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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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税务处理问题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2﹞197号
【发文日期】2002-12-17
【实施时间】2002-12-17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涉及所得税部分失效;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失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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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外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通知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2﹞59号
【发文日期】2002-04-03
【实施时间】2002-04-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三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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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颁布单位】
【文 号】大国税函﹝2006﹞20号
【发文日期】2006-02-13
【实施时间】2006-02-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清缴工作有关通知,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2003﹞43号【发文日期】2003-02-28【实施时间】2003-0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做好我局 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一、提高对汇算清缴工作的内涵和地位的认识 汇算清缴工作是所得税征管的重要环节。
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不仅仅是多退少补、汇总数据,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在征收环节就能发现企业未按规定计算纳税的问题,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放到稽查环节求得解决。
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各征收分局要通过汇算清缴工作,达到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目的。
二、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企业基础资料台帐。
各局应按照市局统一制定的Excel表格填录企业的各项基础资料,并可根据本局的情况增添项目。
对企业适用税收优惠的情况、各项税政审批情况、企业纳税调整形成的时间性差异、历年盈亏情况以及税款预缴等情况都要详细填录,以便在汇算清缴、审核评税、纳税检查和其他征管工作中使用。
以后年度的变动情况,要及时填录到台帐中,各分局应将上述数据随汇算数据同时上报市局。
(二)加强对企业的审核 1、对申报表的审核,重点是对项目之间逻辑关系和纳税调整项目进行审核。
如:收入与成本是否配比,投资的费用和损失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交际应酬费和各项未来费用、减值准备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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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从事商品检验的外
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通知
【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认定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1998﹞4号
【发文日期】1997-12-11
【实施时间】1997-12-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为正确执行税法,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凡已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
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房地产【颁布单位】【文 号】大国税发﹝2003﹞179号【发文日期】2003-08-18【实施时间】2003-08-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税款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企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开业及企业性质认定 第二条 根据外企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为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营业执照签发日确定为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外企所得税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章 税款申报征收管理 第三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必须报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补充申报表》(见附表一)。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补充申报表》是用于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成本和费用以及应纳所得税额的补充申报资料。
企业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报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并且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标 签】外国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2001﹞19号【发文日期】2001-02-05【实施时间】2001-02-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0﹞7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1﹞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0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两步进行: 1.为适应各局目前运行的征管软件要求,企业在进行2000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仍使用原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各主管税务分局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2.按照国税发﹝2000﹞200号和国税发﹝2001﹞9号文件的要求,企业应当在200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送有关的会计报表、资料、文件等。
二、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注重结合审核评税工作一并进行。
有关审核评税的情况和结果要作为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的内容之一。
三、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利用企业填报新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契机,对企业历年的经营亏损进行审核,建立企业亏损弥补、获利年度的确认、减免税和全额征税时限的台帐,并将其作为企业档案资料中基础税务资料内容,分户立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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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购买国产设备,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4﹞108号
【发文日期】2004-04-25
【实施时间】2004-04-2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0112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4﹞4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多缴税款,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税政外﹝1994﹞108号【发文日期】1994-06-02【实施时间】1994-06-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消费税各市(县)区税务局、对外分局、园区分局、度假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因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增加税负的,可以首先抵扣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以下称期初进项税额)抵扣以后税负仍有增加的部分,可按规定办理退税,未抵扣完的期初进项税额,可留待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二、税负增加的企业在抵扣期初进项税额后年退税额在10万元(含1O万元)以上的,应报经市局审批后方可办理退税,年退税额在1O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县)、区分局审批。
三、税负增加额较大的企业是指:企业在抵扣期初进项税额后,年应退税款是原税负的一倍(含一倍)以上或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个别企业税额增加巨大,资金周转确有困难,需按月预退税款的,应报经市局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凡因增加税负需要办理退税的企业,应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报《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对须报市局或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应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申报表》一式两份,企业申请报告一同上报市局涉外处。
五、各局应认真做好税负增加退税的管理工作,严格履行退税手续,并于年度终了30日内将全年退税情况汇总填写《税负增加退税汇总表》上报市局涉外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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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标 签】纳税评估
【颁布单位】
【文 号】大国税发﹝2005﹞156号
【发文日期】2005-05-17
【实施时间】2005-05-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评估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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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所得税汇算清缴,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颁布单位】
【文 号】大国税函﹝2005﹞59号
【发文日期】2005-06-21
【实施时间】2005-06-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6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补充规定-大国税发[2000]第16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补充规定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补充规定(大国税发[2000]第162号2000年8月3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需要报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财产损失发生时,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分局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分局应当在企业将有关资产销毁前进行现场审验,留取毁损资产的照片或影像等资料,做好现场审验记录,并由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经审核无误后,主管国税分局应提出处理意见,按大国税发[1998]214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企业在申请的同时,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表》一式三份及相关附表,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数量、金额,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1.对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的企业,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损失明细表》。
2.对发生流动资产损失的企业,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流动资产损失明细表》。
3.对发生呆账、坏账损失及投资损失的企业,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坏账损失明细表》。
三、企业申请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应由有关机构预估其变价收入,从损失额中予以抵扣;不能预估其变价收入的应按不低于原值的百分之十计算。
四、各主管分局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损除审批的管理,分户建立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档案,按税前扣除项目类资料立卷归档保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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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 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联合税务审计,涉外企业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4﹞112号 【发文日期】2004-05-25 【实施时间】2004-05-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4﹞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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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追加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函﹝2003﹞233号
【发文日期】2003-04-28
【实施时间】2003-04-28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011142011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2004]2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2.09
【实施日期】200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
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4]23号2004年2月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要求如下:
1 / 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7]第5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2.17
【实施日期】1997.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
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7]第58号1997年2月17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7]7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大连市国税局《关于做好一九九六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6]240号)一并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局以前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总结,发现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主管税务局组
织汇算清缴工作措施不利,没有安排专门人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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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
【标 签】技术开发费抵扣,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1﹞148号
【发文日期】2001-07-02
【实施时间】2001-07-0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0111420112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通知【标 签】所得税问题,企业投权投资业务【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2001﹞10号【发文日期】2001-01-17【实施时间】2001-01-17【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所得税处。
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通知》第一条第(一)款中的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是指:符合《关于企业所得税若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减税、免税;执行优惠税率18%和27%优惠税率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支持性(如西部开发等)减税免税等优惠和其他定期定项减税、免税。
除上述优惠外,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不再划分地区和被投资企业的性质,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税率的,一律进行还原并计算补税。
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取得投资所得时,若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应以被投资方税率较低者优先弥补后,如有结余,再进行还原后计算补税。
二、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投资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中如因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不一致,企业应建立备查帐簿进行登记,便于在计算所得税时备查。
第二条第(三)款在税收管理中,应填制“处置股权投资损失和扣除审核表”(附件2)由主管国税局审批后,进地税前扣除。
三、关于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所提“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其审批权限为主管国税局审核,报市局批准。
《通知》第三条第(三)款中所提“评估”,指经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中介组织进行评估。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2.09
•【字号】大国税发[2004]23号
•【施行日期】200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4]23号2004年2月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要求如下:
一、各征收分局应立即将辖区内2003年1月1日后成立的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挑选出来,并于2004年2月20日前通过FTP网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对于有以“四种抵扣凭证”(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运输发票、农产品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新办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7号文件要求进行专项人工纳税评估,具体对照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和增值税纳税情况,重点审查其经营情况的真伪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三、从2004年3月1日起,各征收分局要将有以“四种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新办商贸(科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按月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
四、各征收分局应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工作成果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于2004年3月2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此项工作将列入市局的年度考核。
附: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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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批复
【标 签】从事信贷租赁业务,外企计提坏帐准备金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1997﹞55号
【发文日期】1997-07-04
【实施时间】1997-07-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对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内计提坏帐准备金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7﹞51号)收悉。
关于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否在亏损期间计提坏帐准备金的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在税务处理上,允许从事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主要是保证该类企业在经营期内发生的坏帐损失可均衡的得以税前扣除。
因此,其在盈利期或亏损期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的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
一九九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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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
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标 签】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税务处理批复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转﹝1996﹞27号
【发文日期】1996-03-19
【实施时间】1996-03-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增值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苏国税
发﹝1996﹞46号)收悉。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已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所发生的价值变动部分税收上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因企业改组或股权调整等原因,对已有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对资产重估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异部分,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