将进一步深化内地与澳门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强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支持及鼓励澳门各界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2、《内地与香港挂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第十一条市场准入一、一方将按照附件4列明的内容和时间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逐步减少或取消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3、《协议》是首个内地全境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方式全面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贸易协议,标志着内地全境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4、《协议》正文对与CEPA的关系、适用范围、双方义务、国民待遇、最惠待遇、金融审慎原则、保障措施、例外条款、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跨境服务、电信及文化专章、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投资便利化等分别作出原则性规定。

澳门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合作的困境及对策

澳门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合作的困境及对策

式便由“局部有限要素互补性合作”逐渐

转变为“全面要素互补性合作”。中国内地先后在2003年与港澳分别签署了CEPA 协议,为粤港澳三地展开紧密的经贸合作提供了制度框架,降低了合作的交易成本;同时,在出口贸易及制造业合作基础上,促进了粤港澳三地经贸合作的方向逐步转向服务业。2010年和2011年,中国内地与港澳分别签署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2014年,中国内地与港澳又继续签署了《内地与香港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

【基金项目】教育部青年项目“区域经济增长分化下技术进步适宜性评估及路径优化研究”、国家高端智库中山大学粤港澳发展研究院项目“粤港澳联手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机制研究”(1821008-99132-41230038)成果,2018年广州市社科联羊城项目“开放新格局下广州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模式与路径研究”资助。

澳门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合作的困境及对策

◎ 钟世川

一、引言

粤港澳三地之间的经贸合作源远流长,但实质上20世纪70年代末才是三地经贸合作的开始。改革开放后,广东利用港澳的多种要素资源实现经济起飞,而港澳利用中国内地资源降低制造业成本来维持在国际市场上的低成本优势,三地在优势互补条件下迅速开启了长期的经贸合作历程。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竞争力愈加剧烈,粤港澳三地的经贸合作方

摘 要:深入剖析澳门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合作的现状及面临的困境,提出澳门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合作,必须从其在国际经济中的比较优势出发,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发挥“一带一路”倡议的节点作用、加快建设“一个平台”和“三个中心”、助推横琴自贸片区建设以及发挥对珠海乃至珠三角西岸的辐射带动作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8.28

•【文号】银监通[2003]22号

•【施行日期】2003.08.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

(银监通[2003]22号2003年8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称《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签署,当日生效。《安排》将使内地与香港在实现共同繁荣与发展、振兴中华民族的道路上迈出新的步伐。为做好《安排》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安排》及其附件,内地银行业将采取七项措施支持香港银行业,其中四项涉及双方合作,三项涉及香港银行在内地的市场准入。具体内容包括:

(一)内地支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

(二)支持内地银行在香港以收购方式发展网络和业务活动;

(三)内地在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

(四)双方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五)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只可设立法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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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下称《协议》)常见问题

1.《协议》是在CEPA下签署的子协议,这与往年签署的补

充协议有何不同?

自2003年签署以来,CEPA及其补充协议皆以正面列表的形式开放。《协议》参考了其他国家和经济体签

署自由贸易协议的模式,采用正面和负面列表的混合

模式,并集中表述在广东对香港开放的措施。

由于《协议》的开放模式与以往有别,开放的地域主要在广东,双方认为在CEPA框架下订立子协议,与

过往的补充协议有所区别,较为合适。

2.《协议》作为CEPA子协议,与CEPA及其补充协议有何

关系?

CEPA及其补充协议的开放措施继续有效,在广东省范围内,与《协议》的措施有所抵触的,以《协议》

的措施为准。业界如有疑问,欢迎联络两地相关主事

部门查询。

3.《协议》加入了哪些新条文?

按照世贸规则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引入了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待遇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等条文,这是采

取负面清单开放模式的必备条件。

4.为什么《协议》只限在广东实施?

一直以来,广东省都是香港服务提供者通过CEPA投资内地的首选之地,也是内地对香港开放程度最高的

地区。同时,广东省已试点开展了工商登记审批和企

业登记审批等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措施较为成熟,基

本条件具备。

《协议》是内地首次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在广东省率先基本实现服

务贸易自由化,可为内地对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

由化积累经验。

5.《协议》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开放,与以往正面清

单有什么不同?有什么优势?

自2003年签署以来,CEPA及其补充协议十余年来一直采用正面清单的方式。正面清单的开放模式下,是

将内地允许对香港开放的措施予以列明。这符合当时

内地经济发展和两地经贸交流的实际情况,也满足了

香港投资者进入内地市场的需要。

「负面清单」又称「负面列表」,在国际投资协议中,指缔约方可以在协议附件中采取列举方式,列明保留

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高管条款及业绩要求不符

的措施或行业领域。随着两地经贸交流的深化和内地

对外开放的扩大,《协议》在商业存在服务模式下采

用了负面清单的开放模式。《协议》是内地首次以准

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方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

议。

在「负面清单」中列举的措施属「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采用「负面清单」后,除了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和一般

的水平管理措施,在市场准入要求方面,内地在广东

省对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将再无特殊限制,即

「非禁即许」。同时,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

人流动的服务模式(统称为「跨境服务」),以及电信

及文化服务领域,《协议》对内地新增的开放措施仍

以正面清单形式逐项表述。

同时,「负面清单」是更高透明度和更全面的开放承诺表列方式。

6.可否举例解释如何解读负面清单?

在「负面清单」中列举的措施属「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采用「负面清单」后,除了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和一般

的水平管理措施,在市场准入要求方面,内地在广东

省对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将再无特殊限制,即

享受与内地企业同等待遇。可以举例说明:

的…服务限于…。」这表明香港服务提供者可提供的

服务仅限于在清单中列明的服务,具体例子见边缘学

科的研究和开发服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的条款是否适用所有领域的所有模

式?

国民待遇和最惠待遇是对外开放的最高标准,具体到每个领域要看该领域的开放措施和程度。在负面清单

中,如果某个领域已无限制性措施,则该领域已经实

现了国民待遇。

根据最惠待遇,今后内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议中,优于CEPA的开放措施均将适用于香港。

8.国民待遇是否表示今后香港企业在广东省的运作可以不

再受限制?专业人士是否可以在广东省自由设立公司?

国民待遇即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内资相同,如内资受相关的法律法规所限,香港服务提供者亦受相同

规限。

9.《协议》的亮点是内地在广东向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具

体承诺采用了负面清单的表述并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但是多个领域仍有许多保留措施。这是否表示该领域并非真正实现国民待遇? 为什么个别领域仍采取正面清单表述?

国民待遇是对外开放的最高标准,具体到每个领域要看该领域的开放措施和程度。负面清单中如果某个领

域已无限制性措施,则该领域已经实现了国民待遇。

《协议》中开放部门已达到153个,涉及160个部门的95.6%,当中就「商业存在」的服务模式有58个

分部门对香港实行国民待遇;针对「商业存在」服务

模式的负面清单,覆盖134个服务贸易分部门,共列

出132项不符合或不适用国民待遇的措施。也就是说,

商业存在服务模式下,除了保留的132项限制性措施

和一般的水平管理措施,在市场准入要求方面,内地

在广东省对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将再无特殊

限制。

个别领域仍需采取正面清单表述,是鉴于这些领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事实上,以正面和负面列表的混合

模式表述不同领域的开放内容也是其他自贸区较为

普遍采用的方式。

10.为什么只有商业存在服务模式下采取了负面清单的开放

方式?

目前,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多以设立企业的模式,也就是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因此,在商业

存在模式以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开放,主要是为了满

足香港业界最常用的商业运作模式,帮助香港服务提

供者更好的进入内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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