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餐饮服务食品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鄂食药监餐[2012]24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5.04
【实施日期】2012.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食药监餐〔2012〕24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现将《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与商务部《餐饮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精神,规范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及管理,保证示范创建工程质量,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湖北省开展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和《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三个一"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和示范单位的评审考核及管理。
第三条省级示范创建评审考核遵循自愿参与、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直属单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胸牌编号规则2014年3月25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统一着装管理,加强系统队伍建设、形象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树立良好执法形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着装,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实行标准统一、编号分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式服装的式样、标志、面料、供应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胸牌编号由省局统一规定(见附件),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统一着装的采购、制作、配发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应当着装:(一)行政执法时;(二)日常监督检查时;(三)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时;(四)其他应当着装的场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可以不着装:(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三)执行特殊稽查任务不宜着装的;(四)其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着装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着夏装时,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着春秋装、冬装时,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着圆领、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V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二)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安全卫生示范创建领导小组
学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领导小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餐[2012]244号)和《2014年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食品安全工作,共同创造一个放心安全的食品环境,积极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校委会决定成立食品安全示范创建领导小组,具体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
组长:程xx 校长
副组长:欧阳xx 后勤副校长
成员:袁xx 后勤主任
李xx 鲁xx 田xx 曹xx 刘xx
领导小组下设食品安全管理处,李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责任分工
欧阳xx: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袁xx:负责协调、督导、落实创建工作。
李xx:负责制定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规范和监管。
田xx:负责制定食品生产加工、消费环节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
抓好学校食堂、教师自办宴席等方面的规范和监管,实施全程全天候监管。
鲁xx:负责学校食堂量化管理,完善台账、进出货日常记录。
曹xx:负责做好创建示范食堂的宣传工作,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鲁xx同志完善有关资料。
刘xx:协助中餐食堂工作。
xx市xx初中
2014年7月。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鄂食药监文【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5】1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关师生身体健康与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全省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强化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下同)监督管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但是,由于少数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学校食堂不同程度存在着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隐患,时有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为切实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始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学校食堂就餐人员集中、风险高、监管难度大,是餐饮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单位。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始终把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工作首位,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困难,主动作为,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投入,积极改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条件,及时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组织督促学校抓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预防食物中毒为重点,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之前,组织督促辖区内各类学校、供应学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自查。
重点排查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食堂操作是否规范到位,人员健康管理,晨检和留样制度是否严格,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等环节是否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转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鄂食药监文[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1日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通过分级负责、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定岗定人等方式,落实监管部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探索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社会共治,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食品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公众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列入目录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和重点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和审批。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2]2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卫生局: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和《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2、安全信息公示牌(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促进餐饮服务单位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93号)和《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生产情况调查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生产情况调查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生产情况调查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面摸清我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注册和生产情况,请你们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登记表(详见附件1)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登记表(详见附件2),请于2013年6月25日前将有关资料(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联系人:孙煜、吕思伊电子邮箱:****************电话:************附件:1、化妆品生产企业登记表(样表)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登记表(样表)3、企业提交资料目录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5月31日附件1编号:化妆品生产企业登记表申请企业名称:(公章)填表日期: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制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企业类型卫生许可证号发证时间发证单位有效期至生产品种名称、批准文号及剂型产品名称产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执行标准规格类型企业始建时间最近更名时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E-mail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E-mail质量负责人联系电话E-mail生产负责人联系电话E-mail职工人数(人)其中:技术人员(人)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万元)厂区占地面积(平米)建筑面积(平米)上年度产值(万元)上年度利税(万元)企业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企业概况(内容必须包含ISO体系认证情况、国外认证机构认证情况)注:1、填写空间不够,可另加附页。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2〕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有关市州卫生局:近年来,全省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紧密配合,不断强化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监督管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中有升。
但是,根据2011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工作的检查情况看,我省部分地区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的学校食堂不同程度存在着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监督,密切配合,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责任明确、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强化监管与学校自律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二、严格规范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鄂食药监文〔2012〕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市、州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努力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国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完善体系、创新机制、夯实基础、提升能力、稳中求进"为主线,以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大力推动监管机制创新和方式创新,不断强化行政监管、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管,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总体目标通过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日常监管、稽查执法、宣传教育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管理体系、舆情监测与应急体系,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力争通过两到三年时间的努力,使我省餐饮服务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度进一步上升。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深入推进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
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已经明确的部门,要加快职能调整,尽快履行新的职能。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鄂食药监文[2012]70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2〕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为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湖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中央厨房、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等经营活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地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精神,结合我省药品流通领域监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10月15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巩固和发挥湖北地区药品流通的核心、比较优势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新修订药品GSP的贯彻实施,提升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流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整体素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任务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负责新修订药品GSP的组织实施和宣贯指导。
具体承担新修订药品GSP贯彻实施意见制定、组织协调、政策研究以及药品批发经营企业的GSP检查认证等。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探索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的管理运行机制。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01•【字号】鄂食药监函[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10]70号)近年来,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广告监管职能,采取多种措施打击违法广告发布行为,在依法审批、完善制度,对违法广告的监测、移送、抽验、暂停销售、公示公告,对违规企业约谈、督导、信用评定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1号)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下简称药品)广告监管的要求,现对2010年药品广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认识虚假违法广告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及互联网药品信息监督管理工作,继续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发布行为,有效遏制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势头,将我省药品广告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严格审批,加强指导。
省局有关职能处室要继续强化责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药品广告的审查备案工作。
要按照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查标准,及时进行网上审批,确保我省药品广告审查准确率达98%以上。
继续加强对各地药品广告日常检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并重点监测省级媒体及门户网站,汇总各地违法广告整治情况。
三、完善监测设备,加大监测力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22•【文号】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本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
附件:1.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2.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3.推荐的餐饮服务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清洁方法4.餐饮服务预防食物中毒注意事项5.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6.餐饮服务常用消毒剂及化学消毒注意事项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类食品原料及肉制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类食品原料及肉制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10•【字号】鄂食药监办文[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类食品原料及肉制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3]4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严厉打击肉类产品掺假售假等行为会议精神,密切关注国内新闻媒体报道的福建病死猪肉,“掺假羊肉”,使用狐狸、水貂等冒充羊肉等事件可能对餐饮服务安全造成的安全隐患。
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行为,确保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现就加强餐饮服务环节肉类食品原料及肉制品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原料采购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其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要求,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料,确保采购食品原料渠道正规、来源可溯。
二、强化餐饮服务单位肉类食品原料和肉制品的监督检查。
重点加强对使用肉类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连锁火锅店、大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单位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肉类原料和肉制品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整改。
针对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来源不明的畜禽及制品以及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鄂食药监办文[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4〕43号)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直属单位:为促进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省局修订了局机关的工作规则,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1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促进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工作规则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建设依法监管、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机关。
三、省局的工作准则是: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开拓进取、规范监管、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甘于奉献。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局工作。
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五、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其他需要召开的重要会议。
六、副局长(含副局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下同)按照分工负责领导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代表省局对外参加活动。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省内相关企业参加药交会等交易会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省内相关企业参加药交会等交易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4.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省内相关企业参
加药交会等交易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69届全国药品交易会"和"第70届中国国际医药原料药、中间体、包装、设备交易会"(简称"药交会"、"原料会")将于2013年4月25-27日在武汉国际博览中心举办。
届时两会同开,展览面积达11万平方米,展位近6000个,有来自海内外的参展企业和50个国家和地区的10万余人员及近50家境内外媒体将共赴盛宴。
这将为我国医药产业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从业人员提供绝佳的交流平台,同时也是湖北省医药卫生系统在"家门口"近距离考察新产品、参加学术论坛并把握行业最新动向的机会。
请组织好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到会参观、交流、采购。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检查员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检查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鄂食药监办函[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检查员的通知(鄂食药监办函〔2014〕1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推进我省新版药品GMP工作实施,加强药品GMP认证检查员队伍建设,结合我省机构改革人员调整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开展新一轮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新推荐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廉洁勤政、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拥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药品监督管理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或药品检验实践经历;(三)熟悉掌握国家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药品GMP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四)现从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五)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六)健康状况良好,无传染性疾病,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
二、请各市州局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的推荐工作,根据《新推荐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名额分配表》(附件1)推荐新的药品GMP检查员,并填写《拟任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推荐表》(附件2),汇总后,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资料纸质版报送至省局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电子版发至邮箱****************,联系人:陈菡,联系电话:************。
三、省局将对各市州局上报的新推荐GMP认证检查员名单进行审核和遴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组织开展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统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建设数据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统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建设数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鄂食药监办文[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统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建设数据标准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4〕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各直属单位: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建设与电子监管工作,建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统一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办〔2013〕32号)、《湖北省电子政务“十二五”发展规划》(鄂政发〔2012〕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统一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建设数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统一数据标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总体形成了“一个数据中心,四个平台(网站群平台、综合办公平台、行政审批平台和日常监管平台)”的框架,计算机在监管工作中得到广泛运用,业务应用系统逐步增加,应用水平不断提高,有力地促进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开展和监管水平的提高,已经成为全省食品药品监管不可缺少的重要技术支撑。
由于长期没有统一数据标准,不利于省局、市(州)局和县(市、区)局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迫切需要规范统一全系统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建设数据标准。
目前,国家总局发布了十项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湖北省电子政务标准比较健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期,已经具备规范统一全系统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建设数据标准的条件和基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鄂食药监办文[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4〕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中心,各直属单位:因职能调整及人员变动,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工作的领导,决定调整省局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
调整后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一、人员组成组长:李昌海局长副组长:傅铁成副局长曹敬兰副局长金勇副局长傅建伟副局长刘文斌副局长熊琴芝纪检组长朱与杰总工程师成员:孙育德办公室主任阮祥庆综合处处长贡勇斌政策法规处处长朱钦炳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安顺典食品流通监管处处长王宏整食品消费监管处处长王元廷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处长王玉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处长易建刚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杜汉业产品注册处处长张国强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孙麟新闻宣传处处长刘辉规划财务处处长徐文林监察室主任王德建稽查分局局长彭友元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主任李天书餐饮与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局局长王忠勇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主任尹先国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主任胡少玉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人范志勇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院长李丹平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党委书记轩辕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湖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技术与电子监管中心,负责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彭友元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全同珍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
二、主要职责(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按照省政府和国家总局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负责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信息化和电子监管工作的领导、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2.研究制定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3.审定省局信息化与电子监管总体方案、年度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4.审定省局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工作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5.研究决定省局信息化与电子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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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鄂食药监办文[2014]4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5.30
【实施日期】2014.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
的通知
(鄂食药监办文〔2014〕4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促进餐饮服务单位规范经营,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2〕20号)等文件要求及《2014年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部署,现就2014年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景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2014年,创建省级40条餐饮服务示范街(景区)、200个餐饮服务示范单位,推动餐饮服务单位提档升级。
市州创建省级餐饮服务示范街(景区)至少2条,省级餐饮服务示范单位至少15家;直管市、林区创建省级餐饮服务示范街(景区)至少1条,省级餐饮服务示范单位至少5家。
示范单位含各业态单位。
二、创建条件
省级示范创建遵循自愿参与、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典型示范、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全省统一开展、县级自愿申报、市级初审推荐、省级评审考核、公示授牌程序进行。
申报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必须获得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的称号。
(一)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基本标准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应有创建工作机构,明确街道(乡镇)、监管部门和餐饮服务单位工作任务。
2.街区内餐饮服务基础好或影响大,餐饮服务单位数不少于20个(美食广场不少于15个)。
3.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张贴关键岗位操作规范制度。
4.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均持证经营,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单位达到80%以上。
5.街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比例达到50%以上(包括省市县三级)。
6.街区内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公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
8.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废弃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工作开展率达到100%,积极开展“透明厨房”、色标管理等工作。
(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基本标准
1.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能有效实施。
2.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3.各项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较高。
4.经营场所和食品制作加工场所整洁有序,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等。
5.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可追溯率达到100%。
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食堂推行电子台帐。
6.量化分级管理被列为B级以上。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培训证持证率达到100%。
8.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9.积极开展“透明厨房”、色标管理、废弃物无害化收集处理等工作,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食堂积极采用“五常法”和“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式方法。
三、创建程序
6目30日前,各地对计划参加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创建情况进行初步摸底,名单报省局备案(见附件),以便省局掌握整体情况,加强监督指导,防止突击式创建、集中式创建。
9月30日前,各地完成自愿申报和初审推荐程序。
其中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初审验收,检查覆盖率达100%。
11月15日前,省局完成评审考核、公示授牌程序,其中考评验收自2014年10月开始。
2014年省级示范街和示范单位评审验收细则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评审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餐〔2012〕244号)和《2014年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实施。
示范景区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方案的通知》(鄂食药监餐〔2012〕78号)文件要求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是加强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机制、推动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精心组织,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督促指导,确保示范创建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点面结合,加强创新。
各地要充分利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的平台和载体,制定切实可行的示范创建实施方案,注重实效,大胆创新,开展多层次、立体式、点面线结合的创建活动,确保创建质量,提高示范引导的典型性、有效性和持久性。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地在创建过程中要大力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营造浓厚的创建活动氛围,推动示范创建活动有效开展。
(四)强化指导,动态管理。
各地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标准进行检查指导。
对已获得示范荣誉的单位和地区,继续加强监督,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2014年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计划备案表
2014年5月30日
附件:
2014年湖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计划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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