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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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亮点。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中,均衡发展体现在政府责任、经费保障、师资配置、教育督导、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这是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中所没有的。这一变化意味着什么?它将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有着怎样的意义和影响?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要求采取哪些举措来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应注意抓好哪些重点工作?日前,记者带着这一连串的问题,采访了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力和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杨进。
义务教育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
张力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注义务教育均衡,有其强烈的现实针对性。20年来,义务教育在全球有了显著进展,170多个国家通过立法和宣布政策实施义务教育,虽然年限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学龄儿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尤其是从1990年开始的全民教育运动,更使这样属于国家行为的教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和联手推进的行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义务教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比如“普九”如期实现。这些变化表明,我们对保障公民基本受教育权利等方面的认识与实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大家迫切感觉到,当义务教育普及到一定程度后,机会公平和均衡程度将会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来。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优先解决的是让孩子有学上的问题,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注的是让孩子接受什么质量的教育:是差距大的教育还是区域内相对均衡的教育?国际和国内背景这些变化,都必然使得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特别关注均衡发展。
尽管近年来我国各地义务教育都有了新发展,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仍存在明显的教育不均衡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杨进认为,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本来就不平衡,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加之改革开放以后至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实际采取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取向,因此形成了基础教育的城乡不均衡、区域不均衡、校际不均衡等,而且这种不均衡在一些地方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已经严重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这成为当前基础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
因此,杨进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真正树立起公平观念和均衡发展的理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所有少年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为教育公平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还是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型事业,是纯公共产品,尽管义务教育的直接受益人是个人,但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命运,关系到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义务教育的公平是最基本的公平。
均衡与否成为检验政府责任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标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制定了哪些确保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这个问题,杨进结合具体条款为记者作了阐释:
为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标准化、规范化,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师资的均衡配置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方面。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在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以及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明确通过各种方式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第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杨进说,可以看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相当全面的。
“从《义务教育法》修订的过程中,有个基本的价值取向--更加均衡地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张力说,“这必然会涵盖经费投入、教师配置、办学条件、校长、督导等各方面。”“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第二十二条
明确了均衡发展的主要责任落在政府的身上。”对这一点,张力认为,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是促进机会公平和保障受教育机会的平等,这是此次修订的显著特色。作出这种重大法律修订的政治基础是在党的十六大之后逐步完备的,党中央发布的一系列重大文件都要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要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负起更大责任。从教育领域来讲,重要标志之一是要看义务教育是不是置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之内,是不是把法定责任理解到位,然后贯彻到财政拨款、师资配置、教学条件的改善。义务教育均衡与否,成为检验政府责任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标。所以,《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不仅是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而且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
加快清理与新法不符的规章、政策和制度
近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正在学习新的《义务教育法》,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贯彻落实教育均衡发展?在落实过程中,难点和重点在什么地方?
对这一问题,张力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强调“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要落实教育均衡发展,首先要落实管理体制,如果管理体制不落实,后面的很难谈起。特别需要我们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同地区应该有具体的落实方案。
教育均衡的难度不容低估。张力注意到一个热点问题:历史上形成的重点校、示范校,一旦全不收杂费和其他费用,将会是什么样子?他认为,按照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政府保障就近入学,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不分设重点校和重点班。从长远看,财政资源不再可能单独投放到这些重点校、示范校,也不允许就择校收费或变相收费,而转制为民办学校的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因此,唯一的前景是,义务教育阶段各校办学条件一致达标,生均财政拨款同一水平,校长教师定期轮换,原来的重点校与当地其他学校之间逐步缩小差距,但全面实现还需要一个过程。家长若要择校或有其他特殊的需求,须找民办学校。
杨进认为,在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推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中,基础教育系统首先要有充分的认识,把我们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上来,切实履行法律责任,特别要加快清理与《义务教育法》不符的规章、政策和制度,深刻检讨过去一直沿用、习以为常但又违反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做法,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实际行动,带头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要多做“雪中送炭”,不做“锦上添花”,要将人为造成的义务教育差距缩小到最小程度,切实将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上来。
其次,切实实施好国家正在组织推进的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政策措施,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再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杨进特别指出,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差距,既与历史原因形成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客观存在的区域差别、城乡差别有关,同时也涉及公共财政体制不健全、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因素,但也与一个时期和一些地方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政策有关。近年来,上海、成都、沈阳、铜陵等一些地方的实践证明,只要政府及教育部门能够正视这一问题,不断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义务教育的均衡和公平是可以逐步得到实现的。(信息来源《中国教育报》)