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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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
浙外党〔2011〕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级干部队伍,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批准设置的科级机构的正副职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党委授权组织部负责科级干部的任免、调配和管理。
科级干部集中选拔任用的方案报党委审定。
在科级干部集中选拔任用时,成立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小组,开展相应工作。
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任组长。
第五条 集中选拔任用科级干部,一般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个别选拔任用或因工作需要,一般通过民主推荐方式选拔产生。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结合实际有效开展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岗位工作的实践经验、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独立开展工作。
(四)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较强,群众基础较好。
(五)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心胸开阔,能顾全大局。
第七条 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科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本科毕业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
(四)首次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首次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
(五)提任党内与群团组织科级职务的,还应符合各自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身体健康。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章 集中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在全校范围内公布集中选拔任用方案(包括选拔任用的科级岗位、职数、任职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组织推荐工作:
(一)个人自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个人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科级干部自荐表》,直接向党委组织部报名。
(二)组织推荐:由党总支(直支)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科级干部组织推荐表》,向党委组织部推荐。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选拔任用条件对自荐人员与组织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成立面试工作小组,组织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面试。
工作小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与岗位所在学院(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任组长。
第十三条 根据面试情况,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小组在征求相关党总支(直支)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差额考察人选。
第十四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小组负责科级干部的考察工作。
(一)考察组应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科级干部考察预告。
(三)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客观、准确、公正地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四)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报告与综合材料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科级岗位所在学院(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考察人选的情况,提出拟任建议人选,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小组根据考察结果与所在学院(单位)的拟任建议人选,研究并采取票决方式决定拟任科级干部人选。
第十七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提拔任用和调整岗位的科级干部,在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5-7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同任用的科级干部谈话,并委托所在党总支(直支)在本学院(单位)宣布。
第四章 个别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个别选拔任用方案。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实际情况,组织民主推荐。
第二十一条 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党委组织部会同岗位所在学院(单位)的党总支(直支)确定考察人选(一般进行差额考察),并组织考察组进行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级岗位所在学院(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考察人选的情况,提出拟任建议人选,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与所在学院(单位)的拟任建议人选,研究决定拟任科级干部人选。
第二十四条 进行任前公示。
公示期为5-7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办理任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同任用的科级干部谈话,并委托所在党总支(直支)在本学院(单位)宣布。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级干部实行轮岗交流制,一般每三年集中选拔任用一次。
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可以在本单位内设机构之间进行,也可以跨学院(单位)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校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不安排在分管的部门(单位)任内设科级机构负责人;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不安排在本部门(单位)任内设科级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科级干部集中选拔任用时,年龄男超过57周岁、女超过52周岁的,不再选任为科级干部。
(二)提任或平级调任的,除学校同意兼任的,应免去原职务。
(三)出国(境)学习或脱产参加学历(学位)进修,时间超过半年的,免去现任职务。
(四)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确定为不称职或群众公认度差的,免去现任职务。
(五)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职务,经批准同意的,免去现任职务。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免去现任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级或本数;“超过”不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