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房屋拆迁引发两起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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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法院自建房拆迁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

睢宁县法院自建房拆迁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

睢宁县法院自建房拆迁共有房产分割纠纷案例原告X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赔偿款XX万元及利息(利息以XX万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均系睢宁县XX社区居民。

XX年年底,因井后村拆迁,原、被告共有的一处房产也在拆迁之列,因原告父亲朱月光早逝,原告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经过政府和家族长者主持协调,并经拆迁办工作人员朱刚、井后组组长梁光辉在场证明,与被告达成了《拆迁叔侄财产分割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从拆迁赔偿款中支付给原告15万元。

而被告在取得该拆迁赔偿款后,拒绝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款项。

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前所请。

被告观点被告XXXXX辩称,1、涉案房产不是原告父亲的遗产,原告父亲于XXXX年意外死亡,XXXX年被告建设涉案房屋,与原告父亲无关。

2、涉案协议系时任XX镇拆迁办主任朱刚手写,因原告生意失败,被告因对原告的感情,想给原告经济帮助,在没有弄懂协议内容情况下签了协议,属于重大误解,被告的真实意思是赠与原告XX万元,赠与协议履行前,被告享有任意撤销权。

3、自原告父亲去世至今已超过二十年,即使涉案房屋是遗产,原告也不得提起诉讼。

原告举证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原告XXXXX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拆迁叔侄财产分割协议”,证明: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原告父亲自杀去世,被告与XXXXX父亲共有涉案房地产,因拆迁原、被告达成补偿款分割协议,约定被告自愿从拆迁赔偿款中支付原告XX万元,其余所有的房屋安置和剩余房屋拆迁赔偿款均由被告享有。

该协议是经拆迁办工作人员朱刚及原、被告所在小组组长梁光辉主持达成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睢宁县XX街道XX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到XXXX年XX 月XX日,被告XXXXX共领取土地买断款XXXX元。

3、睢宁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明:被告与XX街道XX社区房屋征收指挥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XXXXX元。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案例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案例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案例(这是一个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案例的文章,内容如下)某市某区2018年进行城市重建规划,涉及到一片老旧小区的拆迁工作。

但是在这个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拆迁补偿标准的不明确性以及权益保障的问题。

案例描述:小区内的一位居民李先生在拆迁过程中,对拆迁补偿方案表示不满。

按照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所提供的方案,李先生将得到一部分现金补偿和一套新房。

但是李先生认为这样的补偿不公平,他的房屋价值与市场上的房价相差较大,且新房的位置不如原房屋的便利。

因此,李先生决定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审理过程: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评估他的房屋价值以及补偿方案。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决定委托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李先生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认为原拆迁方案对李先生的房屋价值估算不准确,且新房的位置不具备同等价值的交通便利性。

法院判决结果: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评估机构的报告以及李先生提供的其他证据,裁定要求拆迁方提供更加合理的补偿方案。

根据法院的判决,拆迁方必须重新评估李先生的房屋价值,并提供更好地满足他需求的新房。

案例启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房屋拆迁补偿中,往往存在着诸多争议和纠纷。

这也使得我们深思如何改进补偿方案,确保公正和合理性。

以下是一些建议:1.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方案应当明确规定补偿标准,包括房屋价值的评估方法以及可能的补偿形式,避免因为标准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2.强化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同时,评估机构应从各个方面考虑评估因素,避免低估或高估房屋价值。

3.加强法律规范与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对拆迁补偿纠纷进行明确规定,并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4.加强信息公开透明:拆迁方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开拆迁方案、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和制度上加以解决。

李翔与新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李翔与新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

李翔与新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纠纷上诉案【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4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别志定李娟苗春燕【审理法官】别志定李娟苗春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翔;新县人民政府【当事人】李翔新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翔【当事人-公司】新县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肖卫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磊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卫红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磊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卫红刘磊【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翔【被告】新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赔偿书证举证责任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涉案房屋位于新县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2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新县人民政府若需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无直接予以拆除的法定职权。

新县人民政府未履行上述程序直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亦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征收补偿原则。

一审法院确认新县人民政府对李翔涉案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二)因涉案房屋已经被纳入新县人民政府的征收范围内,李翔诉请恢复原状,没有法律依据和现实的可行性,该项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三)新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李翔各项经济损失30.947794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6日拆除行为实施之日计算至赔偿款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邢善文、韩秋芳二审行政判决书

邢善文、韩秋芳二审行政判决书

邢善文、韩秋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4【案件字号】(2019)鲁04行终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中海徐宝芬张昌民【审理法官】孙中海徐宝芬张昌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邢善文;韩秋芳;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韩业群【当事人】邢善文韩秋芳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韩业群【当事人-个人】邢善文韩秋芳韩业群【当事人-公司】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邢善文;韩业群【被告】韩秋芳;峄城区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于2018年3月,韩秋芳于2019年4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案例

行政诉讼案例

行政诉讼案例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下面是一些行政诉讼案例:1.案例一:某市政府违法拆迁某市政府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迁了一栋商业楼,导致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业主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政府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法院最终判决政府赔偿业主损失,并恢复原状。

2.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地某县政府在征地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和听证,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农民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政府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法院最终判决政府赔偿农民损失,并恢复原状。

3.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行为某市环保局在对某企业进行环保检查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导致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企业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环保局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局赔偿企业损失,并恢复原状。

以上案例都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方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维权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拆迁纠纷庭前调解案例

宅基地拆迁纠纷庭前调解案例

宅基地拆迁纠纷庭前调解案例
纠纷简要情况:。

201x年村统一规划道路时,甲某约20米长的宅基在拆迁规划中,(200x年甲某交村委xxxx元,使用该宅基地)。

201x年甲某在筹建中被城管拆除(因违建)。

两年后被同村已某建成平房。

202x年x月拆迁时确权归属引起争议。

诉求调解。

被调查人甲某陈述:好的,在201x年村庄规划时,我的这一间屋的宅基地在规划中,和同村已某相临。

但也不是路的中心,所以我201x年想把他盖起来,但被城管制止了。

也就没再盖。

以后不知什么时间同村已某把他给盖起来了。

这不现在拆迁了,你们看怎么解决。

我说的都事实,
被调查人已某陈述;我的宅子和甲某的房子相临,中间这间是规划路的时候留的路。

实际上是俺的地,甲某盖的时候被我发现了,他把我的猪圈的石头也给用了。

是我打的12345,后来被城建给推倒了。

以后我在此处载了树。

过了一年又盖了平房。

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经庭前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有争议的宅基地地上付着物的赔偿归已某所有。

二;有争议的宅基地归甲某所有。

三;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如有违约,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调解机关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新闻中心 > 正文最高法:强拆遇极端行为应停止 2011年09月10日14:55 金羊网-羊城晚报微博羊城晚报讯据中新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9日在官方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通知说,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

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酿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

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

通知要求,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

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

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

通知还要求,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

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同时,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

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1. 浙江温州拆迁案:涉及一百多个村民的拆迁案件,村民因赔偿不合理,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提高赔偿标准。

2. 北京黄庄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的商户,因赔偿问题引发纠纷,法院判决使用市场价格对商户进行赔偿。

3. 广东南华村拆迁案:涉及约100个村民的拆迁案件,村民因赔偿过低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提高赔偿金额。

4. 湖南桃花源拆迁案:涉及多个拆迁户,由于征收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法院判决拆迁无效,要求重新进行拆迁并合理赔偿。

5. 山东德州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因征收方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支持拆迁决定,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6. 上海巴黎春天拆迁案:涉及多个商铺的拆迁案件,商户因赔偿不合理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提高赔偿金额。

7. 河南周口拆迁案:涉及大量农民被拆迁,征收方未按程序进行公示和听证,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8. 四川成都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拆迁方未充分征求意见和提供合理的赔偿方案,法院判决拆迁无效。

9. 江苏扬中拆迁案:涉及多个被拆迁户,拆迁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补偿,法院判决拆迁无效,并要求赔偿被拆迁户损失。

10. 辽宁大连拆迁案:涉及大量居民被拆迁,拆迁方未进行补偿和安置,法院判决要求拆迁方提供合理的补偿方案。

彭某某、长沙市天心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彭某某、长沙市天心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彭某某、长沙市天心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6【案件字号】(2021)湘01行终1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智英熊晓震彭杨【审理法官】廖智英熊晓震彭杨【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彭某某;长沙市天心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当事人】彭某某长沙市天心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当事人-个人】彭某某【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颜宏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颜宏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颜宏【代理律所】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抗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8)湘行终1792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裁定书第7页第2段第7行)已经明确告知彭某某其所诉的强制拆除行为系由天心区征收办所为。

毛继明、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裁定书

毛继明、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裁定书

毛继明、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川11行终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南屏雷璐娜刘平【审理法官】吕南屏雷璐娜刘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毛继明;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毛继明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毛继明【当事人-公司】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健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郑美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健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郑美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健松郑美玲蔡德益【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毛继明【被告】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孝姑镇政府于2019年10月24日拆除毛继明涉案房屋的行为。

该条款是关于最长起诉期限的特别规定,显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管辖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孝姑镇政府于2019年10月24日拆除毛继明涉案房屋的行为。

一审裁定对毛继明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论述说理充分,于法有据,结论正确,本院均予以确认。

针对毛继明的上诉理由,本院评判如下:(一)毛继明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涉案房屋拆除之前,毛继明就与犍为岷航局签订了《安置协议》,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项,书面委托犍为岷航局拆迁涉案房屋,并腾空了涉案房屋。

以上事实足以表明毛继明丧失了对涉案房屋的权益,因而与孝姑镇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周某某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行政赔偿案

周某某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行政赔偿案

周某某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行政赔偿

文章属性
•【案由】行政赔偿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再审
裁判规则
“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如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等财产利益损失。

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以及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属于直接损失。

正文
周某某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拆迁行政赔偿案(一)基本案情
周某某在某自然村集体土地上拥有房屋两处,该村于2010年起开始实施农房拆迁改造。

因未能与周某某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2年3月,拆迁办组织人员将涉案建筑强制拆除。

周某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安置赔偿人民币800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且无法再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对建筑面积、附属物等亦无异议,从有利于周某某的利益出发,可参照有关规定并按照被拆除农房的重置价格计算涉案房屋的赔偿金,遂判决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周某某49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周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国家赔偿法维护和救济受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与作用,对该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虽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如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等财产利益损失。

本案中,如果没有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周某某是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故这部分利益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当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

最高法十大拆迁案例

最高法十大拆迁案例

最高法十大拆迁案例最高法十大拆迁案例是指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拆迁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到拆迁补偿、征收程序、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对于拆迁领域的相关法律政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以下是对这十个案例的详细描述:1. 案例一:A小区拆迁补偿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小区的拆迁补偿问题。

小区居民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补偿,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根据市场价格合理评估房屋价值,并给予适当的补偿。

2. 案例二:B村土地征收纠纷该案例涉及一村庄的土地征收问题。

村民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按照程序合法征收土地,并未提供合理的补偿。

最高法认为政府在征收前应进行民主程序,确保征收合法,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3. 案例三:C商业区拆迁补偿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商业区的拆迁补偿问题。

商户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提供合理的补偿,导致商业损失。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对商户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并保护商户的合法权益。

4. 案例四:D农民工拆迁补偿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农民工在城市拆迁中的补偿问题。

农民工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提供合理的补偿,导致他们失去了生活来源。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对农民工的生活困境给予特殊关注,并提供适当的补偿和帮助。

5. 案例五:E历史建筑拆迁纠纷该案例涉及一历史建筑的拆迁问题。

业主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价值,导致重要的历史建筑被破坏。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在拆迁前进行充分评估,并保护历史建筑的合法权益。

6. 案例六:F城中心改造拆迁纠纷该案例涉及城市中心改造过程中的拆迁问题。

居民认为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提供合理的补偿,并未充分保护他们的居住权益。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合法权益,并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

7. 案例七:G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该案例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

村民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合理征收,并未提供合理的补偿。

最高法认为政府应明确征收程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起诉状范本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

起诉状范本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

起诉状范本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起诉状原告:张三被告:某地政府一、案由本案系原告张三与被告某地政府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发生争议,故本案起诉。

二、事实和理由1. 原告张三是某地政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一家庭住宅的合法居住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被告某地政府计划将原告所居住的房屋拆迁,未与原告达成一致并提供合理补偿。

3.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告某地政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并给予原告合理、公正的补偿。

4. 被告某地政府未履行合法程序,拆迁补偿金额不足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张三要求被告某地政府:1. 终止对原告所居住房屋的拆迁行为;2. 按照合法程序与原告协商达成合理补偿金额,并及时予以支付;3. 赔偿原告因被告某地政府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4. 承担本诉讼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证据原告现场勘查笔录、拆迁补偿方案、权属证书、拆迁通知书、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诉讼请求1. 终止对原告所居住房屋的拆迁行为;2. 判决被告某地政府按照合法程序与原告协商达成合理补偿金额,并及时予以支付;3. 判决被告某地政府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4. 被告某地政府承担本诉讼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告委托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如附件所示。

七、附带诉讼请求原告有关被告某地政府的违约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某地政府的法律责任。

特此起诉。

原告:张三日期:年月日。

房租拆迁法律案件(3篇)

房租拆迁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城市面临着旧城改造、拆迁重建的任务。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众多居民的房屋拆迁问题,尤其是房租拆迁法律案件。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典型的房租拆迁法律案件展开分析,探讨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件简介原告:张某,某市居民,拥有某小区一套住房,并出租给李某居住。

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负责该小区的拆迁工作。

案件起因: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推进城市改造,决定对该小区进行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涉及张某出租的房屋。

张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然而,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张某与某区人民政府产生了分歧。

三、案件焦点1. 房屋租赁关系在拆迁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2. 拆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3. 拆迁过程中,房屋租赁双方的权益保护。

四、案件分析(一)房屋租赁关系在拆迁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拆迁前已经成立,且未发生违约情形。

因此,在拆迁过程中,该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二)拆迁补偿的范围和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三)停产停业损失;(四)其他必要的费用。

”在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张某的房屋价值、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

(三)拆迁过程中,房屋租赁双方的权益保护1. 房屋承租人权益保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有权要求某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

2. 房屋出租人权益保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订立补偿协议后,应当将补偿协议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王晓华与新密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王晓华与新密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王晓华与新密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合同【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3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红涛王盛楠秦娜娜【审理法官】于红涛王盛楠秦娜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晓华;新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王晓华新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晓华【当事人-公司】新密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宋齐光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张鹏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齐光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张鹏博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齐光张鹏博【代理律所】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晓华【被告】新密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一、关于新密市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以及王晓华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的认定,一审法院已经详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举证责任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新密市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以及王晓华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的认定,一审法院已经详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

二、关于涉案《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完毕的问题。

新密市人民政府一审中提交了王晓华与新密市医药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王晓华本人签订的《同意书》、王晓华丈夫魏国强签订的《差额面积补偿明细》、《回迁安置确认函》,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王晓华对选择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以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是知晓并同意的,且王晓华已实际入住涉案安置房屋并由其丈夫领取了差额面积补偿款,涉案《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王晓华上诉主张因其未收到新密人民政府的可以选择第三套安置房的通知,导致其没有选择第三套安置房,并直接导致其丧失多选择安置房的权利,但王晓华与新密市医药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安置房的户型原则上按照居民安置户实际回迁面积进行设计,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含10平方米),由乙方按照建造成本价补缴;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由乙方按照市场价补缴”,该约定条款表明王晓华是可以选择超出约定安置面积的房屋的,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晓华也未提交其曾选择申请多安置房屋但新密市人民政府剥夺其选择权的证明。

上诉人朱洪生、朱福康、陈玲房屋行政强制拆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朱洪生、朱福康、陈玲房屋行政强制拆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朱洪生、朱福康、陈玲房屋行政强制拆除一案的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4【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7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洪生;朱福康;陈玲;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朱洪生朱福康陈玲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朱洪生朱福康陈玲【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新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玉新【代理律所】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洪生;朱福康;陈玲【被告】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永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系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且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新证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朱洪生、朱福康、陈玲向本院提交2项证据:1.询问笔录,该证据系在庭审结束后,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永阳派出所提供。

用以证明上诉人合法房屋系由被上诉人城管中队组织拆除;2.《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用以证明被上诉人有市容管理的设置,被上诉人曾对上诉人朱洪生作出过强制拆除决定书,后来撤销了。

经质证,被上诉人永阳街道办认为从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当日拆违的依据是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原溧水区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

袁会燕等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袁会燕等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袁会燕等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0【案件字号】(2019)鲁行终22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晓峰山莹王修晖【审理法官】孙晓峰山莹王修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会燕;李光强;齐善明;许萍;董传颂;张清生;安宁;明玉玲;巩传统;程文静;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济南市章丘区公用事业局;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章丘区供电公司;马新亮【当事人】袁会燕李光强齐善明许萍董传颂张清生安宁明玉玲巩传统程文静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济南市章丘区公用事业局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章丘区供电公司马新亮【当事人-个人】袁会燕李光强齐善明许萍董传颂张清生安宁明玉玲巩传统程文静马新亮【当事人-公司】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济南市章丘区公用事业局章丘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市章丘区供电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范仲新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石正阳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王军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仲新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石正阳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王军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仲新石正阳王军【代理律所】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核心问题】1.征收主体在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前实施影响被征收人基本生活的,该行政行为违法【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关键词】房屋征收征收补偿协议违法行政行为【裁判要点】在房屋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主体对其给予补偿之后,按约定完成搬迁,在被征收人未取得补偿前,征收主体应当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

毛某某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毛某某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毛某某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文章属性•【案由】房屋拆迁•【审理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部门在听取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评估机构选择、补偿范围确定等方面,比较充分到位,保障了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这样的合乎法律法规的征收补偿行为人民法院应给予有力支持。

正文毛某某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1月,永昌县人民政府拟定《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期满后,作出《关于永昌县北海子景区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原告毛某某、刘吉华、毛显峰(系夫妻、父子关系)共同共有的住宅房屋一处(面积276平方米)、工业用房一处(面积775.8平方米)均在被征收范围内。

经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毛某某等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作出后,毛某某等人以漏评为由申请复核,评估机构复核后重新作出评估报告,并对漏评项目进行了详细说明。

同年12月26日,房屋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与毛某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告知其对房屋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金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毛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鉴定。

2013年1月9日,县政府作出永政征补(2013)第1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毛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涉案被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房屋室内外装饰、工业用房及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总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842612元。

毛某某、刘吉华、毛显峰认为补偿不合理,补偿价格过低,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审查维持了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毛某某、刘吉华、毛显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县政府为公共事业的需要,组织实施县城北海子生态保护与景区规划建设,有权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原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李志刚与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信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李志刚与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信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李志刚与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信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吉71行终1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长清包蕴琦侯德顺【审理法官】李长清包蕴琦侯德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志刚;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信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志刚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信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志刚【当事人-公司】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信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李志刚【被告】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信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废止受案范围管辖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吉林省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协议书》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李志刚协商订立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李志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吉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履行该协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吉林铁路运输法院(2020)吉7102行初119号行政裁定;二、指令吉林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4:25:26【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9月30日,李志刚与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吉林省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协议书》两份,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为吉林信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王黎明与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二审鲁01行终358号行政裁定书

王黎明与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二审鲁01行终358号行政裁定书

王黎明与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二审鲁01行终358号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3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珂张极峰魏吉锋【审理法官】王珂张极峰魏吉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黎明;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王黎明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王黎明【当事人-公司】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王瑞琦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赵树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李友杰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瑞琦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赵树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李友杰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瑞琦赵树李友杰【代理律所】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黎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本院(2019)鲁01行终1031号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本案涉案房屋系单位自管公房,长清区农业机械公司作为房屋产权人,同长清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签订了农机公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其将涉案房屋腾空并向长清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交验空房。

上诉人并非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仅以公房租赁人身份与拆除房屋行为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其对拆除房屋行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无原告主体资格。

同时,且涉案公房拆除前系由长清区农业机械公司腾空并交付涉案项目征收实施单位长清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无证据证明拆除时房屋内尚有上诉人个人物品,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亦缺乏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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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房屋拆迁引发两起诉讼案件
红阳的大市场就要拆迁了,可这市场还没有拆迁,两起案件已经开始了。

案件一、
基本案情:
红阳大市场的所有人是天天公司,天天公司将其中的3间房出租给张三,张三将房屋转租给李四,李四又将房屋转租给王五。

现在,房屋面临拆迁,张三面临着拆迁费,想一人独得拆迁款,就把李四诉上法庭,起诉要求解除和李四的租赁合同,理由是李四转租房屋未征得王五的同意。

王五一听就急了,我刚刚租赁此房1年,还交了10万元的转让费,现在本金还没有回来,哪能走?再说了,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张三知道,况且后来,李四为了方便,房屋租金都是直接交给张三的啊,怎么现在说翻脸就翻脸了呢?王五急忙找到了律师。

律师分析:
此案案由是租赁合同,实际上背后是被拆迁纠纷引发的巨大利益之争,张三名为解除租赁合同,实际上是为了独得拆迁款。

就租赁合同而言,不论是天天公司还是张三,都是同意李四转租给王五的。

理由:王五已经在租赁地办理了营业执照,办理执照时需要天天公司出具的住房使用证明,所以,天天公司是知道房屋转租给王五,而且同意进行转租。

张三也是同意李四转租给王五的,先不说张三已经口头同意李四转租的事实,因为没有证据的在法庭上说了也不能被采信,但说,张三收取王五租金的事情,就证明了张三同意张三转租给王五。

只要确认了王五是合法的承租者,王五就能够依法得到拆迁补偿。

法庭审理:
鉴于李四是本案的被告,王五被追加为第三人。

律师作为李四的代理人参加庭审。

按照上述思路,收集证据。

最后,法庭予以采信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案件二
案件的审理结果对王五是有利的,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王五是合法的承租人。

王五本应该高兴了,可是王五一点都高兴不起来。

这正是一波未平,又起一波。

天天公司是自行拆迁,但是天天公司根本不和王五提拆迁的事情,却在王五经营的房屋门前进行施工,王五根本就无法经营下去。

王五找天天公司谈吧,天天公司根本没有人理睬,气得王五又找到律师。

律师分析:法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保障,天天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王五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天天公司赔偿损失。

这样,王五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天天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庭审理:
法院最后采信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天天公司赔偿王五的损失,直至其排除妨碍为止。

拆迁事宜
上述两个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也该谈谈拆迁的事情了。

天天公司最后给了王五合理的补偿,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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