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
《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1:
《文物拍卖许可证》
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申报时间年月日
河北省文物局印制
填写注意事项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报企业如实填写(如用计算机打印,申报表封面应由申报人签名),字迹工整清晰。
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持有证照”栏中应填写本企业已经获得的各类证件、执照。
3、表格中除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河北省文物局审核意见、备注外,均由申报企业填写。
4、本申报表中内容如有不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拍卖文化文物局证明
拍卖文化文物局证明
文物备案证明是什么?
文物备案证明有2类,分别是:文物拍卖许可证和文物商店许可证。
文物拍卖许可证:通过拍卖会的途径出售文物。
法律依据: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办法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文物商店许可证:收购、销售文物。
法律依据: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拍卖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5名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三)有实际办公场地和设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物商店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三篇)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物拍卖行业,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文物拍卖交易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国家文物资源的合理流通和有效保护,根据《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物,指符合《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历史、艺术、科技、文学、民俗等价值的有形和无形的财产,包括文物、文化遗产。
本规定所称文物拍卖,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将文物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二章文物拍卖经营单位第三条文物拍卖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拍卖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并具备相应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体。
拍卖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务素质;(二)拥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拍卖场所;(三)具备专业的拍卖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备;(四)有能够保障文物安全的保管、运输和保险措施;(五)依法纳税。
第四条拍卖单位应当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后颁发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证,取得文物拍卖经营资格。
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第五条拍卖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所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拍卖场所设有专门的陈列、交易、监控和保管设施;(二)拍卖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文物知识和拍卖经验,并且经过培训合格;(三)拍卖单位应当建立文物鉴定和估价制度,确保拍卖信息的真实准确;(四)拍卖单位应当建立购买者和出售者的资格审查机制,避免潜在的违法交易;(五)拍卖单位应当依法公示文物拍卖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章文物拍卖活动第六条拍卖单位应当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文物拍卖活动,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七条拍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文物拍卖预展手续,公布拍卖预展时间和地点,提供必要的拍卖信息和鉴定证书。
第八条文物拍卖应当按照资格审查程序进行,购买者和出售者应当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文物权属证明。
第九条文物拍卖应当以竞价方式进行,不得对文物进行分拆或减值处理。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文物拍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拍卖的规范管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列物品为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规定:1、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2、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3、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4、1949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5、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文物拍卖活动的(以下称文物拍卖企业),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拍卖企业设立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3、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条从事文物拍卖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1、熟知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和鉴定能力;3、具备一定的文物拍卖运作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认定。
经认定合格的,发给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
新《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解析
新《⽂物拍卖管理办法》解析新《⽂物拍卖管理办法》解析 近⽇,新版《⽂物拍卖管理办法》印发了,那么,为了解更多,下⾯是⼩编给⼤家整理的新《⽂物拍卖管理办法》解析,欢迎阅读参考。
近⽇,国家⽂物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物⼯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制订出台了《⽂物拍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16年10⽉20⽇正式开始实施。
该《办法》是对2003年7⽉14⽇颁布的《⽂物拍卖管理暂⾏规定》(以下简称《暂⾏规定》)及相关⽂件的全⾯修订。
通过⽐较分析《办法》和《暂⾏规定》,笔者注意到,新《办法》有利于简政放权,加强⽂物拍卖的管理,促进⽂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先,《办法》将13年前颁布的《暂⾏规定》中⼀些条款做了修改。
⽐如,在第⼆条⽂物拍卖标的的认定条款中,增加了“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产活动、⽣活习俗、⽂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在“列⼊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后增加了“⼯艺美术家作品”⼀项。
很明显,政府未来可能会对当代⽂物的定义予以与时俱进的进⼀步拓宽。
也就是说,未来拍卖企业拍前申报⽂物的品种将会逐渐增多。
2、《办法》将⽂物拍卖许可证的审批、年审、变更、暂停、注销等⼯作由国家⽂物局负责办理下放到“省级⼈民政府⽂物⾏政部门”负责。
这种“简政放权”有利于给企业松绑,并促进各地⽂物拍卖业的进⼀步繁荣。
3、《办法》细化了申请办理⽂物拍卖许可证的条件。
《办法》⾸次依照《拍卖法》明确了拟从事⽂物拍卖的企业须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须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并强调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由于《⽂物保护法》⼀直迟迟没有出台,对在华外资拍卖企业能否拍卖⽂物上众说纷纭,新《办法》的规定似乎蒙上了⼀层“否”的阴云;《办法》同时根据⼗⼏年来的实施举措明确了拟从事⽂物拍卖的企业必须在“近两年内⽆违法违规”经营⽂物的⾏为。
4、《办法》取消了《暂⾏规定》第七条“⽂物拍卖专业⼈员资格由国家⽂物局认定。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文物局《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系指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文物拍卖活动和专业人员从业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审核的监督管理制度。
年审结果作为是否许可文物拍卖企业继续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依据。
第三条年审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凡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均须参加。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工作。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文物拍卖企业须于审核年度的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送年审材料,内容包括:(一)《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申报表》(见附件);(二)上两年度文物拍卖经营情况报告;(三)《文物拍卖许可证》(副本原件,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须交回正本原件);(四)上一年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拍卖经营许可证》(均为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五)上两年度文物拍卖图录及拍卖记录(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份);(六)上两年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历次文物拍卖活动的核准文件(复印件);(七)企业聘用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的文博高级职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退休证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均为复印件)。
企业聘用文博高级职称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如企业新聘用符合条件的文博高级职称人员,还须提供人员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该人员非国家、省、市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以及非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商店销售和文物进出境审核人员的证明文件。
文化艺术品拍卖规章制度
文化艺术品拍卖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拍卖行为,保护拍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文化艺术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化艺术品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文化艺术品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文化艺术品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化艺术品拍卖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艺术品拍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拍卖人管理第五条拍卖人从事文化艺术品拍卖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文物局申请办理《文物拍卖许可证》,并按照《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拍卖人举办文化艺术品拍卖活动的,应当在拍卖前向所在地文物局报送拍卖标的清单,并按照文物局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拍卖人应当保证拍卖标的的合法性,不得拍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文化艺术品。
第八条拍卖人应当制定文化艺术品拍卖规则,并在拍卖前向竞买人公告。
拍卖规则应当包括拍卖标的的种类、规格、起拍价、加价幅度、竞买资格、拍卖时间、拍卖地点等内容。
第三章委托人管理第九条委托人委托拍卖文化艺术品的,应当向拍卖人提交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艺术品所有权证明、艺术品来源说明等材料。
第十条委托人不得委托拍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文化艺术品。
第十一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文化艺术品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艺术品的外观、品质、真伪等。
拍卖人应当对查验结果进行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拍卖活动管理第十二条拍卖人应当保证拍卖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得采取任何手段操纵拍卖结果。
第十三条竞买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鉴赏能力和购买能力。
拍卖人可以要求竞买人提供身份证明、财务状况证明等材料,并对竞买人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制作拍卖图录、拍卖目录等宣传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1817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1817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为加强文物拍卖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和促进文物拍卖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对申领和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要求,我局将组织举办2013年度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2013年10月26-27日。
二、考试地点:北京工业大学艺术设计学院(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
三、考试内容:必考科目:文物保护及拍卖相关法律法规。
选考科目:(一)陶瓷器鉴定理论与实务;(二)玉石器鉴定理论与实务;(三)金属器鉴定理论与实务。
四、考试安排:10月26日09:00-10:30,文物保护及拍卖相关法律法规13:30-15:30,陶瓷器鉴定理论与实务16:00-18:00,金属器鉴定理论与实务10月27日09:00-11:00,玉石器鉴定理论与实务五、考试报名:(一)以企业为单位进行报名。
每家文物拍卖企业可推荐5名(含)以内在职人员报考,每名考生可报考选考科目中的1至3门。
自考试通知发布之日起,文物拍卖企业可下载填写《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于10月9日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信封上注明“考试报名”)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8号设计大厦三楼305室张丽萍收,邮编:100029。
(二)报名审查合格考生名单于10月14日前在社会文物管理网()“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考试”专题进行公布。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文物拍卖市场逐渐兴起。
作为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文物拍卖企业在资质的管理上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文物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国家文物安全和市场秩序,我国对文物拍卖企业资质进行年审管理。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规和实践经验,探讨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
一、年审范围与内容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的范围一般涵盖企业的资质许可证、经营资格、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等方面。
具体而言,年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资质许可证年审:文物拍卖企业应根据法规要求,通过年审确认自身的合法经营资格,并确保资质许可证的有效性。
2. 经营资格年审:文物拍卖企业需提供相关经营数据,如企业年度报告、纳税情况、经营项目及其规模等,以便监管部门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3. 管理制度年审:文物拍卖企业应明确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运营规范,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记录,以确保企业行为合法合规、诚信守法。
4. 从业人员年审:文物拍卖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年度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素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年审程序与要求1. 提交年度资料:文物拍卖企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报告、纳税情况证明、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证书等。
2.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年度资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诚信守法。
3. 现场检查: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对文物拍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以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企业的运营状况。
4. 年度评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情况,对文物拍卖企业进行年度评定,确定是否继续保持资质资格。
5. 如实公示:主管部门将年审结果及时公示,提醒社会公众和潜在投资人文物拍卖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促进市场的透明和健康发展。
三、年审管理的意义与挑战1. 保障文物安全:文物拍卖企业是文物流通和交易的重要环节,年审管理可以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合法性。
文物拍卖许可申请书模板
文物拍卖许可申请书申请人:XX拍卖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邮编:XXXXXX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申请事项:申请办理《文物拍卖许可证》尊敬的XX市文物局:我们是一家专业从事拍卖业务的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为此,我们特向贵局申请办理《文物拍卖许可证》。
一、企业基本情况1. 我公司成立于XX年,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2. 我公司持有《普通拍卖经营许可证》,并且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
3. 我公司具备固定的商用经营场所,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场所面积符合开展文物拍卖业务的条件。
4. 我公司已聘请五名高级文博专家,具备丰富的文物鉴定和拍卖经验。
5. 我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材料1. 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2.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3. 普通拍卖经营许可证副本4. 经营场所及设施证明5. 专业人员资格证书6. 文物拍卖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三、申请承诺1. 我公司承诺在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文物拍卖业务。
2. 我公司承诺在经营过程中,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文物收藏者的合法权益。
3. 我公司承诺在拍卖活动中,严格审核拍卖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非法文物流入市场。
4. 我公司承诺在拍卖结束后,及时向贵局报备登记成交藏品名单,确保文物的流转方向明确。
敬请贵局对我们的申请予以审查,如有需要,我们将随时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期待贵局对我们的支持与帮助,谢谢。
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
文 物 局 关 于 印发 《 文物 拍 卖企 业 资质
年 审 管理 办 法 》 的通 知
文物 博 函 ( 0 1 2号 2 1]
各省 、 自治 区 、直 辖市 文物 局 ( 文化厅 ) : 《 物拍 卖企业 资 质年 审管 理办法 》已经 2 1 文 0 0年 1 2月 1 6日国家 文 物 局第 1 局 务会 议 审议 通 6次
的聘 用协议 ( 均为 复 印件 ) 。 企业聘 用 文博 高级 职称 人员 的年 龄不 得超 过 7 0周岁 。如 企 业 新 聘 用 符 合 条 件 的 文博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还须 提供 人员 所在 地省 级文 物行 政部 门
国务 院公报 2 1 2 0 1・ 2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与外 包服 务供 应商 签订 服务 协议 时 , 当明确 其 保 护个 人 金 融 信 息 的职 责 和 应 保 密 义务 , 并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证 外 包 服 务 供应 商 履行 上 述 职 责 和 义 务 , 保 个 人 金 融 信 息 安 全 。 确 银 行 业金 融机 构应要 求外 包服 务供 应商 在外 包业
银行业 金 融 机 构 违 法 情 节 严 重 或 拒 不 改 正
机构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及其他违
反 本通 知行 为 的 , 当在 事 件 发 生 之 日或 发现 下 应
的 , 国人 民银 行可 决定 暂停其 使 用 , 中 或禁 止 其新
设 分 支机 构接 人上述 系统 。
级 机 构违规 行 为之 日起 7个工 作 日内将 相关 情况
审 ,系指 国务 院文 物 行政 部 门和省 级 文物 行政 部
门对取 得 文物 拍卖 资 质 的拍卖 企业 文 物拍 卖活 动 和专业 人 员从 业等 情 况进 行定 期检 查 审核 的监 督 管 理制 度 。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结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0.10.08
•【文号】文物博函[2010]1068号
•【施行日期】2010.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2009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结果的通
知
(文物博函〔2010〕1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2009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年审工作。
经过两次公示后,现将2009年度年审结果通知如下:
一、北京雍和嘉诚拍卖有限公司等215家企业(名单见附件1)年审合格
;
二、因申报材料不合格,暂停北京宝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企业(名单见附件2)文物拍卖资质一年
;
三、因未报送年审材料,撤消富彼国际拍卖(北京)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名单见附件3)的文物拍卖资质
;
四、同意江西正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暂缓年审的申请,暂停该企业文物拍卖资质一年;同意陕西国衡拍卖有限公司撤消文物拍卖资质的申请,撤消该企业文物拍卖资质
;
五、文物拍卖资质暂停期限自本通知发文之日算起。
特此通知。
附件:1.年审合格企业名单
2.申报材料不合格,暂停文物拍卖资质一年企业名单(略)
3.未报送年审材料,撤消文物拍卖资质企业名单(略)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附件1:。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6〕20号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正文:----------------------------------------------------------------------------------------------------------------------------------------------------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订了《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并经2016年9月28日第2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2016年10月20日附件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列物品为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一)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二)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三)1949年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四)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五)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六)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文物拍卖管理政策,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文物拍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拍卖活动。
第二章文物拍卖企业及人员第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书怎么写
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书怎么写尊敬的文物拍卖管理机构:我是一位热爱文物收藏和保护的个人/组织。
鉴于此,特此向贵机构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以便合法地从事文物拍卖业务。
现将相关申请事宜列明如下:一、基本信息1. 申请人姓名/机构名称:2. 法定代表人(仅个人申请需填写):3. 联系地址:4. 联系电话:5. 电子邮件:二、申请理由请在此列明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原因和目的,例如:希望通过拍卖活动促进文物的传承、推动文化艺术市场的发展等等。
可适当详述个人/机构的相关背景、经验和资源。
三、申请材料清单请按照下列清单准备并附上相应的材料:1. 个人/机构相关证件(复印件):- 个人申请: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机构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2. 个人/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请提供个人或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例如:- 个人申请:与文物相关的学术背景证明、鉴定证书等- 机构申请:与文物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如博物馆证书、文物保护单位核准文件等)3. 文物拍卖计划书:请提供详细的文物拍卖计划书,包括拍卖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并注明是否需要申请专场拍卖。
4. 文物来源证明:请提供相关文物的来源证明材料,包括购买凭证、捐赠证明、继承证明等。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请提供与文物拍卖业务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拍卖师资质证书、协议合同等。
四、法律责任承诺在此声明我/我们将严格遵守《文物拍卖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依法合规地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合法流通。
特此申请,请贵机构审阅并批准我的/我们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
如有需要,我/我们愿意配合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谨此申请。
申请人(个人签名)/机构负责人(签名)。
文物拍卖许可证办理条件流程
文物拍卖许可证办理条件流程
一、办理条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有效的业务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3、设立或组建文物拍卖经营机构的控股比例证明。
4、具备一定的专业人员,拥有相关从业经验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现场参与拍卖的人员。
二、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
2、《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
3、《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申报表》。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5、商务部门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6、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
2、社会文物处负责人审理,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理意见。
3、博物馆司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作出审理决定。
4、秘书处将审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开展2022至2023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开展2022至2023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文物局•【公布日期】2024.09.06•【字号】陕文物发〔2024〕105号•【施行日期】202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开展2022至2023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省内各文物拍卖企业:为加强文物拍卖活动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2022年至2023年度《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企业范围2023年6月30日前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应提交的资料(一)《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均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其中《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包含“变更记录”)。
(三)《企业聘用人员提交材料说明》(附件2)要求的所聘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及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材料。
(四)《文物拍卖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材料(一)至(三)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年审办法(一)年审合格的企业,发还《文物拍卖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由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或暂停其文物拍卖资质:1.一个自然年度内未独立举办一场文物拍卖会的;2.因故未按要求报送年审材料的;3.文物拍卖活动未经批准,情节轻微的;4.未按时对文物拍卖记录进行备案的;5.文博高级职称人员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不符合相关要求的;6.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文物拍卖许可证》的;7.其他违规行为,尚未达到撤销文物拍卖资质处罚程度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由我局撤销其文物拍卖资质:1.拍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2.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3.文物拍卖活动未经批准,情节严重的;4.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或不按期整改的;5.企业股权变更后,成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的;6.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拍卖经营许可证》被商务管理部门吊销的;8.无故未按要求报送年审材料的。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文物拍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拍卖的规范管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列物品为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规定:1、___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2、___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3、___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4、___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5、___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文物拍卖活动的(以下称文物拍卖企业),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拍卖企业设立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3、___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条从事文物拍卖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1、熟知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和鉴定能力;3、具备一定的文物拍卖运作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认定。
经认定合格的,发给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
拍卖经营许可证;流程
拍卖经营许可证;流程一、拍卖经营许可证的类型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经营许可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拍卖经营许可证,另一种是专业拍卖经营许可证。
1. 一般拍卖经营许可证一般拍卖经营许可证是指用于从事各类不动产、动产等物品的公开拍卖活动,主要针对拍卖企业和机构。
2. 专业拍卖经营许可证专业拍卖经营许可证是指用于从事对文物、艺术品、古董等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进行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和机构。
二、申请拍卖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拍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材料拍卖企业或个人向当地拍卖经营许可证颁发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拍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拍卖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2. 审核材料当地拍卖经营许可证颁发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进入下一步流程。
3. 定位确定拍卖企业或个人的拍卖经营许可证类型,即一般拍卖经营许可证还是专业拍卖经营许可证。
4. 评审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拍卖企业或个人进行现场评审,确认其具备从事拍卖活动的实力和条件。
5. 发放许可证经过审核评审合格后,当地拍卖经营许可证颁发机构会颁发相应的拍卖经营许可证给申请者。
三、拍卖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获得拍卖经营许可证后,拍卖企业或个人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拍卖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1. 定期检查拍卖企业或个人持续接受有关部门的定期检查,确保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 信息披露拍卖企业或个人在从事拍卖活动时,需要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拍卖物品信息、拍卖时间地点等。
3. 物品保管拍卖企业或个人在从事拍卖活动时,需要妥善保管拍卖物品,确保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
4. 纠纷处理拍卖企业或个人在从事拍卖活动时,如遇到纠纷需要及时解决,并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四、总结拍卖经营许可证是拍卖行业的准入证书,是确保拍卖活动合法性和公平性的重要保障。
拍卖企业或个人获得拍卖经营许可证后,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接受管理和监督,确保拍卖活动的有效进行。
文物拍卖报备制度范本
文物拍卖报备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文物拍卖活动的管理,规范文物拍卖市场秩序,保障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备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三条报备主体文物拍卖报备主体为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
第四条报备内容拍卖企业在开展文物拍卖活动前,应当将以下内容报备文物行政部门:(一)拍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拍卖企业经营拍卖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四)拍卖标的清单,包括文物的名称、年代、规格、来源、现状等;(五)文物拍卖标的的评估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六)拍卖规则、拍卖底价或者保留价;(七)拍卖会宣传材料和广告;(八)其他需要报备的材料。
第五条报备程序(一)拍卖企业在开展文物拍卖活动前,应当将报备材料提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拍卖企业并说明理由;(三)拍卖企业应当在收到备案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要求开展文物拍卖活动;(四)拍卖活动结束后,拍卖企业应当将拍卖结果报告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报备材料的保管和利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报备材料进行归档保管,并对拍卖企业提供的文物拍卖标的进行监督。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拍卖企业未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备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拍卖企业提供虚假报备材料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拍卖企业未按照报备通知书要求开展文物拍卖活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文物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制度要求审核报备材料的,由上级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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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
(2010至2011年度)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话:
企业住所
年审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号
拍卖经营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证书编码
文物拍卖许可证
编号
文物拍字()第号
文物拍卖许可证有效期至
年月日
企业经营情况
文物拍卖许可范围
□一类文物
□二、三类文物
文物拍卖成交金额
万元
企业纳税额
考试通过科目
职务
聘用期限
1
聘用人员变更情况
文物拍卖情况(按时间顺序填写)
序号
拍卖时间
拍卖会名称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审核批复文号
拍卖文物件数
成交文物件数
提交拍卖图录
数量
拍卖金额
1
本
万元
合计
/
/
/
件
件
本
万元
申报企业诚信承诺
本企业承诺:
填写于《<文物拍卖许可证>年审申报表》的信息真实可靠,所提交文物拍卖图录及拍卖纪录真实全面,所提交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及(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材料真实有效。
2010年
万元
2011年
万元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拍卖会场次数
2010年
场
拍卖文物总数
件
2011年
场
撤拍文物总数
件
企业股权变更情况:
《文物拍卖许可证》变更情况:
文博专业高级职称人员聘用情况(可自行增加行数或另附页,下同)
序号
姓名
出生日期
原工作单位
职称
聘用期限
1
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聘用情况
序号
姓名
出生日期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年月日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初审意见
审核责任人(签字):文物行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复核意见
复核责任人(签字):复核部门盖章
年月日
备注
填表说明:“编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填写;除“编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复核意见”外,其他项目由企业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