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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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公安机关是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劳动、城管等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时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每年11月9日为我市消防宣传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赋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劳动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消防知识纳入劳动技能培训的内容;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基础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时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就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第十条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在制定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城市消防安全要求,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造布局和建造物,应当制定计划,逐步加以改造。

第十一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wei)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专用车站、码头以及各种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配送站等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在其周围应当限制发展与其安全要求不相符合的建设项目。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类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及《广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取得证照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娱乐场所主要指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兼营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网吧、影剧院等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娱乐场所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娱乐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职责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娱乐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21年1月28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1年2月9日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照规定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款物按照规定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器材配备,消防公益活动,以及对消防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遗属的慰问。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第四条主管部门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广东省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责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第六条专业队伍建设公安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一节建设工程分类与重要性级别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功能,将其分为不同类型,并确定其消防重要性级别。

第二节消防设计的基本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功能,确定消防设计的基本要求,并确保建筑物的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节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和验收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和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确保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节消防设施的安装与调试消防设施的安装与调试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一节施工前的消防准备工作施工前应进行消防准备工作,包括消防设施的材料准备、施工方案的制定等。

第二节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三节施工完工后的消防验收施工完工后应进行消防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消防设施的要求,达到消防要求。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第一节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二节监督检查的程序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公开。

第五章建设工程消防检测与验收第一节消防设施的检测与验收消防设施的检测与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消防设施正常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粤办函[2016]9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3.08【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办函〔2016〕96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6年3月8日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进行确定。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一)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广东省消防管理办法

广东省消防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摘要:(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6日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一)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1.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2.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看台座位数量超过25000个的体育场,看台座位数量超过8000个的体育馆;(三)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四)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宾馆、饭店,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0个的寄宿制高等学校,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中、小学校,床位数超过300个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五)单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物内从业人员数量超过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七)生产、储存甲、乙类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固体、纤维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八)民用机场,候车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火车站,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及客运码头;(九)其他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0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2年11月28日广东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鼓励消防产品生产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落实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专项经费。

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费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消防产品流向信息系统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消防产品实行流向信息监督,及时公布涉及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推进消防产品管理信息化。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提高火灾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维护保养责任建筑物的产权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负有责任,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产权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三、维护保养内容1. 消防设施巡查: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消防设施保养: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3. 消防设施测试: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测试,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4. 消防设施维修:发现故障或损坏的消防设施要及时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维护保养频次根据建筑物的性质、规模和消防设施的种类,确定相应的维护保养频次。

一般情况下,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每月进行一次巡查。

五、维护保养记录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建立详细的记录,包括巡查、保养、测试、维修等情况。

产权单位应保存至少两年的维护保养记录,以备消防监督检查时查阅。

六、督促检查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产权单位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或者严重不当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部门有权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建筑产权单位,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查封建筑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原有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管理规定。

如有需要,广东省公安厅可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防灾减灾的原则,按照科学、合理、审慎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可靠、经济、环保。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建造物用途和规模的不同,确定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系统。

(二)根据建造物的功能分区,合理布置消防设施和设备。

(三)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备,确保消防系统高效、稳定、可靠。

(四)根据消防设计指标和要求进行布局和设计,防止火灾蔓延和扩大。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设计方案书。

(二)消防设施和系统设置图纸。

(三)消防设备、器材、材料技术规格和选型表。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像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做到消防器材齐全、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随时保持与消防监督机构的沟通和配合,接受消防监督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消防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和业主应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消防资料和证明材料,如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备安装调试记录等。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和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消防监督机构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书模板2.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和系统设置图纸样本3. 消防设备、器材、材料技术规格和选型表范例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指明了消防工作的法律依据和基本要求。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二、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六、谎报火警的;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八、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1. 适用范围1.1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 火灾风险评估2.1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应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消防设施、逃生疏散通道等。

2.2 火灾风险评估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并定期更新评估结果。

3. 消防设施和设备3.1 高层公共建筑应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疏散系统等。

3.2 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4.1 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合适宽度的疏散通道,以确保人员疏散的顺利进行。

4.2 疏散通道的出口应标明明确的标识,保持畅通,并定期检查和清理。

5. 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5.1 高层公共建筑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适种类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

5.2 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应明确标识,并经常检查和维护。

6. 安全培训和演练6.1 高层公共建筑应定期进行火灾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逃生技能和灭火器材使用等。

6.2 高层公共建筑应定期组织火灾逃生演练,以检验应急疏散预案的可行性。

7. 规章制度和责任制7.1 高层公共建筑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并告知建筑内所有人员。

7.2 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监督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人员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8. 法律责任8.1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受到伤害。

8.2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

本文档涉及附件:1.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表格。

2.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1. 消防设施: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火灾的设备和系统,如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

2. 疏散通道:指用于安全疏散人员的通道,通常设置在建筑物的楼梯间或走廊中。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粤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则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四章职责任务第五章保障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建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指导,承担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

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

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东莞、中山市所属乡镇、街道,下同)和有条件的国家重点镇、中心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0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

下列地区、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一)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二)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街道办事处;(三)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四)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前款规定以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广东省出台《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广东省出台《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广东省出台《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广东省近日出台《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粤办函〔2016〕9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定》指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规定》要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内设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月组织1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要停用危险部位。

公安消防、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社会机构要加强信息共享,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政审批、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二、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六、谎报火警的;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八、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消防控制室管理的通告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消防控制室管理的通告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消防控制室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12.20•【字号】粤公通字〔2015〕209号•【施行日期】2015.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消防控制室管理的通告粤公通字〔2015〕209号为总结吸取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控制室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且每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冈。

三、严禁擅自切断消防电源,在任何情况下均应确保消防电源的用电负荷。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值班期间每2小时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班时应确认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时,必须立却上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立即组织维修,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当场没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排除后,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广东省颁布了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办公楼、酒店、展览馆等。

二、基本要求
(一)防火分区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都必须按照建筑消防规范的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并在每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相应的防火门、防火墙等设施。

(二)消防设施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必须按照建筑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疏散指示系统等。

(三)应急疏散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必须按照建筑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在通道内设置疏散指示标识。

三、细则规定
(一)安全巡查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巡查检查。

(二)应急预案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安全教育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必须加强职工和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法律责任
高层公共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员,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的火灾和人员伤亡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五、结语
本文对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所有高层公共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遵守这些规定,确保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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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2010-09-28 10:13:06来源: 本站浏览次数:1183摘要:(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

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确保一定的消防公益宣传发布量。

第八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消防日,每年十一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合伙企业中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扑救火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四)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工作;?(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六)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七)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八)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四)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由省公安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居民遵守;?(三)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五)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四)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八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二)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六)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完善消防设施;(七)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二)预防火灾,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三)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四)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五)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六)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供水、通信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进行技术改造、维修和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进行验收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应当组织规划、消防、市政建设、市政供水等有关部门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进行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

第二十二条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风险防范机制,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经检查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

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消防安全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原同意其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装修、装饰施工过程中,室内装修防火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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