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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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淄政字〔2015〕13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淄政字〔2015〕13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淄政字〔2015〕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推进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投融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8号文件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号)、《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审计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和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政策措施,各级政府筹集、投入大量资金,用于重大项目建设和民生保障,这些项目的实施,事关区域经济长远发展和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完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审计监督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和政府投入建设资金的安全效益,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对于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要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投融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加自觉有效地发挥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强化政府投融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政府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借贷(担保)资金建设、扶持的项目,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建设的项目和政府实质上拥有建设运营控制权的项目,都属于审计机关监督的范围。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2008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2008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2008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4•【字号】淄政办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2008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2008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依法加强对政府财政和部门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

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审计计划,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要认真搞好自查自纠,主动进行审计整改,确保审计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十四日淄博市2008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为发挥审计工作在规范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审计法》和全省审计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淄博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计划。

全年审计任务包括财政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府重点建设工程审计、专项效益审计和民生审计,省统一组织的项目审计等4个方面的内容,共计48个审计项目。

其中:市自行安排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34项,省审计厅统一组织审计和调查项目14项。

一、财政收支审计(一)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以促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税收征管、促进各项惠民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为重点,安排对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库、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市自来水公司、市地税局等15个部门、单位以及全市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延伸审计重点企业土地使用税、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和农村信用社股利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淄政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第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20日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淄博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解释、监督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登记、公布、备案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和格式要求。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事项;(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财政、价格部门依法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职能的除外)。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市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精神和国家、省发展改革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市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依法行政和规范、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热情为部门、区县、企业和基层单位服务。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的受理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市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市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市直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须提交由乙级及以上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相应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三)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相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相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主管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建设项目审批的正式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式5份)以及本规定所列其他文件。

第三章核准类建设项目的受理第七条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10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10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重大项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8日淄博市重大项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市重大项目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全市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一个定位、三个着力”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被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

第三条考核范围和对象:考核范围是市政府发文公布的年度市重大项目。

考核对象是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第四条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

第五条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考核办法。

(一)重大项目数量及开工情况(分值20分)评分标准:①基本分(5分);②项目数量排名得分(5分),按〔(被考核单位个数名次1)/被考核单位个数〕×5分计算得分;③新开工项目数量得分(最多得5分),按年内新开工项目数量×0.5分计算得分;④产业项目占比排名得分(5分),按〔(被考核单位个数名次1)/被考核单位个数〕×5分计算得分;⑤减分:逾期未开工1个项目减0.5分。

合计:(①②③④⑤)。

(二)重大项目总投资(分值10分)评分标准:①基本分(5分);②项目总投资排名得分(5分),按〔(被考核单位个数名次1)/被考核单位个数〕×5分计算得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2•【字号】淄政办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批,是指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建设项目审批所涉及的部门事项,按照“一口受理、抄告相关、限时办结、一次收费、统一发证”的要求,组织各有关审批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批的范围是: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

审批内容包括立项、施工许可前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

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行政事项上报前初审阶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为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主要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参加联合审批的部门进行调整。

第五条市行政服务中心成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制定联合审批制度及规则,组织联合现场勘察,召集联审会议和重大项目专家会审,对联合审批实施全程监督协调,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设立联合审批窗口,统一受理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申请和颁发行政审批证照、批文。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发文字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9【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慧晏二00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九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2017)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2017)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
法》的决定(2017)
【发文字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02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第10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海田
2017年8月2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

”的规定。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市政府令第53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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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2004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2004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2004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17•【字号】淄政办发[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2004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45号)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审计局《关于2004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违规问题的整改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要高度重视,立即研究制定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审计报告中指出的违规问题的整改列入重点督查内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整改情况于9月底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二、进一步加强财政财务管理(一)市财政局要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要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凡能够在年初分解到部门的预算,要按照部门职能进行分解并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尽快会同预算单位建立滚动项目库,保证年度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及时安排使用。

要建立专项资金跟踪问效机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尽快制定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部门单位主办学会、协会管理的意见,并对有关学会、协会进行清理整顿,督促挂靠机关的社团组织规范运作,禁止部门、单位利用职权为社团谋利益和利用社团为机关负担费用和福利。

(三)由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牵头,对市直部门、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健全资产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掌握部门、单位的资产状况。

要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资产权证手续,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三、实行跟踪审计市审计局要对《审计结果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十七日淄博市审计局关于2004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市政府:今年是贯彻《审计法》,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十周年。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2017)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2017)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2017)【发文字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于海田2017年12月1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

政府办公厅(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二、删除第九条。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途径:(一)政府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收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政府研究确定;(二)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收集后报政府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政府研究确定;(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收集整理,提出决策建议,由政府研究确定。

对研究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由法定的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或者方案(以下统称决策草案)的调研、起草等工作。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由承办单位组织拟定,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拟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淄政办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经重新修订,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及其审查意见、节能备案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淄政办字〔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1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3日淄博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三最”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1号),结合《淄博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试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基本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是指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统一的管理办法、运行平台和服务标准,实行“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一次收费、统一发证”的审批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成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的推进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设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其职责是:(一)统一受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申请;(二)组织召开投资项目联审会议;(三)负责组织投资项目审批的现场勘察、勘验工作;(四)综合、整合各部门投资项目办理事项的申请要件,并形成一张清单;(五)抄告办理事项要件并协调、督促办理;(六)负责联合审图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的管理指导工作;(七)协助投资项目单位办理各类中介服务;(八)统一发放许可文件或证照;(九)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过程中的其它事项。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国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国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国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06.13•【字号】淄政办字〔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国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23〕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市级国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13日淄博市市级国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国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国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建设资金运行,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投资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国有资金进行城市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环保、教育、卫生、体育、养老服务、公共建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城市规划、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建项目(法人)单位是指项目出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城建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是指由政府确定或项目单位委托的具体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筹集项目资金,按进度及合同约定支付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对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结算,重大设计变更涉及投资进行审核;会同建设单位组织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对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合同等进行审核。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协调征地拆迁,办理项目建设手续;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招投标活动,组织签订合同,管理合同履行,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进行过程管理;组织项目设计工作;编制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向项目单位提报;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对项目投资进行全过程控制;组织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办理备案手续;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件、资产交付手续等。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7]19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6
【实施日期】201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第一批)
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7〕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第一批)》已经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就决策事项启动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按照《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淄政办字〔2017〕19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
结合的决策机制,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二、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凡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均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采取公开决策草案,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公共媒体或调查研究机构问卷调查或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

公开决策草案应当首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栏目和部门网站进行,根据需要可同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进行,时间不少于20日。

市政府办公厅指导决策具体承办部门确定履行公众参与。

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淄博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试行办法

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淄博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试行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淄博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淄博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淄博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发挥重大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骨干项目。

市重大建设项目按阶段分为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

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建设目标的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是指我市中长期规划期内正在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市重大建设项目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重大建设项目实行领导挂包责任制,确定挂包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目标。

市领导分别负责挂包重大建设项目;市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为管理和实施责任单位,其主要领导为责任人,负责抓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在征地拆迁、居民安置、供电供水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报审程序第六条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城市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按规定完成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环保、人防、节能评估、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市重大建设项目:(一)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项目;(二)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三)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林水、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四)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项目;(五)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六)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七)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全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物流项目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全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物流项目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全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物流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1•【字号】淄政字〔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全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物流项目的通知淄政字〔201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推动工业强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确定了2017年度全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物流项目名单,现予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技术改造对加快结构调整、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持续抓好全市重点技改项目组织实施。

同时,要以重点物流项目建设为抓手,紧紧围绕将我市建设成为立足鲁中、辐射全国、联通国际的物流强市目标,坚持合理布局、差异竞争、错位发展原则,以园区建设、资源整合为重点,引导物流企业向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集约化发展,提升全市物流产业发展水平。

市工业强市指挥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职能,牵头做好项目推进工作,坚持并完善“月调度、月通报、季分析、半年总结、年终考核”的项目推进机制,每月对各区县重点技改和物流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调度通报,对推进缓慢的区县进行重点督导。

同时,完善项目推进情况量化考核办法,进一步压实项目建设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推进项目建设。

发改、经信、国土、住建、环保、规划、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为项目建设提供高质量、全方位服务,并将土地、资金、环境容量、能耗等要素配置向重点项目倾斜。

各区县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完善项目建设条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按期完成年度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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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预算内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对建设项目的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

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当具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并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

第九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审计计划第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

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调整,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三章开工前审计第十四条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开工前审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建设项目开工15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合同;(三)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五)与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项目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当日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全部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对资料进行补充或者完善。

第四章预(概)算执行审计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四)债权、债务情况;(五)税费计缴情况;(六)建设成本情况;(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二)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三)有关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四)施工图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及其编制依据;(五)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六)项目结算造价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七)与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当于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

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总预算,或者超过分项预(概)算的百分之五并且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在十日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预(概)算执行审计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十日。

第五章竣工决算审计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三)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四)尾工工程的投资情况;(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六)债权债务情况;(七)建设成本情况;(八)税费计缴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将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时间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三)竣工验收资料;(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六)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收到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章审计结果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时,应当一并报告上年度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并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没有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实质性要求或者未在建设项目发承包合同中对此实质性要求作出具体约定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审计机关现场见证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经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直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超越资质范围进行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二)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四)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五)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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