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三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人员从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超市、商场、体育场馆、剧院、影剧院、展览馆、会展中心、酒店、宾馆、餐饮场所、会所、运动场、游乐园等。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是指在建设、装修、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中,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设置和使用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消防责任,保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防火设计、建设,取得相应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备和设施的布置、数量、类型和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置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消防电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疏散通道宽度、出口数量、出口标志和疏散时间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定专门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记录和归档有关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检测、维修等情况,供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自查和外部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三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场所实际,制定本工作标准。
第二条本工作标准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防范,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本工作标准的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参加文化、体育、集会、展览、娱乐、购物、餐饮等活动的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剧场、礼堂、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商场超市、餐饮娱乐场所等。
第五条本工作标准的实施主体是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人、物、技术条件。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消防法律法规,熟悉本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能够独立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水平。
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巡查制度,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测维修和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火灾警报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处置流程,确保及时有效的处置火灾事故。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工程建设、使用等相关标准的要求,配备适当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自动灭火系统、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等。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版(3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1. 公共场所:包括购物中心、超市、百货商场、游乐场所、影剧院、室内娱乐场所、展览馆、体育场馆、室内游泳馆等;2. 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宫、剧院、音乐厅等;3. 教育场所:包括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大学等;4. 医疗场所:包括医院、诊所、药店、养老院、福利院等;5. 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法律依据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安全条例》;3.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规范》;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四条消防通道1.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通道,通道宽度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保持畅通的状态,不得存放障碍物;2. 消防通道的照明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照明亮度要符合相关标准;3. 消防通道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第五条防火门1.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防火门,并保持通畅、正常使用状态;2. 防火门的材料、结构、密封性能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 防火门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第六条消防器材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2. 消防器材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正常运行状态;3. 消防器材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第七条烟雾探测器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烟雾探测器,及时发现火灾隐患;2. 烟雾探测器应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3. 烟雾探测器的标志标识应明确、醒目,易于辨认。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287(管理制度范本系列)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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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板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 餐饮场所, 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 体育场馆,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 金融证券交易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 医院, 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 寄宿制学校, 公共图书馆, 客运车站, 码头, 民用机场,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 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 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二) 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 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 消防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 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 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 统筹安排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三)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 组织防火检查,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 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 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实施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标准一、总则1.1 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建筑物等。
1.3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二、消防安全责任2.1 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2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能力。
2.3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3.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等。
3.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手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流程、操作规程等。
3.3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3.4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3.5 建立健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四、消防安全措施4.1 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4.2 明确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消防设施设备标志。
4.3 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4.4 不得在场所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确需储存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4.5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电气线路,防止电气火灾事故。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5.1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疏散路线等。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深公[消]字[2011]8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公(消)字〔2011〕83号)各区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推进火灾隐患自改,消防安全责任自负的管理理念,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标准化管理工作。
现就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标准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统一进行标识化管理。
(一)安全出口、楼梯前室的防火门应当张贴标识,标明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规格:长60×宽20cm,横向)。
(二)室内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同时在消火栓门的正面张贴管理人员、使用方法等标识(规格:长40×宽30cm,竖向)。
(三)普通电梯前室明显处应张贴在火警情况下禁止使用电梯的标识(规格:长30×宽20cm,横向)。
(四)防火卷帘两侧用黄色划定,同时标明黄线内严禁存放物品的标识;两侧的手动按钮旁要张贴简易操作说明(规格:长15×宽10cm,竖向)。
(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使用大尺寸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出口标志(规格:85×30cm)。
(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安全疏散通道用黄色线(建议宽度为8cm)划定,通道中间有黄色疏散方向指引的标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集会、展览、体育比赛、演出、会议等大型公共活动及群众集中居住、就业的场所,这些场所人员浩繁,火灾不安全性高。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针对人员密集场所,订立了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的消防管理和监督,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并应当在建筑设计、施工、使用、维护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常年驻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建筑设计和施工要求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材料应当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二)建筑结构应当具有防火分隔本领;(三)建筑内部应当设置牢靠的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四)配备适当的防火掌控和灭火设备。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遵守如下要求:(一)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应当设置专用出入口,并保持畅通;(二)走廊、楼梯等通道应当充足人员疏散的需要;(三)应当设有消防水源或者其他灭火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四)电气线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五)制空系统应当采纳不带水装置或者不漏水装置。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要求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充足以下要求:(一)设置完善的自动灭火设备,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等人员疏散设施;(三)装有自动报警系统,并有人值班;(四)设置消防水源和水灭火设备,并有人员实行管理;(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并适时除去安全隐患。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假如设置防火窗帘、防火卷帘、防火门窗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护理有力,适时更新更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6日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一)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1.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2.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看台座位数量超过25000个的体育场,看台座位数量超过8000个的体育馆;(三)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四)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宾馆、饭店,床位数超过500个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0个的寄宿制高等学校,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中、小学校,床位数超过300个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五)单个生产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物内从业人员数量超过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七)生产、储存甲、乙类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甲、乙类固体、纤维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八)民用机场,候车室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火车站,候车(船)厅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及客运码头;(九)其他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版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为了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购物中心、超市、餐饮场所、影剧院、学校、医院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
三、消防管理责任1.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立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消防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能熟练操作消防设备,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3. 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并确保落实到位。
四、消防安全设施1. 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相关规定配置消防安全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和灭火设备等。
2. 消防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和需求,保证人员疏散的顺利进行。
五、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标志,并保持畅通无阻。
2. 消防通道、消防门和消防车道不得被堵塞,保持畅通。
3.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顾客的火灾应急逃生能力。
4. 安全出口应设置明确的标志,并配备照明设备,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找到。
六、防火安全宣传教育1.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顾客的防火安全意识。
2. 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火灾的危害性、火灾的预防和逃生方法等。
3. 宣传教育形式可以是张贴宣传画、播放宣传视频或进行讲座等。
七、日常安全检查1. 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 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疏散通道是否标识清晰等。
3. 安全检查记录应保存并定期汇总,以备查验。
八、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负责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源、疏散通道、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 火灾风险评估和火灾防控措施: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进行火灾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和实施火灾防控措施的依据。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扩散,包括设置防火分隔间、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材等。
4.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消防组织的应急能力。
5.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6. 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的报告和调查:任何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处罚和追责: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可以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的概括,具体的规定及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场所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详细内容请参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经营管理)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管理)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作业指导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壹)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壹名消防安全管理人,且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壹)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统筹安排运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方案工作情况;(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作业指导书;(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且实施演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2•【字号】粤府办[2001]55号•【施行日期】200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1〕5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七月二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为整治我省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环境,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省设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查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全省的专项治理工作。
省协调会议由李容根副省长为召集人,省公安厅、经贸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监察厅、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工商局、旅游局等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部门派出人员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专项治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等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专项治理工作对象、重点和工作目标(一)专项治理工作对象和重点。
2023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2023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员密集场所指的是各类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会展中心、宾馆、饭店等。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确保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和保养。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设计,建筑设计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设施应完备有效。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消防安全指标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疏散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米,不得被任何物品阻挡;(二)疏散通道应设置有应急照明,保证疏散时能够明确方向;(三)疏散通道应设置有适当的标识,以便人员能够快速找到疏散出口;(四)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摆放障碍物。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试验。
消防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防火、疏散和灭火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预案应包括人员疏散的组织、路线和方法,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
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和责任区域,并进行日常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对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整改。
如发现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消防控制中心,实时监控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
消防控制中心应配备人员,能够及时响应火灾报警并进行应急处理。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合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为了确保人员密集场合的消防安全,保护员工和访客的生命资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特订立本规定。
一、背景与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员密集场合的不绝加添,人员密集场合消防安全成为紧要的社会问题。
本规定旨在规范人员密集场合的消防管理,并订立相关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人员密集场合,包含但不限于购物中心、酒店、剧院、体育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和公共交通枢纽等场合。
三、管理标准1.消防设施建设–全部人员密集场合应建立完满的消防设施,包含防火门、疏散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独立疏散烟道等。
–消防设施应依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和验收,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灭火器材配置–依据人员密集程度和场合特点,合理配置各类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灭火器箱等。
–灭火器材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可用性。
3.火灾报警系统–全部人员密集场合应安装可靠的火灾报警系统,包含烟感、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等,确保及时发现火灾。
–火灾报警系统应定期测试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4.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人员密集场合应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场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本领。
5.消防演练–人员密集场合应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包含火灾疏散演练、火灾扑救演练等,提高员工和访客的应急处理本领和自救本领。
–消防演练应订立认真的方案和操作流程,并在演练后进行总结和矫正。
6.消防宣传教育–人员密集场合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访客的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宣传教育应适应不同人群的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
四、考核标准1.消防设施使用情况–消防设施按要求进行验收,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和维护记录应完整,并按要求存档备查。
2.火灾报警系统运行情况–火灾报警系统应定期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2024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2024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第一章概述1.1 目的和重要性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共场所、商业场所、工业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这些场所存在着火灾风险和人员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非常重要。
本指南旨在提供标准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指南,以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酒店、学校、医院等。
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人员、场所负责人、业主、消防监督机构等都可参考本指南进行管理。
第二章法律法规及标准2.1 国家法律法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民防空法》等,了解并合规执行相关规定。
2.2 消防安全标准根据国家消防安全标准,结合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和火灾风险,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消防安全标准。
这些标准应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要求、消防设施要求、应急管理要求等。
2.3 专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还应参考相关专业标准,如《人员密集场所设计防火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维护规范》等,确保管理工作符合行业标准。
第三章责任与义务3.1 场所负责人责任人员密集场所的负责人应承担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他们应了解消防安全知识,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和访客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3.2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并负责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计划、监督场所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查等工作。
3.3 消防设施维护责任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负责人应委派专人负责设施维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4.1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组织员工和访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通过定期演练、模拟逃生等方式,提高员工和访客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4篇)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以下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规定: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2.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
5.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
7.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消防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8.人员密集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保持通道畅通。
9.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责任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
10.人员密集场所应加强火灾监控和报警系统的建设,及时发现并报告火灾隐患。
以上是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管理要求还需要根据具体场所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建设、装修、使用和维护等各个环节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火灾危险性等级划分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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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积极施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统筹安排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三)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九)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改或变更使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前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一次。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第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一)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二)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五)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六)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七)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八)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十一)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六)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七)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必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要熟知熟记《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内容。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四)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六)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三)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四)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五)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六)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七)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二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