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政党的进出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管理和协调出口。
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必须交验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统一调整、公布和解释。
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机关(一)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按现行规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领;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上所列明应由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商品,均应直接向外经贸部申领。
(二)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签发本省市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三)外经贸部授权该部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杭州、昆明等16个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其联系地区内的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审领的若干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有下列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分配的配额数量领取许可证。
对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有效合同申领许可证。
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月16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1月1日,许可证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
根据国际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的,视为政党情况,不必补证;对溢短装超出5%的,应增加发证数量。
对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但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
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

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1. 简介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一环。
该制度旨在规范进出口业务流程,确保贸易活动的合法性和顺利进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2. 进口单证2.1 进口合同进口合同是进口贸易中最基本的单证,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商品的详细描述、价格和付款方式等内容。
进口合同的签署是进口业务的起点,为后续的物流和清关提供必要的凭证。
2.2 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是进口国家对特定商品或特定国家出口商品设置的许可证要求。
进口商需在进口前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并获得进口许可证方可进行进口业务。
2.3 进口装箱单进口装箱单详细描述了进口商品的数量、规格、包装方式等信息。
这是为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同时也是海关执法部门对货物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2.4 进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是进口货物进入目的港后,向海关申报的单据。
其中包括商品的详细信息、货物价值、产地证明等内容。
报关单的准确填写和及时提交对于顺利完成清关手续至关重要。
3. 出口单证3.1 出口合同出口合同与进口合同类似,是出口贸易中的基础文件。
合同中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商品描述、价格和支付方式等重要内容。
出口合同的签订为出口业务的展开提供了法律保障。
3.2 装箱单装箱单是出口货物装运前由承运人或装箱公司开具的单据,详细记录了货物的数量、规格、包装等信息。
这对于国际物流运输中的装箱安排和目的港海关的监管至关重要。
3.3 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是出口货物离境前向海关提交的文件。
报关单中包括货物的详细信息、价值、产地证明等内容。
出口商需要准确填写报关单并按时提交海关,以确保货物的合法出口。
3.4 货物出口许可证货物出口许可证是某些国家对特定商品或特定国家出口商品设置的许可证要求。
出口商需在出口前向相关机构申请并获得许可证,方可进行出口业务。
4. 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的意义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帮助企业确保贸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因单证不齐全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一)管理范围1.2008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重点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2.2008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47类。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六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等31类商品的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3)铟、钼、消耗臭氧层物质、锌、部分金属及制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二)办理程序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组织该类进出口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进(出)口许可证。
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形式申领。
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一)商品范围: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2008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许可证的情况:6种(重点,参见教材P62-63)(二)办理程序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第三章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第十三条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三许可证发放登记制度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七档案管理制度八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第十八条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第四章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第二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要防范计算机“黑客”侵入发证局域网;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对商务部下发的发证程序软件、上报数据软件及密钥盘应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监督使用;软件需拷贝备份时,应在处长监督下进行;拷贝备份应存入专柜;发证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发证专用计算机;各发证机构对发证程序及上报数据程序应按规定重新设置密码,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六条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第六章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第三十五条许可证档案指:一许可证的存底联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四发证软盘五发证登记本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第七章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四不按规定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经批评后不改正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五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不认真执行,以至发生空白许可证证书、签证专用章、许可证档案,计算机发证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密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的六违反“许可证收费收入财务管理办法”不按时及足额上缴许可证收费收入或不使用许可证收费专用单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四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管理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交领 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 行结汇手续。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一份出口报关使用一次。
“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其出口许可证, 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 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 报关。
主动配额: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 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 如出口玉米、小麦、蚕丝类、煤炭等。
计划配额:我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 的重要出口商品,如出口到香港的活鸡、活牛、活 猪等。
3. 配额管理的货物目录
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 根据客观因素变化制定、调整并公布。 2006年目录: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内容及填制要求
三、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的联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的 管理方式,即国家对部分货物在实行许可 证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配额管理,这部分商 品在申领了配额证明后,还需凭借配额证 明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2.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006年的货物目录,除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外, 还有:对港澳以外市场出口的活牛、活猪、 活鸡,牛肉、猪肉、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 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石蜡、铂金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 电子计算机、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其 发动机、车架。
一、货物出口配额管理
1.配额
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 某些限制进出口商品采取的一种直接数量控制的 办法,即对某种商品规定具体的进口或出口数量, 超过规定数量则不允许进口或出口。
2023版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1. 进出口许可管理:规定了需要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和服务,以及申请流程、审核标准等细则。
2. 进出口报关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要求,包括报关单填写要求、报关单查验与审核、报关单备案等细则。
3. 进出口货物分类: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分类标准和编码,以便于统计和管理。
4. 进出口关税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和征收办法,包括关税优惠政策、关税征收方式等细则。
5. 进出口合同管理:规定了进出口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的管理要求,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履约性。
6. 进出口贸易统计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贸易统计的报告要求和统计方法,用于分析和监测贸易情况。
7. 进出口贸易配额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分配和管理办法,以控制特定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数量。
8. 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规定了进出口贸易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以确保贸易流程的安全和顺畅。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具体细则可能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二章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第八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
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九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出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全球化背景下,进出口贸易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和挑战。
为了确保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建立健全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我国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
二、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对部分货物和技术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分为出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
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进出口企业必须依法申请办理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2.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确保商品质量、卫生和安全。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3. 进出口关税和配额制度进出口关税和配额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和实施配额管理,调节进出口贸易,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我国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即在一定数量范围内允许进出口,超过规定数量的部分征收较高的关税。
4. 进出口反倾销、反补贴制度进出口反倾销、反补贴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涉嫌倾销、补贴的进出口商品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平贸易损害。
5. 进出口安全审查制度进出口安全审查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进出口项目进行审查,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正规范本(通用版)

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进出口贸易是现代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规范的进出口贸易管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进出口贸易行为,提升进出口贸易管理水平,推动贸易便利化的进程。
本文档将介绍进出口贸易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二、进出口贸易许可制度1.进出口贸易许可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核心要素之一,旨在规范企业的进出口行为,控制贸易风险,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2.进出口贸易许可证是进行进出口贸易必须取得的行政许可文件,申请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获得许可证。
3.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申请者应于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年度审核,确保企业仍然符合相关要求。
三、贸易合同管理1.进出口贸易合同是进出口贸易的基础,是相关交易各方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必须合法、合规。
2.进出口贸易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交货期限、货物质量、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3.进出口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惯例,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约定。
四、进出口贸易结算管理1.进出口贸易结算是指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货款结算过程,包括货款支付方式和结算货币的确定等。
2.进出口贸易结算可采用现金支付、跨境电子支付、银行汇票等方式,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3.进出口贸易结算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双方应履行外汇管理义务,确保货款结算的合法、合规。
五、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1.进出口贸易存在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降低风险损失。
2.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包括合同履约风险管理、信用管理、汇率风险管理等方面,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3.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需要企业与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合作,共同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
六、进出口贸易统计与监测1.进出口贸易统计与监测是对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贸易的动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3.09.18【实施日期】2003.1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23日署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一)含义商务部或会同总署制定“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目录商品进行行政许可管理。
分为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商务部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并授权许可证局具体实施。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发证机构。
原则上先证后进出口。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1、进口许可证:(1)适用范围:2007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只有消耗臭氧层物质1类,如四氯化碳。
(2) 报关规范: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3月31日。
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
如更改,需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一证一关” 、(原则上)“一批一证”。
如需“非一批一证”,签注“非一批一证”字样,最多12次。
使用时由海关签注、核减。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非一批一证”,逐批据实核减并签注许可证“ 海关验放签注兰”,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证余量的5%。
(注:许可证的幅度,非合同幅度或信用证幅度)2、出口许可证(1)使用范围:2007年实行的货物有41种,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活鸡、不麦、稀土、煤炭、原油、成品油、锯材、棉花、汽车及底盘等(2)报关规范:A、有效期6个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B、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
如更改,需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C、原则是“一证一关”,同时实行“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
“非一批一证”同样使用最多12次。
非一批一证适用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D、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对于实行“非一批一证”的,逐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批量的5%。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无《自动出口许可证》)(一)适用范围1、商品范围:肉鸡、植物油、煤、铜精矿、对苯二甲苯、烟草、塑料原料、天然橡胶、废纸、二醋酸纤维丝束、废钢、铜、铝;机器产品;铁矿砂、原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钢材、钢坯、铝土矿、天然气等,其中部分为07新增免“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形: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的料件 (原油、成品油必需:战略物资) 外商投资额内生产自用或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除外)(免税免此证、专用进口,进口许可证不免)/批≤5000元人民币、进口的货样广告品、试验品 (免税免证,少的缘故,如实进口许可证管理范畴,则不免)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品(不在中国使用,免税免证)进入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的(视同境外,免税、免此证,进口许可证不免)(二)报关规范有效期6个月,不能跨年使用。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二章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第八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
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九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进出口许可证

(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 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 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 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进出口许可证
Import and Export License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 种行政管理程序,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 是世界各国管理进出口的一种常见手段。
发放许可证是各国政府对进出口商品实 行有效管理的方法之一,是进出口货物 报关的必备文件。
我国商务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 国家批准企业、单位或个人进口或出口 的证明文件
五、发证。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 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 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 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 汇手续。同时,收取一定的办证费用。
出口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填制
1)Exporter & No.-出口企业及其企业代码 2)Consignee & No.
Signature Date
注意
单价一栏可以免填 规格、型号及单位有四个子栏,每栏限
8个汉字,内容多可附清单 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
制度》内,一律用“9999”表示该商品 编码
对已申领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
1)“一批一证”,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 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有效期内 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1)配额许可证管理局
2)各特派员办事处
3)各省级发证机局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 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
国营贸易管理货物进出口许可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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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计划

一、背景及目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出口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提高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贸易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工作计划。
二、工作内容1. 优化进出口管理制度(1)完善进出口货物分类,提高分类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简化进出口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3)加强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确保许可证发放的公平、公正、公开。
2. 强化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1)加大对进出口商品质量检测力度,确保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加强对进出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3)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权益。
3. 加强进出口市场调研(1)定期开展国内外市场调研,掌握市场动态。
(2)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市场信息。
(3)加强与国际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拓展我国进出口业务。
4. 提升进出口企业服务水平(1)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提高企业业务水平。
(2)加强进出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3)建立健全企业投诉处理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1)加强与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2)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维护国家利益。
(3)加强与国内外商协会、研究机构的合作,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
三、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 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目标。
3.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4. 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5.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认识。
四、预期效果通过实施本管理工作计划,力争实现以下目标:1. 提高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保障进出口贸易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 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进出口业务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我国进出口业务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成立进出口业务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对进出口业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 各部门、子公司应明确进出口业务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安全管理工作。
3. 进出口业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进出口业务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申请。
(2)确保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货物进出口安全(1)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货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包装、运输、仓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范货物损失、损坏。
(3)对进出口货物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技术进出口安全(1)对进出口技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技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加强对进出口技术的保密管理,防止技术泄露。
(3)对进出口技术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 人员安全管理(1)加强员工进出口业务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对进出口业务人员实施背景审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3)对进出口业务人员实施安全教育,使其了解进出口业务安全风险,掌握应对措施。
5. 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1)建立健全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体系,对进出口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2)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四、监督与考核1. 进出口业务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各部门、子公司进出口业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进出口业务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进出口业务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什么是海关许可证管理制度

什么是海关许可证管理制度海关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进出口货物和企业的监管,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在国际贸易中,海关许可证是进出口商和企业必须办理的重要手续,也是规范和管理进出口活动的重要工具。
海关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过去,海关许可证是由国家贸易和经济部门颁发,主要用于监管进出口货物和企业的经营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海关许可证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和更新,成为了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海关许可证主要包括进出口许可证、报关单证、货物检验检疫证书等。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口商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出口商必须办理出口许可证,同时还必须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报关,并提供货物的检验检疫证书。
这些许可证和证书都是由海关机关进行审批和颁发的,是进出口货物和企业依法进行进出口活动的重要凭证。
海关许可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进出口货物的许可审批和监管、对企业的许可审批和管理、对报关单证的审批和管理、对货物检验检疫证书的审批和管理等。
在这些管理制度下,海关机关对进出口货物和企业进行全面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
海关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国际贸易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方面,海关许可证管理制度加强了对进出口货物和企业的监管,提高了进出口货物和企业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另一方面,海关许可证管理制度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便利和保障,提高了国际贸易活动的效率和安全性。
海关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各种手段逃避和规避海关许可证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海关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审批和管理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存在一定的成本和效率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海关许可证管理制度,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和政策。
首先,加强海关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进出口商和企业的合规意识和规范意识。
进出口货物准入制度范本

进出口货物准入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贸易,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实行准入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等管理措施。
第四条国家设立进出口货物管理目录,根据货物特性、国内外市场需求、资源环境保护等因素,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分类管理。
二、进出口货物准入第五条进出口货物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协定、强制性标准等要求。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二)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三)不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货物;(四)符合国家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等管理要求;(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完整的进出口货物申报材料,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来源地、目的地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第八条国家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制度。
进出口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
第九条国家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制度。
进出口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进出口配额,未取得配额的,不得进出口。
第十条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我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要求,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不得进出口。
第十二条进出口企业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并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违规处理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进出口货物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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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政党的进出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管理和协调出口。
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必须交验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统一调整、公布和解释。
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机关(一)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按现行规定:中央、 __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领;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上所列明应由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商品,均应直接向外经贸部申领。
(二)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签发本省市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三)外经贸部授权该部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杭州、昆明等16个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其联系地区内的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审领的若干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有下列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分配的配额数量领取许可证。
对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有效合同申领许可证。
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月16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1月1日,许可证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
根据国际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的,视为政党情况,不必补证;对溢短装超出5%的,应增加发证数量。
对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但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
(二)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1.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
2.下列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1)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2)大米、大豆、玉米、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茶叶、鸡肉、栗子、原油、成品油、煤炭、共17种。
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口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不得换证,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
([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三)对特种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管理1.属于禁止出口的商品有:麝香、天然牛黄、发菜、白金。
凡禁止出口的商品任何企业不得经营出口。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按个案处理,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件验放。
2.重水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
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验放。
3.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计算机,报外经贸部进行技术审查,凭《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申领许可证。
4.对活塘鱼、鲜蔬菜、水果出口的管理。
对供港澳地区活塘鱼、鲜蔬菜、水果(仅指荔枝、西瓜)实行放行证管理。
5.对美国出口碳化硅限定由青海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贵州省第七砂轮厂进出口公司、中国磨料磨具进出口联营公司、陕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海南飞天电子技术公司等六家公司经营、公司所在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
对美国出口定尺碳互钢板,出口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向许可证局申领《中国对美国定尺碳互钢板出口配额/原产地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双证”验放。
6.边境贸易进出口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品,可免领许可证。
但出口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边境贸易出口商品,仍需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分级发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根据不同商品实行分级发证,各级发证机关必须严格按外经贸部授权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发证。
xx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66种。
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为9种;各种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为46种;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为11种。
(五)出口纺织品我国与美国、欧盟、 __、土耳其和挪威签有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
根据协议,我国需对棉、毛、人造纤维、其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织品出口进行数量自我限制。
为此,2000年3月17日公布《设限纺织口若悬河与HS分类目录(试行)》(以单行本形式下发),凡企业出口《目录》中列明的纺织品输往设限国家,需向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申领《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验放。
属于实行配额招标的纺织品,还需向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申领《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双证”(《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出口货物许可证》)验放。
为防止纺织品非转口,规定1.我国生产包括来料加工的出口纺织品均不得在标签、挂版和包装上标示他国或地区的产地;2.向非高限国家出口纺织品时,出口企业在签合同时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中国鉴定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字样。
购买方违反合同条款,向设限国家转口的,外经贸部通报禁止国内企业与其继续进行贸易。
为避免贸易纠纷,有关企业要履行协议,防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和经济利益。
(六)配额有偿招标为了完善配额分配制度,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外贸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外贸出口的政党秩序,外经贸部于1995年发布了《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企业通过自主投标、竞价,有偿取得和使用中标配额。
企业凭进出口商会出具的中标证明书领取出口许可证。
xx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有:蔺草及蔺草制品、蜂蜜(美国市场)、松香及松脂、碳化硅、氟石块(粉)、轻(重)烧镁、大蒜(韩国市场)。
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有:矾土、大蒜(非韩国市场及对韩国总量外的出口)、蜂蜜(非美国市场)、红小豆、甘草及甘草制品。
实行无偿招标管理的商品:电风扇、自行车。
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的商品、出口配额有偿使用和无偿招标的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实行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各授权发证机构除按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规定外,同时对配额招标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需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 __及其中标数量或《招标商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和《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说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签发出口许可证还需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无偿招标中标结果通知》和《中标登记手册》签发出口许可证。
(七)有关处罚规定出口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各方面真实情况,严禁擅自无配额、超配额或以假情况、假合同、假信用证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证。
严禁以任何形式倒卖或转让出口许可证。
如违反规定,按照海关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对伪造出口许可证和批件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将贪污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三、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口货物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政党的进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计划管理。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如进口其零件、部件每套件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产品整机到岸价格的60%以上的,应视为构成整流器机特征,应按整机办理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放行,并按整机税率(或成套散件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中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如果随主机直接配套进口,凡与主机签订在同一个合同内,并与主机同时到达口岸报关的,海关随主机验放。
单项成交或单项到货的,需申领许可证。
进口大宗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按国际惯例或合同规定,实际进口时在货物总量±5%以内,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每份许可证只填写一个到货口岸,同一合同如需多口岸到货,应分别按到货口岸数量领证。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实行分级发证,各发证机关按外经贸部授权,严格核对进口批件及其所附订货卡无误后,方予发证。
严禁越权发证,无批件发证及超配额发证。
海关严格凭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边境地区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
为执行进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保证电子数据核对工作的顺利,凡使用原发证程序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商品编码与海关业务通关系统参数库的HS编码不一致的,一律凭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货物在有效期内没有进口,领证单位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展期限,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
四、特殊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一)军民通用化学品对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和可作为化学元素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列入军民通用化学品名录,纳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由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企业经营,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企业经营列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商品,凭有关批件向外经贸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验放。
(二)易制毒化学品为履行《 __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外经贸部于1999年12月18日制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任何企业或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须报外经贸部批准,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地方进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外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批准。
提交申请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文件:1.加盖进出口企业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转报外经贸部,一份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企业留存。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提供进(出)口合同。
4.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供加工贸易审批文件和与外商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以及与国内加工生产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
5.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本规定附一所列的前11种易制毒化学品时,应提供最终用户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或合法使用证明,若出口需经第三国(地区)转口,在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的同时,还须提供第三车(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转口证明。
6.开展易制毒化学品贸易的进出口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其下属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出具的保证书(正本)。
保证书内容包括:进口企业和国内最终用户名称、通讯地址、 __及传真、进口商品名称、数量及用途保证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政党生产,不用于制造毒品或不流入非法制毒渠道不再转口或复出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