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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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校级)标准化考场

国家教育考试(校级)标准化考场

国家教育考试(校级)

标准化考场

目录

第一章标准化考点系统功能设计 (2)

1.1 业务分析 (2)

1.1.1组织模型 (2)

1.1.2业务模型 (2)

1.1.3用户分类和用户模型 (4)

1.2 功能设计 (5)

1.2.1标准化考点的功能模型 (5)

1.2.2各级指挥中心的功能模型 (7)

第二章标准化考点系统建设方案 (8)

2.1 概述 (8)

2.1.1系统建设内容 (8)

2.1.2系统技术标准 (9)

2.1.3系统设计原则 (10)

2.2 标准化考点巡查指挥系统 (12)

2.2.1系统结构 (12)

2.2.2系统性能 (17)

2.2.3校级标准化考点系统建设 (19)

2.2.4系统可扩展功能建设 (25)

2.2.5系统功能 (33)

2.3 标准化考场网上巡查系统资质证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1山东省内地市平台用户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2山东省考试院平台合同(复印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3巡查系统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4中央电教馆认证证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

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

第五条设置程序

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

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

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

及实施方案编制培训会资料之一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规范

教育部考试中心

二〇一一年四月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

第五条设置程序

标准化考点原则上由学校向所在地考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考区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进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

1、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视频巡查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视频巡查监控系统。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

导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龙湾教育网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龙湾教育网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规划

及实施方案编制培训会资料之一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规范

教育部考试中心

二〇一一年四月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

第五条设置程序

标准化考点原则上由学校向所在地考区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考区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依据本规范进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

1、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报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视频巡查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视频巡查监控系统。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

第五条设置程序

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

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是指国家在教育考试中所确定的标准化考试内容和要求的地点。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是为了统一考试内容和要求,确保考生公平公正地参加考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对于考生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可以确保考生在参加考试时所接受的考试内容和要求是统一的,避免了地区之间的差异性,保障了考试的公平性。其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可以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因为教育教学的目标和要求都是基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来确定的,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还可以对教育教学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通过对考试内容和要求的统一规定,可以对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从而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教育教学的特点,确保考试内容和要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对考试内容和要求的理解和掌握,确保他们能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要求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综上所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对于教育教学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对教育教学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因此,我们应该充分重视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设立,加强对教育教学的管理和指导,不断完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制度,为教育教学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

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二、考点设置

第五条设置程序

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

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10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

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

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泛博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

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

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

筹。

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

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设置程序

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

招委会)或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

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

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

构审核、备案。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

准化考点”标示牌。

基本条件

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

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造、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

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

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象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

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进程,规范标准化考点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国家专项资金在标准化考点建设中的作用,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分级管理、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教育部、财政部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专家顾问组和技术支持组.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标准化考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建设;专家顾问组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技术支持组负责组织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对部分技术薄弱地区的标准化考点建设进行技术支持。

第四条各省(区、市)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由各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省级考试机构领导

组成,组长由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或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担任,负责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配套资金的筹措、使用等重大决策,协调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各地市县等教育主管部门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组由省级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和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组长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分管招生考试的领导或省级考试机构一把手担任,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考试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督工作.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当前教育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教育水平

的不断提高和教育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考点建设的质量和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教育质量和提高教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需要注重场所的选择和规划。考点的选址

应当考虑到交通便利、环境舒适、安全和便捷的原则,同时还需要考虑到考生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以满足考试的需求。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考场的布局、通风、采光等因素,确保考场的合理性和舒适性。

其次,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需要注重考场设施和设备的完善。考点建

设应当配备先进的考试设备和设施,包括考场座椅、考试桌、监控设备、网络设备等,以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和安全保障。同时,还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以应对突发情况,保障考试的安全和稳定。

另外,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需要注重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考点的管

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考场的监控、考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考生的管理等,以确保考试的公平和公正。同时,还需要提供良好的服务,包括考试信息的发布、考生的指引和服务等,以满足考生的需求。

最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需要注重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发展。随着科

技的不断进步,考点建设也需要与时俱进,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智能设备,提高考试的效率和质量。例如,可以采用智能监控系统、智能考场布局系统等,提高考试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

综上所述,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各方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基础设备:包括考试信息化设备、监控设备、电力设备等,要满足考试

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考试环境:考点应提供良好的考试环境,包括考场布置、座位安排、噪

音控制等,以利于考生正常发挥。

3. 考试系统:考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考试系统,包括考试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等,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4. 考试监管:考点应建立完善的考试监管机制,包括考试过程监管、考试

数据管理、考试结果复核等,以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5. 人员培训:考点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考试规定、掌握考试

操作流程、具备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6. 安全保密:考点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包括数据加密、身份验证、访问控制等,以保障考试信息安全和考生隐私。

总之,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是为了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安

全性和准确性而制定的,考点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标准化考点运维管理规范

标准化考点运维管理规范

标准化考点运维管理

建设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以下简称“标准化考点”)是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的重要举措。为加强我校标准化考点运维管理工作,提高标准化考点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通知》等文件规定,制订标准化考点运维管理方案。第一条:运维人员管理及运维小组负责我校标准化考点系统运维的各项具体工作,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且承担标准化考点系统运维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条:考前检查管理及运维小组在考试之前组织技术人员检查学校网络连接情况,主动将本级设备与上级设备进行联通性调试,检查设备运转指标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与维保公司联系解决,并报告上级教育考试机构。设备调试工作完成后,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设备参数和配置信息。

第三条:视频值班视频监控室须有技术人员值班并按相关考务规定配备视频监控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监督考场考试秩序。

第四条:试卷监控视频监控须全面覆盖考场、试卷保密室、试卷分发场所、考务办公室、考点试卷临时保管室等含有试卷的场地,对试卷进行全程无死角监控。保密室和考点试卷保管室视频监控录像从试卷进入前20分钟到试卷离开之后结束;考场视频监控录像从每科考试开始前30分钟至当场考试结束后20分钟。无线电作弊防控设备与考场视频监控设备同步开启。

第五条:监控标示与水印视频监控网上巡查系统中各考场的摄像机名称须标识为所对应的考场,摄像机名称以水印的方式在视频监控画面上显示,水印位置统一在画面的左上角或右下角。摄像机名称及视频水印统一格式为“地市名称+考点名称+考场号+摄像机位置(前|后)”,保密室摄像机名称及视频水印显示格式为“省简称+地市名称+县区名称+保密室+序号”。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

引言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教育政策,对学生在学业方面进

行综合评价的一种制度。而考点建设技术标准则是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标准化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本文将探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的意义、目标以及其中的内容。

意义

考点建设技术标准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可以确保考试的公平性。

标准化的考点建设技术标准可以使得每个考生面对的考试环境和条件相同,从而消除了因为环境不同而对考试结果的影响,使考生在公平的基础上展示自己的实力。

其次,考点建设技术标准还可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通过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可以避免主观因素对考试结果的影响。所有的考点都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确保了所有考生面对的考试条件是一致的,从而确保了考试结果的公正性。

最后,考点建设技术标准还有助于考试的标准化。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可以使

得不同考点之间的设备、环境以及考试流程等方面达到统一的标准,这有助于考试过程的标准化管理,提高考试的效率和质量。

目标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技术标准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提高考试的质量和效果。具体目标包括:

1.建立统一的考试环境:制定考点建设技术标准可以确保所有考生在不

同的考点之间面对的环境是相同的,这样可以消除环境因素对考试结果的影响,实现更公平的评价。

2.确保考试设备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考点建设技术标准可以对考点内的

各类设备,如计算机、网络设备等进行规范,确保设备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这样可以提高考试的效率和准确性。

3.保障考试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国家教育考试涉及大量考生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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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

第五条设置程序

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

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试(答)卷安全》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和阻断的设备。

12、具有工作所需考试业务系统。

13、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

14、对于承担听力、计算机技术、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

15、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

第七条组织机构

1、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及以上,均由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聘任。其中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

2、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组等工作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3、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卫生、防疫、、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八条环境布置

1、考点入口:设置含考试项目、考点名称的标示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主要容: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设置举报箱。

3、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4、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

考场设置

第九条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并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考试有关场所及环境要求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第十条考场座位数按25人或30人两种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

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课桌指定位置贴考生座位号。

第十一条考场入口处明显位置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等标志。

第十二条考场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它物品须清理出场。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书写统一文字。

第十三条考场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工作用具。

考场前方或门外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考生存放非考试物品。

考场设置时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

第十四条考场安装网上巡查系统终端、防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和阻断的设备。视频监考室能够全面监控整个考场、监考员、考生情况。

第十五条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

第十六条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

试(答)卷安全

第十七条考点试(答)卷(含备用卷和答题卡,下同)安全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临时存放当次考试科目试(答)卷的考点保管室须符合下列要求:单独房间,专用于临时存放试(答)卷,考试期间不得他用;房间配备铁窗、铁门、铁柜、应急、消防设施、网上巡查

设备等;值守人员可直观看到试(答)卷存放铁柜,考点视频监考室能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全面监视试卷保管室情况。

存放过夜试(答)卷的室,须符合《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工作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领取试卷或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须使用专用密封车辆,并由公安(武警)在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试卷到达后,须再次清点,无误后放入铁柜并上锁,钥匙由考点主考掌管。同时,应立即向考区报告安全到达信息。

保管室存放试(答)卷期间,室至少有公安(武警)在的3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入。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考点保管室不得过夜存放试(答)卷。

第二十条开考前,主考及2名以上工作人员从试卷保管室领取试卷,同行护送,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并向监考员发放试卷。

第二十一条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试卷分发(回收)室进行,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3人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2人;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分发、回收情况,并实时录像。

第二十二条试卷在考点领取、护送、启封、答卷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人。各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考场试卷由同场2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护送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

开考前,监考员应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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