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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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政[2013]27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0
【实施日期】2013.03.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政〔2013〕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及国家相关部委于2012年制订的配套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民间投资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全市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挖掘民间资本蕴藏的巨大投资潜力,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全市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

(二)总体思路。

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为动力,按照“非禁即入”和“公平待遇”的原则,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推动民间投资规模扩张和跨越发展,进一步加强服务和改善民间投资环境,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武汉建设国家创新中心、国家先进制造业中心、国家商贸物流中心和生态宜居武汉、文明武汉、幸福武汉,切实保证民间投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使民间投资成为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三)发展目标。

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明显拓宽,民间投资规模和水平明显提高,民间投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通过实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使全市民间投资增长速度高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进一步提高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通信基础设施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路(含桥梁)、水运设施、铁路设施、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综合运输枢纽等项目和开展养护、运营、管理等相关业务。

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与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运营业务。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垃圾处理、城市道路(含桥梁)、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公共停车场、城市园林绿化等市
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养护。

(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者单位,下同)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电站、煤炭、燃气、成品油等项目及设施建设,引导民间投资参与重大能源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运营及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等。

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参与低碳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太阳能使用示范村以及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等领域和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灌区内沟渠及其配套设施、机电排灌站、机电井、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农田排水工程等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业务和研究、咨询服务。

(市水务局负责)(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改梯田、崩岗治理、石漠化治理、水土保持植物种植等各类水土流失治理开发,以及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区、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和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市水务局负责)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负责)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土资源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盘活国有建设存量用地,参与“三旧”(旧城、旧厂、旧村)改造,支持民间投资进入土地整治、土壤修复、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领域。

(市国土规划局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

积极扶持民办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鼓
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民办高校,引导民办普通中小学提高办学质量,办出特色。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

鼓励民间资本与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和赴境外办学。

(市教育局负责)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兴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提高民间资本兴办医疗机构的比重。

引导民间资本在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新城区等兴办规模适度的医疗机构。

引导民间资本兴办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和特色中间性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民政事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组织管理、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社会养老、社区服务等民政事业领域。

重点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院,开展老年疾病康复、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和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服务。

(市民政局负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文艺院团的剧目创作和生产。

鼓励民营资本建设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音乐厅、剧院、剧场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和合理利用。

引导民间资本建设和运营艺术品交易、古玩交易等文化产权交易市场。

(市文化局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体育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体育健身服务产业,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体育场馆及各类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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