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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通辽市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通政字〔2017〕112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通辽市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通政字〔2017〕112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通辽市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通辽市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废止文件目录的通知通政字〔2017〕112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司法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内财预〔2017〕8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对2015年以来市本级实施的举债融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彻底排查违规融资担保等各类不规范举债融资行为,并对通辽市人民政府出具的50件融资批复文件和承诺函等进行了清理。

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复核意见,经通辽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通辽市政府举债融资相关文件50件,现将清理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通辽市人民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废止文件目录通辽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8日附件通辽市人民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废止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发布日期1市政府通政字〔2014〕146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将通辽市主城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资金列入市本级年度预算的议案》2014年12月31日2市政府通政字〔2015〕50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国有资产产权划拨的批复》2015年6月2日3市政府通政字〔2015〕60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投集团与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复》2015年6月17日4市政府通政字〔2015〕61号《市政府关于城投集团就孝庄河文化产业带(园)中C、D段的12座博物馆与兴业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复》2015年6月17日5通政字〔2015〕62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国有资产产权划拨的批复》2015年6月16日6市政府通政字〔2015〕63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将城投集团与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偿还租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议案》2015年6月17日7市政府通政字〔2015〕68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国有资产产权划拨给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2015年6月24日8市政府通政字〔2015〕69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12亿元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有关事宜的议案》2015年6月23日9市政府通政字〔2015〕156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霍林河大街道路改扩建(新工一路至外环)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批复》2015年10市政府通政字〔2015〕180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向通辽至京沈高铁新民北站铁路项目股东借款有关事项的报告》2015年12月30日11市政府通政字〔2016〕8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霍林河大街道路(新工一路至外环)工程项目采购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议案》2016年1月8日12市政府通政字〔2016〕13号《关于提请建立通辽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的议案》2016年2月2日13市政府通政字〔2016〕18号《关于设立通辽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的批复》2016年2月16日14市政府通政字〔2016〕37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设立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并通过市城投集团向中信银行融资项目本息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2016年3月24日15市政府通政字〔2016〕62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城投集团与中信银行设立“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及购买服务项目的批复》2016年5月10日16市政府通政字〔2016〕67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复》2016年5月18日17市政府通政字〔2016〕94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将全市“十个全覆盖”工程街巷硬化项目购买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的请示》2016年6月22日18市政府通政字〔2016〕96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新城区、开发区河西镇供水管网建设工程项目采购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请示》2016年6月22日19市政府通政字〔2016〕99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主城区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项目采购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请示》2016年6月22日20市政府通政字〔2016〕101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购买新世纪大桥连接线及互通立交工程等项目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请示》2016年6月22日21市政府通政字〔2016〕102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政府购买通辽市科技馆建设项目和通辽市图书馆新馆项目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请示》2016年6月22日22市政府通政字〔2016〕104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开发区“十个全覆盖”等5个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2016年6月24日23市政府通政字〔2016〕109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科左后旗“十个全覆盖”工程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议案》2016年6月29日24市政府通政字〔2016〕132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国有资产产权划拨的批复》2016年8月17日25市政府通政字〔2016〕133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国有资产产权划拨的批复》2016年8月17日26市政府通政字〔2016〕145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通辽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申请项目贷款事宜的批复》2016年9月19日27市政府通政字〔2016〕153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向通辽至京沈高铁新民北站铁路项目股东借款有关事项的议案》2016年9月29日28市政府通政字〔2016〕154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向通辽至京沈高铁新民北站铁路项目股东借款有关事项的议案》2016年9月29日29市政府办通政办字〔2016〕62号《关于印发<通辽市“美丽乡村”产业基金管理部>的通知》2016年5月10日30市政府办通政办字〔2017〕52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贫困旗县贫困嘎查村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融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年3月12日31市政府纪要[2015]47号《研究市城投集团融资使用事宜》2015年8月14日32市政府纪要[2016]38号《研究邮储银行支持通辽市“十个全覆盖”街巷硬化工程融资有关事宜》2016年6月1日33市政府通政函〔2015〕76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储备贷款事宜的承诺函》2015年5月12日34市政府通政函〔2016〕95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通辽市霍林河大街道路(新工一路至外环)等六个项目的函》2016年5月10日35市政府通政函〔2015〕105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审核工作信用承诺书》2015年7月16日36市政府通政函〔2015〕106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函》2015年7月16日37市政府通政函〔2015〕171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通辽至京沈高铁新民北站铁路项目借款有关事项的函》2015年11月5日38市政府通政函〔2015〕218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投资通辽市主城区雨水管道、泵站、干渠建设及整治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承诺函》2015年12月16日39市政府通政函〔2016〕25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通辽至京沈高铁新民北站铁路项目借款有关事项的函》2016年2月26日40市政府通政函〔2016〕27号《市政府关于国开发展基金投资内蒙古联晟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高精宽幅铝箔项目有关事项的承诺函》2016年3月3日41市政府通政函〔2016〕36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有关问题的函》2016年3月22日42市政府通政函〔2016〕47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用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银行股权为霍煤集团10亿元企业债券项目提供担保的批复》2016年4月1日43市政府通政函〔2016〕88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对通辽至京沈高铁新民北站铁路项目股东借款有关事项的承诺函》2016年4月28日44市政府通政函〔2015〕95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有关问题的函》2015年6月26日45市政府通政函〔2016〕149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购买科左后旗“十个全覆盖”工程街巷硬化建设服务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建设银行贷款本息的函》2016年7月18日46市政府通政函〔2016〕166号《通辽市财政局关于购买新世纪大桥连接线及互通立交工程等项目服务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建设银行贷款本息的函》2016年8月9日47市政府通政函〔2016〕167号《通辽市财政局关于购买科技馆建设项目及图书馆新馆项目服务预算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建设银行贷款本息的函》2016年8月9日48市政府通政函〔2016〕209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购买开发区“十个全覆盖”等5个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建设银行贷款本息的函》2016年9月28日49市政府通政函〔2016〕226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福耀集团通辽玻璃厂原厂址收购项目贷款资金使用请款的函》2016年10月26日50市政府通政函〔2017〕55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内蒙古霍林河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券还款计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函》2017年4月3日——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和深化执行〈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专章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相关立法条文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向立法部门反映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增加由出租人自行处置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的规定的建议,我们将通过调研及时论证完善的具体方式。

一、关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与主张赔偿损失是分别基于物权和债权而提出的不同主张,不存在抵偿关系的问题。

从立法的体系角度看,根据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第七百五十三条)、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七百五十四条)等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根据您在建议中关注的问题,我们主要分析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请求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因租赁物的归属不同,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其他费用和损失(未付租金占有的利息损失等)的,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的清算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也可以请求参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拍卖、变卖租赁物发挥的是担保功能。

租赁物已经登记的,出租人享有优先权,租赁物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法律后果会因为租赁物归属不同而有所区别。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7•【文号】汇综复[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你分局《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SPV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12]7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设立的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如果其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按规定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二、金融租赁公司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及相关文件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

承租人应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的通知书和其他证明文件,自行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支付和购汇手续。

三、金融租赁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结汇。

四、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应当以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

五、金融租赁公司或其融资租赁项目公司借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或经批准借用的外债,不得结汇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12年9月27日。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融资租赁意见书

融资租赁意见书

融资租赁意见书尊敬的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我是某公司的董事长,我写这封意见书是关于我们公司计划进行融资租赁的事宜。

在我们进行该项决策之前,我希望给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估这个决策的利弊。

首先,我认为融资租赁是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方案,特别是在我们需要购买大型设备或更换老旧设备的情况下。

通过融资租赁,我们可以获得所需设备,并分摊购买成本,从而降低我们现金流的负担。

这将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管理我们的资金,并将资金投入到其他更重要的方面,如研发和市场营销等。

其次,融资租赁还可以提供更灵活的付款方式。

我们可以根据我们的需要选择不同的租赁期限和付款方式,以适应我们的经营策略和现金流状况。

这种灵活性将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规划我们的财务和业务发展,从而实现更大的成功。

然而,尽管融资租赁有许多优势,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它可能存在一些风险和不确定性。

首先,租赁费用可能会相对较高,特别是在长期融资租赁中。

我们需要评估这些费用是否可以接受,并与其他融资方式进行比较。

其次,我们还需要注意融资租赁的合同条款和条件。

我们需要仔细审查合同,并确保了解其中的各项条款,如违约责任、维护和保养等。

这将有助于我们避免潜在的法律和财务风险,并确保我们在合同期限结束后能够正常地归还或购买设备。

最后,我们还应该考虑融资租赁对于公司负债和信用等方面的影响。

融资租赁的签署可能会增加我们的负债水平,并对我们的信用评级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在做出决策之前充分评估这些影响,并确保我们能够按时履约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综上所述,我认为融资租赁是一个值得考虑的融资方式,它可以帮助我们实现公司的发展和增长。

然而,我们需要充分了解和评估该方案的利弊,并与其他融资方式进行比较。

在决策之前,我们建议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风险评估,以确保我们能够做出明智而合理的决策。

如果我们能够仔细考虑以上建议,并与你们进一步讨论细节,我相信我们将能够达成一个互利共赢的合作协议。

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2014年3月1日)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2011年11月11日〕二、融资租赁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一〕综合1.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2004年10月22日〕2.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方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2005年3月5日〕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2006]160号,2006年4月12日〕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 号,2011年12月15日〕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2013年7月11日〕6.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2013年9月18日〕〔二〕金融租赁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2004年4月2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2. 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2005年1月1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3.《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2005年8月25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2007年8月7日〕5.《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86号,2007年12月6日〕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08 年第1 号,2008年1月24日〕7.《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年1月13日〕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2007年3月1日〕【注:本法规已被《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2014)》〔发布日期:2014年3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3日〕废止】9.《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3日〕10.《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2014年7月11日〕〔三〕会计*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财政部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四〕外汇*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1.《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登记假设干问题的复函》〔[96]汇资函字第247号,1996年9月27日〕2.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2012年9月27日)3.《关于进一步改良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2014年2月10日〕〔五〕其他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2005年6月1日)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标准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 号,2008年4月2日)3.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2013年7月31日)三、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注:本规则已于2014年6月30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废止】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4.《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等级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2014年12月4日〕5.《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四、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均为国家税务总局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注:本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标准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宣布废止或失效】2.《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4.《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5.《关于营业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9.《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0.《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11.《关于进一步标准飞机租赁中的大修储备金、赔偿金和企业所得税等费用的海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47号,海关总署〕12.《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5号,海关总署〕14.《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16.《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该法规已于2014年10月1日被《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废止】1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8.《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20.《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1.《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院最新批复:小贷、担保等七类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可达24%

最高院最新批复:小贷、担保等七类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可达24%

最⾼院最新批复:⼩贷、担保等七类机构不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可达24%⽇前,最⾼法院发布了《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以下简称“新批复”),明确了⼩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融组织,因⾦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贷、保理等公司是否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最⾼法先后四次颁布规定,分别是1991年8⽉13⽇、2015年9⽉1⽇、2020年8⽉20⽇及2021年1⽉1⽇⽣效的四个版本。

2020年8⽉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法将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为四倍LPR。

这对经地⽅⾦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贷、融资担保、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公司产⽣了重⼤影响,按照当前⾏业风险及4倍LPR利率的最⾼上限,许多⼩贷公司将⽆法⽣存。

实务中,对经地⽅⾦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贷、保理等公司是否属于⾦融机构,争议很⼤。

最⾼法做出的(2019)最⾼法民申2218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认定⼩贷公司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因此,在最⾼法本次批复前,各地法院及仲裁机构均将⼩贷等公司的借贷定性为民间借贷,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针对上述问题,⼴东省⼈民法院向最⾼⼈民法院请⽰,最⾼法于2020年11⽉9⽇经审委会会议通过《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范围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由地⽅⾦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融组织,属于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该《批复》于2021年1⽉1⽇起施⾏。

最⾼法的批复,终于让争议尘埃落定。

⼆、何为“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法律界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约定俗成的简称。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商飞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商飞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商飞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沪银保监复〔2020〕784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商飞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融资租赁业务的批复沪银保监复〔2020〕784号商飞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商飞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开办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请示》(商飞财务贷〔2020〕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你公司新增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融资租赁业务。

二、新增上述业务后,你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融资租赁业务。

三、此文可在你公司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

原批准文件(沪银监复〔2018〕222号)中有关业务范围的条款同时作废。

四、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企业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手续,并向上海银保监局报告。

此复。

2020年12月18日。

关于融资租赁批复

关于融资租赁批复

关于融资租赁批复关于融资租赁批复1中国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国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中外金租〔xxxx〕29号)收悉。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xxxx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xxxx年第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此复xxxx年8月10日关于融资租赁批复2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筹备组:你们关于设立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一)公司英文名称:xxxxxxx公司注册地址为:xx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154;公司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投资者为:xx长江投资有限公司,润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Rato International Trading (Hong Kong) Co., Limited)。

(二)公司经营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年。

(三)公司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20xx0万元人民币。

xx长江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5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5%;润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以境外人民币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投资者认缴出资的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同意公司投资者于xxxx年10月8日签署的公司章程。

接文后,请速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xx市外经贸委xxxx年月5日关于融资租赁批复3xx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筹备组:你们关于设立xx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

融资租赁项目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项目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项目操作从收集项目材料信息开始,包括通道类和非通道类业务的不同材料要求。接下来确定交易结构,明确交易参与方和合同关系,并确定商务条件如融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之后发起项目立项审批,出具立项意见,包括承租人和担保人基本情况、交易结构及商务条件等。立项通过后,对接资金方,明结构和项目材料,注重宏观与微观分析,全面审查融资租赁要素。根据尽调结果,撰写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并跟踪落实再融资进展。随后发起项目评审,落实评审意见,获得资金方批复后落实放款条件及头寸。接着落实各方银行开户事宜,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等法律文本,实现项目放款。最后,项目进入租后管理程序,确保租赁业务的顺利进行。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2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2014年3月1日) (31)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2011年11月11日) (44)二.金融租赁公司 (51)1.《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年1月13日) (51)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3日) (56)3.《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2014年7月11日) (73)三.外汇 (88)1.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2012年9月27日) (88)四、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9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 (91)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 (94)说明:1、本汇编目录截至2014年12月16日。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2014年3月1日)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2011年11月11日)二、金融租赁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年1月13日)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3日)3.《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2014年7月11日)三、外汇*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1.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2012年9月27日)四、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作者:曹会杰来源:国浩律师事务所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本章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构成、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26•【文号】证监许可[2013]1118号•【施行日期】2013.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18号)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英大证券〔2013〕159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融资融券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为融资融券业务依法配备有关人员、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

三、你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你公司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也不得进行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

你公司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评价、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的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依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四、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所修改条款。

五、你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网点所在地证监局报送工作安排。

融资融券具体方案和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中国证监会2013年8月26日。

关于融资租赁批复

关于融资租赁批复

关于融资租赁批复关于融资租赁批复关于融资租赁批复1中国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国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中外金租〔xxxx〕29号)收悉。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xxxx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xxxx年第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xx]2号)等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此复xxxx年8月10日关于融资租赁批复2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筹备组:你们关于设立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设立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一)公司英文名称:xxxxxxx公司注册地址为:xx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154;公司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投资者为:xx长江投资有限公司,润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Rato International Trading (Hong Kong) Co., Limited)。

(二)公司经营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年。

(三)公司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人民币。

xx长江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5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5%;润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以境外人民币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投资者认缴出资的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同意公司投资者于xxxx年10月8日签署的公司章程。

接文后,请速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xx市外经贸委xxxx年12月5日关于融资租赁批复3xx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筹备组:你们关于设立xx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5.06
•【字号】沪银保监复〔2020〕217号
•【施行日期】2020.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
资本债券的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0〕217号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请示》(浦银租发〔2020〕37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不超过16亿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你公司二级资本。

二、你公司发行和管理二级资本债券,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三、你公司应在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和资本充足率变化情况向我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四、你公司应合理合规使用所筹资金,围绕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开展业务,禁止投向“两高一剩”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行业。

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监管导向和市场导向的前提下,加强差异化、专业化发展,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此复。

2020年5月6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7]57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7]57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7]575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关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请示》(交银〔2007〕174号)收悉。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业。

该公司中文名称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为“Bank of Communications Financial Leasing Co., LTD”;公司住所为:上海市九江路399号2楼。

二、批准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由你行独资设立。

三、批准该公司经营以下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三)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五)同业拆借;(六)向金融机构借款;(七)境外外汇借款;(八)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九)经济咨询;(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核准该公司以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林加群董事长程东跃董事、总经理童学卫董事果志刚董事陈荷兰董事赵树栋董事朱军先董事竺叶群副总经理哈斯副总经理五、批准《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接此批复后,你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结束——。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1.27
•【字号】通市政函〔2015〕99号
•【施行日期】2015.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融资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
通市政函〔2015〕99号
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融资工作有关事宜的请示》(通信投控发〔2015〕77号)已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作为此次融资的借款人,北京中吉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此次委托贷款的委托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作为本次委托贷款的受托人,融资额人民币30000万元,融资期限2年,融资成本8%/年(其中管理费:0.20%/年,每半年末20日及本基金到期日支付;委托贷款费:0.10%/年,资金到达目标企业后一次性支付;投资人预期收益率:7.7%/年,每半年末20日及本基金到期日支付)。

资金用途为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二、将你公司持有的通化市财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通化市林场持有的
3174公顷林权抵质押给委托银行,为本次融资提供担保。

特此批复。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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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批复 关于融资租赁批复 1 中国 xx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 xx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 赁业务的申请》(中外金租〔xxxx〕29 号)收悉。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 xxxx 年第 3 号)、《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 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中国银监会令 xxxx 年第 6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金融 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xx]2 号)等有关规定 ,批准你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此复 xxxx 年 8 月 10 日 关于融资租赁批复 2 xxxx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们关于设立 xxxx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 xxxx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dquo;公司&rdquo;)。

(一)公司英文名称: xxxxxxx 公司注册地址为: xx 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 员会综合大楼 8-2-154;公司类型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投资者为: xx 长江 投资有限公司,润通国际贸易 ( 香港 ) 有限公司 (Rato International Trading (Hong Kong) Co., Limited)。

(二)公司经营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0 年。

(三)公司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 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

xx 长江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150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75%;润通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以境外人民币出 资 50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投资者认缴出资的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二、同意公司投资者于 xxxx 年 10 月 8 日签署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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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文后,请速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xx 市外经贸委 xxxx 年 12 月 5 日 关于融资租赁批复 3 xx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们关于设立 xx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

现批复 如下: 一、同意设立 xx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dquo;公司&rdquo;)。

(一)公司地址为:xx 市巴南区鱼洞龙洲大道 2 号江南华都 12 幢负 1-3 号; 公司类型为: 外资企业;公司投资者为: 哈基姆(亚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 注册设立)。

(二)公司经营期限为: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50 年。

(三)公司经营范围为: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 直 接租赁、转租赁、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 及维修等。

(四)公司投资总额为: 29700 万美元, 注册资本为 29700 万美元。

哈基姆(亚 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美元现汇出资 2970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

公司投资者认缴出资的期限为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2 年内缴清。

二、同意公司投资者于 xxxx 年 11 月 24 日签署的公司章程。

接文后,请速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xx 市外经贸委 xxxx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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