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的决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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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4.2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8号
•【施行日期】2024.04.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268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署长俞建华
商务部部长王文涛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罗文
2024年4月20日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2016年1月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公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主管部门:商务部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一)管理范围1.2008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

(1)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重点旧机电产品: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2.2008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47类。

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六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由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2)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等31类商品的许可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

(3)铟、钼、消耗臭氧层物质、锌、部分金属及制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

(二)办理程序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组织该类进出口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进(出)口许可证。

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形式申领。

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应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一)商品范围: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2008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许可证的情况:6种(重点,参见教材P62-63)(二)办理程序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报关水平测试基础试题及答案

报关水平测试基础试题及答案

报关水平测试基础试题及答案判断题一1、直接代理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进行报关的时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

标准答案:错误解析:把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概念区分开。

间接代理是指报关企业在进行报关的时候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

2、我国报关企业目前大都采取直接代理形式代理报关,即接受委托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标准答案:错误解析: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是间接代理,不是直接代理。

3、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携运物品在数量上和价值上都超过免税限额的旅客。

标准答案:错误解析:所携运物品在数量上和价值上都超过免税限额的旅客,适用于红色标志的通道。

4、进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

标准答案:正确5、进出口时,需要办理报检的货物,办理完报关手续后,再办理报检手续。

标准答案:错误解析:先报检,再报关。

6、对进出境物品,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旅客进出境采用“红绿通道制度”,我国也采用“红绿通道制度”。

标准答案:正确7、间接代理报关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标准答案:正确8、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并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

标准答案:正确9、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主要数据。

标准答案:错误10、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的机动车辆,应填写申报单,无需递交使馆照会。

标准答案:错误判断题二1.亿新鞋业有限公司和怡新鞋业有限公司是在海关注册的两家中外合资企业,两家企业的法人代表都是孙某。

老板考虑到两家公司都是自己的,为了节约成本,决定只聘请一个报关员为这两家公司办理报关业务,根据现行规定这是允许的。

2.报关员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海关可以对其处以暂停报关员执业的处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第三章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第十三条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三许可证发放登记制度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七档案管理制度八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第十八条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第四章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第二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要防范计算机“黑客”侵入发证局域网;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对商务部下发的发证程序软件、上报数据软件及密钥盘应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监督使用;软件需拷贝备份时,应在处长监督下进行;拷贝备份应存入专柜;发证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发证专用计算机;各发证机构对发证程序及上报数据程序应按规定重新设置密码,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六条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第六章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第三十五条许可证档案指:一许可证的存底联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四发证软盘五发证登记本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第七章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四不按规定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经批评后不改正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五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不认真执行,以至发生空白许可证证书、签证专用章、许可证档案,计算机发证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密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的六违反“许可证收费收入财务管理办法”不按时及足额上缴许可证收费收入或不使用许可证收费专用单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四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技术与设备进出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部分失效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失效]【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5.12.31【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海关总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加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

本办法所称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前款有关行政法规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第四条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目录》)。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情况对《管理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商产发[2006]629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6日)废止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为规范汽车出口秩序,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检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决定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产品目录详见附件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汽车生产企业1.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3.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二)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1.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2.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设在出口加工区内、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的汽车生产企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须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名单(3家及以内),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初核后,于10月31日前报至商务部(产业司)。

证书管理制度

证书管理制度

证书管理制度证书管理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许可证书是指由商务部监制完成且尚未发放的各类具有许可进、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等。

第三条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受商务部委托,管理各类许可证书,并监督、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所属进出口许可证签发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发证机构对许可证书的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指定专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发证机构应建立许可证书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章许可证书的征订第五条为提高许可证书的使用率,发证机构须认真核算下一年度的许可证书需求量,合理上报征订数量。

第六条许可证书的征订分为年度征订和补充征订。

许可证书普通一年集中征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安排多次集中征订。

商务部每年 10 月下发通知征订下年度许可证书,发证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填写《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 (见附件 1,以下简称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

年度征订后如仍有不足,发证机构应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向许可证局提出补充征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报送单,并报许可证局。

许可证局审核后,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补充或者调剂。

第七条发证机构上报报送单,须同时在商务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空白证书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征订信息。

第三章许可证书的印制与发运第八条许可证局本着科学规划、确保用证、节约高效的原则,统一计划、合理安排许可证书的印制工作。

第九条许可证局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通过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中选择质量信誉好、技术力量强、证书安全有保障的印制单位。

除许可证局委托的印制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许可证书。

第十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印制单位按其提供的许可证书样式、数量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印制各类许可证书。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二章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第八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

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九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经 贸部 ”统 一修改 为 “ 商务 部” 。 《 出 口商品许 可证 发证 机构管 理办 法 》根据 本决 定作修 改后 ,重新 发布 。 进
二 。一。 年九月 十二 日
商 务 部 关 于 修 改 《 出 口 商 品 许 可 证 进
发 证 机 构 管理 办 法》 决定 的
鉴于 我 国出 E预 核签 章制度 已于 20 l 0 8年 5月停 止 实施 ,为 了使 《 出 口商 品许 可证 发 证机 构 管 进
理办 法 》(  ̄ 9 9 1 9 3外 经贸 配管 函字第 6 8号) 的相关表 述 符合实 际情 况 ,商务部 决定对 《 出 口商 品 进
19 9 6年 3月 2 0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令
21 0 0年 第 3号
《 商务 部关 于修改 < 出 口商 品许 可 证 发证 机 构管 理 办 法 > 的决定 》 已经 2 1 进 0 0年 8月 1 6日商 务 部第 4 自公 布之 日起施 行 。 1 部 长 陈德铭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商 务部 令
21 0 0年 第 2号
鉴于 出 口预核签章 制度 已于 2 0 0 8年 5月停止实 施 ,经 2 1 年 8月 1 00 6日商务部第 4 次部 务会议 1
审议 ,决定废止 《 于加强 出 口商 品协调管 理 的若 干规 定 》及 《 于处 罚低 价 出 口行 为 的暂行 规 定 》 关 关
许 可证 发证 机构管 理 办法 》作如 下修 改 :


删 除第 一条 中 的 “ ( 括进 、出 口许可 证与 纺织 品被动 配额证 书 ,下 同) 。 包 ”
二 、删 除第 四十条 第三 项 :“ ( )不按 出 口协调 价格 签发许 可证 ” 三 。 三 、将第 二 、三 、五 、九 、十三 、十 四 、二 十一 、二 十二 、二十六 、四十二及 四十 三条 中的 “ 外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一)含义商务部或会同总署制定“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目录商品进行行政许可管理。

分为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商务部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并授权许可证局具体实施。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发证机构。

原则上先证后进出口。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1、进口许可证:(1)适用范围:2007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只有消耗臭氧层物质1类,如四氯化碳。

(2) 报关规范: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3月31日。

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

如更改,需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一证一关” 、(原则上)“一批一证”。

如需“非一批一证”,签注“非一批一证”字样,最多12次。

使用时由海关签注、核减。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非一批一证”,逐批据实核减并签注许可证“ 海关验放签注兰”,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证余量的5%。

(注:许可证的幅度,非合同幅度或信用证幅度)2、出口许可证(1)使用范围:2007年实行的货物有41种,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活鸡、不麦、稀土、煤炭、原油、成品油、锯材、棉花、汽车及底盘等(2)报关规范:A、有效期6个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B、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

如更改,需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C、原则是“一证一关”,同时实行“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

“非一批一证”同样使用最多12次。

非一批一证适用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D、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对于实行“非一批一证”的,逐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批量的5%。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无《自动出口许可证》)(一)适用范围1、商品范围:肉鸡、植物油、煤、铜精矿、对苯二甲苯、烟草、塑料原料、天然橡胶、废纸、二醋酸纤维丝束、废钢、铜、铝;机器产品;铁矿砂、原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钢材、钢坯、铝土矿、天然气等,其中部分为07新增免“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形: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的料件 (原油、成品油必需:战略物资) 外商投资额内生产自用或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除外)(免税免此证、专用进口,进口许可证不免)/批≤5000元人民币、进口的货样广告品、试验品 (免税免证,少的缘故,如实进口许可证管理范畴,则不免)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品(不在中国使用,免税免证)进入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的(视同境外,免税、免此证,进口许可证不免)(二)报关规范有效期6个月,不能跨年使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事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事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
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7.03.27
•【文号】商办配函[2007]2号
•【施行日期】2007.03.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事宜的
通知
(商办配函[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根据该规定,现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3月30日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功能列表中增加“换证打印”栏。

该功能适用于2006申领而未报关的、有效期超过2007年3月31日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

二、发证机构凭经营者递交的以下材料办理换证手续;
(一)原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正本);
(二)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更改申
请表》。

三、换发的新证备注栏内应注明原许可证号和“换证”字样。

新证的有效期和原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pdf 7页)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pdf 7页)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商务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商务部。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配字第87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配字第87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配字第87号1999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为加强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证书的使用、保管规章制度,保障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我部制定了《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附件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制度,使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出口许可证证书是指已印制尚未使用的进口许可证书、出口许可证书、向同我国签定《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国家出口纺织品所用的纺织品配额出口许可证书、原产地证书、手工制品证书以及装船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第三条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是许可证书的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书的印制、征订、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许可证书的征订第四条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一年征订一次,许可证局每年9月下发征订通知,发证机构按通知要求填写“进出口许可证书申领表”(见附表一),征订下年度证书种类、数量,并按时报送许可证局。

第五条纺织品配额证书一年征订两次。

许可证局每年8月下发征订通知,各发证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下年度所需证书种类、数量填写“纺织品出口证书申领表”(见附表二)报许可证局。

11月1日起HFC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正式实施

11月1日起HFC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正式实施

16ENTERPRISE TRENDS行业动态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1年第50号公告——《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该公告显示,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修订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公告同时宣布,此前先后发布的6批《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废止。

《名录》附件清晰显示,与此前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单相比,此次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名单新增了19个HFC 类物质,目前家用空调中被广泛使用的制冷剂HFC-32、HFC-410A,轻型商用冷柜中使用的制冷剂HFC-134a,部分冰箱中使用的发泡剂HFC-245fa、HFC-365mfc 等众多HFC 类物质均名列其中。

《名录》的公布,意味着中国执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力度全面加大。

在2021年9月15日《基加利修正案》对中国正式生效后,中国将不断满足履约要求变化,以确保11月1日起HFC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正式实施本刊记者 于昊对HCFC 物质成功控制之后,对基加利修正案中的HFC 类物质物质的全口径管控。

2021年9月29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公告,修订了《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新清单中增加了18种HFC 物质,自发布之日施行(见表1)。

根据《基加利修正案》履约要求,中国须自2024年起将HFCs 生产和使用冻结在基线水平(基线是2020至2022年HFCs 平均值加上含氢氯氟烃基线水平的65%,以二氧化碳当量为单位计算),2029年起HFCs 生产和使用不超过基线的90%,2035年起不超过基线的70%,2040年起不超过基线的50%,2045年起不超过基线的20%。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二章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第八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

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九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
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2.04.25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18号
•【施行日期】2012.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18号)
公布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现将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关务水平测试《关务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卷一

关务水平测试《关务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卷一

关务水平测试《关务基础知识》模拟试题卷一[单选题]1.下列选项中,对报关企业跨关区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表述正确的是()。

A.设立分(江南博哥)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报关工作经验B.报关员在1年之内无走私行为记录C.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D.报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起满2年,才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A项,设立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B项,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应均无走私记录;C项,报关企业每申请一项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单选题]2.报关员调动工作单位时,应持()的证明文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A.调出单位B.调入单位C.调出调入单位D.报关协会参考答案:C[单选题]3.下列关于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关系的理解,错误的是()。

A.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受聘于某个报关单位,且向海关办理注册后才能成为报关员B.报关单位的进出口报关事宜应由报关员代表本单位向海关办理C.报关员经所在企业授权的报关行为,所发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应由报关员承担D.对报关员脱离工作岗位,报关单位应及时向海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根据海关规定,只有向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才可以向海关报关,报关员必须受雇于一个依法向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并代表该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时,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向海关办理,并应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选题]4.报关员注册的有效期为,海关在对于报关员的延续申请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

()A.2年;有效期届满前B.2年;有效期届满后C.3年;有效期届满前D.3年;有效期届满后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主要职能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主要职能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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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商务部委托、承担下述工作:
一、负责管理全国许可证发证机构及各种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件的签发工作并监督检查。

二、负责拟订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和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调整确定各种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参与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和商品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参与进出口许可证有关的国际标准的制订工作。

三、监控、核查各发证机构的许可证件签发数据及许可证在国内外海关的清关数据,处理有关问题;汇总、分析、报告许可证商品签发和配额使用情况、许可证管理动态及存在问题。

四、根据授权调查并处罚违规发证及其他违反许可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发证机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负责管理和维护全国进出口许可证件签发系统;负责制定全国进出口许可证件签发系统的技术标准。

六、编制许可证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各发证机构的许可证收费收入。

七、管理各种空白许可证书和许可证签证印章,参与与证书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

八、组织许可证相关业务工作培训,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和服务。

九、负责商务部政务公开工作的现场管理和服务。

十、承办商务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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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的决定新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商务部第4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鉴于我国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已于2008年5月停止实施,为了使《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配管函字第68号)的相关表述符合实际情况,商务部决定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一条中的“(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与纺织品被动配额证书,下同)”。

二、删除第四十条第三项:“(三)不按出口协调价格签发许可证”。

三、将第二、三、五、九、十三、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六、四十二及四十三条中的“外经贸部”统一修改为“商务部”。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发布。

部长:陈德铭二0一0年九月十二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

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

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

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

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

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

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

(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

(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

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

第三章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

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

第十三条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三)许可证发放登记制度(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七)档案管理制度(八)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

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

第十八条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

第四章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

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

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

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

要防范计算机“黑客”侵入发证局域网。

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对商务部下发的发证程序软件、上报数据软件及密钥盘应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监督使用。

软件需拷贝备份时,应在处长监督下进行。

拷贝备份应存入专柜。

发证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发证专用计算机。

各发证机构对发证程序及上报数据程序应按规定重新设置密码,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

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

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

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

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

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

第六章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

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

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

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

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

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

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

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

—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

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

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

第三十五条许可证档案指:(一)许可证的存底联(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四)发证软盘(五)发证登记本(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

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

第七章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

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

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

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

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

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四)不按规定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经批评后不改正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五)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不认真执行,以至发生空白许可证证书、签证专用章、许可证档案,计算机发证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密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的(六)违反“许可证收费收入财务管理办法”不按时及足额上缴许可证收费收入或不使用许可证收费专用单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四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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