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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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进出口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维护政党的进出口秩序,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加强进口贸易的管理和协调出口。

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报关时,必须交验对外经贸管理部门签发的许可证,否则,海关不予放行。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由外经贸部统一调整、公布和解释。

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机关(一)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按现行规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领;实行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上所列明应由外经贸部签发许可证的商品,均应直接向外经贸部申领。

(二)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厅(委、局)或外贸局,签发本省市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三)外经贸部授权该部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深圳、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杭州、昆明等16个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其联系地区内的部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审领的若干规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出口许可证有下列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主管部门分配的配额数量领取许可证。

对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出口有效合同申领许可证。

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12月16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出口企业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1月1日,许可证自下一年1月1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

根据国际惯例,对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在5%以内的,视为政党情况,不必补证;对溢短装超出5%的,应增加发证数量。

对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凡经国家批准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外贸企业都可经营,但有外贸自营权的生产企业或实体性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为自产产品。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0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的管理,使签发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技术化,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家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商务部授权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向商务部负责;第三条许可证局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省会城市外经贸委厅、局所属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许可证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签发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签发授权范围内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其发证业务接受许可证局的管理和指导,对许可证局负责;第二章发证机构设置第五条许可证局根据商务部对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按照方便企业、减少机构重叠的原则,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第六条地方发证机构原则上应与地方配额管理部门在机构或人员上实行分离;发证机构设置及其工作人员配备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调整或分离;第七条地方设立发证机构的原则及条件:原则上一个省级行政区设立一个发证机构;地方设立发证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有一定的发证工作量;二配置计算机等发证专用设备,并实行了统一的网络化管理;三配备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熟悉外经贸方针、政策、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的专职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第八条各地方发证机构根据发证工作量制定人员配置方案,人员配置方案须报许可证局备案;第九条许可证局会同商务部主管业务司对各特办发证业务处、各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从事发证工作;第三章各发证机构职责第十条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第十一条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第十二条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第十三条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使用情况;第十四条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一许可证内部审核签发工作制度二印章使用保管制度三许可证发放登记制度四发证程序管理制度五发证专用设备管理制度六空白证书保管、使用登记制度七档案管理制度八许可证收费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第十六条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第十七条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第十八条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第四章发证软件、数据及专用设备管理第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由许可证局按照各发证机构业务量统筹配置统一管理;发证专用设备属国有固定资产,列入许可证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条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及发证局域网的安全性、可靠性;第二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证计算机设备必须使用商务部下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软件和纺配证书系统软件,不允许使用其他软件、软盘;不允许自行改动代码和许可证发证数据;对纺配证书企业上报的软盘必须进行防病毒处理后再进行操作;要防范计算机“黑客”侵入发证局域网;第二十二条各发证机构对商务部下发的发证程序软件、上报数据软件及密钥盘应按保密文件规定实行专人专柜管理并监督使用;软件需拷贝备份时,应在处长监督下进行;拷贝备份应存入专柜;发证程序软件只能安装在发证专用计算机;各发证机构对发证程序及上报数据程序应按规定重新设置密码,密码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三条许可证发证专用设备只能用于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签证规范操作使用计算机发证设备,不得用发证计算机从事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以外的事情;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六条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第二十七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第二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第二十九条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帐卡及相关资料;第六章许可证空白证书签证章及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专用章”及“纺织品配额证书专用章”由许可证局统一刻制并核发;各种签证专用章应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第三十一条空白许可证书的征订印制、发放工作由许可证局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接收空白许可证书后应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需由二人同时在场,验收无误后登入台帐并填写验收记录报许可证局;凡包装箱铅封损坏的应开箱对箱内许可证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纪录并书面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各发证机构要加强空白许可证书管理,并建立空白证书及错、废证入库、出库台帐登记签收制度;空白证书出库需二人同时在场开箱并检查箱内证书号码段及份数,核对无误后方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发现异常情况缺失、错号、无防伪标志等应立即封存做出书面记录并报许可证局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已签发的许可证要及时将原始材料造册、归档;保证许可证档案的完整性;—经签发的许可证,其原始档案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人不得私自收藏许可证档案;复印或借阅归档的许可证须履行登记手续;第三十四条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第三十五条许可证档案指:一许可证的存底联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四发证软盘五发证登记本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第三十六条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第七章业务培训第三十七条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第三十八条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第八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条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三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四不按规定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或上报数据不及时、不准确,经批评后不改正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五未按本办法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虽有制度不认真执行,以至发生空白许可证证书、签证专用章、许可证档案,计算机发证和数据管理程序及密码丢失、泄密或被非法盗用,造成责任事故的六违反“许可证收费收入财务管理办法”不按时及足额上缴许可证收费收入或不使用许可证收费专用单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第四十一条各发证机构发生上述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应调离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由各发证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许可证局负责对发证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取消发证机构发证权的处罚在报商务部批准后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管理

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管理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交领 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 行结汇手续。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一份出口报关使用一次。
“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其出口许可证, 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当十 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虽有余额,海关停止接受 报关。
主动配额: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 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 如出口玉米、小麦、蚕丝类、煤炭等。
计划配额:我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 的重要出口商品,如出口到香港的活鸡、活牛、活 猪等。
3. 配额管理的货物目录
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 根据客观因素变化制定、调整并公布。 2006年目录:
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内容及填制要求
三、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管理的联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的 管理方式,即国家对部分货物在实行许可 证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配额管理,这部分商 品在申领了配额证明后,还需凭借配额证 明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2.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2006年的货物目录,除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外, 还有:对港澳以外市场出口的活牛、活猪、 活鸡,牛肉、猪肉、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 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石蜡、铂金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 电子计算机、电风扇、自行车、摩托车及其 发动机、车架。
一、货物出口配额管理
1.配额
进出口货物配额管理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 某些限制进出口商品采取的一种直接数量控制的 办法,即对某种商品规定具体的进口或出口数量, 超过规定数量则不允许进口或出口。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4.04.27•【文号】•【施行日期】1994.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4年4月27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配额商品进口管理工作,理顺和明确进口配额管理程序,规范进口配额办理手续,除碳酸饮料外,对进口属于国家计委负责管理的25种配额商品,实施“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是用户进口配额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据。

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审核签发,并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上加盖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

未经国家计委授权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其所属企业需进口配额商品的,由外经贸部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

第一联(蓝色)作为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证;第二联(紫色)为订货凭证,交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连同进口许可证对外订货;第三联(红色)留配额证明发放机关;第四联(黑色)交进口地海关;第五联(黄色)由配额证明发放机关存档。

四、进口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商品,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盖有专用印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一律凭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手续不齐全、或已超过有效期以及持其他文件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不予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对外经合部令第1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对外经合部令第1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计划配额管理的实施细则(1993年4月1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实施《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细则附件一所列3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传统出口商品,实行计划配额管理。

第三条对实行计划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编制,下达出口计划,其中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平衡管理的商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国家计委后确定。

第四条对本细则附件二所列16种计划配额出口商品,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计划配额商品,由有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和有该种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经营。

第五条经批准享有经营计划配额商品出口的企业应按规定对下年度拟出口的计划配额商品数量提出建议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易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经贸主管机关)。

有色、冶金、石化国际事业、电子、汽车等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地方分公司拟出口的计划配额商品数量,除报所在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外,应同时上报有色、冶金、石化国际事业、电子、汽车等进出口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计划配额出口商品提出出口建议,报所在地方经贸主管机关。

第六条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应按规定将本地方计划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建议汇总,平衡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其中外商投业出口部分应单独列明。

对16种统一联合经营商品和有色、冶金、石化国际事业、电子、汽车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地方分公司经营的计划配额管理商品,各地方经贸主管机关应单独汇总、编制出口建议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并同时抄送各有关指定经营的外贸公司。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发布时间:2009-3-6 14:53:11 作者:0 来源:商品是进出口贸易中的核心元素,不同时期,经营不同商品的贸易会有不同的市场,会面临不同的市场风险,商品选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进出口贸易商人的收益,而当商人为获利而可能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与社会公益发生冲突时,对进出口商品(即进出口货物)的管制就成为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内容。

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我国在2001年专门制定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把进出口货物分为不同的层次进行管理。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我国放宽了对经营对外贸易商品的管制,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规定,除了国家另有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根据进出口货物涉及的管理风险的不同,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别纳入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的货物的范围,以便实施积极有效的管理。

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管理(一)禁止进出口货物的原则禁止进出口是指国家对于特定的商品出于不同的政策需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该类商品的进出境行为。

根据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①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②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③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5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禁止出口的;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范围1、禁止进口货物:目前,我国先后共颁布了五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包括已脱胶及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也称阿片),旧机电产品类商品,固体废物类商品,废物类商品,废机电产品类商品等。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01.02•【文号】•【施行日期】1996.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0日)停止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广州、成都市外经贸委,各地特派员办理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完善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对原《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760号)为加强和完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管理机关第一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出口商品许可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制定、修改、解释国家出口许可证规章,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第二条外经贸部依照《外贸法》,确定、调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和目录以及发证机关的发证商品范围。

第三条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事务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是外经贸部授权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二、出口许可证签发原则第四条出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

凡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本规定免领条款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限制进口的货物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 一% 四% 五% ! $ ! $ !
六% 七%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 " 限制进口 # 其他法律 ! 行政 $ ! $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 ! 依照其规定 "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 # 调整并公布 " 限制 进 口 的 货 物 目 录 ! 应当至少在实施前 $ 在 %天 公 布 & 紧急情况下 ! 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 实行 配额管理 & 其他限制进口货物 ! 实行许可证管理 " 实行关税配 额 管 理 的 进 口 货 物 ! 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 执行 " 第十二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 由国务院外 以下统称进口配 经 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 管 理 部 门 ’ 额管理部门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 第十三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 进口配额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月 * %日 前 公 布 下 一 年 度 进 口 配 额 总 量" 配额申请人 应 当 在 每 年 +月 %日 至 +月 * %日 向 进 口 配 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 "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 % ,月 * %日前将下一年度 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 整! 并在实施前 $ %天予以公布 " 第十四条 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 配" 第十五条 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 的!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 ,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11系统的配额及许可证管理,充分发挥配额及许可证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作用,根据配额使用的公平高效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进出口配额包括出口配额中的计划配额、主动配额、被动配额,也包括进口配额中一般配额、机电配额、特定登记产品。

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三条11公司配额管理实行计划分配、有偿使用的原则,各所属企业进出口配额计划由计划部审查后统一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总公司计划部统一下达并负责监督、检查配额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申领配额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填写《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配额申请表》,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根据各下属公司填报申请表的情况,统一平衡编制上报。

第五条为保证配额分配和使用的公开性,总公司计划部应在收到国家下达配额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公布所取得的配额品种和数量。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各下属公司的业务优势,创造更高效益,避免配额的浪费,为进一步争取配额打好基础,配额的分配将综合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一)鼓励自营、签约优先、到证优先的原则;(二)各所属企业《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上报情况及所反映的相应业绩;(三)各所属企业《配额申请表》申报情况;第七条所下达的配额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视具体情况实行对效益好的商品配额多收费,对效益不好甚至略有亏损的商品配额少收费或不收费的办法,以保证配额分配的合理性。

第八条对已下达配额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实行业务跟踪管理。

所有使用配额的下属公司(部门)需填写《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总公司计划部将综合不同商品配额的市场情况批复、签章,并在财务本部收到配额使用费后从许可证事务管理局领取相关配额的许可证。

第九条对于已领取配额而未能完成计划或预计不能完成计划者,应及时写明情况,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报计划部,否则取消以后配额分配资格。

第十条总公司为了更有效地使用配额,总公司计划部将根据上一贸易年度的配额使用实绩对配额使用效益好的单位予以表彰,以促成配额商品的规模化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07.10•【文号】外经贸发[2001]370号•【施行日期】2001.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我部制定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00一年七月十日附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现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统称受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96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96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外经贸管发第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我部对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改革,使原有的出口商品管理办法逐步完善。

我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已经全国对外经贸工作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附件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改革方案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实施以来,我国各类外贸企业发展出口的积极性大大提高,出口贸易继续保持增长。

为了使我国的出口贸易管理制度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规范的需要,根据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决定,必须对现行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作进一步改革。

一、现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对原出口管理体制作了较大改进,取消了出口商品的分类,改为少数商品由国家组织有关公司统一联合经营,大部分商品放开经营。

国家管理的商品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和在我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传统出口商品,实行计划配额管理;二是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及出口额大、易于引起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商品,或国外要求我设限的商品,实行主动配额管理;三是国外对我实行配额限制的商品,继续实行被动配额管理;四是对一些重要的名、特、优出口商品或有特殊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一般许可证管理。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07•【字号】桂政发[1999]35号•【施行日期】199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9〕3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及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4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为合理、有效、充分地使用国家切块分配给我区的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促进我区、特别是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现就配额、许可证的管理、分配及使用问题,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配额、许可证的管理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对外经贸部切块分配给我区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进行管理和分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同),负责向外经贸部申请区边境贸易的进出口商品配额指标和许可证。

二、配额许可证的分配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给我区边境贸易的进出口配额指标,由自治区外经贸厅根据各边贸经营企业申报的计划综合平衡,商自治区边贸局后,分别下达给具有相应边贸商品经营权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和外经企业。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开展与越南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换回的原产于越南的物资(除汽车及关键件外),如属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须由该企业在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立项前向自治区外经贸厅申报进口配额,由自治区外经贸厅转报外经贸部,在获得进口配额或登记额度后由企业向自治区外经贸厅申领进口许可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配字第87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配字第87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配字第87号1999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为加强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证书的使用、保管规章制度,保障正常的外经贸经营秩序,我部制定了《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附件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许可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制度,使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出口许可证证书是指已印制尚未使用的进口许可证书、出口许可证书、向同我国签定《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国家出口纺织品所用的纺织品配额出口许可证书、原产地证书、手工制品证书以及装船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

第三条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是许可证书的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书的印制、征订、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发证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许可证书的征订第四条进出口许可证证书一年征订一次,许可证局每年9月下发征订通知,发证机构按通知要求填写“进出口许可证书申领表”(见附表一),征订下年度证书种类、数量,并按时报送许可证局。

第五条纺织品配额证书一年征订两次。

许可证局每年8月下发征订通知,各发证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下年度所需证书种类、数量填写“纺织品出口证书申领表”(见附表二)报许可证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

农业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04•【文号】•【施行日期】1994.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农业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7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计划管理,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系指除机电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需要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目录见附件一)。

第三条农业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实行归口管理。

部综合计划司是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管理部门,负责我部所属单位有关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向国家计委报送我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进口配额的申请和下达第四条国家计委下达我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主要供部所属单位生产自用。

我部所属单位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时,应向部综合计划司申报进口配额用途、进口支付能力以及上年进口配额完成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部综合计划司负责汇总部所属单位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需求,经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数量内,综合计划司根据部所属单位的生产建设需要和实际经营能力,商有关行业司局后以农(计外)字文分配下达。

第三章配额证明的申请和签发第六条在部综合计划司下达进口配额之后,获得进口配额的单位申请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时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人民币资金已落实的证明材料;(二)代理进口的外贸公司,进口货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三)国内用户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的单位应认真填写“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格式和要求见附件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部综合计划司。

第八条部综合计划司在接到企业申请后,依据企业进口配额的用途、进口支付能力,在下达的进口配额限额内核消并签发进口配额证明。

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出口商品主动配额【颁布单位】外经贸部【文 号】﹝1993﹞外经贸管发第185号【发文日期】1993-11-29【实施时间】1993-11-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外贸局,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秩序地发展出口贸易,改进对主动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订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秩序地发展出口贸易,改进对主动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主动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出口商品进行数量控制的措施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称为主动配额商品(以下简称配额商品) 第三条 配额商品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前提下的重点国别(地区)配额管理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实行配额管理: 1.我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 2.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商品; 3.国外易进行市场干扰调查有反倾销投诉迹象以及已经立案进行反货销调查的商品 第五条 目前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共五十四种(见附件一),其中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共十二种)配额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领导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制订和颁发配额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及配额管理商品目录;协调解决配额商品出口工作中的问题;负责配额的分配调整并监督配额的使用情况;授权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签发部门;对各地各协调单位涉及配额管理协调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违章出口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以下简称"各地外经贸委")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出口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审核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申请并汇总上报外经贸部;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负责在本地区配额总量内的配额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配额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 第八条 中国海关对配额商品的出口实行监管,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货物 第九条 各进出口商会负责配额商品出口的协调管理工作输港澳的部分配额商品暂授权有关港澳代理机构承担部分协调管理工作负责配额商品出口协调管理的单位称为协调单位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条 配额商品均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经授权的各级签证机关须严格依据批准的配额及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已获配额的出口企业,均须按外经贸部有关许可证的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 第四章 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 有配额商品出口实绩或经营能力,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原则上均可申请配额 第十三条 配额的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地外经贸委和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外贸企业于每年十一月十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本地区出口企业或本企业下年度的出口配额申请,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配额申请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出口国别配额数量出口货源情况上年度出口实绩出口价格换汇成本 2.协调单位于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下一年度的配额安排建议 3.出口配额申请必须按规定以正式文件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章 配额的分配与调整 第十四条 外经贸部根据国际市场需求状况,国内市场的供应情况,上年出口实绩,或外国要求我主动限制的数量,商有关部门确定全年的配额总量 第十五条 配额安排数量依据申请单位上年出口实绩配额商品生产供应质量售价配额使用率对外信誉以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年度配额的分配与配额的调整 1.年度配额系指外经贸部根据全年配额总量分配给各地各外贸企业的配额外经贸部于每年十二月进行下年度配额外负担分配各地外经贸委须于一月份按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本地区内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在下年度配额下达以前,各有关外贸企业可在每年的十二月十五日以后,按当年年度配额的四分之一向发证机关申领下年度出口许可证 2.配额调整系指外经贸部在年度配额分配之后,根据当年度国际市场需求的变化和国内生产供应情况,而采取的临时增加或减少配额的措施各申请单位须于七月底规定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配额调整申请,外经贸部于每年八月进行配额调整遇到国内货源或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外经贸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商品配额调整 3.在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量内,各地外经贸委可视本地区出口企业配额执行情况,在有年度配额的出口企业间进行配额的临进调剂,并报部备案,但如需调至无年度配额的企业和调剂的数量超过某企业年度配额百分之十时,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4.临时调整的配额不作为下年度配额基数 5.年度配额和调整增加的配额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为鼓励配额商品新品种的开发,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配额使用效益,并给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提供竞争机会,外经贸部每年安排部分配额进行招标配额招标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配额商品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本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的配额,须报当地外经贸委或其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定后上报外经贸中,外经贸部依据其立项审批时批准的合同实际生产能力及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分配其配额配额的申请与分配时间同上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本规定而又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1.发展高档产品出口成绩显著,售价高信誉好; 2.开发新品种出口成绩显著,效益和对外信誉好; 第二十条 对于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1.对擅自超用配额的出口企业,将按多占配额加倍扣罚出口企业下年度配额并通报批准对超配额发证或无配额发证的答证机构,将酌情通报批评直至吊证权 2.对售价低于协调价的出口企业,奖酌情减少其相应商品下年度配额 3.对私自更改伪造倒卖出口许可证者,依法从严惩处直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对逃避配额管理,以各种名义冲击实行配额的国家和地区者,一经查实,将按其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罚 5.对违反本规定而出口的货物,海关将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罚款或没收货物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配额管理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力求透明度高,规范性强,防止主观随意性外经贸部和各地外经贸委的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监督,如有以权谋私违反本规定,经调查核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地外经贸委和各出口企业均应安排足够人员专司此项工作,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外经贸委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需要协调的出口商品,统一由各进出口商会协调经营配额商品的企业应参加有关进出口商会具体协调办法,由各进出口商会制订,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外经贸部备案后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 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 (54种,括号内为实行主动配额的国家和地区) 1.烟花爆竹(美国日本港澳) 2.芦笋罐头(欧共体港澳) 3.水煮笋(日本) 4.红小豆(日本) 5.高梁(日本东南亚) 6.薇菜干(日本) 7.栗子(日本港澳东南亚) 8.大蒜(港澳东南亚) 9.芝麻(日本) 10.荞麦(日本) 11.蜂蜜(日本) 12.薄荷脑油(欧共体) 13.苇及苇制品(日本) 14.蔺草及制品(日本) 15.阿拉伯袍裤(中共六国) 16.磷片石墨(日本) 17.肝素钠(欧共体港澳美国) 18.鲜蜂王浆(日本欧共体美国) 19.半夏(日本) 20.槐米(日本) 21.桐木及板材(日本) 22.棉漂布(日本港澳) 23.棉涤纶漂布(日本) 24.联苯双脂(韩国东南亚) 25.甘草制品(港澳日本东南亚) 26.糠醛(醇)(欧共体日本) 27.地毛(英国日本) 28.硅锰合金(日本港澳) 29.蕉柑(东南亚) 30.冻兔肉(欧共体港澳) 31.梭子蟹(日本) 32.虫草(港澳) 33.菊花(港澳) 34.黄芪(港澳) 35.当归(港澳) 36.枸杞(港澳) 37.党参(港澳) 38.茯苓(港澳) 39.苎麻纱(含混纺)(包括纱条球精干麻)(港澳) 40.苎麻坯布(含混纺)(港澳) 41.卫生纸(港澳) 42.盐水蘑菇(港澳) 43.活猪(包括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港澳) 44.活牛(港澳) 45.活羊(港澳) 46.活禽(活鸡活鸭活鹅)(港澳) 47.冻猪肉(港澳) 48.冻牛肉(港澳) 49.冻羊肉(港澳) 50.冻家禽(港澳) 51.活水产品(包括活塘鱼大闸蟹)(港澳) 52.鲜水果(包括鸭犁哈蜜瓜香梨荔枝西瓜)(港澳) 53.鲜蔬菜(包括大白菜土豆萝卜冬瓜菜花)(港澳) 54.皮蛋(港澳) 注:以上第43至54为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其配额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 引言进出口贸易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成为必要措施。

本文档旨在详细解释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

2. 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管理,确保国家进出口贸易的有序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秩序。

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个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

4. 进出口配额管理4.1 配额的概念进出口配额是指国家针对某种商品或特定国家(地区)规定的限量进出口数量。

4.2 配额的申请和分配4.2.1 企业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进出口配额,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4.2.2 进出口配额的分配由相关部门根据一定的指标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4.3 配额的使用和监督4.3.1 获得进出口配额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和时限进行进出口活动,并及时报备相关信息。

4.3.2 相关部门将对进出口配额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5. 许可证管理5.1 许可证的概念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特定商品或特定贸易行为进行许可管理的文件。

5.2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5.2.1 企业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5.2.2 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批,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5.3 许可证的有效期和范围5.3.1 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过期后将无效。

5.3.2 进出口许可证的范围由许可证上的详细信息确定,许可证持有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进出口活动。

5.4 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5.4.1 许可证持有人如需变更许可证上的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4.2 许可证持有人如需注销许可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并进行相应的手续。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为了加强一般商品的进口配额管理,促进国内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确保进口商品供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配额管理范围本规定所称的一般商品包括非特殊商品和短缺商品两类。

1.非特殊商品:指在国内市场生产能力已逐步满足需求或容易引起市场过剩的商品。

2.短缺商品:指在国内市场缺少或无法满足需求,且进口对国民经济有特殊意义的商品。

二、配额管理的原则1.平等公正原则: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口企业,均可申请配额,不限国籍和所有制形式。

2.透明公开原则:配额的申请、审批、分配等环节要公开透明,确保公正竞争。

3.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和适应进口商品的配额管理。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1.进口企业申请配额须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表格可通过国家贸易部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填写和提交。

3.贸易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资格要求的申请予以进一步审批。

4.贸易部门审核完毕后,将及时向申请企业发出审批通知书,并通过网络公布批准的配额额度。

四、配额的分配和使用1.配额将按月或季度进行分配,按申请先后顺序进行。

2.配额分配后,进口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货物的运输和清关手续,否则配额将自动失效。

3.进口企业需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配额的使用,并确保所进口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标准。

五、违规处理和监督管理1.对于弄虚作假、欺骗申请、超额使用配额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进口等。

2.贸易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配额管理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审批和配额管理的相关数据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以便进行监督和分析。

六、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延长。

2.对于有关六个自由港的进口商品配额管理,适用特殊规定,可与本规定相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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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11系统的配额及许可证管理,充分发挥配额及许可证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作用,根据配额使用的公平高效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进出口配额包括出口配额中的计划配额、主动配额、被动配额,也包括进口配额中一般配额、机电配额、特定登记产品。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三条11公司配额管理实行计划分配、有偿使用的原则,各所属企业进出口配额计划由计划部审查后统一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总公司计划部统一下达并负责监督、检查配额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申领配额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填写《进出口商品配额计划申请表》(以下简称《配额申请表》,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总公司计划部,总公司计划部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根据各下属公司填报申请表的情况,统一平衡编制上报。

第五条为保证配额分配和使用的公开性,总公司计划部应在收到国家下达配额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公布所取得的配额品种和数量。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各下属公司的业务优势,创造更高效益,避免配额的浪费,为进一步争取配额打好基础,配额的分配将综合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鼓励自营、签约优先、到证优先的原则;
(二)各所属企业《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上报情况及所反映的相应业绩;
(三)各所属企业《配额申请表》申报情况;
第七条所下达的配额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视具体情况实行对效益好的商品配额多收费,对效益不好甚至略有亏损的商品配额少收费或不收费的办法,以保证配额分配的合理性。

第八条对已下达配额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实行业务跟踪管理。

所有使用配额的下属公司(部门)需填写《配额商品业务跟踪单》,总公司计划部将综合不同商品配额的市场情况批复、签章,并在财务本部收到配额使用费后从许可证事务管理局领取相关配额的许可证。

第九条对于已领取配额而未能完成计划或预计不能完成计划者,应及时写明情况,
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后报计划部,否则取消以后配额分配资格。

第十条总公司为了更有效地使用配额,总公司计划部将根据上一贸易年度的配额
使用实绩对配额使用效益好的单位予以表彰,以促成配额商品的规模化经营。

第三章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十一条总公司计划部负责申领配额商品许可证及以总公司名义签约的非配额商品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对于配额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的单位须取得总公司分配的配额指标,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对于非配额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各经贸公司应在签约之前咨询有关所经营产品的许可证申领的具体条件及有关政策规定,必要时总公司计划部可协助进行有关咨询工作。

在确认符合申领条件并备齐相关资料后,方可向计划部提出申领。

第十四条申领单位申领许可证时,须在装船期前留有充分的时间。

填写许可证申领表,由所在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真实、有效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总公司计划部。

总公司计划部在取得各种文件后,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办妥许可证,并通知申领单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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