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安全评价行业收费标准2024
江苏省安全评价行业收费标准2024在当今社会,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安全评价行业作为保障生产生活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作用日益凸显。
而合理的收费标准不仅关系到安全评价机构的生存发展,也直接影响到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
江苏省作为经济大省,对于安全评价行业的收费标准制定更是需要科学合理、公正透明。
一、安全评价行业收费标准制定的背景和重要性随着江苏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和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安全评价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工程项目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评价,可以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措施,从而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运行。
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于安全评价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能够保证安全评价机构的合理收益,使其能够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技术研发和服务提升;另一方面,也能够避免不正当竞争,防止一些机构为了降低成本而降低服务质量,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江苏省安全评价行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1、合理性原则收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安全评价工作的复杂性、风险性以及所需的技术和人力投入。
要确保收费能够覆盖评价机构的成本,包括人员工资、设备购置、办公场地租赁、培训费用等,同时还要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以激励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公正性原则对于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和项目,应采用公平、统一的收费标准,避免歧视性收费。
同时,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和行业特点,确保收费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透明性原则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明确各项收费的依据和计算方法,让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清晰了解收费的构成和合理性,增强收费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灵活性原则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预留一定的灵活性。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涉及重大安全风险的项目、紧急的安全评价需求等,可以适当调整收费标准,以满足实际需求。
苏价费(1996)417号
苏价费(1996)417号苏财综(96)153号关于印发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314号)、《江苏省卫生防疫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几点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张巾公布上述收费规定,实行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公开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所收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二、凡卫生防疫防治机构不提供实际管理和服务的收费,或不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卫生防疫工作规范的收费,以及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包括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苏价涉字(88)63号、苏财行(88)92号、苏卫防(88)43号文以及省、市物价、财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同时一律废止。
附件:1、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314号)2、《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3、《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卫生防疫收费管理通知抄送:省物价检查所、省其他有关单位附件1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促进卫生监督防疫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范围:(一)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消毒药剂、器械及在全国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评审,收取审批费。
其中:国产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2500元;进口消毒药剂、器械,每件(件)3000元。
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2006]66号、苏价工函[2006]13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09.08
【实施日期】2006.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问题的复函
(苏财[2006]66号、苏价工函[2006]136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厅、物价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核定安全生产技术复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苏安监函[2005]10号)和《关于申请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函》(苏安监函[2005]11号)收悉。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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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03•【字号】•【施行日期】200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贯彻实施好《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06]5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各市安监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过程的组织管理,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各市安监局要建立或委托有关单位,专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本局职能范围内培训人员的考核工作。
考核单位不得与培训机构合署。
二、在省安监局的考试题库未启动之前,各市安监局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标准与内容,报经省安监局审定后,可继续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考务费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中实习(含考核)材料费中的30%--50%或按所在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四、证书的印制发放1、监管监察人员证、教师合格证采用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式样,省安监局印制发放。
安全资格证采用国家安监总局规定式样,省安监局监制,各市安监局印制发放。
2、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印制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购置并加封“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激光印章。
2006年3月1日起,各市安监局按规定程序到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领取发放。
各市安监局原有的“江苏省特种作业发证专用章”停止使用,并将印章送交省安监局办公室。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
111 1 1 2002年以来有关取消收费项目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4‟88号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规定,经过省财政厅、物价局、法制办的清理、审核,省政府同意取消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50项,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取消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
对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取消后的有关经费需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
二○○四年十月日附件:取消的涉及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03‟13号省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苏发…1997‟1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第六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1、以工补农、建农资金(苏发…1998‟10号)2、废金属准运手续费(苏价涉字…1992‟第11号、苏财综…1992‟21号)3、车船使用税税讫及免税标志工本费(苏财综…1998‟32号、苏价费函…1998‟33号)4、蚕桑事业改进费(苏政办发…1995‟58号)5、煤气增容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208号,苏价涉联…1992‟第10号)6、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苏财综…92‟160号、苏政办函…1992‟89号)7、民用爆破器材劳务费(苏物计陈…1995‟169号)8、能源超耗加价费(苏财综…95‟150号)9、地方国营煤矿管理费(苏财综…92‟160号,苏煤司办…91‟407号)10、烟草专卖许可证年检费(苏价费转…1993‟24号、苏财综…93‟175号)11、版权纠纷受理费(苏价费…1997‟59号、苏财综…1997‟15号)12、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工本费(价费字…1992‟251号,苏价费函…1997‟74号、苏财综…97‟72号)13、出口大蒜种子质量检验费(苏农种…88‟7号)14、有色金属建设产品标准审查费(原冶金)(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88‟苏冶科字第129号)15、烧结砖质量审核验收工作经费(原建材)(苏价涉…1995‟第315号、苏财综…95‟157号)16、水泥质量行检行评费(原建材)(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87‟建材生字第454号)17、化工市场管理费(原化工)(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2‟106号)18、基本存款帐户开户收费(苏价费…1996‟279号、苏财综…96‟84号)19、购物支付证工本费(苏价费字…1993‟214号、苏财综…93‟216号,苏价费函…1993‟第21号)20、保密有关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保…1991‟16号、苏财综…91‟84号)21、测绘资格审查、复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2、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论证审查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政发…1988‟63号)23、录像放映许可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4、录像资料翻录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价涉字…88‟第92号)25、有线电视播映证(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1992‟第210号,苏广发计…1988‟第70号)26、电影放映代管费(苏财综…92‟54号、苏价涉字…1992‟第70号)27、远洋渔业发展资金(苏政发…1988‟177号)28、农转非人口迁入许可证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价费字…1993‟169号)29、学术论文评审费(卫生)(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财综…91‟122号)30、新药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审核费(苏价费…1994‟55号、苏财综…94‟36号)31、江苏省企业专利工作者证书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2、一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33、二、三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发证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苏量监…88‟48号)34、成建制迁入城市征收城市建设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5、房屋纠纷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6、建筑工程质量仲裁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字…1993‟第208号)37、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认可证工本费(苏价费…1998‟82号、苏财综…1998‟30号)38、各类发明展览会报名费、奖牌工本费(科技)(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39、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转移工本费(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40、管理费(旅游)(苏财综…92‟160号、苏价费字…1992‟第210号,苏省旅…90‟191号)41、麻类技术改进费(苏财综…91‟137号、苏价涉字…1991‟第195号)42、盱眙自来水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3、宿迁马陵河集资(苏财综…94‟212号、苏价费…1994‟第353号)44、临时集贸市场和住宅小区临时摊点群综合服务管理费(徐州市)(苏财综…96‟89号、苏价费…1996‟283号)45、私托户(站)、居委会托儿站管理费(南京市)(苏财综…94‟44号、苏价费…1994‟第65号)46、驻宁机构管理服务费(南京市)(苏价费…1997‟8号、苏财综…1997‟89号)47、固废交换处臵咨询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8、固废交换处臵中介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49、进口固废查验、转报及后期跟踪管理服务费(南通市)(苏价费…1995‟349号、苏财综…95‟176号,苏价费…1998‟403号、苏财综…1998‟191号)50、征管资料工本费(国税)51、城镇集体企业财务报表收费(地税)52、纳税申报表收费(地税)53、有关涉税文书收费(地税)54、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工本费(科技)以上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10•【字号】苏安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6〕5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投资人等。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7.18•【字号】苏价工函[2002]102号、苏财综[2002]111号•【施行日期】200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苏价工函[2002]102号、苏财综[2002]111号)省经贸委:你委《关于申请核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苏经贸安全函[2001]160号)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十三号令)、《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1]82号、苏价费[2001]172号)等文件规定,现对你委3项法定培训(含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法定培训项目收费标准1、工矿商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艺设施、防爆电器、客运索道、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除外)电工作业310元/人;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40元/人;登高架设作业310元/人;高空悬挂作业320元/人;冲压、剪切作业300元/人;制冷作业310元/人;矿山作业300元/人。
2、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培训考核300元/人。
3、厂(矿)长、经理、企业法.人安全管理培训考核300元/人。
上述收费标准含考核费、实习材料费、教材资料费。
二、各级经贸委及其委托的培训单位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申领或变更《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复。
附件:特种作业人员、厂(矿长、经理、企业法人、企业安全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单位:元/人┌──┬──────────┬──────┬────┬─────┬─────┬────┐│序号│培训项目│课时│培训时间│教材资料费│实习(含考│收费标准│││├───┬──┤││核)材料费│││││理论│实践│││││├──┼──────────┼───┼──┼────┼─────┼─────┼────┤│1│电工作业│120│8│半│50│100│310│├──┼──────────┼───┼──┤├─────┼─────┼────┤│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120│8││60│120│340│├──┼──────────┼───┼──┤├─────┼─────┼────┤│3│登高驾设作业│120│8││50│100│310│├──┼──────────┼───┼──┤个├─────┼─────┼────┤│4│高空悬挂作业│120│8││50│105│320│├──┼──────────┼───┼──┤├─────┼─────┼────┤│5│冲压、剪切作业│120│8││45│100│300│├──┼──────────┼───┼──┤├─────┼─────┼────┤│6│制冷作业│100│8││50│120│310│├──┼──────────┼───┼──┤├─────┼─────┼────┤│7│矿山作业│100│8│月│55│105│300│├──┼──────────┼───┼──┼────┼─────┼─────┼────┤│8│厂(矿)长、经理、企│60│8││60│80│300│││业法人安全管理│││││││├──┼──────────┼───┼──┤8天├─────┼─────┼────┤│9│企业安全技术人员任职│60│8││60│80│300│││资格│││││││└──┴──────────┴───┴──┴────┴─────┴─────┴────┘。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196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196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你局《关于变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收费主体、明确收费标准的函》(鄂安监管办函[2005]37号)收悉。
为保证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收费项目的函》(鄂财函[2005]2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可按规定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下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
培训分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具体收费标准为:(一)理论培训:2.5元/人·学时;(二)实际操作培训:3元/人·学时。
培训学时按每天6学时计算,每一操作项目培训不少于100 学时。
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培训,不得随意减少培训时间,降低培训质量。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考核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时,可按规定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下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费”。
考核分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为:理论考核100元/人、实际操作考核150元/人。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21•【字号】苏财会[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苏财会[2006]46号)徐州市、扬州市、连云港市、盐城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将《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企业安全费用会计核算办法为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国家相继出台了煤矿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为规范我省各类企业安全费用核算行为,特制订本核算办法。
一、会计科目设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设置“应付安全费用”二级科目,核算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
为完整、准确地核算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全过程,应设置“提取数”、“使用数”三级科目。
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在“使用数”三级科目下设置相应的四级科目:煤矿企业设置“通风设备支出”、“瓦斯监测与抽放系统支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防灭火支出”、“防治水支出”、“机电设备安全防护支出”、“供配电系统安全防护支出”、“运输(提升)系统安全防护支出”、“防尘系统支出”、“其他安全生产支出”10个四级科目;烟花爆竹企业设置“安全设施支出”、“防爆机电及检验检测支出”、“危险源监控支出”、“其他安全生产支出”4个四级科目。
“提取数”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数,借方反映结转使用数,年终余额反映结余(在贷方)或超支(在借方)数。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185号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185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提请调整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辽安监函[2005)4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局令第20号)规定,你局《关于请求明确特殊工种岗位培训考试费收费主体的函》(辽安监函[2005)52号)业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费收费主体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财非[2005]758号)批准。
现就特种作业少、员培训考试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经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要求,在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可收取培训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规定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进行培训,并经公示收费标准、培训学时后,方可收取费用。
实际培训如未达到规定培训学时,要相应降低培训收费标准。
《培训大纲》规定的复审培训,其收费标准每人每期不得超过100元。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机构按国家制定的考核标准,在组织进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时,可按规定收取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费,收费标准为:(一)理论考试费:50元/人·期;(二)实际操作考试费:100元/人·期。
对每科考试不及格者,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仍未及格需再补考者,减半收取考试费。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7]176号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2007〕176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申请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陕安监管函〔2007〕23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鉴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的复函》(陕财办综〔2007〕77号)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经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时,理论培训按陕价行发〔2007〕104号文件规定的40元/人·天(培训时间不超过10天)、实际操作培训按6元/人·学时收取培训费。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属事业性收费。
执收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转帐(现金)专用缴款书”,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到期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重新报批。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结束——。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1.31
•【字号】陕价行函[2011]25号
•【施行日期】2011.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
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11〕25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陕安监管函〔2010〕355号)收悉。
为保证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正常开展,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经研究,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经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技术培训,其收费标准仍按理论培训40元/人·天(培训时间不超过10天)、实际操作6元/人·学时执行。
二、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三、执行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自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自觉接收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鄂财综规[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规〔2013〕6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鄂财综发〔2011〕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特种作业培训考核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时,继续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费”及项下的“特种作业培训费”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费”。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只能收取培训费;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委托的省市县考试考核机构只能收取考核费。
中央、省属单位的特种作业理论考核由省考试考核机构直接收取费用。
二、“特种作业培训考核费”的收取对象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参加特种作业培训和考核人员。
三、“特种作业培训考核费”主要用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务、场租和其他管理相关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
四、具有特种作业培训、考核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特种作业考核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考试考核机构应按收取理论考核费标准的40%上缴省考试考核机构。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有关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有关
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5.12
•【字号】苏价费函[2009]42号
•【施行日期】2009.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有关培训收
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费函[2009]42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有关培训收费标准的函》(苏教财函[2009]3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专转本”项目,应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
对开设的英语强化训练和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部分基础专业课培训,其培训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有关规定执行。
培训收费应在学生入学后举办培训班时收取,不得在学生开学时与学费一并收取。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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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
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价工函[2002]102号、苏财综[2002]1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2.07.18
【实施日期】2002.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复函(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苏价工函[2002]102号、苏财综[2002]111号)
省经贸委:
你委《关于申请核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苏经贸安全函[2001]160号)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十三号令)、《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法定培训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1]82号、苏价费[2001]172号)等文件规定,现对你委3项法定培训(含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法定培训项目收费标准
1、工矿商贸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艺设施、防爆电器、客运索道、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除外)电工作业310元/人;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40元/人;登高架设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